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綜合整治全過程管理辦法

《浙江省土地綜合整治全過程管理辦法》是為了進一步規範有序開展土地綜合整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嚴守底線規範開展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試點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與生態修復工程的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浙江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29日,浙江省自然資源廳印發《浙江省土地綜合整治全過程管理辦法》,自2024年2月3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土地綜合整治全過程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3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浙江省土地綜合整治全過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浙自然資規〔2023〕21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級有關單位:
《浙江省土地綜合整治全過程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2023年12月29日

內容全文

為進一步規範有序開展土地綜合整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嚴守底線規範開展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試點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與生態修復工程的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要求
(一)基本定義。本辦法所稱土地綜合整治,是指以科學合理規劃為前提,以鄉鎮或部分行政村為基本實施單元,通過“全域規劃、整體設計、綜合治理”方式,統籌開展“山水林田湖草”全要素治理,整體推進農用地整治、村莊整治、低效工業用地和城鎮低效用地整治、生態環境最佳化提升,促進城鄉空間形態、產業發展、生態和人居環境、基礎設施、鄉風文明、鄉村治理系統性重塑的空間治理活動。
(二)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經省政府批准的土地綜合整治項目,以及列入自然資源部試點的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項目。
(三)階段劃分。土地綜合整治包括前期謀劃、方案審批、項目實施、竣工驗收和後期管護等五個階段;從方案審批通過至整體驗收為實施期,一般為3-5年;整體驗收交付後為管護期,根據項目管理規範或實際情況通過簽訂管護協定、契約約定等方式落實管護期限和責任,其中土地整治類項目不少於3年。
(四)各級責任分工。實行省、市、縣、鄉(鎮)分級管理負責制,省級成立省土地綜合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自然資源廳,各級相應建立工作協調機制。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管理和監督全省土地綜合整治工作,牽頭制定相關政策措施、管理辦法和考核辦法等,下達全省土地綜合整治年度目標任務,組織實施方案省級聯合審查,負責年度績效評價和綜合評定等。
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督促、指導和監管所轄市域範圍內的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分解落實市級土地綜合整治年度目標任務,組織審查項目計畫,負責實施方案市級審核、年度績效評價市級覆核、年度階段性驗收市級覆核和項目整體驗收等。
縣級人民政府是土地綜合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編制縣級土地綜合整治年度計畫、項目計畫、實施方案並上報市級,負責年度階段性驗收、整體驗收的縣級初驗,對發現的問題限期整改,開展年度績效評價縣級自評、督促落實後期管護等,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的具體實施,做好政策處理等前期工作,按照經省政府批准的實施方案,統籌推進各類子項目進度,按要求落實後期管護責任等。
(五)有關部門職責。 各有關部門按照“渠道不亂、各負其責、集中投入、形成合力”的原則,共同參與土地綜合整治工作,推進土地整治共同富裕基本單元建設。