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規範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是為嚴格規範我省臨時用地管理,切實加強土地要素服務保障,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節約集約用地制度,根據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自然資源部關於規範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1〕2號)、《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89號)、《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加強臨時用地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3〕1280號)等規定,結合浙江省實際,制定的通知。

2023年12月13日,浙江省自然資源廳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
  • 發布單位: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2023年12月13日,浙江省自然資源廳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

內容全文

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廳機關各處(室、局)、各直屬事業單位:
為嚴格規範我省臨時用地管理,切實加強土地要素服務保障,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節約集約用地制度,根據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自然資源部關於規範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1〕2號)、《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89號)、《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加強臨時用地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3〕1280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省臨時用地管理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臨時用地管理制度是《土地管理法》規定的重要制度之一。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實加強臨時用地管理,嚴格遵循節約集約、保護耕地、依法申請、合理使用、落實復墾的原則,進一步規範臨時用地審批流程和監管職責,強化臨時用地規劃利用、耕地智保、違法查處、復墾監管等協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構建臨時用地“全生命周期”監管體系。
二、嚴格使用範圍
臨時用地是指因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臨時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構)築物,使用後可恢復的土地(通過復墾可恢復原地類或者達到可供利用狀態)。與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無關的用地,使用後無法恢復到原地類或者復墾達不到可供利用狀態的用地,不得批准使用臨時用地。臨時用地的範圍包括:
(一)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建設的直接服務於施工人員的臨時辦公和生活用房,包括臨時辦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務於工程施工的項目自用輔助工程,包括農用地表土剝離堆放場、材料堆場、制梁場、拌合站、鋼筋加工廠、施工便道、運輸便道、地上線路架設、地下管線敷設作業,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的取土場、棄土(渣)場等使用的土地。
(二)礦產資源勘查、工程地質勘查、水文地質勘查等,在勘查期間臨時生活用房、臨時工棚、勘查作業及其輔助工程、施工便道、運輸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氣、地熱、礦泉水資源勘查中鑽井井場、配套管線、電力設施、進場道路等鑽井及配套設施使用的土地。
(三)考古、文物保護等臨時性文物保護設施、工地安全設施、後勤設施使用的土地。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臨時使用的土地。
三、嚴格選址要求
臨時用地選址應堅持節約集約、科學合理,優先使用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儘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儘量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
1.臨時用地地類認定應以最新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成果現狀地類為準,無需往前追溯地類。
2.制梁場、拌合站等難以恢復原種植條件的不得以臨時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直接服務於鐵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場、拌合站,需臨時使用土地的,按照《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89號)有關規定執行。
3.使用后土地復墾難度較大的臨時用地,要嚴格控制占用耕地,臨時用地確需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必須能夠恢復原種植條件,並符合《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1號)中申請條件、土壤剝離、復墾驗收等有關規定。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的有限人為活動和國家重大項目占用生態保護紅線涉及臨時用地的,參照臨時占用永久基本農田規定辦理,嚴格落實恢復責任。
四、規範使用期限和規模
(一)使用期限。臨時用地的使用期限從批准之日起算,一般不超過兩年。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施工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四年。
對於占用耕地以外地類的臨時用地,在規定的使用期限內,不改變用途和範圍的前提下,經臨時用地原審批機關批准,可以確定給其他建設項目作為臨時用地使用,但必須明確土地復墾義務人,確保土地復墾義務履行到位。
(二)規模要求。根據臨時使用用途的功能特點、建設內容等實際需求,參照現行各類用地標準、行業專業技術設計、建設規範等,結合主體建設項目的地形地質、工程條件等因素合理確定臨時用地規模。除省級以上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礎設施外,一般建設項目使用的臨時用地規模原則上不超過主體項目批准面積的30%,且單塊臨時用地規模原則上不超過50畝;確需超出的,應開展節地論證。建(構)築物結構原則上不得超過2層。
五、規範申請要求和審批流程
(一)申請主體。臨時用地申請人應為項目建設依據檔案明確的項目業主。鐵路、高速公路等線性工程項目可由項目業主書面委託施工單位承擔臨時用地申請的具體工作,臨時用地申請主體不變。
(二)審批主體。臨時用地審批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由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不得下放臨時用地審批權或者委託相關部門行使審批權。
(三)申請與審批流程。
1.用地意向與空間適配。臨時用地申請人申請臨時用地前,要向所在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用地意向,擬選址範圍內占用耕地、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的,應提供占用必要性的文字說明。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託省域空間治理平台就項目是否符合選址要求開展空間適配工作,充分研判耕地保護、城鎮布局、土地利用及各類空間制約因素,嚴格把關,提出臨時用地選址意見。
2.臨時用地申請。需要使用臨時用地的,申請人應當向臨時用地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臨時用地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資料。
(2)臨時使用土地契約及土地權屬資料。臨時使用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的,由申請人與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單位簽訂;臨時使用已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的,由申請人與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簽訂。臨時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申請人與土地所屬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簽訂;涉及承包土地的,應先徵得承包權人書面同意。臨時使用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全額繳納同級國庫。
