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涉農資金,是指按照《實施方案》要求,納入我市涉農資金統籌整合範圍的市級和市級以上財政涉農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涉農資金”)。涉農資金分為農業產業發展、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生態林業建設、農業救災應急、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水庫移民資金七大類,每類資金由一個部門牽頭,其中:農業產業發展類、農村人居環境整治類資金牽頭部門為市農業農村局,精準扶貧精準脫貧類資金牽頭部門為市扶貧工作局,生態林業建設類資金牽頭部門為市林業局,農業救災應急類資金牽頭部門為市應急管理局,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類資金牽頭部門為市水務局,水庫移民類資金牽頭部門為市移民局。資金分類及牽頭部門可根據《實施方案》中的專項目錄變化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三條 涉農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依法依規、公正公開,統籌謀劃、突出重點,注重績效、規範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涉農資金根據實施主體的不同,採取項目制、因素法進行資金分配。其中,由市級組織實施的項目資金由市業務主管部門採用項目制方式確定具體項目;由縣區統籌實施的項目資金按照“大專項+考核清單+績效目標”模式分配,資金整體下達至縣區,市級不指定具體項目,資金分配額度適當向涉農資金統籌整合效果好、使用績效高的地區傾斜。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市級有關部門職責。市財政局、市各類涉農資金牽頭部門、市業務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涉農資金使用管理。
市財政局主要職責。牽頭制定涉農資金統籌整合管理辦法;編制涉農資金預算,辦理涉農資金下達和撥付;審核涉農資金目錄清單、項目庫一級項目清單;審核涉農資金績效目標;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和財政監督檢查,對涉農資金預算執行和績效目標實現進行“雙監控”並定期通報;承擔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涉農辦)有關工作,匯總涉農資金總體資金分配方案並提交市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涉農領導小組)審定。不直接參與具體項目審批等事務。
市各類資金牽頭部門主要職責。會同相關部門對縣區整體上報的涉農項目進行聯合審查,定期評估涉農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監督考核事項任務目標完成情況,年終組織開展績效自評。
市業務主管部門主要職責。研究謀劃年度重點工作、考核事項;負責市級組織實施項目的申報、實施和資金使用管理,制定市級組織實施項目的績效目標、部門整體績效目標,組織開展績效自評;指導縣區儲備和申報涉農項目、參與縣區涉農項目市級聯合審查,監督縣區推進項目實施;配合做好涉農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的定期評估;對市級組織實施項目資金,組織項目驗收或考評,審批項目變更事項。
第六條 縣區有關部門職責。各縣區政府、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涉農資金使用管理。
各縣區政府主要職責。負責研究謀劃本地區涉農項目,制定完善統籌使用上級和本級涉農資金的管理辦法,規範項目儲備、遴選、上報、實施、監控等工作,按照涉農資金績效管理要求制定區域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自評等。
縣區財政部門職責。將上級下達的涉農資金納入預算全流程規範管理,做好資金轉下達和撥付工作;接受上級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
縣區業務主管部門職責。承擔本級使用上級涉農資金的項目儲備、審核、預算執行、績效目標實現的主體責任,確保完成上級下達的考核事項任務目標;負責縣區項目庫項目管理,做好項目組織實施、跟蹤檢查、績效管理、信息公示公開、考評驗收等工作;接受上級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負責,嚴格執行涉農資金預算,具體組織項目實施,加強財務管理,接受驗收考評、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八條 市審計部門依法按照“誰主管、誰審批、誰使用、誰負責”原則進行審計監督,並按規定將審計發現的違法違規案件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縣區審計部門對本地區涉農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章 涉農資金預算編制及分配
第九條 市財政依據鄉村振興相關任務需要和財力情況,在年度預算中安排涉農資金。涉農資金主要用於支持農業發展、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扶貧、生態林業建設、農村水利改革發展、農業救災應急、水庫移民等相關工作任務,優先支持保障完成考核事項任務目標和鄉村振興重點工作。具體支持方向在每年預算編制階段按程式確定,其中考核事項由市業務主管部門提出並報市涉農辦匯總提交市涉農資金統籌整合聯席會議研究確定。