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土地綜合整治日常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市場化推進政策,負責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審核、實施指導、新增耕地數量認定、永久基本農田布局調整方案編制和審核、推進存量建設用地盤活、辦理搬遷農房不動產權證書註銷、實施山水林田湖草生態保護修復、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海洋生態保護修復;發展改革部門負責項目區投資項目審批(核准、備案)工作;經信部門牽頭負責項目區低效工業企業整治、工業企業畝均效益提升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項目財政資金的統籌安排和使用監督工作;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做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配合做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嚴格管控,配合推進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工作;建設部門負責城鄉風貌整治提升、城市有機更新、未來社區建設、美麗城鎮建設、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及歷史建築保護工作;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公路、水運、民用機場等交通基礎項目建設工作;水利部門負責水土保持、水系整治、灌溉建設的實施指導、監督等工作;農業農村部門負責高標準農田建設和認定、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和美鄉村建設、農村閒置宅基地和閒置農房盤活等工作,指導耕地後期種植,進行未利用地等耕地後備資源污染狀況調查;文化和旅遊部門負責鄉村文化、旅遊事業發展工作;林業部門負責林地保護管理工作,實施林業生態保護修復和國土綠化、生物多樣性保護、古樹名木保護等工作;文物保護部門負責指導項目區涉及考古挖掘、文物保護等工作。
二、前期謀劃階段
(一)開展潛力調查。根據各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深入分析當地土地綜合整治的需求;以國土“三調”成果和最新經確認的國土變更調查數據、國土空間規劃“雙評價”和最新土壤調查成果為依據,結合相關統計數據,對區域內的自然條件、資源稟賦、土地利用狀況、經濟社會狀況、生態環境狀況等情況深入開展調查,釐清資源現狀本底、布局最佳化需求、存在問題及工作基礎,進行潛力評估,綜合判斷開展土地綜合整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立土地綜合整治儲備庫。
(二)確定項目選址。項目區應選擇發展需求明確、規劃實施統籌性強、整治需求強、民眾意願高的區域,符合以下條件的優先選擇:
1. 國土空間規劃實施重點區域,如和美鄉村、未來社區、城鄉風貌樣板區等共同富裕現代化基本單元;
2. 空間布局最佳化、耕地連片整治、資源盤活和生態修復提升潛力大,產業發展需求大的區域;
3. 資源稟賦好,各類子項目集成度高,具備成片推進條件的區域;
4. 鄉村產業、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項目所在區域,且資金籌措保障到位。
(三)做好規劃銜接。各地應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明確的發展定位、指標分配、剛性管控要求以及各類規劃建設任務,按需編制土地綜合整治專項規劃。在市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中,提出土地綜合整治的目標、主要方向和重點區域;在縣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中,落實土地綜合整治的目標和主要方向,明確空間安排,提出整治項目並落實到空間分區;在鄉鎮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中,落實縣級規劃提出的整治目標、空間安排和項目安排,有條件的,細化用途分區,可以落實到區塊、圖斑地塊;在詳細規劃中,明確土地綜合整治所涉地塊用途,提出對應區塊和地塊的具體規劃技術指標,直接指導整治實施方案、工程設計方案的編制。
(四)確定整治目標。以高質量落實國土空間規劃、助力鄉村振興、新型城鎮化及城鄉融合發展戰略實施,促進共同富裕示範區建設為要求,確定土地綜合整治總體目標。結合項目區實際,提出最佳化生產、生活、生態空間格局,促進耕地保護和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推動低效工業整治和城鄉有機更新,保障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改善生態和人居環境等方面的具體整治目標。
三、方案審批階段
(一)編制和申報項目計畫。省自然資源廳每年依據全省國土空間規劃和全省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專項規劃等相關專項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綜合各設區市上報的年度計畫,統籌下達全省土地綜合整治年度目標任務。
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每年依據全市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省級下達的土地綜合整治年度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市級土地綜合整治年度目標任務。
縣級人民政府每年依據縣級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市級分解的土地綜合整治年度目標任務等,確定縣級土地綜合整治年度計畫,結合土地綜合整治儲備庫編制項目計畫。
市級領導小組批准項目計畫後,將批准檔案、項目計畫及情況匯總表等相關材料報省領導小組。
