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市金口河區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管理辦法

《樂山市金口河區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管理辦法》是樂山市金口河區發布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樂山市金口河區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樂山市金口河區
樂山市金口河區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有序推進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工作,加強財政涉農資金管理,保障全區脫貧攻堅資金需求,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持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的意見》(國辦發〔2016〕22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支持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的實施意見》(川辦發〔2016〕44 號)和《關於進一步做好貧困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工作的通知》(川辦函〔2017〕50號)以及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扶貧和移民工作局《關於進一步做好貧困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川財農〔2016〕206號),結合樂山市金口河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是指統籌整合省、市、區級財政安排用於我區農業生產發展、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等方面的資金。不包括中央資金安排的需省、市、區級財政配套的資金。
  第三條 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的管理遵循“整合項目、聚集資金、集中投放、精準扶貧”的總體要求,實現“多個渠道引水、一個龍頭放水”的扶貧新格局。
  第二章 資金整合
  第四條 統籌整合上級財政安排我區的各項涉農資金。主要包括: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水土保持補助資金、小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資金(不包括直接補助個人部分)、水資源節約和保護專項資金、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專項資金、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現代農業推進工程資金、糧食生產能力提升工程資金、農業技術推廣與服務補助資金、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培育專項資金、林業重點生態建設工程專項資金(不包括直接補貼部分)、現代林業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美麗鄉村建設資金、幸福美麗新村建設專項資金、涉農資金整合以獎代補專項資金、交通建設資金(支持農村公路部分)、“三州”開發資金(用於農業生產發展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部分)以及其他用於農業生產發展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
  第五條 統籌整合本級財政安排用於涉農項目的資金以及安排用於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等社會事業方面的資金。主要包括:納入整合的省級涉農項目區級配套資金,區本級安排的所有涉農項目資金。
第六條 區政府成立由區長任組長、分管財政和農業的副區長為副組長,區政府辦、區財政局、區農業局、區林業局、區水務局、區交通運輸局、區委農工辦、區扶貧和移民工作局、區國土資源局、區發改經信局(區以工代賑辦)、區民宗局、區住建局、區文廣新局、區衛計局、區教科局、區環保局和區審計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樂山市金口河區統籌整合財政涉農資金領導小組,具體工作由區財政局牽頭負責。
  第七條 統籌整合財政涉農資金領導小組根據資金到位情況,每季度召開一次聯席會議,確定整合資金項目及額度。
  第三章 資金使用
  第八條 納入統籌整合的財政涉農資金主要集中用於全區貧困村和貧困戶基礎設施、產業發展、農村住房、公共服務及農村環境治理等項目建設。
  第九條 區財政局根據統籌整合資金情況報區政府審批,並報區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後,按調整後預算科目將整合的財政涉農資金指標轉入區扶貧和移民工作局,由區扶貧和移民工作局實行專人專賬核算、統一管理。
  第十條 統籌整合使用的財政涉農資金由區脫貧攻堅辦負責進行分配。區脫貧攻堅辦根據全區脫貧攻堅總體規劃和年度脫貧任務,按照輕重緩急原則,對應具體項目安排和使用統籌整合資金,制定《樂山市金口河區統籌整合資金使用方案》,明確主要目標、建設任務和責任單位等。
  第十一條 統籌整合後的財政涉農資金,由財政部門、原項目資金主管部門和整合後項目資金主管部門共同下達資金。
  第四章 資金撥付
  第十二條 統籌使用整合財政涉農資金的項目實行縣級報賬制。
