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解讀
《實施辦法》明確了資金主要用於森林資源管護、國土綠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濕地等生態保護方面;不得用於興建樓堂館所、償還舉借的債務等與林業改革發展無關的支出;森林資源管護按照各地任務量、補助標準確定補助規模,省級統籌部分管護費按照支出內容和任務量確定補助規模;要求各州市按時報送年度計畫任務,按時下達資金;具體細化了資金績效目標、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評價結果套用等全過程績效管理的要求。
檔案全文
雲南省中央財政林業改革發展資金
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林業改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林業改革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財政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修訂〈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環〔2021〕39號)等檔案,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林業改革發展資金是指中央預算安排的林業改革發展方面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由省財政廳、省林草局共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審核資金分配建議方案,會同省林草局分配及下達資金,加強資金使用管理監督,指導省級部門和各地做好預算績效管理和資金使用管理監督等。
省林草局負責編制相關規劃,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審核並會同省財政廳下達年度計畫任務,做好預算績效管理,督促和指導各地做好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管理監督工作等。
第四條 各地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的分解下達、組織預算執行、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以及指導做好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等。
各地林草主管部門根據職能參與本地區林業改革發展資金分配,負責資金的具體使用管理和監督、項目組織實施及預算績效管理具體工作等。
各級財政部門、林草主管部門應當對上報的可能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章 資金使用範圍
第五條 林業改革發展資金主要用於森林資源管護、國土綠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濕地等生態保護方面。
第六條 森林資源管護支出用於天然林保護管理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主要是對國家批准的《雲南省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確定的國有林、非國有的地方公益林,停伐後的天然商品林,國家級公益林和符合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條件、政策到期的上一輪退耕還生態林等森林資源的保護、管理以及非國有的國家級公益林權利人的經濟補償等。森林資源管護資金的使用管理按照《雲南省財政廳 雲南省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印發〈雲南省森林資源管護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雲財規〔2021〕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國土綠化支出用於林木良種培育、造林、森林撫育。
林木良種培育支出用於支持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開展造林樹種育種和無性繁殖材料選育,包括對種子園、采穗圃、母樹林、試驗林等開展良種生產、選育,種子(苗)檢驗、貯藏等;支持國家林木種質資源庫開展造林樹種、重要鄉土樹種以及珍稀瀕危樹種的林木種質資源調查、收集、保存等,提供良種選育遺傳材料;支持採用先進技術培育造林樹種的良種苗木。
造林支出用於支持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跡地、低產低效林地進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等,省級根據喬木林、低效林、竹林和木本油料等不同情況確定補助標準。各地應通過以獎代補、先造後補、貸款貼息等方式,鼓勵引導社會主體參與大規模國土綠化建設。鄉村綠化面積折算辦法由省林草局另行制定。
森林撫育支出用於支持在幼齡林和中齡林開展間伐、疏伐、生長伐、衛生伐、補植、退化林修復、割灌除草等生產作業。短輪伐期工業原料林、未成林造林地、一級國家級公益林不得納入支持範圍。
縣級及以下可按照從嚴從緊的原則,在造林和森林撫育支出中,以不超過5%的比例,列支方案編制、作業設計等費用,不得用於財政補助單位人員經費和運轉經費。省、市兩級不得提取上述費用。
第八條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支出用於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不含濕地類型)的生態保護補償、受損棲息地修復與治理,特種救護、物種保護、保護設施設備購置和維護,專項調查和監測,宣傳教育,科研培訓,以及保護管理機構聘用臨時管護人員所需的勞務費用等,國家公園體制試點區域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濕地類型國家自然保護區不得納入支持範圍。
第九條 濕地等生態保護支出用於濕地保護修復、林業防災減災、國家重點野生動植物保護(不含國家公園內國家重點野生動植物保護)、林業科技推廣示範等方面。
濕地保護修復支出用於支持濕地保護與恢復、退耕還濕、濕地生態效益補償。濕地保護與恢復是在國家重要濕地(含國際重要濕地,下同)、濕地類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開展濕地植被恢復、地形地貌修復、自然濕地岸線維護、河湖水系連通、拆除圍網和濕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增加濕地面積,維護濕地生物多樣性,逐步恢復濕地生態功能,以及開展必要的監測、巡護、宣教等活動。退耕還濕是在國家重要濕地、濕地類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自然資源部門提供的可退耕範圍內,且具有還濕水源保障條件的耕地實施退耕還濕。濕地生態效益補償在國家重要濕地、濕地類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開展,提高濕地及周邊社區民眾對濕地、候鳥保護的意識。
林業防災減災支出用於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林業生產救災等。森林防火支出支持邊境森林防火隔離帶建設、森林火災預防、火情早期處理及必要的防火物資儲備等。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支出支持林業有害生物的監測、檢疫、防治,主要用於物資設備購置、藥劑採購、勞務用工支出、購買服務等。林業生產救災支出是指用於支持林草系統遭受洪澇、乾旱、雪災、凍害、冰雹、地震、山體滑坡、土石流、颱風等自然災害之後開展林業生產恢復等相關支出。
國家重點野生動植物保護支出用於支持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繁育、放歸自然等拯救保護措施;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繁育、培植以及回歸原生境等拯救保護措施;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及生長環境的保護和恢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監測;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防控;國家重點野生動物損害防範和補償等。
林業科技推廣示範支出用於支持林業草原生態建設和產業發展中先進實用技術與標準的套用示範,用於科技推廣和示範項目相關的簡易基礎設施建設、必需的專用材料及小型儀器設備購置、技術培訓、技術諮詢等支出。
第十條 林業改革發展資金不得用於興建樓堂館所、償還舉借的債務等與林業改革發展無關的支出。
第三章 資金分配下達
第十一條 森林資源管護按照各地任務量、補助標準確定補助規模,省級統籌部分管護費按照支出內容和任務量確定補助規模。