第十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應根據事權劃分及工作實際,合理劃分市級組織實施項目、縣區統籌實施項目範圍,按照“誰確定項目、誰組織實施、誰承擔主責”原則開展相關工作。其中:
(一)市級組織實施項目。對於應由市業務主管部門統籌組織實施的項目,作為市級組織實施項目編制支出預算,由市業務主管部門採用項目制方式組織項目遴選,並保留項目審批許可權。
市業務主管部門在年度預算編制階段針對市級組織實施項目編報涉農資金目錄清單,報分管市領導專題研究或審核並修改完善後,報送市財政局匯總報批。
市業務主管部門提請分管市領導專題研究或審核前,應與市財政局充分溝通。
(二)縣區統籌實施項目。由縣區自主統籌推進的工作,由縣區遴選項目並向市級提出補助申請。市業務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業發展方向、年度重點工作、項目實施特點等,研究提出考核事項、項目儲備重點方向等,做好項目申報指導工作,並對縣區上報儲備項目開展聯合審查。
縣區統籌實施項目資金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基礎情況、上報項目情況、財力狀況、工作成效等。基礎情況主要考慮縣區承擔的考核任務等因素;上報項目情況主要考慮對縣區上報項目的聯合審查結果;工作成效情況主要考慮上年資金安排使用情況、縣區績效評價情況、涉農資金統籌整合改革推進情況、鄉村振興實績考核等考核評價激勵情況等。
第十一條 涉農資金實行項目庫管理,市業務主管部門和縣區政府分別開展市級組織實施項目和縣區統籌實施項目的論證研究和入庫儲備,原則上提前一年組織,未入庫項目原則上不安排預算(農業救災應急項目除外)。入庫項目應按程式審批,具備安排預算的條件。對不能在一個年度完成,需要跨年實施的項目,應在項目申報時明確分年度資金安排計畫和階段性績效目標,不具備當年開工條件或不能形成當年支出的,不得納入當年預算安排。
第十二條 在年度預算編制環節,涉農資金應按不同項目性質細化編制。市級組織實施的項目資金,原則上在年初預算編制環節細化到具體項目和用款單位;縣區統籌實施的項目資金,提前下達比例不低於70%,採用整體下達方式,資金額度不細化至具體項目。
第十三條 市、縣區按照“誰組織實施、誰計提”的原則,可在涉農資金中按規定安排一定額度的工作經費,安排比例不超過本級組織實施項目資金總額的2%。
工作經費的開支範圍包括:下一年度預算項目入庫的前期論證、立項、入庫評審;項目驗收考評、監督檢查、內部審計、績效管理等與項目實施直接相關的工作。工作經費安排項目按照項目庫和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各地各部門應當按照厲行節約和過“緊日子”的要求嚴格控制工作經費。
基建、工程類項目中按照《基本建設財務規則》《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可列入建設項目成本的費用支出,如勘察費、設計費、監理費等,不視作工作經費,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第四章 涉農資金執行及管理
第十四條 嚴格按照預算法規定時限要求辦理資金分配、下達。
(一)市業務主管部門按規定擬定市級組織實施項目資金分配方案及績效目標,按規定報市涉農領導小組審定。審定通過後,市業務主管部門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向市財政部門提出用款計畫申請,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後,根據國庫庫款水平,原則上2周內辦理撥款手續。
(二)縣區統籌實施項目資金按因素法測算分配形成下達各縣區的涉農資金分配初步額度建議,由市涉農辦按程式提請聯席會議研究審議後提請領導小組審定。市財政局根據經市涉農領導小組審定的資金分配額度,將資金整體下達縣區,資金額度不細化至具體項目。考核事項任務目標隨資金同步下達。
縣區在收到資金檔案後30日內,結合考核事項任務目標、市級聯合審查結果,從審查通過項目中確定擬實施的具體項目、設定本地區區域績效目標並向市級報備。報備項目應優先保障完成考核事項,經縣區涉農領導小組審定同意並公示無異議。如根據市級聯合審查結果或中央、省、市政策調整需補充相關涉農項目的,可從已入庫儲備項目中遴選或補充入庫項目並報備。
對未按規定向市級報備、辦理涉農資金分配下達,經提醒督促仍未有效整改導致資金沉澱的,由市財政按規定將涉農資金收回統籌。
第十五條 縣區統籌實施項目資金按照“大專項+考核清單+績效目標”模式管理,由縣區在確保完成考核事項任務目標的前提下,與任務目標一併細化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除保留市級審批許可權的項目外,市業務主管部門不得在下發的考核事項任務目標中或通過其他方式明確具體項目及金額。
對需按人數、面積等因素進行補助、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的資金,可在預算編制階段和資金分配時單列測算。
第十六條 涉農資金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涉及政府採購、招投標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涉農資金嚴格按照經批准的預算執行,年中經批准出台新增政策的,原則上列入以後年度預算安排。
(一)市級組織實施項目資金確需調劑的,市業務主管部門應在預算法和財政部門規定的範圍內辦理。