  第十三條 統籌使用整合財政涉農資金的項目實行預撥啟動資金制度。項目批覆下達後,根據項目建設進度,經實施主體申請並提供佐證資料,項目所在村“兩委”、村“第一書記”、鄉(鎮)和區級主管部門審核,區脫貧攻堅辦審定,按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要求預撥付資金。工程項目、到戶項目、產業項目等視具體情況可預撥資金30%-100%。
  第十四條 統籌使用整合財政涉農資金的項目實行留存質量保證金制。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按照審計確認金額扣除3%的工程質量保證金撥付剩餘工程款。工程項目類質保期為一年,養殖業和產業周期不超過一年的種植業集中採購(含委託購買)項目質保期為6個月。項目交付使用在質保期到期後,無質量問題方可退還質量保證金。補助到戶的項目不扣除質量保證金。
  第十五條 統籌使用整合財政涉農資金的項目資金報賬程式。實施主體申請,經項目所在村“兩委”、村“第一書記”、鄉(鎮)領導、區級主管部門審核,區脫貧攻堅辦審定後,按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要求進行報賬和會計核算。到戶項目由鄉(鎮)統一申請劃撥補助資金,補助花名冊經農戶簽字,項目村和鄉(鎮)審核匯總、區級主管部門審核、脫貧攻堅辦審定後,按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要求,由區扶貧和移民工作局將項目補助資金通過“一卡(折)通”形式直補到受益農戶。
  第五章 職責分工
  第十六條 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各部門(單位)分別承擔以下職責:
  區扶貧和移民工作局、區發改經信局(區以工代賑辦)、區農業局、區林業局、區文廣新局、區水務局、區交通運輸局、區民宗局、區委農工辦、區住建局等部門是扶貧項目的主管部門和責任單位,負責扶貧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編制、組織實施、日常管理、檢查驗收,制定具體項目的驗收辦法,負責項目資料(含報賬資料)的審核、收集及歸檔工作,為資金報賬提供相應的報賬憑證和審查意見等,並對所提供憑證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具體分工:區扶貧和移民工作局負責連戶路、環境整治、綠化亮化等配套設施項目;區發改經信局(區以工代賑辦)負責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區農業局負責產業類項目,區林業局、區民宗局和區文廣新局協助配合;區水務局負責安全飲水、水利工程項目;區交通運輸局負責通村通組道路項目;區委農工辦負責公共服務中心(含文化室、衛生室)項目,區衛計局和區教科局協助配合;區住建局負責農村住房建設項目。
  鄉(鎮)、村組、承建單位(施工企業、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和建檔立卡貧困戶等作為扶貧項目的建設主體,負責項目的具體實施,確保項目保質保量按時完成。同時收集、整理、完善報賬基礎資料,建立項目資金輔助賬,並對項目資料和憑證的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區財政局是資金管理和指標調整下達的職能部門,負責協調相關部門對涉農資金整合的申請和報批工作。並根據涉農資金整合的審批情況及時調整預算科目和將資金指標下達到區扶貧移民局。具體包括:上級涉農資金檔案、區級批覆檔案或調整批覆檔案,調整預算科目,下達資金指標等相關工作。
  區審計局按相關規定負責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工作。
  第六章 資金監管
  第十七條 區財政局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做好統籌使用整合財政涉農資金的跟蹤監督。
  第十八條 區脫貧攻堅辦要建立健全統籌使用整合財政涉農資金的項目管理台賬,明晰扶貧項目及資金,每月與區財政局對賬。同時督促項目主管部門嚴格按照《樂山市金口河區統籌整合資金使用方案》加強項目管理和技術指導,及時組織項目驗收,審核完善項目資料,加快項目資金報賬進度。
  第十九條 項目主管部門要細化項目台賬,每季度與區脫貧攻堅辦對賬,同時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嚴格按照項目批覆內容、標準等,加快項目建設進度,整理收集項目資料,及時申請驗收,做好項目報賬等工作。
  第二十條 貧困村第一書記、駐村工作組、村委會要深度參與涉農資金和項目的管理監督,每個項目報賬均須鄉(鎮)、村扶貧第一書記簽字確認。
  第二十一條 建立統籌使用整合財政涉農資金的檢查、公告公示和績效評價制度,提高資金分配、使用透明度,強化評價結果運用。
  第二十二條 統籌使用整合財政涉農資金實行專人專賬核算、統一管理,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套取、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三條 對出現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其他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及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財政局和區脫貧攻堅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兩年。原下發的《樂山市金口河區涉農資金項目整合管理辦法》(金府辦發〔2016〕1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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