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和規範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污染防治和減排,改善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落實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辦函〔2014〕66號)等規定和《“811”生態文明先行示範行動計畫》,制定的辦法。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浙財資環〔2023〕55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寧波不發):
為加強和規範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污染防治和減排,改善環境質量,我們對《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浙財建〔2020〕4號)進行修訂,現將修訂後的《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2023年11月17日

檔案全文

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污染防治和減排,改善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落實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辦函〔2014〕66號)等規定和《“811”生態文明先行示範行動計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全省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修復等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實施期限原則上為3年。到期後,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財政廳對專項資金3年實施總體情況開展績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適時調整專項資金實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四條 專項資金按照“突出重點、示範引領、講求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進行分配、使用和管理。資金分配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五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共同管理。省財政廳牽頭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負責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審核資金分配建議方案,視情開展重點績效評價,指導市縣預算管理等。省生態環境廳根據年度生態環境保護重點任務,負責研究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和績效目標,組織開展資金使用情況監督檢查,組織做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並指導市縣做好相關工作。
市、縣(市、區)(以下簡稱市縣)生態環境、財政部門根據專項資金支持領域,具體負責項目儲備、任務申報、資金分配、項目管理、資金監管、監督檢查、全過程績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重點和分配方式
第六條 專項資金重點支持以下生態環境領域任務:
(一)減污降碳協同增效。主要包括源頭防控,多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減排協同控制、生態保護修復和擴容增匯等工作。
(二)自然生態保護。主要包括生態保護紅線和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和監管、生態示範創建、生物多樣性保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環境健康管控等工作。
(三)污染防治。主要包括水生態保護修復、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入河排污口整治、藍藻水華治理、工業園區“污水零直排區”建設、主要污染物重點工程減排項目;重點海域綜合治理攻堅、“美麗海灣”保護建設;固定、移動源大氣治理,工業園區和集群廢氣治理,大氣污染物源解析等工作;“無廢城市”建設、新污染物治理、土壤污染源頭防控、重點建設用地土壤污染治理、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地下水污染防治、農村環境整治等工作。
(四)監管能力建設。主要包括部省環境監測重點工作、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省級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系統建設與運行維護、重點污染源線上監控系統運維、省級生態專項調查評估和觀測、遙感動態監管、環境安全監管、環境領域標準監管等工作。
(五)其他。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重點支持領域可根據年度生態環境重點工作任務進行調整。對不再符合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政策到期或調整,相關目標已經實現或實施成效差、績效低的支持領域,應當及時取消或調整使用方向。
第七條 專項資金採取因素法分配,各市縣補助資金通過因素加權計算確定,可統籌用於本辦法規定的支持領域。具體分配因素和權重如下:
(一)工作任務(90%)。根據省生態環境廳審核認定的各地年度工作任務量確定。其中:“811”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工程,由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財政廳擇優確定工作任務。
(二)財力狀況(5%)。根據省財政轉移支付分類分檔及係數有關規定確定。
(三)績效因素(5%)。根據上年度績效評價結果,對績效評價結果達到優良且專項資金在一定規模以上的市縣予以補助。對積極爭取中央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且資金使用績效明顯的市縣予以適當補助。
省財政廳和省生態環境廳根據專項資金管理需要和生態環境發展規劃,適時最佳化調整分配因素和權重。
第八條 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和生態環境保護髮展規劃,堅持集中財力辦大事的原則,確定年度支持重點工作任務,並組織申報。市縣生態環境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及時上報重點支持工作任務,並對上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規性負責。
第三章 資金分配、下達和使用管理
第九條 省生態環境廳結合部門預算編報和審核情況,將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和績效目標報省財政廳。
省財政廳對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和績效目標進行審核後,會同省生態環境廳按不低於當年專項資金規模的70%,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前下達下一年度專項資金,並在省人大批准本級預算後60日內正式下達資金。績效目標隨同資金檔案一併分解下達。
第十條 市縣生態環境、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建立健全管理機制,按照“誰用款、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專項資金結餘結轉按照中央和省有關規定安排使用,對結餘結轉資金規模較大的地方,控制安排新增資金。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於人員經費、日常公用經費等基本支出和樓堂館所建設等支出。專項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資金使用中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省生態環境廳應建立“預算編制有目標、預算執行有監控、預算完成有評價、評價結果有反饋、反饋結果有套用”的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完善績效目標管理和績效指標體系,每年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加強績效結果套用,將績效結果與下年度資金分配相掛鈎。省財政廳會同省生態環境廳視情開展績效抽評,評價結果作為完善專項資金政策及預算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市縣生態環境、財政部門要根據項目管理和實施情況組織實施績效目標申報、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全過程績效管理工作,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做好整改落實,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完成,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接受審計、紀檢監察、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一旦發現截留、擠占、挪用或騙取專項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各級財政、生態環境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審批、分配、撥付、使用和管理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市縣財政、生態環境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執行。原《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浙財建〔2020〕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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