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級專項規劃管理規定

為加快建立制度健全、科學規範、運行有效的規劃體系,更好地發揮省發展規劃的戰略導向作用,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統一規劃體系更好發揮省發展規劃戰略導向作用的實施意見》精神,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省級專項規劃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8日
  • 實施時間:2020年9月8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省級專項規劃,是指除空間規劃、區域規劃以外的,以專門領域為對象編制的規劃,包括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社會民生、公共服務、安全保障、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等各種行業規劃、建設規劃、專題規劃,是全省規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省級專項規劃是指導我省特定領域發展、布局重大工程項目、配置公共資源、引導社會資本投向、促進市場提能升級、制定相關政策的重要依據,是對國家級規劃和省發展規劃在特定領域提出重點任務的細化落實,原則上限定於關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且需要政府發揮作用的市場失靈領域。
第四條 省級專項規劃分為重點專項規劃、一般專項規劃和備案專項規劃。重點專項規劃是指以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為對象編制且內容較為綜合的專項規劃;一般專項規劃是指以我省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社會民生、公共服務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專門領域為對象編制且內容相對專一的專項規劃;除重點專項規劃、一般專項規劃外的專項規劃為備案專項規劃。
第五條 省級專項規劃管理程式包括目錄製訂、組織編制、諮詢論證、銜接審查、審批發布、實施監督等環節。省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省級專項規劃的綜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目錄製訂
第六條 省級專項規劃編制應納入目錄清單管理,未列入目錄清單的規劃,原則上不得編制或批准實施。屬各部門日常工作或任務實施期限少於3年的,原則上不編制規劃。
第七條 需要編制規劃的部門原則上應於當年2月底前向省發展改革部門申報,其中非涉密規劃通過省規劃管理數位化平台申報,涉密規劃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通過線下申報。
第八條 省級專項規劃申報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規劃名稱、類型、期限、等級;
(二)規劃申報單位、審批機關;
(三)規劃編制依據;
(四)規劃主要內容;
(五)規劃編制經費預算和來源;
(六)規劃發布時間。
第九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牽頭擬訂省級專項規劃編制目錄清單,明確重點專項規劃、一般專項規劃和備案專項規劃。省級重點專項規劃目錄清單報省政府審批,一般專項規劃和備案專項規劃目錄清單由省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第十條 根據批准後的省級專項規劃編制目錄清單,省發展改革部門在省規劃管理數位化平台上反饋審定後的規劃名稱、有關要求等內容,並統一賦碼,“規劃碼”作為規劃全流程管理的標識。
第十一條 規劃賦碼後,由省生態環境部門和省水利部門分別會同省發展改革部門明確是否需要開展規劃環評或水資源論證。
第十二條 規劃編制目錄清單根據情況實行滾動編制、動態調整。法律法規、中央和省明確要求編制的規劃,應當按照第七條規定及時增補申報。
第三章 組織編制
第十三條 規劃賦碼後,規劃牽頭單位應制訂規劃編制工作方案,並立即組織開展規劃編制工作。
第十四條 規劃牽頭單位形成規劃成果後,除涉密規劃外,應通過省規劃管理數位化平台徵求省級有關部門意見,廣泛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並視情徵求國家主管部委和省內有關市縣意見。涉密規劃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通過適當途徑徵求意見。
第四章 諮詢論證
第十五條 省級專項規劃牽頭單位應組織專家諮詢論證,並形成諮詢論證意見。
第十六條 對省級專項規划進行諮詢論證時,專家人數應為單數,不少於7人,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專家應不少於60%,且專項規劃領域外的相關領域專家應不少於1/3。
第十七條 重點專項規劃由規劃牽頭單位會同省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其他專項規劃由規劃牽頭單位自行組織論證。
第十八條 對依法需要進行環評或水資源論證,以及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需要風險評估的規劃,規劃牽頭單位應按程式開展相關工作。
第五章 銜接審查
第十九條 省級重點專項規劃和一般專項規劃應報省發展改革部門進行銜接審查,必要時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聯合審查,未經銜接審查的規劃一律不得發布實施。
第二十條 非涉密規劃銜接材料應通過省規劃管理數位化平台報送,涉密規劃銜接材料按照有關保密規定線下報送。銜接材料主要包括規劃文本(含附圖、附表)、規劃編制說明(含意見徵求採納情況)、專家論證意見,按規定需要規劃環評、水資源論證或風險評估的,應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省級專項規劃的銜接審查,應以省發展規劃為依據,並加強與省級空間規劃、其他相關專項規劃之間的銜接協調。銜接的重點是主要發展目標、重點發展任務、區域空間布局、生態環境保護、重要資源開發、重大項目布局和財政資金平衡等。
第二十二條 省級專項規劃經銜接審查後,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提出銜接審查書面意見,並反饋規劃牽頭單位。
第六章 審批發布
第二十三條 規劃牽頭單位應將省級重點專項規劃和一般專項規劃報省發展改革部門審核,非涉密規劃通過省規劃管理數位化平台報送審核材料,涉密規劃按照有關保密規定線下報送,主要材料包括規劃文本(含附圖、附表)、規劃編制說明(含意見徵求採納情況)、銜接審查意見的採納情況說明。
第二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對報送的規划進行審核,必要時可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審核。
第二十五條 省級重點專項規劃由省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同意後,會同規劃牽頭單位報省政府審批,由省政府發布(法律法規、中央和省有明確要求的除外),或經省政府審批同意後,標註“經省政府同意”字樣由省發展改革部門和規劃牽頭單位聯合發布;需省政府聯合國家有關部委發布的同時報國家相關部委。省級一般專項規劃由省發展改革部門審批,並會同規劃牽頭單位聯合發布。省級備案專項規劃由規劃牽頭單位自行批准發布(法律法規、中央和省有明確要求的從其規定)。非涉密規劃應於發布一周內提交省規劃管理數位化平台備案,涉密規劃按照有關保密規定線下報省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第七章 實施監督
第二十六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內容涉密外,規劃一經批准,應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省級專項規劃發布後,規劃牽頭單位應制訂具體的年度或分期實施計畫,認真抓好規劃的組織實施,切實落實專項規劃規定的各類約束性指標和限制性、禁止性行為要求。
第二十八條 對政府履行公共職責的基礎設施、重要資源、生態環境、公共服務等領域,應當堅持以規劃帶項目、以項目排資金的原則,嚴格執行先編規劃、後批項目、再排資金。在應編制規劃的領域,對未列入規劃的政府投資項目,在規劃調整前原則上不予審批。
第二十九條 規劃牽頭單位應組織開展規劃實施年度監測分析、中期評估和總結評估。中期評估和總結評估結果向規劃審批單位報告,非省發展改革部門審批的,通過省規劃管理數位化平台抄送省發展改革部門。
第三十條 經評估或其他原因需要調整或廢止專項規劃的,由規劃牽頭單位提出調整或廢止的意見,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和發布。
第三十一條 加強規劃實施的社會監督,建立違法違規案件舉報制度,增強全民參與意識和監督意識。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專項規劃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浙政辦發〔2006〕125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浙江省省級專項規劃管理規定》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9月8日

