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區社區工作和社會事務局、財政局,各鎮街城管住建和農業農村局、財政分局:
為加強和規範農業面源污染防治項目資金的管理,促進我市農業面源污染治理項目順利實施,現將《中山市農業面源污染防治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山市農業農村局
2021年9月2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市農業面源污染防治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9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中山市農業農村局
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農業面源污染防治項目資金的管理,促進我市農業面源污染治理項目順利實施,保障糧食生產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農業產地環境安全,依據《中山市農業局關於印發<中山市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農〔2016〕7號)和《中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中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府〔2017〕54號),參照《中山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府〔2020〕14號)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項目資金,是指市財政預算設立用於中山市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和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項目資金(以下簡稱“項目資金”)。
第三條 項目資金使用遵循公平公正、統籌兼顧、突出重點、擇優支持、嚴格管理和講求績效的原則。
第二章 資金使用範圍及補助標準
第四條 有機肥替代化肥項目
(一)實施主體:在中山市範圍內從事糧食、蔬菜、水果種植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二)補助條件:
1.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糧食類種植面積50畝以上、果蔬類種植面積20畝以上;
2.生產區域生態環境良好、水利灌溉條件較好,有較大的連片生產面積,產品質量安全;
3.大力推廣有機肥替代化肥,示範帶動周邊種植戶使用有機肥替代化肥,實現種植提質增效;
4.鼓勵優先使用本市生產的商品有機肥,以減少農業污染。
(三)補助標準:項目實施主體購買施用的商品有機肥產品質量符合國家相關質量標準(總養分N+P2O5+K2O要大於等於5%,有機質要大於等於45%、水分小於30%)。每畝補貼最高不超過300元。
第五條 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及統防統治項目
(一)實施主體:種植大戶、專業合作社、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家庭農場、專業化服務組織等。
(二)補助條件:
1.實施農作物病蟲害物理防控,如:滅蟲燈、有色粘板、昆蟲性誘劑誘殺等;
2.實施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服務,如:無人機統一噴藥、實蠅統一防控、統一滅螺等;
3.實施高效低風險農藥替代化學農藥、生物農藥替代化學農藥推廣;
4.其它農藥減量增效綠色高效技術模式推廣。
(三)補助標準:經評審立項的項目,按農作物種植面積計算,每畝補貼最高不超過50元。
第六條 畜禽生態健康養殖建設項目
(一)實施主體:市內符合條件的畜禽類農業生產主體。
(二)補助條件:
1.申報單位(個人)為經養殖備案登記並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畜禽養殖場(戶);
2.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開展相關養殖環保設施設備建設和新型養殖設施設備建設。環保設施設備:沼氣工程、固體廢棄物堆肥設施設備、污水貯存處理設施設備、清糞設施設備、雨污分流設施和畜禽廢棄物生產有機肥等項目。新型養殖方式設施設備:精準飼餵、生物發酵床養殖、自動飲水、水簾降溫、通風除臭系統、智慧型環控等設施設備。
(三)補助標準:項目驗收合格後,在當年資金預算內,按每戶補貼不高於20萬元標準進行獎補。
第七條 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項目
(一)實施主體:承擔中山市範圍內該類項目的企事業單位。
(二)實施區域:我市現存的Ⅱ、Ⅲ類農用地。
(三)實施要求:
1.項目實施的治理修復措施參照《輕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與治理修復推薦技術名錄(2019年版》(農辦科〔2019〕14號),且投入的葉面阻控劑、土壤調理劑等產品須具備相關合規性證明,保證其安全可靠性;
2.項目實施過程中引入專業治理機構、保險、檢測、監理等機構,推進項目有效實施。
(四)扶持標準:按照當年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項目契約核定的金額進行資金撥付。
(五)資金用途:
1.針對我市現存的圖斑內受污染耕地土壤及農產品質量安全開展抽查檢測;
2.建設超標水稻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示範區;
3.超標蔬菜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4.農用地土壤重金屬污染治理修復;
5.對我市現存的圖斑內嚴格管控類農用地(Ш類)實施休耕或種植結構調整的,每畝補貼金額不超過市政府的種糧直補標準;
6.其他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重點任務。
第三章 項目績效目標
第八條 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項目績效管理,項目實施後,能加快推進我市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提高治理成效,減少農業生產對環境的污染,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第九條 有機肥替代化肥項目,集中連片整體實施。通過大力推廣有機肥替代化肥、有機無機相結合等綠色高產高效技術,促進化肥減量增效,促進土壤質量提升,推動農業生產方式綠色轉型。
第十條 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項目,以農藥減量控害為主線,實施農業防治、物理誘殺、天敵控害、高效低風險農藥與生物農藥套用技術等,推進綠色防控與專業化統防統治有機融合。
第十一條 通過落實畜禽生態健康養殖建設項目,推進精準飼餵、智慧型環控、臭氣減排、節水養殖等設施套用,進一步提高畜禽養殖機械化、自動化水平,促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減少畜禽養殖污染,實現畜牧業生產與環境保護和諧發展。
第十二條 通過推進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項目,加強中山市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控及安全利用,逐步改善耕地土壤環境質量,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依據項目契約要求完成年度績效目標。