(二)縣區在按規定向市級報備縣區統籌實施項目計畫後,原則上應按照項目計畫組織開展項目建設(實施)。如確因中央、省、市政策調整或發生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縣區在需調整實施項目的,按規定辦理項目調整和預算調劑後10日內將有關調整情況向市級報備,調整情況不直接影響市級下一年度涉農資金安排。因項目無法開工建設等其他原因進行調整的,調整幅度作為市級下一年度涉農資金安排的重要參考,適當扣減涉農資金。縣區對資金使用結果負責,如年終未完成考核事項任務目標,市級將依據績效考核結果壓減來年預算,同時,縣區不能以市級未足額安排資金等作為理由在後續年度要求市級解決資金缺口。
第十八條 涉農資金(含工作經費)不得用於:
(一)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
(二)各項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三)企業擔保金和彌補企業虧損。
(四)修繕樓堂館所以及建造職工住宅。
(五)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
(六)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不含生產性運輸工具、森林防火及防汛搶險專用設備)。
(七)城市(不含涉農居民委員會所轄地域)基礎設施建設。
(八)分紅、購買理財產品、發放借款及平衡預算等。
(九)形成地方政府債務的支出。
(十)農村醫療、社保、教育等另有保障資金的基本公共服務領域支出,水庫移民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一)其他非涉農領域支出。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按計畫推進項目實施,並對財政補助資金實行專賬核算,按照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進行賬務處理,嚴格執行財政資金使用票據銷賬制度,嚴禁用“白頭單”入賬或套取資金。
第二十條 涉農資金預算批准後,由市業務主管部門制定市級組織實施項目資金預算執行支出計畫,徵求市財政局意見並報分管市領導批准後,報市財政局備案,作為預算執行監督的依據。縣區業務主管部門結合上級工作要求,制定縣區統籌實施項目的資金使用計畫和項目實施計畫。
縣區政府、市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涉農資金預算執行和績效目標實現進行“雙監控”。市各類涉農資金牽頭部門應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定期評估各級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跟蹤了解考核事項任務目標完成情況,通過第三方隨機抽查、實地檢查等方式對項目質量和資金安全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項目使用資金超出涉農資金支持範圍的,應及時提醒縣區糾正。市涉農辦對縣區政府工作進度進行通報,對工作進度慢的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力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報請市政府予以問責。
第二十一條 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因故變更或終止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報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對不涉及財政補助資金額度變化的,由相應批准的業務主管部門審批,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財政資金的,由相應批准的業務主管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辦理資金收回手續。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對項目執行進度嚴重滯後,且經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由市業務主管部門提出資金處理意見,市財政局辦理資金的調整、收回統籌等事宜。
第二十三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提請開展驗收考評,按照“誰審批項目,誰驗收考評”的原則,由相應批准的業務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項目驗收考評,驗收結果同步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五章 涉農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區政府、市業務主管部門、市財政局按照職責分工,依據市縣區域績效目標和部門整體績效目標分別開展績效自評和重點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涉農資金預算安排、政策調整、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對支出進度慢、資金大量沉澱縣區的項目,壓減或取消下一年度預算安排;對縣區統籌力度大、效果明顯的,市級進行通報表揚,並作為適當增加下一年度資金安排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五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涉農資金分配下達、實際支付、項目實施、考核事項任務目標和績效目標實現、信息公開進行全面核查和重點抽查,原則上每三年對涉農資金完成至少一次全面核查,並將核查情況報告抄送市財政局。