(二)編制和申報實施方案。縣級項目計畫經市級批准並報省後,縣級人民政府按照浙江省土地綜合整治實施方案編制要求,規範編制實施方案,組織縣級相關部門初審論證並取得一致性意見後,通過省域空間數位化治理平台的土地綜合整治場景(以下簡稱“土地綜合整治場景”),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市級相關部門論證審核並取得一致性意見後,將實施方案、縣級有關部門意見、市級審核意見等材料,通過土地綜合整治場景報省自然資源廳。
實施方案應統籌安排“百千萬”永久基本農田集中連片整治、高標準農田建設、村莊整治、低效工業用地整治、城鎮低效用地整治再開發、廢棄礦山生態修復、美麗田園、未來鄉村、美麗河湖等各類子項目,並明確各子項目的空間布局、建設內容,建設時序、實施主體、投資總額、資金來源、主管部門等。
實施方案應內容完整,表述準確,圖數一致,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按照規劃確定的用途分區分類安排整治子項目,並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方案應公示並取得整治區域所涉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意。
2. 整治後耕地數量質量有提升,集中連片度有提高、零星分散圖斑有減少,新增耕地可以長期穩定利用。
3. 涉及永久基本農田調整的,按照自然資源部、省人民政府等有關檔案要求,按程式穩妥有序實施。
4. 涉及耕地流出的,在項目區內落實耕地“進出平衡”。
5. 方案中所涉規劃新增建設用地不得增加,城鎮開發邊界擴展倍數不得增加,同時充分考慮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農村建設用地總量原則上不再增加,閒置宅基地和閒置農房盤活利用,應優先用於保障農民居住需求。
6. 涉及農民補償安置的,要充分尊重農戶意見,積極探索多渠道的安置方式,嚴格限制安置周期並按有關規定落實相應補償,按補償安置協定的約定安置到位。農村安置回遷任務必須納入“陽光征遷”場景實行全過程監管。
7. 不突破生態保護紅線管理要求,符合零散林地調整規定,生態空間布局更加最佳化,對歷史文脈有效保護,涉及古樹名木的,制定古樹名木保護方案並經專家論證。
8. 明確各子項目資金落實途徑,資金投入和產出平衡。
9. 科學布置農田灌排設施,水土保持方案經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納入實施方案水土保持專節,涉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的,應開展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不可避讓論證。涉及水域空間調整的,確保水域面積不減少、功能不減退。
(三)同步編制相關方案。各地應根據實際,同步編制永久基本農田、零散林地、權屬等相關調整方案,與實施方案同步報批,不涉及的,應在實施方案中明確。
1. 涉及永久基本農田布局調整的,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牽頭編制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實施方案,明確永久基本農田調整的布局、規模、時序安排,並根據經批覆的實施方案,組織實施“百千萬”永久基本農田集中連片整治、耕地功能恢復、建設用地復墾等子項目。城鎮開發邊界範圍內的耕地,以“開天窗”方式劃為永久基本農田的,原則上予以保留,確需調整的,城鎮開發邊界擴展倍數不得增加。
2. 涉及零散林地調整的,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縣級林業部門編制林地補充和森林植被恢復計畫或實施方案,並隨項目計畫、實施方案同步上報,經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林業部門審查後上報省林業局審核確認。嚴禁將未批准調整的林地墾造為耕地。
3. 涉及權屬調整的,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土地權屬調整方案,說明調整的土地權屬類型、調整規模、位置、具體地塊及相關權利人等,分析權屬調整的可行性,經公告無異議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因整治活動可能造成土地承包權四至不清,難以明確界定的,在充分保障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前提下,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指導村集體經濟組織綜合確定。
(四)實施方案審批。省自然資源廳組織省級相關部門,對市、縣級上報的實施方案進行聯合審查,審查通過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實施方案批准後,應及時在土地綜合整治場景中入庫。經批准和入庫的實施方案,是土地綜合整治實施、驗收、監管、考核的依據。
四、項目實施階段
(一)嚴格項目實施。縣級人民政府按照經批准的實施方案,統一組織整治主體具體實施,按期完工,達到整治目標。各類子項目應按照實施方案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履行完整的審批、核准以及招投標等相關手續,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做好實施監督和驗收工作,並及時辦理搬遷農房不動產權證書註銷手續。對屬於同一行業主管部門且具備統一施工條件的,可對相關子項目合併立項,進行統一招投標,並按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 涉及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以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的,應納入年度耕地“進出平衡”總體方案並確保落實年度進出平衡;
