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財政涉農統籌整合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五指山市財政涉農統籌整合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是五指山市人民政府於2017年12月29日印發的辦法。

2021年1月18日,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印發《五指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五指山市行政規範性檔案清理結果的通知》,公布《五指山市財政涉農統籌整合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五府〔2017〕110號)保留,行政規範性檔案繼續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五指山市財政涉農統籌整合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17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2月29日
  • 發布單位: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五指山市財政涉農統籌整合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五府〔2017〕110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五指山市財政涉農統籌整合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四屆市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五指山市財政涉農統籌整合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實施意見》(瓊發〔2016〕7號)精神,最佳化財政涉農資金安排使用機制,集中資源打贏精準脫貧攻堅戰,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支持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工作的實施意見》(瓊府辦〔2016〕174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涉農統籌整合資金是指將中央、省級和市級財政安排用於農業生產發展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資金,將資金進行統籌整合併專項用於本市精準脫貧攻堅項目。
第三條 財政涉農統籌整合資金實行清單管理、動態調整,以後各年度將根據中央和省級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適時調整財政涉農統籌整合資金。
可以納入財政涉農統籌整合資金總計38項。
(一)中央財政資金20項。具體包括: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水土保持補助資金,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優勢特色主導產業發展資金、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資金),農業技術推廣與服務補助資金,林業補助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補助資金,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安排的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補助資金,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範資金,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用於一般公路建設項目資金(支持農村公路部分),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貧資金,產糧大縣獎勵資金,生豬(牛羊)調出大縣獎勵資金,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漁業資源保護與漁民轉產資金、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資金),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路工程部分),江河湖庫水系綜合整治資金,全國山洪災害防治經費,旅遊發展基金以及中央預算內投資用於“三農”建設部分(農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工程、農村沼氣工程、興邊富民行動)。
(二)省級財政資金17項。具體包括: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水土保持補助資金,林業補助資金,全國山洪災害防治配套經費,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資金,省級財政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配套資金,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新網工程”資金(支持新農村現代物流服務網路工程部分),江河湖庫水系綜合整治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補助資金以及配套中央預算內投資用於“三農”建設部分(農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工程、農村沼氣工程)。省級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貧資金(農村社區服務中心建設項目資金、農村敬老院建設項目資金、社區日間照料中心建設項目資金),省級分成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按因素法分配部分),耕地地力保護及提升資金,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工程管護資金,中部地區農業發展資金,調整最佳化農業種養結構補助資金。
