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生態保護修復治理資金管理辦法

《重點生態保護修復治理資金管理辦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於2024年2月1日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點生態保護修復治理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日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重點生態保護修復治理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資環〔202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加強重點生態保護修復治理資金管理,我們修訂了《重點生態保護修復治理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2024年2月1日

辦法全文

重點生態保護修復治理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重點生態保護修復治理資金(以下簡稱治理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生態系統保護修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自然資源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治理資金是指中央預算安排的,用於開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復、歷史遺留廢棄工礦土地整治等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提升生態系統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的資金。
第三條 治理資金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公益方向。治理資金使用要區分政府和市場邊界,支持公益性工作。
(二)合理劃分事權。治理資金使用要著眼全局,立足中央層面,主要用於共同財政事權事項,支持開展對生態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態受益範圍較廣的重點生態保護修復。
(三)統籌集中使用。中央層面注重集中分配,聚焦於生態系統受損、開展修復最迫切的重點區域和工程;地方層面注重統籌使用,加強生態環保領域資金的整合,發揮資金協同效應,同時避免相關專項資金重複安排。
(四)資金安排公開透明。治理資金安排情況要及時向社會公開。治理資金支持的項目採取競爭性評審方式擇優確定,並確保評審過程公開、公平、公正。
第四條 本辦法實施期限至2028年底。實施期限屆滿前財政部會同自然資源部等部門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及重點生態保護修復治理形勢需要,按規定程式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及延續期限。
第五條治理資金由財政部會同自然資源部等部門管理。
財政部負責審核治理資金預算需求,安排並下達預算;組織指導主管部門和地方做好預算績效管理,開展預算監管,將審核確定後的績效目標同步下達;指導地方加強資金管理等。
自然資源部等部門負責提出治理資金預算需求;制定項目技術標準,組織開展對地方申報項目的負面清單審核;審核地方報送的績效目標,按要求設定並向財政部提交績效目標,組織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督促和指導地方做好項目管理等工作。
地方財政、自然資源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開展本區域實施方案的編制、審核和項目儲備等工作,對項目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按要求設定績效目標或審核下級部門提交的績效目標並報送上級部門;負責項目立項、組織實施、日常監管、竣工驗收等,落實後期管護責任。
第六條 治理資金支持範圍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復工程。著眼於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國家重大戰略重點支撐區、生態問題突出區,堅持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支持對生態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態受益範圍較廣的重點生態地區進行系統性、整體性修復,完善生態安全螢幕障體系,整體提升生態系統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
(二)歷史遺留廢棄工礦土地整治。對生態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態受益範圍較廣的重點生態地區開展歷史遺留和責任人滅失的廢棄工業土地和礦山廢棄地整治,實施區域性土地整治示範,盤活存量建設用地,提升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修復人居環境。
治理資金應優先用於解決生態系統突出問題,不得用於以下方面支出:不符合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耕地保護紅線等國家管控要求的項目;有明確修復責任主體的項目;已有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公園、廣場、雕塑等旅遊設施與“盆景”工程等景觀工程建設。對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政策到期或調整,相關目標已經實現或實施成效差、績效低下的支持事項,應當及時退出。
第七條 治理資金採取項目法分配。
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復工程總投資10億元-20億元(不含20億元)的項目獎補5億元;工程總投資20億元-50億元(不含50億元)的項目獎補10億元;工程總投資50億元及以上的項目獎補20億元。
歷史遺留廢棄工礦土地整治總投資5億元及以上的項目獎補3億元。
第八條 財政部會同自然資源部等部門通過競爭性評審方式公開擇優確定支持項目。
財政部會同自然資源部等部門在項目評審前發布申報指南,明確項目申報範圍、重點、要求等具體事項。
項目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統稱省)負責編制項目實施方案,明確工作目標、實施任務、保障機制以及分年度資金預算等,對申報信息進行全面審核,並按照項目申報要求申報項目。
納入支持範圍項目所在省應當按規定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修改後,按程式報送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等部門。
第九條 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因實施環境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確有必要調整實施方案的,應當堅持總投資和績效目標不降低原則。實施方案調整不涉及項目實施區域變化的,應報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等部門備案;涉及項目實施區域發生變化的,應報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等部門審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復工程項目實施方案的調整應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第十條財政部會同自然資源部等部門組織對治理資金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反饋套用,建立治理資金考核獎懲機制,並將績效評價結果、資金使用和執行情況作為調整完善政策及資金預算的重要參考
績效評價包括對決策、管理、產出、效益、滿意度等指標的考核。具體內容包括:決策情況、相關制度建設情況、資金到位使用及項目實施進展情況,以及實現的產出、取得的生態經濟社會效益等績效目標完成情況。
第十一條 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自然資源等部門做好績效管理工作,對本地區績效目標進行審核匯總,報自然資源部、財政部等部門審核,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執行中按要求組織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自評等績效管理工作。
地方財政、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科學組織項目,合理籌措資金,避免形成隱性債務,要對治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動態監督,如發現資金使用、項目調整等方面重大問題,應當按照程式及時報告。
第十二條,本辦法未明確的其他事宜,如資金下達、撥付、使用、結轉結餘資金處理等,按照《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15〕230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的要求,對治理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 治理資金支持項目形成的各類資產,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管護責任,負責運行管理和維護。
第十五條 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根據本辦法制定治理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治理資金。對於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自然資源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審批工作中,存在騙取、擠占、截留、挪用資金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自然資源部等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關於印發<重點生態保護修復治理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環【2021】10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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