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重點區域生態保護和修復項目及資金管理辦法

《雲南省重點區域生態保護和修復項目及資金管理辦法》是為加強重點區域生態保護和修復項目及資金管理(以下簡稱“本專項”),管好用好項目建設資金,規範建設程式和行為,確保建設質量,充分發揮投資效益,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重點區域生態保護和修復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制定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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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通知

各州(市)發展改革委、林草局、應急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決策部署,有序推進雲南省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建設,現將《雲南省重點區域生態保護和修復項目及資金管理辦法》、《雲南省生態保護和修復支撐體系項目及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雲南省林業和草原局 雲南省應急管理廳
2023年4月17日

檔案全文

雲南省重點區域生態保護和修復項目及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重點區域生態保護和修復項目及資金管理(以下簡稱“本專項”),管好用好項目建設資金,規範建設程式和行為,確保建設質量,充分發揮投資效益,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重點區域生態保護和修復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申請使用預算內投資實施的重點區域生態保護和修復工程。
第三條 本專項採取“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模式,不得改變建設內容,擴大或減少投資規模,不得挪用和拉用建設資金。
第四條 本專項原則上以州(市)為基本建設單位,安排的預算內投資資金均為直接投資或投資補助資金,僅用於計畫新開工或續建項目。
第二章 支持範圍和標準
第五條 本專項支持的項目範圍:
(一)申請使用預算內投資的重點區域生態保護和修復項目,包括《全國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總體規劃(2021—2035年)》及其專項建設規劃、《雲南省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總體規劃(2021—2035年)》(以下簡稱“國家和省《雙重規劃》”)明確的重點區域符合支持方向的生態保護和修復項目,具體為:重要濕地保護和修復項目、滇西北水源涵養與生物多樣性保護項目、橫斷山南緣水源涵養與生物多樣性保護項目、金沙江乾熱河谷(滇西)生態保護與修復項目、滇東南山地石漠化綜合治理和水源涵養生態修復項目、滇東北山地石漠化綜合治理與生物多樣性保護項目、滇中山地石漠化綜合治理和高原湖泊保護修復項目、滇西南岩溶區森林保育與生物多樣性保護項目、三江併流區生態綜合治理項目等。
(二)其他建設項目,包括國務院或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印發的其他相關規劃內的重點區域符合支持方向的生態保護和修復項目。
第六條 重點區域生態保護和修復預算內投資按項目下達。具體支持方向和標準如下:
(一)天然林保護與營造林,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標準為:人工造喬木林900元/畝、人工造灌木林400元/畝、退化林修復650元/畝、封山育林100元/畝、飛播造林160元/畝。
(二)退化草原修復,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標準為:人工草地(人工種草)350元/畝、圍欄封育18元/米、飛播種草50元/畝、草原改良90元/畝。
(三)濕地保護修復,主要支持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濕地類型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等重要濕地保護基礎設施、退化濕地修復、科研監測等建設內容。對符合支持條件的地方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比例為80%。
(四)荒漠化治理及小型水利水保設施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標準為:工程固沙550元/畝,岩溶石漠化重點區域內水源工程、節水灌溉、谷坊等小型水利水保設施5萬元/處。
(五)省預算內前期工作經費管理按照《省預算內前期工作經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七條 根據國家和省《雙重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和國家有關行業標準或規範,以生態治理區域為單元,突出不同生態系統修復特點,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治理,整體組織開展項目前期工作。項目投資在具體項目審批、概算核定、資金申請報告和年度投資計畫審批時明確。嚴格執行相關規劃和技術規範規程,明確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地點、投資概算及來源、完成時限,並達到規定的工作深度和質量。
第八條 由州(市)林草部門商發展改革部門並報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後確定項目法人,落實前期工作經費、組織開展前期工作。由項目法人全面負責項目建設管理和運營管護,項目法人和監管主體不能為同一單位。
第九條 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實行審批制,包括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列入國家和省《雙重規劃》及其專項建設規劃的項目視同已經批覆項目建議書。
第十條 對企業投資項目僅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方式支持的,仍為企業投資項目,實行核准或備案制,按項目屬地原則核准或備案,跨縣(市)的由州(市)核准或備案。根據核准項目目錄和核准、備案機關及許可權規定,由相關核准、備案機關履行項目核准、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項目法人應組織或協助林草主管部門開展用地審核,落地上圖,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編制、報批等各項前期工作。由州(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林草部門負責審批項目初步設計。