(三)市級財政資金1項。即市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第四條 對已納入統籌整合範圍的中央及省級資金,市級財政不再相應設立和安排配套資金;中央及省級資金不再按原渠道來源逐項制定分配方案。
第五條 2016年1月1日起,以前年度滾存結餘結轉及當年已下達的相關資金可以統籌整合使用,按本辦法執行;教育、醫療、衛生等社會事業方面資金,結合脫貧攻堅任務和貧困人口變化情況,遵從統籌使用的原則,優先支持脫貧攻堅工作。
第六條 納入統籌整合使用的資金取消原渠道專款專用的規定。按原用途安排使用的,執行原資金管理辦法;按調整使用用途的,不再執行原資金管理辦法,可自主確定資金的使用方式、扶持對象、扶持標準等具體內容。
第七條 市財政局、市級主管部門(指市扶貧辦、市發展改革局、市農業局、市農技農機中心、市林業局、市民宗局、市水務局、市農綜辦、市國土資源局、市生態環境保護局、市交通運輸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糧食局、市供銷合作聯社、市旅遊商務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衛生計生委等與財政涉農統籌整合資金使用管理相關的各部門,下同)、市審計局、鄉鎮政府按照以下職責分工履行財政涉農統籌整合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職能:
(一)市財政局負責財政涉農統籌整合資金預算安排、下達、管理和監督檢查。會同市級主管部門擬定資金分配方案報市政府審批。
(二)市級主管部門負責指導鄉鎮政府,組織本部門項目申報、實施、管理和驗收,以及對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市審計局負責對財政涉農統籌整合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四)鄉鎮政府負責組織本級項目申報、實施、管理和驗收等工作。
第二章 資金預算與分配
第八條 市財政局依據脫貧攻堅工作需要和財力情況,在年度預算中安排財政涉農統籌整合資金預算。
市財政局依據上級財政提前下達的涉農轉移支付告知數,並綜合考慮相關轉移補助歷史數據,結合脫貧攻堅工作任務和財力情況,安排年度財政涉農統籌整合資金預算規模,確保扶貧投入力度與脫貧攻堅任務相適應。
第九條 年度財政涉農統籌整合資金預算原則上須將90%以上的資金細化到具體使用單位和項目,並與年度財政預算一併上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每年10月底前,市脫貧攻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會同市級主管部門和鄉鎮政府,按不低於本年度項目預算規模,提出下年度項目細化清單。11月底前,根據市財政局預告知的財政涉農統籌整合資金預算規模,按項目輕重緩急排序確定項目預算;項目預算安排應優先保障續建項目本年度資金需求,新增項目必須提供項目總投資計畫額度、建設周期及分年度資金需求。在政府預算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之前,原則上須將90%以上的資金細化到具體使用單位和項目,並報送市財政局審核。
第十條 市財政局在市人大批准預算後20日內向市級主管部門或鄉鎮政府正式下達財政涉農統籌整合資金項目支出預算。
財政涉農統籌整合資金預算已經明確到具體單位和項目,並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確認的,在市人大批准前,實施項目資金預撥制度,保證市主管部門及鄉鎮政府及時使用項目資金。
在財政預算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時未能細化到使用單位和項目部分的資金,市脫貧攻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原則上須在市人大批准預算後30天內向市財政局提出分配方案。
第十一條 在年度執行中,上級財政擴大整合範圍涉及的轉移支付補助,按第九條、第十條相關規定確定具體實施單位和項目,並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第三章 資金使用與撥付
第十二條 財政涉農統籌整合資金與脫貧成效掛鈎,突出集中資源打贏脫貧攻堅戰主要目標,結合我市脫貧攻堅工作實際情況,緊密圍繞增強貧困人口自我發展能力,改善貧困人口生產生活條件確定財政涉農統籌整合資金使用範圍,重點用於以下方面:
(一)圍繞產業脫貧。支持貧困村、貧困戶發展種養業、傳統手工業和農產品加工業,支持農產品品牌創建、推介行銷,完善農產品交易中心建設等。
(二)圍繞鄉村旅遊脫貧。發展特色鄉村旅遊,建設美麗鄉村旅遊示範點,打造鄉村旅遊產品,改善貧困鄉村旅遊基礎設施條件,支持鄉村旅遊管理技能培訓,開發黎族苗族特色旅遊商品,扶持行政村開展鄉村旅遊等。
(三)圍繞電子商務脫貧。支持涉農電商平台建設,電商進農村綜合示範,培育農村電商隊伍,構建網上農產品市場等。
(四)圍繞勞務輸出脫貧。幫助扶貧對象提高就業和創業能力,對貧困家庭勞動力參加職業教育、實用技術培訓給予補助等。
(五)圍繞教育和文化建設脫貧。支持落實教育資助政策,改善辦學條件,支持貧困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等。
(六)圍繞衛生健康脫貧。支持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實施,對貧困人口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費部分予以財政補貼,支持醫療救助體制建設等。
(七)圍繞科技、人才引領脫貧。支付先進適用技術成果轉化和科技扶貧示範項目建設,支持科技特派員創業式扶貧服務,開展貧困勞動力實用技術技能培訓和科技培訓及宣傳等。
(八)圍繞基礎設施建設脫貧。支持行政村道路暢通工程、水利建設扶貧工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加快農村危房改造工程,支持貧困村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等基礎設施項目建設。
(九)圍繞實施生態移民、生態補償脫貧。支持完善生態補償機制,實施易地搬遷扶貧工程。
(十)圍繞社會保障兜底脫貧。支持完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對建檔立卡的貧困人口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部分實行財政補貼,支持臨時救濟制度建設,提高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水平和條件。支持對農村“三留守”人員(兒童、婦女、老人)和殘疾人關愛服務體系建設等。