第四章 項目和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 項目申報流程
市農業農村局提前組織資金項目入庫儲備,並通過中山市農業農村局官方網站向社會發布資金申報指南。各鎮街農業主管部門組織轄區內符合補助條件的個人或單位申報各類項目,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完整性進行審核後推薦至市農業農村局。申報各類項目所需材料及申報流程詳見附屬檔案。
第十四條 項目資金分配和公示
市農業農村局對申報項目核查和複審後,參照《中山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項目進行補貼,並擬定該項目資金分配方案,資金分配方案需在中山市農業農村局政務網等信息公開渠道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日。
第十五條 項目驗收
(一)有機肥替代化肥項目和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及統防統治項目,由市農業農村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評審合格後進行資金下撥。項目完成後,均由市農業農村局委託市農業科技推廣中心進行驗收。
(二)畜禽生態健康養殖建設項目由市農業農村局組織專家進行驗收,經專家評審合格後進行獎補。
(三)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項目由市農業農村局組織專家進行驗收。
第十六條 項目資金的撥付
項目資金撥付採取“事後獎補”或項目契約規定的付款方式進行資金撥付。主管部門根據驗收結果及資金使用計畫,在資金控制規模內,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相關規定,辦理獎補資金撥付手續。
第五章 部門職責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主體職責
(一)確保申報項目及資金撥付相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可行性。
(二)嚴格按照經批准的計畫組織項目實施,不得隨意更改建設地點、規模、標準和建設內容。
(三)確保項目如期完成,並達到預定的目標。
(四)建立項目基本檔案,應實行專賬管理,不得與其他經費混淆使用,及時向農業村部門書面匯報項目建設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
(五)自覺接受市審計、財政、農業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鎮街農業主管部門職責
(一)對申報項目及申撥資金相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可行性進行審核。
(二)建立項目檔案,督促項目實施主體嚴格按照經批准的計畫組織項目實施,不得隨意更改實施地點、規模、標準和內容。
(三)確保項目如期完成,並達到預定的目標。
(四)對項目驗收資料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加強對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跟蹤檢查項目實施情況,確保項目資金按規定範圍使用。
(五)自覺接受市審計、財政、農業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市農業農村局職責
(一)負責項目資金的具體管理工作,提出項目資金申請,編制項目資金年度總體計畫和明細計畫,按程式報批。
(二)負責組織項目的申報與實施,對項目資金申報、分配等進行公示和公告。
(三)加強對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跟蹤、檢查項目實施情況,做好績效自評工作,確保績效目標的實現。
(四)組織項目驗收和覆核。
第二十條 鎮街財政部門職責
配契約級農業部門做好項目資金的監管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財政部門職責
(一) 組織實施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加強項目資金監管。
(二) 負責對農業部門提出的項目資金撥付環節進行程式性、合規性審核。
(三) 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規定及時審核撥付項目資金。
第六章 信息公開
第二十二條 市農業農村局須按照有關規定在中山市農業農村局政務網等信息公開渠道公開如下信息:
(一)項目資金管理制度,包括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審批程式等。
(二)項目資金申報指南,包括申報條件、扶持範圍、扶持對象、審批部門、經辦部門、經辦人員、查詢電話等。
(三)項目資金申報和分配情況,包括資金審批的內容和時間要求、資金分配辦法、補助金額等分配情況。
(四)其他按規定公開的內容,如公開接受、處理投訴、監督檢查情況等。
第七章 項目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農業和財政部門要依照項目資金使用的有關規定,加強對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配合審計等有關部門做好審計、檢查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項目資金管理參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府〔2018〕120號)以及《中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中山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中府〔2020〕14號)的規定實行責任追究機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用款、誰負責”原則,在項目資金分配、審批、使用過程中存在下列行為的,應予以問責並實行責任追究,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違反決策制度和程式導致決策失誤,造成財政資金嚴重浪費、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
(二)違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財政預算有關規定,擠占、挪用財政項目資金,造成損失、浪費或無故滯留、緩撥資金,嚴重影響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三)管理措施不力,造成財政資金使用績效低下或產生損失浪費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四)鎮街有關部門未按規定將資金撥付到用款單位的,按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五)凡經審計和監督部門認定,資金申報和使用單位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項目資金的,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在3-5年內限制財政項目資金申報資格。