第十二條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總投資10%的,項目法人應當向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部門報告,審批部門可以要求項目法人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三條 省級林草部門要加強項目前期工作統籌指導。州(市)林草、發展改革部門應會同州(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加強項目儲備,合理確定年度建設任務並測算資金需求,及時將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和雲南省項目綜合管理一體化平台。入庫項目應根據項目前期工作推進情況,及時更新填報、逐步補充完善項目信息,並進行動態調整。
第四章 投資計畫管理
第十四條 州(市)申請的中央和省預算內投資計畫應符合當地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資能力,確保不造成地方政府債務風險,並根據所申報項目的具體情況明確擬採取的資金安排方式。
第十五條 投資計畫安排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治理的相關要求;
(二)已錄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
(三)已通過全國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完成審批(核准、備案)和相關前期手續,項目建設自籌資金已落實;
(四)擬新建項目中央和省預算內投資計畫下達後即可按期開工建設;
(五)項目建設內容未獲得過其他中央專項資金支持;
(六)項目單位未被依法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七)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州(市)報送的年度投資計畫申請報告包括項目的規劃依據、前期工作批覆情況(用地意見、可研批覆、初步設計批覆檔案)、年度資金需求、建設內容、績效目標等。申報部門要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第十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林草局編制年度投資計畫申請報告,按照本專項當年投資計畫編制要求聯合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林草局。根據國家下達我省投資計畫和績效目標,省發展改革委聯合省林草局按時分解下達年度投資計畫,分解後的項目要逐一落實項目法人單位及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
第五章 工程建設管理
第十八條 項目法人收到中央和省預算內投資計畫後要儘快開工建設。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依據批准的初步設計組織施工,可結合下達的年度投資規模和地方實際分標段組織實施,對項目的建設質量、工程進度、資金管理和生產安全負責。
第十九條 項目法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建設項目實際,依法完善項目法人治理結構,制定質量、安全、計畫執行、設計、財務、契約、檔案等各項管理制度,定期開展制度執行情況自查,加強對參建單位的管理。
第二十條 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工程建設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對重點區域生態保護和修復工程的組織領導,協調落實工程建設實施地塊、地方資金等工程建設相關的重要事項,為項目法人履職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第二十一條 項目法人要加強項目建設檔案管理,項目審批檔案、初步設計、項目建設階段性總結、檢查驗收資料、資金審批和審計報告、工程監理報告、技術資料、統計數據、圖片照片和錄像資料等要及時、科學歸檔保存。
第六章 資金管理及績效評價
第二十二條 州(市)林草部門要嚴格按照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項目資金使用監管,項目建設資金必須按照批准的建設內容和規模、投資標準、開支範圍開支和使用,不得擅自改變建設資金的使用方向和用途。
第二十三條 項目法人要嚴格資金用途管理。工程建設資金要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主要用於工程所需物資、材料、種苗的購置、機械作業費、勞務費,不得挪作他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計取,由中央投資(按不超過核定中央投資的2%計取)和地方投資共同解決。工程建設預備費由地方投資安排。
第二十四條 各地要切實加大州縣投入,積極申報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爭取開發性、政策性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著力打造生態富民產業,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參與,創新多元化投入和建管模式,拓寬投融資渠道,保障項目建設資金需求。
第二十五條 項目資金實行全過程績效管理,績效目標在計畫分解下達時同步下達。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級有關部門組織對項目資金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內容包括資金投入使用情況、項目實施進展情況、資金實際產出和政策實施效果等。
第二十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省林草局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政策、改進管理和以後年度項目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對項目實施問題較多、資金使用效益差、績效自評結果和實際情況出入較大的地區,除按要求整改外,暫停新項目的申報。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林草部門要加強對項目實施、建設管理、計畫執行進度、資金撥付與使用等重點關鍵環節的監督檢查力度,督促項目法人規範建設管理,確保項目建設質量和投資效益。對公眾反映的有關情況,各級林草部門應及時開展檢查,確有問題的,要督促項目法人及時進行整改。
第二十八條 自投資計畫下達的次月起,省級林草部門作為地方項目的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履行監管主體責任,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和雲南省項目綜合管理一體化平台,組織項目法人開展項目建設進展情況統計工作。