(十一)圍繞編制、審核涉農項目規劃,實施和管理財政涉農統籌整合資金和項目而發生的項目管理費。
第十三條 財政涉農統籌整合資金可用於扶持農民、農場職工、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和企業等農業生產者。
用於直接補助農民、農場職工、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主要採取民辦公助、以獎代補、先建後補等方式,充分調動農民、農場職工、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積極性,提高項目實施效果。
用於支持企業的,應遵循以農民為受益主體的原則,採取股權投資、貸款貼息、信用擔保、先建後補、以獎代補或政府配套投入等方式實施。
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的,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財政專項資金股權投資管理的通知》(瓊府辦〔2013〕188號)和《海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海南省財政專項資金股權投資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瓊財企〔2014〕381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財政涉農統籌整合資金用於扶持產業發展的,市級主管部門及鄉鎮政府應緊緊圍繞脫貧攻堅重點任務,重點扶持突出區域優勢、地方特色的農業主導產業,並針對制約優勢主導產業發展的瓶頸問題和薄弱環節,區分輕重緩急,對每項優勢主導產業選擇一至兩個關鍵環節給予重點支持。
第十五條 財政涉農統籌整合資金用於發放種苗的,其扶持對象應為農民、農場職工和供苗單位的非關聯農民專業合作組織。
對建檔立卡貧困戶,財政資金補助標準按種苗售價全額補貼;對其他一般扶持對象,財政資金補助標準為不超過種苗售價的70%。
第十六條 財政涉農統籌整合資金用於扶持產業生產設施的,對建檔立卡貧困戶,財政資金採取直接投入或全額補貼;對除企業外的其他一般扶持對象,財政資金補助標準為不超過造價(售價)的50%。
對企業單個項目的補助不得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對可以直接拉動貧困戶增收的環節,財政資金補助可以適當提高標準,原則上不得超過扶持環節投資額的50%。
對企業擴大生產規模、延長產業鏈條、提高產品品質及品牌競爭力,從而帶動農民直接受益的部分環節投資,可以採取政府配套投入的方式給予扶持。
第十七條 對單個企業支持額度超過100萬元的,應在項目實施方案中單獨列示具體的建設內容及補助方式等內容。
第十八條 市財政局根據財政涉農統籌整合資金規模,按照3%的比例安排項目管理費。由各單位統籌用於脫貧規劃編制、項目評估、檢查驗收、成果宣傳、檔案管理、項目公告公示、報賬管理等方面的經費開支。各單位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從財政涉農統籌整合資金中提取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 財政涉農統籌整合資金及項目管理費不得用於下列各項支出:
(一)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
(二)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三)彌補企業虧損。
(四)修建樓、堂、館、所。
(五)貧困農場、林場棚戶改造以外的職工住宅。
(六)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
(七)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扶貧。
(九)企業擔保金。
(十)其他與本辦法第十二條使用方向不相符的支出。
第二十條 財政涉農統籌整合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一)對於採取先建後補、以獎代補、貸款貼息的項目,待項目驗收通過後,經市財政國庫支付局審核市級主管部門或鄉鎮政府的支付申請和驗收報告均合格後支付資金。
先建後補項目可採取分步驗收、分步補助方式。項目由若干子項目構成的,子項目實施完成並經驗收通過後,即可支付該子項目資金。
貸款貼息的必須發生貸款付息後,財政方可貼息。
(二)對於採取股權投資方式實施的,按照規定確定扶持的企業、項目、資金額度後,根據下達的項目資金預算直接將資金撥付到市政府指定的股權投資管理公司。
(三)對於採取其他方式實施的,項目開始實施後,可預付不超過該項目財政扶持資金總額的30%,其餘資金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分期支付;項目實施完成或竣工後,最多可支付該項目財政扶持資金總額的85%;項目驗收結算通過後,方可支付剩餘的項目財政扶持資金。
基礎設施類項目應按項目財政補助資金的5%預留項目質量保證金,或採取銀行保函的方式預留,待項目投入使用1年未出現質量問題後再支付。
第二十一條 通過先建後補、以獎代補、貸款貼息扶持的項目,財政補助資金由受助者自主使用。
第二十二條 財政涉農統籌整合資金結轉結餘資金按照中央、省和我市有關規定執行。
項目實施期間,年度剩餘資金可結轉下一年繼續使用。項目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驗收後,項目結餘資金收回財政部門統籌使用,項目管理費留歸項目主管部門滾動使用。
第四章 項目實施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 財政涉農統籌整合資金項目由鄉鎮政府或市級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選定,也可由村級民主決策後報鄉鎮政府審核選定。鄉鎮政府對本地區、行業主管部門對本行業的項目進行篩選,經公示無異議後,向市脫貧攻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
第二十四條 財政涉農統籌整合資金項目實行項目庫管理,市脫貧攻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會同有關市級主管部門對鄉鎮政府或市級主管部門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立項,並報市政府審定後,納入市脫貧規劃項目庫。
