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山體恢復植被保護管理辦法

《日照市山體恢復植被保護管理辦法》經2014年12月18日日照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2014年12月29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91號發布。該《辦法》共26條,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照市山體恢復植被保護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日照市人民政府
  • 文號: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91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4年12月29日
  • 施行時間:2015年2月1日
  • 失效時間:2020年1月31日
政府令,管理辦法,

政府令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
第 91 號
《日照市山體恢復植被保護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發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李同道
2014年12月29日

管理辦法

日照市山體恢復植被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山體恢復和植被保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挖山採石、礦山關閉、荒山綠化、森林經營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山體恢復和植被保護按照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分級負責、綜合整治”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山體,是指25°以上的坡地和海拔100米以上的山頭。
本辦法所稱植被,是指附著在山體上的喬木、灌木、草本植物及苔蘚植物。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管委)對轄區內的山體恢復和植被保護負總責,實行屬地管理。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山體恢復工作。
林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山體植被的保護工作。
公安、民政、住建、交通、水利、環保、安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山體恢復和植被保護工作。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多渠道籌集資金,對重點生態保護區域破損山體修復和植被恢復進行扶持。
第七條 對在山體恢復、礦山整治、造林綠化、資源保護、水土保持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委)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編制工作,劃定資源遠景區、開採區、限制開採區和禁止開採區,並適時調整擴大禁採區。
第九條 下列區域劃為禁採區:
(一)臥龍山、河山、黃山、奎山、阿掖山、磴山、天台山、甲子山、五蓮山、九仙山、大青山、七連山、馬耳山、浮來山、馬亓山、屋樓崮、丹鳳山、寶珠山等重要山系。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委)劃定的重點生態區域和水源地上游保護區域。
禁採區內一律不得批准新的挖山採石項目。
第十條 涉及林地的挖山採石項目,未經林業部門審核同意的,由有關職能部門聯合依法進行治理整頓。
對禁採區內正在進行的挖山採石項目,由國土資源部門限期依法予以關停。
對禁採區以外到期的挖山採石項目,不符合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一律不再延續,拒不執行的由國土資源部門依法查處。
對符合開採規劃的礦山企業,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 開採礦產資源應當遵循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的原則。
礦山開採涉及徵收占用林地的,應當執行林業部門前置審批程式,嚴格執行縣級林地保護利用規劃。
必須占用或者徵收林地的,按照管理許可權,報縣級以上政府林業部門審核;未經審批同意,不得辦理其他審批手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委)林業部門應當嚴格加強對徵收占用林地審批管理。
在城鄉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按照“先急後緩、由近及遠、分期規劃、全面覆蓋”的原則,由國土資源部門對採礦權已滅失的破損山體、廢棄礦坑編制礦山恢復規劃,組織完成山體恢復任務。
第十三條 按照“誰批准、誰組織,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由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組織採礦企業制定並落實《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複方案》,收繳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監督採礦企業完成閉坑後的採礦坑恢復治理任務。
礦山企業完成山體植被恢復任務,經檢查驗收後,保證金全額返還。
第十四條 建立山體植被保護聯動機制。對已經恢復植被的山體,由林業、國土、水利等部門制定出台相關措施,組織加強保護管理。
推行政府購買社會生態造林,鼓勵部門單位建立造林綠化基地,倡導市民開展認建認養,積極參與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建立激勵約束機制。
第十五條 區縣人民政府(管委)對防護林地、荒山荒地、未成林造林地、灌叢地、疏林地應當全面落實封山育林措施,設定封山育林標誌,強化保護管理,提高綠化水平。
第十六條 防護林不得進行商業性採伐,不得將防護林改造為經濟林、用材林。不得採挖防護林內的大樹、古樹名木。
非商業性採伐防護林的,應當編制含有水土保持措施的採伐設計方案,按照管理許可權報林業部門批准。
經批准的採伐方案,林業部門應當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門,由林業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實施。
第十七條 公益林林地、林木,在不改變公益林性質的前提下,可以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用於發展林下種養業和森林旅遊業,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不得進行轉讓。
第十八條 加強森林防火監測、防火通道和防火隔離體系等基礎設施建設,增強森林防火能力。
第十九條 建設在山體林內的公墓,應當建設防火設施,提倡和鼓勵實行鮮花祭奠,減少火災隱患。
民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山東省殯葬管理規定》、《山東省公墓管理辦法》,加強墓地管理;區縣人民政府(管委)應當有計畫地推進遷墳出林。
第二十條 森林經營單位建設森林防火工程項目,需要占用林地的,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部門批准。
第二十一條 按照“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組織生態公益林經營者科學編制林業有害生物防控規劃,落實飛機噴藥防治、生物防治、藥物防治等綜合防控措施,防止林業有害生物的發生和蔓延。
第二十二條 區縣人民政府(管委)應當圍繞荒山綠化、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以及林地保有量、森林覆蓋率等方面確定任務目標,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逐年簽訂目標責任書,全面落實區縣人民政府(管委)保護髮展森林資源目標責任制。
第二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落實專職護林人員,加強對山體植被的保護管理。
考核周期內山體和植被遭受嚴重破壞的鄉鎮,在鎮域經濟考核中實行一票否決。
第二十四條 森林公安機關應當打擊破壞山體植被的違法行為,對山體和植被造成破壞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有關部門濫用職權,違法批准徵收、占用林地項目,致使山體植被受到破壞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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