(3)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提供審批(或核准、備案)檔案,其他建設項目,提供建設用地批覆檔案,用於礦產資源勘查的,提供探礦權許可證(或勘查項目任務書、勘查委託契約)。
(4)臨時使用農用地的,提供土地復墾協定和土地復墾方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的,還應出具不可避讓論證等書面意見。臨時使用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提供土地恢復協定。
(5)相關部門審查意見或審批結果。臨時占用濕地、自然保護地等,應當提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或審批結果。臨時占用林地的,按《自然資源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以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成果為基礎明確林地管理邊界規範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53號)的規定執行。
(6)相關圖件資料:標註臨時用地位置和範圍的勘測定界圖及電子檔案(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以及土地利用現狀照片和實地踏勘表。
(7)臨時用地位於地質災害易發區的,應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以及做好地質災害防護工作承諾書。
(8)臨時用地規模超過規模限制的,應提供節地論證材料。
(9)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受理及審查。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建立開發利用、空間規劃、用途管制、耕地保護、生態修復、確權登記、執法監督、林業、自然資源所等參與的聯合審查機制,依法受理,嚴格審查。
4.資金落實。經審查通過的,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通知臨時用地申請人在約定銀行的專門賬戶足額預存土地復墾費或者提供銀行保函。土地復墾費用應當按照經論證的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資金數額預存,並由申請人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銀行簽訂土地復墾費用使用監管協定。建設周期三年以上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可以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分期預存土地復墾費用。銀行保函應以獨立保函形式出具,載明銀行擔保責任,擔保期應不短於土地復墾義務存續期,且擔保金額應能確保復墾到位,同時提供建設單位承諾書。土地復墾費用專項用於土地復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5.備案公示。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臨時用地批准後20個工作日內,將臨時用地的批准檔案、契約以及四至範圍、土地復墾方案及審查意見、耕地與其他地類矢量數據、土地復墾費用預存情況、土地利用現狀照片影像資料等上傳至自然資源部臨時用地信息系統完成系統配號,並在本單位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臨時用地批准信息。
六、落實復墾責任和驗收要求
(一)明確恢復要求。臨時用地申請人為土地復墾義務人。臨時用地使用期滿後,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契約約定,將臨時用地恢復原地類或可供利用狀態,最長不超過一年。使用耕地的應當復墾為耕地,確保耕地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應當復墾為原地類;使用未利用地的,對於符合條件的鼓勵復墾為耕地;占用其他土地的,應當恢復原狀。因氣候、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復墾的,經原審批單位批准可以相應延長復墾期限。臨時用地使用期限內或復墾期限內已完成農用地轉用的,不再進行復墾,但應按照建設用地標準恢復,相關土地復墾費用退回。
(二)落實復墾責任。臨時用地復墾及驗收應當按照《土地復墾條例》《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土地復墾義務人可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工作計畫和臨時用地預存費用監管協定的約定,分期支取預存的土地復墾費用。土地復墾義務人不復墾,或者復墾驗收後經整改仍不合格的,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其它單位代為組織復墾,復墾費用從預存的土地復墾費用中支取,或向出具保函的擔保銀行索取。復墾費用不足部分由土地復墾義務人承擔。
(三)規範復墾驗收。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農業、林業、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土地權利人或其代表進行現場踏勘,按照土地復墾方案嚴格驗收,核實復墾後的土地類型、面積和質量等情況,並將初步驗收結果公告,聽取相關權利人的意見。經驗收合格的,出具土地復墾驗收合格意見書。使用人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意見書申請辦理退還復墾後剩餘的土地復墾費。臨時使用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恢復,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驗收,並出具驗收合格意見書。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臨時用地復墾驗收後,將驗收合格確認書、現場照片等材料傳至自然資源部臨時用地信息系統。
七、嚴格巡查和監管
(一)明確監管職責。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臨時用地的全程監管,督促臨時用地申請人依法使用,如期履行復墾義務和恢復責任。臨時用地批准後,臨時用地使用人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和面積使用土地,不得轉讓、出租、抵押臨時用地,不得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構)築物。督促臨時用地使用人在臨時用地範圍落實“掛牌施工”,載明批准機關、批准用途和使用期限等內容。
(二)建立聯動機制。加強臨時用地管理與耕地保護、土地執法、變更調查、生態修復等自然資源管理工作和農業、林業、水利、生態環境等部門工作的協同配合,形成多部門內外聯動工作機制。臨時用地占用耕地的,納入“耕地智保”、“田長制”監管和後續耕地保護執法;臨時用地超批准範圍、未批先用、擅自改變用途、修建永久建(構)築物、逾期不恢複種植條件、違反土地復墾規定等違法行為,納入土地執法監察進行管理,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臨時用地違法占用林地、破壞農田水利設施、使用過程造成環境污染等情形的,由行業主管部門按規定查處,形成部門工作合力。
(三)加強批後監管。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落實批後現場巡查、復墾預警等日常監管工作,對已審批臨時用地的使用和復墾驗收情況進行全面梳理和自查自糾,按照自然資源部的要求及時做好存量臨時用地信息補錄;按年度統計各縣(市、區)範圍內臨時用地復墾情況,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復墾規模達到應復墾規模20%以上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暫停該縣(市、區)新的臨時用地審批並進行整改,整改情況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通過後,恢復臨時用地審批;省、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建立臨時用地抽查制度,不定期開展抽查,適時進行預警、通報;建立臨時用地重點監管清單,運用科技手段,在耕地保護、國土變更調查、執法檢查中,監督檢查臨時用地批准、使用、復墾等情況,切實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四)推進數位化管理。推進臨時用地管理數位化改革,開展“浙地智用”臨時用地管理子場景建設試點,通過數位化手段,實現與“耕地智保”、“天巡地查”、“調查監測”、“生態修復”等套用場景的多跨協同,做好與自然資源部臨時用地信息系統的銜接,強化臨時用地申請、審批、恢復、監管全生命周期監測管控,全面提升我省臨時用地規範化管理水平。
各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檔案制定實施細則,報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執行過程中若遇國家政策調整,按照新規定執行。《浙江省臨時用地管理辦法(試行)》(浙土資發〔2016〕3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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