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中央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2022年2月,雲南省財政廳、雲南省農業農村廳印發《雲南省中央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自2022年2月22日起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中央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2年2月
全文,內容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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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中央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推進資金統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增強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根據財政部、農業農村部《關於修訂印發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0〕10號)和財政部等11部門《關於繼續支持脫貧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工作的通知》(財農〔2021〕22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中所稱中央農業生產發展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用於促進農業生產、最佳化產業結構、推動產業融合、提高農業效益等公共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雲南省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中央農業生產發展資金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中央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分配下達並實施監督管理。按照“政策目標明確、分配辦法科學、支出方向協調、績效結果導向”的原則分配、使用和管理。
資金實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後,財政部將會同農業農村部開展評估,省級將根據評估確定後的政策進行調整。
第四條 省財政廳和各州(市)財政部門負責資金預算分解下達、審核撥付,會同同級農業農村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指導部門做好預算績效管理總體工作。
省農業農村廳和各州(市)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業生產發展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編制,負責指導、推動和監督農業生產發展工作,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下達年度工作任務清單,做好資金測算,提出資金建議分配方案,做好預算執行、項目組織實施和任務完成情況監督,具體實施並督促下級部門做好績效目標管理、運行監控、評估評價等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財政部門主要負責資金審核撥付,會同同級農業農村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按要求組織開展本地區預算績效管理。
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主要負責資金實施方案編制,做好預算執行、項目組織實施和任務完成情況監督,具體實施績效目標管理、運行監控、評估評價等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金支出範圍
第五條 中央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一)耕地地力保護支出。主要用於支持保護耕地地力。對已作為畜牧養殖場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糧田轉為設施農業用地、非農征(占)用耕地等已改變用途的耕地,以及長年拋荒地、占補平衡中“補”的面積和質量達不到耕種條件的耕地等不予補貼。
(二)農機購置補貼支出。主要用於支持購置先進適用農業機械,以及開展報廢更新和相關創新試點等方面。
(三)農業綠色發展和技術服務支出。主要用於支持重點作物綠色高質高效、旱作節水農業、綠色種養循環農業試點、農機深松整地、基層農技推廣改革與建設、良種良法技術推廣等方面。
(四)農業經營方式創新支出。主要用於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高素質農民培育、農業信貸擔保業務補獎等方面。
(五)農業產業發展支出。主要用於支持優勢特色產業發展、奶業振興行動和畜禽健康養殖、國家現代農業產業園和農業產業強鎮等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地理標誌農產品保護、信息進村入戶等方面。
(六)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支持農業生產發展的其他重點工作。中央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不得用於興建樓堂館所、彌補預算支出缺口等與農業生產發展無關的支出。
第六條 中央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的支持對象主要是農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及承擔項目任務的單位和個人。
第七條 中央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可以採取直接補助、政府購買服務、貼息、先建後補、以獎代補、資產折股量化、擔保補助等支持形式。
第三章 資金分配和預算下達
第八條 中央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主要按支出方向採取因素法測算分配。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
(一)基礎資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積、主要農產品產量、農作物播種面積、農林牧漁業產值等。根據相關支出方向和政策任務具體確定。
(二)政策任務因素。根據中央既定的任務清單,分為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約束性任務安排金額按照中央和省級既定政策予以分配;指導性任務中,中央有既定政策標準的,按中央明確標準進行分配,未明確具體政策標準的,根據任務特點、政策目標等選擇相應的具體因素和權重進行測算分配資金。
(三)脫貧地區因素。包括脫貧縣、國家和省級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及迪慶藏族自治州、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情況等。
(四)工作績效因素。包括資金管理、資金整合、項目管理、監督管理等工作和政策實施效果。
實行項目管理或承擔相關試點的任務,據實結算的任務可根據需要採取定額分配方式。
第九條 中央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下達省級後,省農業農村廳應於收到中央資金檔案後15日內提出當年中央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建議分配方案,省財政廳收到省農業農村廳資金建議分配方案後,15日內審核下達,並抄送省農業農村廳、財政部及財政部雲南監管局。省農業農村廳逾期未提供分配方案導致影響資金下達時限的,由省財政廳根據耕地面積、農林牧漁業產值等資源因素先行分解下達。州(市)收到資金下達檔案後,對省級直接分配到縣的資金在15日內完成下達,對需再次分配的資金在30日內完成下達。縣(市、區)收到資金下達檔案後,在2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下達到項目實施單位。各級中央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分配結果在資金下達檔案印發後20日內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條 中央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用於耕地地力保護的資金,按規定通過糧食風險基金專戶下達撥付。
第四章 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條 中央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實行“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方式。任務清單主要包括中央農業生產發展資金支持的年度重點工作、支持方向、具體任務指標等,與資金同步下達,約束性任務明確對應資金額度。各州(市)、縣(市、區)在完成約束性任務的前提下,可根據當地發展需要,區分輕重緩急,在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專項內調劑使用資金,並應當全面落實預算信息公開的要求。
第十二條 各州(市)、縣(市、區)財政、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餘的農業生產發展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和省財政廳關於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管理。年度預算執行中形成的資金結轉結餘,因規劃滯後導致的,由具體規劃部門承擔責任;因資金下達不及時導致的,由資金管理部門承擔責任;因項目不成熟或未按期完工導致的,由項目主管部門承擔責任;因項目驗收不及時導致的,由驗收牽頭部門承擔責任;因未收回部門已上報的項目結餘資金導致的,由資金管理部門承擔責任;除不可抗力外,其他情況導致的,一律由項目主管部門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各州(市)財政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根據本辦法和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下達的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結合本地區農業生產發展實際情況,制定本州(市)年度資金使用方案,於每年6月15日前以正式檔案報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備案。
第十四條 各州(市)、縣(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組織核實本級資金支持對象的資格、條件,督促檢查工作任務清單完成情況,為本級財政部門按規定標準分配、審核撥付資金提供依據。
第十五條 中央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中,分配脫貧縣的資金按照財政部等11部門《關於繼續支持脫貧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工作的通知》(財農〔2021〕22號)要求執行,應確保納入整合試點範圍各項中央財政涉農資金用於88個脫貧縣的資金總體增幅不低於每項資金的平均增幅,或當年安排脫貧縣的資金縣均投入規模不低於其他縣的縣均投入規模。脫貧縣要將整合資金優先用於農業產業項目。
第五章 監督和績效管理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央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七條 中央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各州(市)、縣(市、區)財政、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績效管理規定,設定資金績效目標,實施績效目標和預算執行情況監控,開展績效評估評價等工作,績效管理結果作為中央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各州(市)、縣(市、區)財政、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資金分配、審核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或項目)分配資金或者擅自超出規定的範圍、標準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以及《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占挪用中央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2022年2月22日起生效。《雲南省中央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實施辦法》(雲財農〔2017〕162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實施細則》明確,中央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主要用於耕地地力保護支出、農機購置補貼支出、農業綠色發展和技術服務支出、農業經營方式創新支出、農業產業發展支出,以及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支持農業生產發展的其他重點工作;支持對象主要是農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及承擔項目任務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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