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國土空間專項規劃管理辦法

《浙江省國土空間專項規劃管理辦法》是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國土空間專項規劃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國土空間專項規劃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浙江省國土空間專項規劃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4月25日

檔案全文

浙江省國土空間專項規劃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建設並監督實施的意見》,強化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以下簡稱總體規劃)對國土空間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的指導約束作用,規範全省專項規劃管理,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要求
(一)本辦法所指的專項規劃是在總體規劃指導約束下,針對特定區域(流域)、特定領域,聚焦空間開發強度管控和重要控制線落地,對國土空間保護、修復、開發、利用作出專門安排的相關專項規劃,涵蓋省市縣三級,包括區域(流域)管理,交通、水利、能源、市政園林基礎設施建設,社會民生及公共服務,安全保障,歷史文化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保護修復和利用,產業布局,城鎮更新等領域。非空間性專項規劃不在本辦法管理範圍。
(二)各級各類專項規劃編制應建立評估機制,實行目錄清單管理。縣級以上政府或規劃議事協調機構負責本級專項規劃目錄清單的制定和動態調整,通過設立專家委員會、建立規劃協同機制等方式,研究解決專項規劃統籌協調和各類項目的國土空間適配等問題。縣級以上政府或總體規劃明確編制的專項規劃,應納入本級專項規劃目錄清單管理。空間利用屬性類似、關聯性較強的市政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專項規劃可合併編制。
(三)專項規劃通過省域空間治理數位化平台(以下簡稱空間治理平台)實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包含目錄清單管理與公布、編制修改、審查批准、實施監督等全過程。各階段信息必須在空間治理平台如實記錄,相關文檔、圖表等材料通過空間治理平台流轉與留檔,具體由專項規劃編制牽頭部門會同自然資源、數據管理部門辦理。涉密專項規劃按照保密規定管理。
二、組織編制
(一)專項規劃由所在行政區行業主管部門或上一級行業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編制。海岸帶、自然保護地等專項規劃由自然資源部門牽頭組織編制;涉及國土空間保護、修復、開發、利用特定領域的專項規劃,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編制。
(二)專項規劃編制牽頭部門按照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和行業有關規定,會同相關單位開展專項規劃編制。堅持安全優先、保護優先、民生優先、效率優先,加強各類規劃銜接,遵循發展規劃規定,落實本級總體規劃約束性指標和空間管控要求,強化對下級總體規劃的業務指導,明確下級同類專項規劃具體任務。
(三)專項規劃編制牽頭部門應充分運用空間治理平台,強化“多規合一”,開展專項規劃方案編制、一致性分析、意見建議徵求等工作,提高專項規劃的協調性和可操作性。
(四)納入目錄清單的專項規劃編制工作啟動前,編制牽頭部門應通過空間治理平台填報編制基本信息,提交立項依據等材料。
(五)專項規劃編制牽頭部門綜合運用空間治理平台的底圖、底數、底線等矢量空間基礎數據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提供的數據,組織開展專項規劃方案編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其提供的基礎數據進行更新維護與銜接。底圖包括遙感影像、行政區劃、地理空間框架等數據,底數包括土地利用現狀、人口等基礎調查數據,底線包括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以及其他重要控制線。空間基礎數據必須符合我省總體規劃分區分類和空間治理平台數據歸集治理規範,統一採用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和1985國家高程基準。涉密數據按照保密規定使用和管理。
(六)專項規劃主要內容包括規劃目標、空間布局、約束性指標和空間管控要求、近期實施項目信息等,並根據實際需要補充其他內容。規劃目標要結合總體規劃、上級專項規劃要求和行業發展需求,提出總體目標與實施戰略,細化明確分階段目標;空間布局要符合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重要控制線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明確專項規劃總體空間格局,細化本區域(流域)、領域的重大項目布局,科學合理統籌配置資源要素,提供明確的空間配置方案;約束性指標和空間管控要求要明確戰略管控、資源安全、要素保障、空間管制等要求,以及專項規劃項目用地範圍內的空間要求,提出本區域(流域)、領域的有關規劃控制性指標;近期實施項目要加強主管部門之間信息共享,統籌協調項目空間布局,科學安排項目建設規模、時序等內容,納入空間治理平台管理,作為後續項目用地用海審批的重要依據。
(七)專項規劃應落實國家和省重大戰略,按照國家、省、市、縣級項目的優先序,綜合考慮項目需求和實際供給能力,科學合理進行空間要素適配。堅持國土空間的唯一性,妥善解決各類空間矛盾衝突,以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的重大項目為前提,兼顧各類項目設施的空間均衡性和具體落地需求。
(八)專項規劃的規劃期限應與本級總體規劃的期限相銜接,近期規劃的期限應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期限相適應。
(九)專項規劃編制牽頭部門應採取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充分徵求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與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會商,並對專項規劃草案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30日。涉密專項規劃按照保密規定進行意見徵求工作。
三、審查批准
(一)專項規劃編制牽頭部門通過空間治理平台向本級自然資源部門提出審查核對申請,申請材料包括書面申請檔案、專項規劃成果文本、專項規劃成果矢量資料庫(含專項規劃布局圖、近期實施項目信息等要素)、專家論證意見及意見採納情況說明等。
(二)本級自然資源部門通過空間治理平台開展規劃一致性分析審查核對,重點審查專項規劃與總體規劃確定的重要控制線、約束性指標和空間管控要求等內容的一致性,並出具審查核對意見。未經規劃一致性分析審查核對或核對未通過的專項規劃,不得報批或發布。
(三)省市縣專項規劃一般報本級政府審批,跨區域(流域)專項規劃報上一級政府審批。專項規劃編制牽頭部門應將審查核對意見與專項規劃成果一同報批。
(四)對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等專項論證的專項規劃,編制牽頭部門必須按程式開展相關工作。
(五)專項規劃批准後,編制牽頭部門應在30日內將專項規劃成果納入空間治理平台管理。規劃成果主要包括專項規劃批覆檔案及文本、專項規劃成果矢量資料庫及配圖檔案、近期實施項目信息等。
(六)專項規劃批准後應及時公布,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不得公開的情形從其規定。
四、實施監督
(一)各級政府和專項規劃編制牽頭部門按照誰牽頭編制、誰負責實施和誰組織審批、誰負責監管的原則,開展專項規劃實施和監管工作。對違法違規行為,一經查實,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專項規划行業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部門依託空間治理平台,加強對專項規劃實施情況、約束性指標和空間管控要求執行情況的動態監測評估預警,具備條件的可在空間治理平台構建相關數位化套用場景。
(二)對依法批准的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主要情形包括國家戰略實施、重大政策調整、國家和省重大項目建設調整,行政區劃調整,總體規劃或上位專項規劃發生重大變更,行業標準變化嚴重影響設施配置規模和空間布局,其他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情形等。修改專項規劃必須先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會同本級自然資源部門充分論證必要性和可行性,再按程式報本級政府審批。經審批同意修改的專項規劃,由專項規劃編制牽頭部門在空間治理平台同步更新。
本辦法自2023年5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各市縣可依照本辦法,另行制訂地方專項規劃管理實施細則。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