第二十六條 各級業務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應自覺接受人大、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配合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七條 各級相關部門要加強對涉農資金管理關鍵崗位和重點環節的廉政風險排查和防控,完善內控機制,加強對涉農資金使用管理全流程的監管。
第二十八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和縣區要建立涉農資金管理信用體系,對申請單位在涉農資金申報、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虛報、擠占、挪用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將失信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實施聯合獎懲,並向社會公開。情節嚴重的,5年內停止其申報涉農資金資格。
第二十九條 涉農資金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涉農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的單位、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違規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條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項不予公開的外,涉農資金分配、執行和結果等全過程信息按照“誰制定、誰分配、誰使用、誰公開”的原則予以公開。主要內容包括:
(一)資金目錄清單。
(二)資金管理辦法。
(三)資金申報通知(申報指南),包括申報條件、扶持範圍、扶持對象、審批部門、諮詢電話等。
(四)項目計畫情況,包括申報單位、申請金額、安排金額、績效目標、項目立項儲備等。
(五)資金分配方式、程式和結果,包括資金分配明細項目、金額和分配對象等。
(六)資金使用情況。
(七)資金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審計結果,包括項目財務決算報告、項目驗收考評情況、績效自評報告和財政部門反饋的重點評價報告、財政財務監督檢查報告、審計結果等。
(八)公開接受和處理投訴情況,包括投訴事項和投訴處理情況以及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內容。
鎮村和用款單位要進一步細化公開內容,對涉農項目安排和資金使用情況要按規定進行公告公示,接受上級和社會監督。公告公開內容應包括:資金來源、資金規模、資金項目及其實施地點、建設內容、實施期限、預期目標、項目實施結果、實施單位及責任人、舉報投訴情況等,其中:資金項目及其實施地點應當詳細具體,建設內容應當清晰明了。
第三十一條 各級業務主管部門應在相關信息審批生效後20個工作日內,通過本部門入口網站或同級政府入口網站向社會進行公開,公開時應注意保障企業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各級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加強信息互通,收到上級有關涉農資金下達、使用、管理有關檔案後,應及時以適當方式通知同級相關部門。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各涉農資金業務主管部門解釋。以往制定的關於市級農業農村發展領域有關資金監管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市級不對財政支農資金報賬製作要求,由縣區政府決定縣以下涉農資金的撥付和管理方式,縣區認為確有必要參照原報賬制辦法對未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範圍的項目資金進行管理的,由縣區結合實際自行確定。
印發的通知
河財農〔2020〕82號
市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縣(區)財政局、江東新區發展財政局:
為規範涉農資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河源市涉農資金統籌整合實施方案(試行)》等檔案規定,我們制定了《河源市涉農資金統籌整合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源市財政局
2020年11月24日
政策解讀
為規範涉農資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廣東省涉農資金統籌整合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河源市涉農資金統籌整合實施方案(試行)》《河源市財政專項資金分配審批暫行規定的通知》等檔案規定,結合我市涉農資金統籌整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為便於理解,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8年底,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廣東省涉農資金統籌整合實施方案(試行)》(粵府﹝2018﹞123號),探索建立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為規範涉農資金管理和使用,2019年省財政廳印發《廣東省涉農資金統籌整合管理辦法》(粵財農﹝2019﹞115號)。為深入貫徹省關於探索建立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有關要求,結合我市涉農資金統籌整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制定依據