(一)項目法人於每月5日前,將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報州(市)林草部門審核後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準確填報投資計畫執行情況、項目開工情況、投資完成情況、形象進度、竣工驗收等信息。
(二)省級林草部門負責審核地方項目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數據,於每月10日前完成數據核對工作,並及時更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數據。
(三)省級林草部門定期對重點區域生態保護和修復中央和省預算內投資計畫執行情況進行系統分析,及時將發現的問題反饋項目所在州(市),督促其做出整改,及時更新數據。
第二十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將通過線上監測、抽查等方式對項目建設情況開展工作檢查,並將檢查結果作為後續中央和省預算內投資安排的重要參考。
(一)對於確實不能在投資計畫下達一年內開工建設導致中央和省預算內投資不能按計畫實施的,要按照管理許可權辦理投資計畫調整,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二)對存在投資計畫未通過國家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和雲南省項目綜合管理一體化平台及時準確完整填報項目信息、未按時開工、投資計畫執行緩慢、資金沉澱的州(市),啟動問責程式;資金沉澱兩年的,按程式收回中央預算內投資。
(三)對於多次調度均存在問題、遲遲不整改等情節嚴重的州(市),暫緩受理該地區生態保護和修復領域中央和省預算內投資專項申請。
第三十條 重點區域生態保護和修復工程屬於重大基本建設項目,省林草局要定期組織力量對工程進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實施中出現的問題進行研究,各地要認真配合,提供真實情況,對弄虛作假等行為堅決查處。對於審計、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嚴格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進行處理。對於情節嚴重或造成重大損失的,追究相應單位和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八章 工程驗收與建後管護
第三十一條 雲南省重點區域生態保護和修復工程驗收採用州(市)驗收、省級核查的方式,實行工程驗收和不定期檢查的制度。
州(市)驗收採取全查的方式,由州(市)林草部門牽頭,發展改革、水利、農業農村、財政等部門及有關領域專家組成,對項目進行全面自查驗收工作,各項工程措施驗收比例均為100%,並形成州(市)驗收報告上報省級林草部門申請省級核查。
省級核查由省林草局牽頭,發展改革、水利、農業農村、財政等部門及有關領域專家組成複查驗收組,對各州(市)上報的工程建設任務完成及工程質量等情況進行抽查驗收。
第三十二條 工程驗收的主要內容:工程任務和投資是否按計畫完成;各項目質量是否達到規定的標準;資金撥付、管理與使用是否符合資金管理規定,有無違規違紀問題;工程管護措施是否落實;工程檔案、信息報送等管理措施是否到位等。
第三十三條 各地要按照“誰治理、誰受益、誰管護”的原則,積極探索靈活、有效地運行機制,加強建後管護機制建設,推行專業隊伍管護、承包管護、林農自管等多種管護模式,落實管護措施,確保項目建設成果得到鞏固,長期發揮效益。
第三十四條 對自然災害等不可抵抗因素造成的損毀,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自然災害受損核定的有關規定執行,符合規定的可重新申請中央和省預算內投資支持。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20日起施行。《關於轉發森林草原資源培育工程等3箇中央預算內林業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的通知》(雲發改農經〔2020〕452號)同時廢止。
雲南省生態保護和修復支撐體系
項目及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態保護和修復支撐體系項目及資金管理(以下簡稱“本專項”),管好用好項目建設資金,規範建設程式和行為,確保建設質量,充分發揮投資效益,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生態保護和修復支撐體系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申請使用預算內投資實施的生態保護和修復支撐體系工程。
第三條 本專項採取“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模式,不得改變建設內容,擴大或減少投資規模,不得挪用和拉用建設資金。
第四條 本專項原則上以州(市)為基本建設單位,安排的預算內投資資金均為直接投資或投資補助資金,僅用於計畫新開工或續建項目。
第二章 支持範圍和標準
第五條 本專項主要支持納入《全國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總體規劃(2021—2035年)》、《生態保護和修復支撐體系重大工程建設規劃(2021—2035年)》、《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建設及野生動植物保護重大工程建設規劃(2021—2035年)》等專項規劃和《雲南省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總體規劃(2021—2035年)》(以下簡稱“國家和省《雙重規劃》體系”)中的項目,具體範圍包括:
(一)重點生態資源保護項目,包括森林草原防滅火、林草種質資源保存庫、基層管護站點建設、林草有害生物防治等。
(二)野生動植物保護及自然保護區建設,包括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及野生動植物保護基礎設施建設等。
(三)自然生態監測監管項目,包括生態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監測監管評估系統等。
(四)林業執法監管能力提升項目,包括國家特殊及珍稀林木培育、木材戰略儲備基地、林業執法監管服務機構、國家級生態定位站、極小種群野生動植物資源拯救、國有林區環境整治基礎設施建設等。
(五)其他項目,包括國務院或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印發的其他相關規劃內的符合支持方向的生態保護和修復支撐體系項目。
第六條 本專項預算內投資按項目下達。具體支持標準為:
(一)森林草原防滅火項目(不含森林防火應急道路),其中森林防滅火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比例為80%,草原防滅火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比例為90%;森林防火應急道路建設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定額支持30萬元/公里。