各鄉鎮政府、市級主管部門及市脫貧攻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加強脫貧攻堅項目儲備,加快相關涉農資金安排進度,項目成熟一個資金到位一個,年度計畫的建設任務應在收到市財政局下達項目預算後一年內完成,確保不出現資金滯留問題。
第二十五條 市脫貧攻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會同市級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省政府脫貧攻堅政策和全市脫貧攻堅工作有關要求,結合市財政局下達的資金規模,提出年度財政涉農統籌整合資金項目預算分配建議,並按規定時間上報市脫貧攻堅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同時將審定結果抄送市財政局。
第二十六條 財政涉農統籌整合資金項目預算分配建議需要明確資金具體用途、投資補助標準、項目建設內容、預期目標、受益範圍、資金用款計畫等內容,並作為績效評價等工作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七條 財政涉農統籌整合資金項目實行項目管理制度,做到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核算到項目。市級主管部門及鄉鎮政府應做好項目檔案資料收集、整理、歸檔工作,做到一個項目一個檔案,分類保存。
第二十八條 財政涉農統籌整合資金項目審批程式按《海南省扶貧項目審批實施辦法(試行)》(瓊府辦〔2016〕182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財政涉農統籌整合資金項目中屬於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按照《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財政涉農統籌整合資金項目中屬於工程監理範圍的,按照工程監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財政涉農統籌整合資金項目中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應當按照國家政府採購有關法規及《海南省扶貧物資政府採購實施暫行辦法》和《海南省扶貧種苗供應管理暫行辦法》(瓊府辦〔2016〕18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財政涉農統籌整合資金項目竣工後,各鄉鎮政府、市級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項目驗收和開展績效自評。
各鄉鎮政府、市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也可委託有行業資質的第三方社會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由驗收小組出具驗收報告;驗收不合格的,要責成實施單位整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未按照項目計畫和施工契約實施的,不予付款。
第三十三條 經驗收合格的項目必須明確產權歸屬,按照“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落實管護主體。項目受益方應建立健全項目管護制度,確保項目長期發揮效益。
第三十四條 所有財政涉農統籌整合資金項目實行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監管。
市脫貧攻堅工作領導小組是財政涉農統籌整合資金項目監管的主體;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財政涉農統籌整合資金項目及資金使用進行監督或督查;主動接受人大、政協、紀檢監察、審計和新聞媒體等的監督。
市脫貧攻堅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根據國家、省有關財政涉農項目資金管理規定,以及脫貧攻堅工作方案和項目計畫等對財政涉農統籌整合資金項目實施監管。
監管採取明察暗訪、聯合監督檢查、委託第三方監督檢查、提請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及提請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督查等形式進行。
第三十五條 貧困村第一書記、駐村工作隊、村委會要深度參與涉農資金和項目的管理監督。
第三十六條 財政涉農統籌整合資金實行公示公告制度。按照誰決策、誰公示公告、誰受理舉報意見的原則,由各相關部門進行公示、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市財政局分配下達資金後,要在市政府門戶網上公告資金規模、資金分配依據和資金分配結果。
各項目主管部門及鄉鎮政府要通過廣播電視、市政府門戶網或公開欄(牆)等,將項目名稱、資金來源、資金規模、實施地點、建設內容、實施期限、預期目標、受益範圍、實施單位及責任人、舉報電話等事項進行事前公示、事後公告。
扶持到村、到戶的項目,要在所在行政村、自然村進行公示、公告。
第三十七條 鄉鎮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監管職能作用,加強對扶貧項目的巡視、檢查,發現違規問題及時制止並報告市財政局。
第三十八條 財政涉農統籌整合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項目績效評價按《海南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辦法》(瓊財農〔2017〕2002號)執行。績效評價及項目的檢查、驗收、比對等結果均納入各鄉鎮、各部門黨政領導幹部責任制考核。
第三十九條 對在財政涉農統籌整合資金申報、使用管理中發生違反本辦法規定,虛報、冒領、截留、擠占、挪用財政涉農統籌整合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五指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0月19日《五指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五指山市財政涉農資金統籌整合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五府〔2016〕8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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