國土綠化按照林木良種培育、造林、森林撫育任務量和補助標準確定補助規模。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濕地等生態保護按照相應支出內容和任務量確定補助規模。
資金分配過程中,應當根據審計和財政監督稽核、資金使用績效等情況對測算結果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林業改革發展資金實行項目庫管理,各地按要求完成項目儲備庫入庫工作,未納入項目儲備庫的一律不予安排。
第十三條 脫貧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期間,安排給88個脫貧縣的林業改革發展資金中納入統籌整合範圍的部分,按照《關於繼續支持脫貧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工作的通知》(雲財農〔2021〕153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林草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整合政策支持涉農資金統籌整合。加強林業改革發展資金與中央基建投資等資金的統籌使用,避免重複支持。
第十五條 州(市)林草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於每年6月15日前,向省林草局和省財政廳報送本州(市)下一年度任務計畫。任務計畫應當與本州(市)林業草原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等相銜接,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支出方向和具體補助內容進行細化並根據重要程度排序。報送任務計畫時,應當同步報送相應資源面積、人員數量等基本情況,對與上年相比變動情況進行說明並附佐證材料。省林草局、省財政廳根據各州(市)上報情況,結合全省林業草原發展規劃,向國家林草局和財政部上報,抄送財政部雲南監管局。
第十六條 省財政廳和省林草局根據當年任務計畫安排情況,按照不同支出方向測算資金分配方案,於中央資金下達30日內,分解下達當年林業改革發展資金,抄送財政部雲南監管局。
第四章 預算績效管理
第十七條 林業改革發展資金建立“預算編制有目標、預算執行有監控、預算完成有評價、評價結果有反饋、反饋結果有套用”的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
第十八條 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績效目標主要內容包括與任務數量相對應的質量、時效、成本以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影響、滿意度等。
第十九條 績效目標設定、審核、下達的依據: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對林業草原領域重大決策部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財政部門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財政部門制定的預算管理制度。
(三)《實施方案》、林業草原發展規劃、林業草原行業標準及其他相關重點規劃等。
(四)統計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公布的有關林業草原統計數據和財政部門反映資金管理的有關數據等。
(五)符合財政部、國家林草局和省級財政、林草部門要求的其他依據。
第二十條 省林草局會同省財政廳於國家下達區域目標申報指標體系後,及時下達各州(市)。
州(市)林草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於每年2月5日前,結合任務計畫和本地區實際情況,編制區域績效目標申報表,連同上一年度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報送省林草局、省財政廳。
省財政廳會同省林草局對各州(市)區域績效目標進行審核,隨當年資金預算同步下達區域績效目標,抄送財政部雲南監管局。
第二十一條 各級林草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要求實施預算績效監控,林草主管部門是實施預算績效監控的主體,重點監控林業改革發展資金使用是否符合下達的績效目標,發現績效運行與預期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
第二十二條 省林草局會同省財政廳統一組織實施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績效評價。預算年度終了後,縣級林草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對照年初確定的績效目標,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等開展績效自評。州(市)級林草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後將本地區績效自評表和績效自評報告按時報送省林草局、省財政廳,並對自評結果和績效評價相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 績效評價的依據除了績效目標設定、審核、下達的依據外,還包括以下依據:
(一)區域績效目標、預算下達檔案、財務會計資料等有關檔案資料。
(二)人大審查結果報告、巡視、審計報告及決定、財政監督稽核報告等,以及有關部門或委託中介機構出具的項目評審或竣工驗收報告、評審考核意見等。
(三)反映工作情況和項目組織實施情況的正式檔案、會議紀要等。
第二十四條 績效評價內容包括資金投入使用情況、資金項目管理情況、資金實際產出和政策實施效果。
第二十五條 績效評價結果採取評分與評級相結合的形式,具體分值和等級按照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有關規定執行。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林業改革發展資金政策、改進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預算申請、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據。各級財政部門、林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績效評價結果反饋制度和套用機制。
第二十六條 對於林業改革發展資金中納入脫貧縣涉農資金統籌整合範圍的部分,區域績效目標對應的指標按被整合資金額度調減,不考核該部分資金對應的任務完成情況。
第五章 預算執行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林草主管部門要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餘的林業改革發展資金,按照財政部關於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的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各地應當積極創新林業改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機制,可採用以獎代補、先建後補、貸款貼息等方式,採用貸款貼息方式的,應當將銀行徵信查詢納入審核環節。鼓勵各地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開展國有林區和國有林場造林、管護、撫育等業務。
第三十條 林業改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相關信息應當按照預算公開有關要求執行。
第三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林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的申請、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林草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林業改革發展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關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在使用林業改革發展資金中存在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林草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雲南省財政廳 雲南省林業廳關於印發〈雲南省中央財政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雲財農〔2017〕25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