2. 涉及永久基本農田布局調整的,按照“總體穩定、最佳化微調”和先補後調的原則,在數量有增加、質量有提升、生態有改善、布局更最佳化的前提下,穩妥有序實施;
3. 涉及建設用地的,應依法依規辦理用地審批手續,農房集中安置區域的內部道路、公建配套等設施應整體辦理農用地轉用或徵用手續,辦理供地手續後方可進行實質性施工建設;
4. 涉及土地權屬調整的,應當在徵得土地權利人和承租人同意基礎上,編制土地權屬調整方案,經公告無異議後,依法報批;
5. 涉及搬遷安置的,應先與搬遷農民簽訂補償安置協定並補償到位;
6. 涉及古樹名木的,應嚴格執行古樹名木保護方案,不得擅自採伐;
7. 涉及文物保護的,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
8. 水土保持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農田灌排工程與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同時建設、同時推進、同時管理。
(二)規範實施方案調整。因政策、資金和農民意願等發生變化而造成部分子項目難以按批准的實施方案完成的,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調整方案進行論證後,按以下情形處理:
涉及實施範圍調整、實施期限延長和項目撤銷的,調整方案(撤銷申請)經市級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同意,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
涉及其他調整的,報市級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同意。
實施方案調整應按照“整治方向不偏移,整體目標不降低、底線思維不突破”的要求進行,項目實施期限延長、撤銷等調整情況納入土地綜合整治績效評價考核。
經批准同意後的調整方案,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土地綜合整治場景中完成調整入庫,作為整體驗收的依據。
(三)強化過程監管。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實施項目化、清單化、責任化管理,將土地綜合整治各項指標任務分解落實,督促實施主體落實全方位監管責任,加強施工現場管理。
省自然資源廳利用無人機航拍、定期遙感影像套合分析、實時照片分析等監測手段,結合土地綜合整治套用場景,對市級、縣級實施進度開展動態監測和綜合評價。發現疑似問題的,縣級人民政府需30日內調查核實並反饋有關情況。
出現以下情況的應立即暫停實施並限期整改到位,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確屬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及時處置:
1. 未按實施方案建設,搞大拆大建,強迫農民上樓,未落實農村回遷安置方案,損害農民和村集體利益的,出現重大信訪輿情的;
2. 永久基本農田調整驗收方案在完成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資料庫更新前,在調出的永久基本農田上建設的;
3. 未實現耕地年度內“進出平衡”要求的,未及時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的;
4. 突破生態保護紅線管理要求,存在砍樹挖山填湖、違法占用地林地、濕地等生態用地,存在破壞古樹名木及其生長環境、以整治名義擅自毀林開墾、不符合零散林地調整規定等情況的;
5. 未落實水土保持措施,存在表土保護不到位、排水系統不完善、裸露面未防護到位、土石方亂堆亂棄等情況的;
6. 破壞鄉村風貌和歷史文化文脈,在需要重點保護的傳統村落搞不符合規定拆建活動的;
7. 違法用地情況嚴重且未及時處理到位的。
五、竣工驗收階段
(一)嚴把驗收程式和質量標準。嚴格按照浙江省土地綜合整治驗收和綜合評定要求,按子項目驗收、年度階段性驗收和整體驗收的流程,有序開展縣級初驗、市級整體驗收、省級綜合評定。
(二)開展子項目驗收。子項目竣工後,應按照“誰立項、誰驗收”的原則,由項目組織實施主體申請,項目主管部門按照相應驗收辦法確定的標準、程式和內容開展驗收工作,並出具驗收檔案或證明材料。
土地整治項目竣工後,新增耕地必須必須開展耕地質量等級評定,實測新增耕地面積和永久基本農田面積,不得僅靠“圖上作業”或以係數測算,並通過日常變更機制報部核查,核查通過後方可按規定開展項目驗收和入庫工作,確保新增耕地“地、數、圖”一致。涉及現狀地類或種植屬性調整的,應及時納入日常變更或年度國土變更調查。
(三)開展年度階段性驗收。每年年末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嚴格對照實施方案確定的年度目標任務,開展階段驗收的初驗工作,形成初驗報告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覆核。市級覆核通過後形成驗收意見報省自然資源廳。年度未完成“進出平衡”和補劃永久基本農田任務、未達到質量要求的,不得通過階段性驗收。階段性驗收未通過的,應及時整改,整改到位後才能開展下一階段工作。
