隨縣財政資金整合管理辦法(試行)

根據《省人民政府關於創新管理機制統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的指導意見》(鄂政發〔2014〕11號)、《市人民政府關於創新管理機制統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的實施意見》(隨政發〔2014〕16號)精神和上級有關要求,為進一步創新體制機制,規範有序地開展財政資金整合,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隨縣財政資金整合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隨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隨縣政辦發〔2014〕31號
  • 生效日期:2014-05-30
總則,發展規劃,項目管理,資金使用,考核獎懲,附則,

總則

第二條財政資金整合的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和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為依據,以提高財政資金效益為目標,按照“規劃先行、分類實施、整合資金、提高效益”的思路,建立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各負其責、高效推進的工作機制,整合各類性質相近的項目資金,集中投入打造經濟社會發展亮點,解決全縣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主要問題,助推全縣經濟社會發展。
第三條財政資金整合的基本原則:堅持機制創新、效益為上;堅持統一規劃、分步推進;堅持因項制宜、分類實施;堅持依法行政、規範管理。
第四條財政資金整合的範圍:上級下達的除保民生、保運轉、保救災、保惠農等“四保”資金以外的各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和項目資金。
第五條財政資金整合的目標:通過整合資金,切實解決財政資金使用分散、效益不高的問題,實現“項目規劃科學合理、項目實施規範高效、資金管理嚴謹安全”的管理新機制。
第六條財政資金整合工作由縣財政資金整合工作領導小組(見隨縣政辦文〔2014〕8號,以下簡稱縣領導小組)負責,縣財政資金整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整合辦)負責年度資金整合方案的擬定、規劃編制、項目實施、督辦檢查、驗收、考評等。年度資金整合方案由各工作專班提出,報縣領導小組審定後實施。

發展規劃

第七條農業發展類資金整合。按照“整合項目、統一規劃、集中建設、分項實施、各負其責”的思路,整合除財政惠農補貼、畜禽防疫、病蟲防治、防汛抗旱及病險水庫維修等特殊用途資金以外的各級各類財政涉農資金。各類項目資金在一張“圖上”集中進行建設,資金的爭取渠道、用途、責任主體不變,由各相關部門“各炒一盤菜、共辦一桌席”。
第八條社會事業發展類資金整合。圍繞全縣社會事業發展規劃,把爭取到的項目資金與本級財政資金結合起來、預算內資金與預算外資金結合起來,打捆使用,突出重點,統籌安排,穩步推進,加快推動我縣社會事業發展。
第九條扶持企業發展類資金整合。基本思路是統籌安排各類企業扶持資金,打捆使用,創新方式,因企制宜,最大限度發揮資金效益,重點向優勢企業、高稅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潛力大的企業傾斜,幫助企業解決流動資金、技改資金不足問題,助推企業發展。
第十條城鄉建設類資金整合。按照“規劃先行、整合資金、突出重點、有序推進”的思路,整合各類城鄉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用於新縣城、小城鎮和新農村建設,有效緩解新縣城、小城鎮和新農村示範點建設資金壓力。
第十一條當年發展規劃由各地、各部門根據縣委、縣政府整體發展規劃提出,各鎮(場)根據重點片區基礎設施建設及產業發展實際和需求,提出當年發展地點、產業或社會事業預計投資的項目規模、標準及所需要的資金額度;縣直部門根據縣政府整體工作部署和以往年度具有的資金存量,提出基礎設施建設、產業或社會事業發展的重點區域項目和所需資金投入額度。
第十二條各類專項資金的整合方案由各工作專班負責擬定。各工作專班要將各地、各部門提交的發展規劃和提供的資金量進行篩選對接,開展論證評審,形成當年整合資金初步方案,報縣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後批准實施。
第十三條當年要確定下達次年的各類財政專項資金整合計畫。各地、各部門須在當年5月底前提交次年發展計畫,各工作專班須在當年6月底前形成次年財政專項資金整合方案,並提交縣領導小組審定。

項目管理

第十四條縣整合辦負責協調整合項目對上申報,各工作專班和縣直部門負責具體實施項目申報工作,全力爭取項目資金到位。
第十五條各地、各部門是整合項目實施的主體。上級整合項目資金一旦下達後,縣整合辦和各工作專班要迅速督促各地、各部門組織項目實施。
第十六條對納入整合的項目進行分類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項目管理的法規規定。5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必須實施公開招標,5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由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或鎮(場)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邀請招標。整合項目上級已實行招標的不再招標;整合項目內容相同又涉及多個部門的,實行同時、同質、同價招標。
第十七條各工作專班負責協調整合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整合項目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須及時向各工作專班提出驗收申請,各工作專班組織項目主管部門及工程監理、工程審計等一道開展驗收。

資金使用

第十八條整合資金管理堅持“資金用途不變、資金渠道不變、統籌安排、各負其責、各記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則。
第十九條上級下達的各類專項資金優先滿足整合資金要求,當年上級資金下達縣直各部門後,各部門應及時將信息上報縣整合辦和各工作專班,由各工作專班督辦項目主管單位實施對應整合項目,並及時登記資金來源性質及資金使用情況,建立資金使用檔案,定期報縣整合辦。
第二十條整合項目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根據整合項目施工進度,由項目實施單位或鎮(場)提出申請,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核提出明確意見後,工作專班審核並報縣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組長簽批,到縣財政局辦理撥款手續,款項直接撥入物資供應商或項目實施單位。
第二十一條整合資金工程建設類項目嚴格按工程進度撥款,公開招標的項目嚴格按招標契約支付資金,項目開工完成工程50%,預撥項目資金的30%;項目竣工驗收後累計撥付項目資金的90%;待項目完工一年後,經項目主管部門及工作專班復驗,未發生工程質量問題,方可撥付項目剩餘資金。其他項目按項目實施前約定的資金支付方式撥款。
第二十二條縣審計局嚴格對整合資金項目進行預算和決算審計,對審計發現的問題責令整改,問題嚴重的報相關部門嚴肅處理。
第二十三條縣整合辦對當年實施的項目竣工後,開展項目績效評價,認真總結整合項目實施的經驗和問題,並專題向省市相關部門匯報當年資金整合的經驗和問題。

考核獎懲

第二十四條年度資金整合工作實行單項考評獎懲。資金整合考評獎懲的基本原則是“客觀、公正、規範,定性考評與定量考評相結合,突出績效,獎懲分明”。
第二十五條資金整合考核的對象主要是承擔有資金整合任務的縣直相關職能部門。
第二十六條資金整合考核的內容包括:上級相關整合資金的規範、制度執行情況,資金整合任務的申報情況,整合項目的實施效果、整合資料收集整理、整合項目竣工驗收資料的整理規範等。
第二十七條整合資金考評由縣整合辦配合縣紀委、縣績效辦組織實施,績效考評組成員從縣直有關部門抽調,具體考評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八條整合資金考核結果納入縣政府對縣直部門年度工作目標績效考核內容,與年度評先表模掛鈎,對整合任務完成好的部門給予工作經費獎勵。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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