政策解讀

一、修訂背景
為加強省級專項規劃綜合管理,提高規劃編制和實施的科學化、規範化水平,對《浙江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專項規劃管理暫行規定》(浙政辦發〔2006〕125號)進行了修訂。修訂主要基於以下三方面考慮:一是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關於統一規劃體系最新精神的需要。特別是去年省委、省政府出台了《關於統一規劃體系更好發揮省發展規劃戰略導向作用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為貫徹落實《實施意見》的相關新規定,需要修改原來的檔案。二是落實“最多跑一次”理念、精簡最佳化規劃管理流程的需要。根據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進政府數位化轉型的要求,省政府建立了全省規劃管理數位化平台,相應地對規劃管理的流程作了最佳化調整,需要通過修訂程式加以明確。三是適應規劃管理新形勢新要求的需要。《浙江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專項規劃管理暫行規定》於2006年印發,由於時間較為久遠,檔案內容已經不能滿足規劃管理的實際要求,還有一些規定實際上已無法執行,如原檔案中規定的省規劃辦協調審議的內容,因省規劃辦的撤銷已無法執行,需要進行調整完善。
二、修訂主要內容
一是按照中共中央《關於統一規劃體系更好發揮國家發展規劃戰略導向作用的意見》和省委省政府《實施意見》規定,規劃明確劃分為發展規劃、空間規劃、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四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僅修飾發展規劃。因此將《浙江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專項規劃管理暫行規定》檔案名稱改為《浙江省省級專項規劃管理規定》,裡面的名稱也相應進行修改。
二是按照《實施意見》流程規定,將原“規劃立項、銜接審核、諮詢論證、審批發布、實施監督”修訂為“目錄製訂、組織編制、諮詢論證、銜接審查、審批發布、實施監督”。
三是強化全省規劃管理數位化平台的套用,目錄製訂、徵求意見、銜接、審批報送等環節均要求通過平台操作。
四是根據《實施意見》規定,增加了各類規劃編制均須納入目錄清單管理的內容;
五是刪除省規劃辦的相關內容和流程,並對規劃銜接審查的有關要求作了規定;
六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增加了規劃環評和水資源論證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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