(四)開展整體驗收。實施方案中確定的子項目全部經最終驗收機關驗收通過,永久基本農田布局調整方案實施完成並通過市級驗收、省級覆核(不涉及永久基本農田調整的除外),完成搬遷農房不動產權證書註銷手續,縣級人民政府可組織相關部門開展縣級初驗。縣級初驗通過後,由縣級自然主管部門向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整體驗收申請,並上報初驗意見和驗收材料。
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縣級申請和驗收材料,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整體驗收,並出具市級驗收意見。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嚴格把關,不得通過隨意調整實施方案、大幅調低實施目標的方式降低驗收標準。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整體驗收不得通過:
1. 沒有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民眾意見,或農民滿意度調查不達標的,沒有充分落實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益的;
2. 永久基本農田調整方案實施結果未通過省級覆核的,耕地數量沒有增加,質量和生態沒有得到顯著改善的;
3. 擅自違規調整城鎮開發邊界,增加城鎮開發邊界擴展倍數的;
4. 未經合法批准建設用地總規模增加的;
5. 主要整治目標低於原批准實施方案50%的;
6. 沒有落實後期管護主體,耕地保護、種植利用得不到保證,存在撂荒隱患的;
7. 建新區存在未批先建等違法用地行為的。
縣級人民政府應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多不超過一年,整改到位後重新驗收。逾期兩年以上未驗收或經整改後仍無法達到驗收要求的,應予以撤銷,所在鄉鎮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開展土地綜合整治。
(五)做好歸檔管理。子項目驗收通過後,應按所涉行業要求,及時在部、省相關監管系統中入庫。永久基本農田布局調整結果需經省自然資源廳覆核並在全國永久基本農田監測監管系統完成入庫,及時更新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數據後,方可作為用地審批依據。整治後權屬有調整的,縣級自然資源部門應引導權利人及時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整體驗收後應及時在土地綜合整治場景中入庫,國家級試點項目還應在自然資源部全域土地綜合整治信息系統完成入庫。
六、後期管護階段
(一)落實用途管制要求。以實施入庫後的最新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數據地類為基礎,嚴格各地類用途管制,規範各地類間用途轉換和結構調整。
(二)嚴格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管護。嚴格耕地用途管制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分級落實耕地保護目標黨政同責。補充耕地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指標使用完畢且達到三年管護期的項目,納入一般耕地管理。因建設需要,確需占用耕地的,應嚴格落實項目區內耕地“雙平衡”,對於符合占用補劃永久基本農田的,應落實“先補後占”。補劃的永久基本農田要防止出現“非農化”、“非糧化”現象。永久基本農田調整完成後,要及時向社會公告,加強後期管護和政策宣傳,接受社會監督。
(三)落實種植要求。項目區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應按實施後地類管制規則,督促落實種植要求。永久基本農田重點用於糧食生產,新增耕地管護期限內,每年至少種植一期糧食作物;新增水田每年至少種植一季水稻等水生作物,冬季可種植應季農作物或紫雲英、苜蓿等綠肥。
七、資金保障
(一)加大資金統籌力度。縣級人民政府應統籌整合項目區內的各類資金,編制資金籌措和平衡方案。落實資金整合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涉農資金統籌整合機制,加強土地出讓收入用於農業農村資金的統籌使用,提升資金使用效益。
(二)加強金融支持。以市場化方式用好金融工具,創新投融資體制機制。鼓勵開發性、政策性金融機構在業務範圍內為土地綜合整治提供中長期信貸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項目申報地方政府債券。
(三)推行市場化運作機制。各地可按照“誰整治、誰受益”原則,通過生態補償、運營管護、配套產業用地等方式,引進社會資本參與,推行市場化運作的新模式。
八、獎懲激勵
(一)開展年度績效評價。縣級人民政府每年年末,以年度工程產出、效益和民眾滿意度等為指標為重點,對本年度土地綜合整治工作推進情況進行年度績效評價,年度績效評價成果經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自然資源廳。涉及項目撤銷的縣(市、區),當年年度績效評價不得評為優秀。績效評價結果納入省政府督查激勵、鄉村振興、共同富裕示範區等考核。
(二)開展年度精品工程評定。省自然資源廳對各市推薦的上一年度整體驗收的優秀工程進行綜合評定,對得分排名前20%的組織開展覆核,覆核通過的評為省級精品工程,按檔給予資金補助。實施方案調整後的主要整治目標與原批准的實施目標降低超過20%的,不得評為省級精品工程。
(三)督查激勵。土地綜合整治列入省政府督查激勵,對推進土地綜合整治工作取得明顯成效的縣(市、區),給予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獎勵。
