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

重慶市為了合理節約利用土地資源,規範臨時用地行為,保護土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重慶市土地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特此制定關於加強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渝辦發〔2008〕231號
渝辦發〔2008〕231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了合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節約利用土地資源,規範臨時用地行為,保護土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重慶市土地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加強我市臨時用地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臨時用地的範圍
(一)工程建設施工臨時用地,包括工程建設施工設定的臨時攪拌站、預製場、材料堆放場、施工道路和其他臨時工棚用地、工程建設過程中棄土棄渣用地、架設地上線路、敷設地下管線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臨時使用的土地;
(二)工程地質勘察過程中需要對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情況進行勘測所需使用的土地;
(三)臨時性的取土、取石用地;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臨時用地。
下列土地一般不得作為臨時用地:城市規劃道路路幅用地、城市廣場等公用設施和綠化用地、居民住宅區內的公共用地、基本農田保護區和文物保護單位內的土地、公路及通信管線控制範圍內的土地,永久性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電力設施、測量標誌、氣象探測環境等保護區範圍內的土地,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特用林地和重點防護林地,其他不宜臨時使用的土地。
二、臨時用地的期限
臨時用地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國家和市重點建設項目工期較長確需延長期限的,須按有關規定程式辦理延期用地手續。
三、臨時用地的申報審批程式
(一)用地申請。臨時用地使用單位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區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對符合臨時用地條件的,由區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臨時用地單位與土地權屬人依據有關政策簽訂臨時用地協定,並由臨時用地單位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同時,臨時用地單位需向區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1.臨時用地申請書;
2.1∶500用地範圍地形圖;
3.土地利用現狀圖(局部);
4.城市規劃區內臨時用地或者臨時使用林地的,應當分別提交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檔案;
5.評審通過的土地復墾方案;
6.其他規定的材料。
(二)審查報批。區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臨時用地申請要件齊全並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審核後報送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臨時用地申請不符合條件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繳納費用。臨時用地申請在批准前,臨時用地單位應按照土地復墾方案及協定書的約定向區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土地復墾費。臨時用地經批准後,臨時用地單位應當按照臨時用地協定的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補償費。
(四)提供土地。臨時用地單位履行本條(一)、(三)項並支付完補償費用後3日內,由區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權屬人實地劃定臨時用地範圍,提供臨時用地。
四、臨時用地的補償
臨時用地單位應按照臨時用地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對被用地單位和農戶進行補償,有關補償內容應明確寫入臨時用地協定書。
(一)臨時用地使用耕地(果園、牧草地按耕地計算,其他非耕地2畝折算為1畝,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的,一年一次補償,補償標準不應低於當地征地的統一年產值標準;
(二)臨時用地使用國有土地的,由臨時用地者與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簽訂臨時用地協定,並按協定約定支付相關費用;
(三)臨時用地占用建(構、附)著物的,其補償可參照所在區縣(自治縣)征地的有關標準執行。
五、工作要求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臨時用地涉及的有關工作,切實做到依法管理、有序使用、補償到位、提供及時。
(一)高效快捷辦理有關手續。對合法的臨時用地,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確保臨時用地單位能夠及時使用土地。對工作人員在臨時用地審查、報批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吃拿卡要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必須堅持節約用地。臨時用地單位在使用臨時用地時要儘可能保護耕地,節約用地。可利用荒山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質土地的,不占用好地。
(三)嚴格用途管制。對批准使用的臨時用地,用地單位不得改變臨時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違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四)確保土地復墾任務落到實處。按照“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臨時用地單位為土地復墾責任單位,要按照土地復墾方案和有關協定,對臨時使用的土地按照用地範圍的實際復墾費用,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土地復墾費。
臨時用地使用期滿,臨時用地單位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土地恢復和復墾責任,包括清除地上建築物、建築垃圾、平整土地、加鋪耕種、恢復土地種植等,復墾土地經驗收合格後退還保證金。臨時用地確實不能復墾的,應由臨時用地單位完善有關手續,按規定繳納補充耕地的費用,由所在區縣(自治縣)負責補充與占用耕地數量相等、質量相當的耕地,並負責對補充耕地進行驗收,驗收結果報市國土房管局。
臨時使用林地的管理按林業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