(一)《廣東省涉農資金統籌整合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
(二)《河源市涉農資金統籌整合實施方案(試行)》;
(三)《河源市財政專項資金分配審批暫行規定的通知》。
三、主要內容
《河源市涉農資金統籌整合管理辦法(送審稿)》共七章三十四條:
第一到四條是總則,主要包括制定背景:根據中央、省、市涉農有關檔案規定,結合我市涉農資金統籌整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涉農資金範圍:包括納入我市涉農資金統籌整合範圍的市級和市級以上財政涉農專項資金;使用原則:堅持“依法依規、公正公開,統籌謀劃、突出重點,注重績效、規範管理”;以及分配方式:根據實施主體的不同,採取項目制、因素法進行資金分配。
第五到八條是職責分工,主要包括市、縣級有關部門職責,其中:市財政局、市各類涉農資金牽頭部門、市業務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涉農資金使用管理;各縣區政府、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涉農資金使用管理。
第九到十三條是涉農資金預算編制及分配,主要包括市、縣組織實施項目資金分配流程:市財政依據鄉村振興相關任務需要和財力情況,在年度預算中安排涉農資金,市業務主管部門應根據事權劃分及工作實際,合理劃分市級組織實施項目、縣區統籌實施項目範圍,按照“誰確定項目、誰組織實施、誰承擔主責”原則開展相關工作;以及工作經費提取:市、縣區按照“誰組織實施、誰計提”的原則,可在涉農資金中按規定安排一定額度的工作經費,安排比例不超過本級組織實施項目資金總額的2%。
第十四到二十三條是涉農資金執行及管理,主要包括市業務主管部門統籌實施項目資金下達方式:市業務主管部門按規定擬定市級組織實施項目資金分配方案及績效目標,按規定報市涉農領導小組審定,審定通過後,市業務主管部門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向市財政部門提出用款計畫申請,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後,根據國庫庫款水平,原則上2周內辦理撥款手續;縣區統籌實施項目資金下達方式:縣區統籌實施項目資金按因素法測算分配形成下達各縣區的涉農資金分配初步額度建議,由市涉農辦按程式提請聯席會議研究審議後提請領導小組審定。市財政局根據經市涉農領導小組審定的資金分配額度,將資金整體下達縣區,資金額度不細化至具體項目。涉農資金撥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涉及政府採購、招投標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涉農資金負面清單:包含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各項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等11項非涉農領域支出。
第二十四到二十九條是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主要包括績效評價流程:縣區政府、市業務主管部門、市財政局按照職責分工,依據市縣區域績效目標和部門整體績效目標分別開展績效自評和重點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涉農資金預算安排、政策調整、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監督管理規定:各級業務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應自覺接受人大、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配合提供相關材料,各級相關部門要加強對涉農資金管理關鍵崗位和重點環節的廉政風險排查和防控,完善內控機制,加強對涉農資金使用管理全流程的監管。
第三十、三十一條是信息公開,主要包括信息公開的主要內容: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項不予公開的外,涉農資金分配、執行和結果等全過程信息按照“誰制定、誰分配、誰使用、誰公開”的原則予以公開;公開方式:各級業務主管部門應在相關信息審批生效後20個工作日內,通過本部門入口網站或同級政府入口網站向社會進行公開。
第三十二到三十四條是附則,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各涉農資金業務主管部門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四、徵求意見情況
起草單位市財政局已向市農業農村局、林業局、水務局等14個市直相關單位以及各縣(區)政府徵求意見,收到市交通運輸局、市移民局和東源縣政府反饋有意見,其中市移民局反饋意見部分採納,市交通局和東源縣政府反饋意見未採納。9月29日在市政府入口網站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截止2020年10月16日止未收到公眾書面意見反饋。
五、審查情況
已經市司法局審查。
六、解讀形式
檔案的解讀採取文字形式。
七、解讀途徑
通過河源市人民政府入口網站發布解讀內容。
八、解讀時間
檔案印發後立即進行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