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從2021年10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為加強和規範農業面源污染防治項目資金的管理,促進我市農業面源污染治理項目順利實施,中山市農業農村局制定了規範性檔案《中山市農業面源污染防治項目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根據《廣東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粵府令第277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檔案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農業資源環境是農業生產的基礎條件,也是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源頭保障。目前,我市農業資源環境遭受著外源性污染和內源性污染的雙重壓力,已成為影響農業健康發展的不利因素。一方面,工業和城市污染向農業農村轉移排放,農產品產地環境質量令人堪憂;另一方面,化肥、農藥等農業投入品過量使用,畜禽糞便、農作物秸稈和農田殘膜等農業廢棄物不合理處置,導致農業面源污染日益嚴重,加劇了土壤和水體污染風險。打好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攻堅戰,確保農產品產地環境安全,是實現我市糧食安全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現實需要,是促進農業資源永續利用、改善農業生態環境、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
加強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是轉變農業發展方式、推進現代農業建設、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任務。近年來,我市以生態農業建設為抓手,保護農業生態環境為目標,積極實施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仍處於起步階段,任務重、工作量大,有關項目開展實施投資周期長且需要投入大量資金,短期內難以見到效果。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於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通知》(國發〔2016〕31號)《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的意見》(國辦發〔2017〕4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31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的意見》(中發〔2021〕1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2021年省<政府工作報告>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粵府〔2021〕22號)《中山市人民政府關於落實2021年省<政府工作報告>重點任務的分工方案》(督文處〔2021〕27號)《廣東省農業農村廳2021 年農業農村綠色發展工作要點》(粵農農辦〔2021〕63 號)一系列檔案部署要求,堅決打好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攻堅戰,設立農業面源污染防治項目資金,用於實施農業面源污染綜合治理。根據《中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中山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中府〔2020〕14號)第四條規定:“各部門按照“一個用途一個辦法”的原則,制定分管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的要求”,《管理辦法》的制定是強化財政保障,推動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開展的需要,也是進一步規範“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細化職責分工和操作流程的需要。
二、起草依據和經過
《管理辦法》的起草,主要依據《中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中山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中府〔2020〕14號)《中山市農業局關於印發<中山市農業局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的通知》(中農〔2018〕174號)《中山市農業局關於印發<中山市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農〔2016〕7號)《中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中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府〔2017〕54號)有關規定和規範性檔案的要求,並結合了我市的實際情況。
從2021年2月開始,市農業農村局著手起草《管理辦法》。起草過程中,認真學習了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檔案;多次組織調研和研討會,與鎮街城管住建和農業農村局、局機關業務科室就主要內容進行溝通協商,並徵詢市財政局和各鎮街相關部門意見,經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經局法制部門合法性審查後,於7月形成《管理辦法》(審議稿),並於7月14日至7月22日公開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期間未收到公眾反饋意見。7月下旬報局班子辦公會議審議通過,8月下旬通過市司法局法制審核。
二、檔案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八章二十六條,主要包含總則、資金使用範圍及補助標準、項目績效目標、項目和資金管理、部門職責、信息公開、項目監督管理等條款,具體如下:
第一章共3條,明確了制定《管理辦法》的目的、依據、資金來源以及遵循原則。
第二章共4條,明確了項目類型、實施主體、補助條件、補助標準等。
第三章共5條,項目績效管理總目標、項目具體的細化績效目標。
第四章共4條,明確了項目資金申報、分配、公示、項目驗收、撥付等環節的要求,進一步規範專項資金的使用。
第五章共5條,明確了項目實施主體、鎮街農業部門、市農業農村局、鎮街財政部門和市財政部門的具體職責和工作要求,從而確保項目資金的有序實施和監管。
第六章共1條,明確了項目資金信息公開的範圍及內容。
第七章共2條,明確了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管要求。
第八章共2條,明確了解釋部門及有效期。
四、《管理辦法》的特點
1.發揮項目資金的引導和支持作用。以有機肥替代化肥技術推廣、病蟲害綠色防控及統防統治、畜禽生態健康養殖、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等項目為抓手,突出重點對象和環節,增強財政扶持的針對性,以點帶面,積極推進實施農業面源污染防治。
2.明確項目資金管理程式。明確資金設立、管理辦法、項目申報、評審、驗收、公開、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責任追究等各個環節要求。
3.更加注重績效管理。進一步細化了績效管理內容,突出績效評價結果的作用,有利於對項目實施的事前控制,有利於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