(二)野生動植物保護及自然保護區建設、林草種質資源保存庫、林草有害生物防治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比例為80%。
(三)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生態定位站、林業重點實驗室項目比例為100%;支持國有林區環境整治項目比例為90%;木材戰略儲備基地、防沙治沙示範、特殊及珍稀林木培育等項目參照現行同類項目標準,極小種群野生動植物資源拯救、林業執法監管站點等項目實行定額支持。
(四)基層管護站點建設。重點國有林區和國有林場管護用房建設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標準為新建或重建改造30萬元/個、加固改造20萬元/個、功能完善10萬元/個。
(五)其他建設項目,依據相關建設規劃批准的投資標準執行。
(六)省預算內投資支持範圍和標準按照《省預算內前期工作經費管理辦法》和《雲南省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七條 根據國家和省《雙重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和國家有關行業標準或規範,原則上以州(市)為單元,整體組織開展項目前期工作。項目投資在具體項目審批、概算核定、資金申請報告和年度投資計畫審批時明確,並據此相應測算確定中央和省預算內投資支持額度。嚴格執行相關規劃和技術規範規程,明確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地點、投資概算及來源、完成時限,並達到規定的工作深度和質量。
第八條 省本級項目由省級林草、應急等部門商發展改革部門確定項目法人,地方項目由州(市)林草、應急等部門商發展改革部門並報州(市)人民政府確定項目法人,落實前期工作經費、組織開展前期工作。由項目法人全面負責項目建設管理和運營管護,項目法人和監管主體不能為同一單位。
第九條 生態保護和修復支撐體系項目為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包括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列入國家和省《雙重規劃》及其專項建設規劃的項目視同已經批覆項目建議書。
第十條 項目法人應組織或協助行業主管部門開展用地審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編制、報批等各項前期工作。項目法人應保證前期工作的深度達到規定的要求,並對報批檔案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檔案的真實性負責。生態保護和修復支撐體系項目由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
第十一條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總投資10%的,項目法人應當向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部門報告,審批部門可以要求項目法人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二條 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單位加強項目儲備,合理確定年度建設任務並測算資金需求,及時將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和雲南省項目綜合管理一體化平台。入庫項目應根據項目前期工作推進情況,及時更新填報、逐步補充完善項目信息,並進行動態調整。
第四章 投資計畫管理
第十三條 州(市)和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申請的中央和省預算內投資計畫應符合當地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資能力,確保不造成地方政府債務風險,並根據所申報項目的具體情況明確擬採取的資金安排方式。
第十四條 投資計畫安排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治理的相關要求;
(二)已錄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
(三)已通過全國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完成審批(核准、備案)和相關前期手續,項目建設自籌資金已落實;
(四)擬新建項目中央和省預算內投資計畫下達後即可按期開工建設;
(五)項目建設內容未獲得過其他中央專項資金支持;
(六)項目單位未被依法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七)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州(市)和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報送的年度投資計畫申請報告包括項目的規劃依據、前期工作批覆情況(用地意見、可研批覆、初步設計批覆檔案)、年度資金需求、建設內容、績效目標等。申報部門要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第十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編制年度投資計畫申請報告,按照本專項當年投資計畫編制要求聯合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下達我省投資計畫和績效目標,省發展改革委聯合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分解下達年度投資計畫,分解後的項目要逐一落實項目法人單位及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
第五章 工程建設管理
第十七條 項目法人收到中央和省預算內投資計畫後要儘快開工建設。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依據批准的初步設計組織施工,對項目的建設質量、工程進度、資金管理和生產安全負責。
第十八條 項目法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建設項目實際,依法完善項目法人治理結構,制定質量、安全、計畫執行、設計、財務、契約、檔案等各項管理制度,定期開展制度執行情況自查,加強對參建單位的管理。
第十九條 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工程建設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對生態保護和修復支撐體系工程的組織領導,協調落實工程建設實施地塊、地方資金等工程建設相關的重要事項,為項目法人履職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第二十條 項目法人要加強項目建設檔案管理,項目審批檔案、初步設計、項目建設階段性總結、檢查驗收資料、資金審批和審計報告、工程監理報告、技術資料、統計數據、圖片照片和錄像資料等要及時、科學歸檔保存。
第六章 資金管理及績效評價