本辦法自2024年2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內容解讀

一、起草背景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嚴格保護耕地和深化新時代“千萬工程”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自然資源部王廣華部長2023年3月在浙江調研時要求形成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全過程管理有關制度規則的指示精神,省自然資源廳黨組結合主題教育,將建立完善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全過程管理的制度規則作為“十大攻堅”任務之一,並組織全系統開展“大走訪大調研大服務大解題”活動。廳主要領導親自掛帥,分管領導具體牽頭,率領5個小組赴全省11個設區市,採取多種方式沉到基層調查研究,系統總結多年來全省土地綜合整治工作,特別是全面了解首批33個跨鄉鎮試點項目存在的困難和問題,起草完成了《關於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全過程嚴格管理的調研報告》。在此基礎上,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土地綜合整治全過程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主要依據
(一)《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嚴守底線規範開展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試點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3〕15號);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與生態修復工程的意見》(浙政辦發〔2018〕80號)。
三、主要內容解讀
《管理辦法》分為分為總體要求、前期謀劃階段、方案審批階段、項目實施階段、竣工驗收階段、後期管護階段、資金保障和獎懲激勵八個部分,全面建立起多目標可集成、過程可溯源、底線可管控、責任可追究的“四位一體”全過程管理機制。強化全過程管控,確保整治目標不走樣、整治流程全透明、整治成效可評價。主要內容是:
第一部分是總體要求。第1點土地綜合整治的基本定義;第2點《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第3點土地綜合整治全過程的5個階段和實施周期;第4點省、市、縣、鄉鎮各級責任分工;第5點各有關部門責任分工。
第二部分是前期謀劃階段。第1點開展潛力調查的依據和要求;第2點項目選址的要求和優先導向;第3點規劃銜接的要求和傳控方式;第4點整治目標的要求。
第三部分是方案審批審批。第1點項目計畫編報,程式為省下達年度目標,市分解落實,縣具體編制;第2條點實施方案編報,程式為縣組織編制和縣級論證後報市,市組織市級審核和論證後報省,實施方案要統籌安排各類子項目的布局、建設內容、時序、投資情況等;第3點相關方案編制,明確涉及永久基本農田、零散林地、權屬調整,應編制相應方案,同步報批;第4點實施方案審批,程式為省級組織聯合審查並報省人民政府申請批准,批准後及時入庫。
第四部分是項目實施階段。第1點嚴格項目實施,明確了子項目審批和招投標要求,並對幾類情況重點強調(耕地流出、使用建設用地、權屬調整、搬遷安置、水土保持);第2點條實施方案調整,明確了調整的要求和流程;第3點過程監管,明確了市、縣為項目管理主體,省級對實施進度進行動態監測和綜合評價,強調了實施負面清單,必須暫停實施並整改到位。
第五章是竣工驗收階段。第1點驗收程式和質量標準,為驗收階段的總體要求,明確了按子項目驗收、年度階段驗收和整體驗收的流程,有序開展縣級初驗、市級整體驗收、省級綜合評定;第2點子項目驗收,由項目實施主體申請,項目主管部門驗收;第3點年度階段性驗收,按照實施方案確定的年度目標任務開展,且必須落實年度耕地“雙平衡”和永久基本農田補劃達到要求,由縣級開展,市級覆核,未通過的及時整改,整改到位後才能開展下一階段工作;第4點整體驗收,由縣級初驗、市級驗收、省級覆核並備案,並明確了不得通過整體驗收的情況,縣級應在一年內整改到位後重新驗收,逾期兩年以上或整改後仍無法驗收的,按撤銷處理。第5點歸檔管理,各類子項目應及時備案,永農調整結果及時在部系統入庫並更新“一張圖”,整體驗收後及時在場景中入庫。
第六部分後期管護階段。第1點用途管制要求,明確了嚴格各地類用途管制,規範各地類間用途轉換和結構調整;第2點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管護,明確管護期限,進一步強調耕地“雙平衡”和永農”先補後占”;第3點種植要求,明確種植要求,永久基本農田重點用於糧食生產。
第七部分是資金保障。第1點資金籌措,要求統籌各類資金來源,編制資金籌措和平衡方案,提升資金使用效率;第2點金融支持,以市場化方式用好金融工具,鼓勵開發性、政策性金融機構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項目申報地方政府債券;第3點市場化運作機制,按照“誰整治、誰收益”的原則,引進社會資本參與。
第八部分是獎懲激勵。第1點績效評價,明確績效評價的流程,要求和結果運用;第2點精品工程評定,每年評選省級精品工程,按檔次給予資金補助;第3點督察激勵,土地綜合整治列入省政府督察激勵。
四、實施期限
有效期五年,於2024年2月3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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