第二十一條 項目法人要嚴格資金用途管理。工程建設資金要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主要用於工程所需物資、材料、種苗、設施和設備的購置、機械作業費、勞務費等。
第二十二條 各地要切實加大州縣投入,積極申報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爭取開發性、政策性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保障項目建設資金需求。
第二十三條 項目資金實行全過程績效管理,績效目標在計畫分解下達時同步下達。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級有關部門組織對項目資金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內容包括資金投入使用情況、項目實施進展情況、資金實際產出和政策實施效果等。
第二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省林草局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政策、改進管理和以後年度項目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對項目實施問題較多、資金使用效益差、績效自評結果和實際情況出入較大的地區,除按要求整改外,暫停新項目的申報。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項目實施、建設管理、計畫執行進度、資金撥付與使用等重點關鍵環節的監督檢查力度,督促項目法人規範建設管理,確保項目建設質量和投資效益。對公眾反映的有關情況,各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及時開展檢查,確有問題的,要督促項目法人及時進行整改。
第二十六條 自投資計畫下達的次月起,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作為項目的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履行監管主體責任,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和雲南省項目綜合管理一體化平台,組織項目法人開展項目建設進展情況統計工作。
(一)項目法人於每月5日前,將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報州(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後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準確填報投資計畫執行情況、項目開工情況、投資完成情況、形象進度、竣工驗收等信息。
(二)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地方項目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數據,於每月10日前完成數據核對工作,並及時更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數據。
(三)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定期對生態保護和修復支撐體系中央和省預算內投資計畫執行情況進行系統分析,及時將發現的問題反饋項目所在州(市),督促其做出整改,及時更新數據。
第二十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將通過線上監測、抽查等方式對項目建設情況開展工作檢查,並將檢查結果作為後續中央和省預算內投資安排的重要參考。
(一)對於確實不能在投資計畫下達一年內開工建設導致中央和省預算內投資不能按計畫實施的,要按照管理許可權辦理投資計畫調整,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二)對存在投資計畫未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和雲南省項目綜合管理一體化平台及時準確完整填報項目信息、未按時開工、投資計畫執行緩慢、資金沉澱的州(市),啟動問責程式;資金沉澱兩年的,按程式收回中央預算內投資。
(三)對於多次調度均存在問題、遲遲不整改等情節嚴重的州(市),暫緩受理該地區生態保護和修復支撐體系中央和省預算內投資專項申請。
第二十八條 生態保護和修復支撐體系工程屬於重大基本建設項目,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定期組織力量對工程進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實施中出現的問題進行研究,各地要認真配合,提供真實情況,對弄虛作假等行為堅決查處。對於審計、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嚴格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進行處理。對於情節嚴重或造成重大損失的,追究相應單位和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八章 工程驗收與建後管護
第二十九條 雲南省生態保護和修復支撐體系工程實行工程驗收和不定期檢查的制度。省本級項目由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牽頭組織開展項目驗收工作。地方項目採用州(市)驗收、省級核查的方式。由州(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牽頭,發展改革、林草、應急、財政等部門及有關領域專家組成,對項目進行全面自查驗收工作,各項工程措施驗收比例均為100%,並形成州(市)驗收報告上報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省級核查由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牽頭,發展改革、林草、應急、財政等部門及有關領域專家組成核查驗收組,對各州(市)上報的工程建設任務完成及工程質量等情況進行抽查。
第三十條 工程驗收的主要內容:工程任務和投資是否按計畫完成;各項目質量是否達到規定的標準;資金撥付、管理與使用是否符合資金管理規定,有無違規違紀問題;工程管護措施是否落實;工程檔案、信息報送等管理措施是否到位等。
第三十一條 各地要按照“誰治理、誰受益、誰管護”的原則,積極探索靈活、有效地運行機制,加強建後管護機制建設,推行專業隊伍管護、承包管護、林農自管等多種管護模式,落實管護措施,確保項目建設成果得到鞏固,長期發揮效益。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20日起施行。《關於轉發森林草原資源培育工程等3箇中央預算內林業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的通知》(雲發改農經〔2020〕45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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