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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珠海市香洲區管轄範圍內(不含高新區、萬山區、橫琴新區及橫琴一體化範圍,以下簡稱本區)的臨時用地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根據《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加強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粵國土資利用發〔2016〕35號)規定,使用臨時用地應遵循依法報批、節約集約、合理使用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用地,是指本區因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搶險救災、政府組織實施的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等需要臨時使用或按臨時用地契約約定使用的國有空閒地。
第五條 屬地鎮(街道)負責開展轄區內臨時用地的申請受理、審查報批、日常監管、台賬建設和用地收回等工作。
自然資源、住建、水務、交通等相關職能部門依各自職責,開展臨時用地審查、監督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範圍和規模
第六條 臨時用地包括以下範圍:
(一)工程項目建設施工臨時用地,包括工程建設施工中設定的臨時駐地、預製場、拌合站、鋼筋加工場、材料堆場、施工便道和其他臨時工棚用地;工程建設施工過程中臨時性的取土、取石、棄土、棄渣用地;架設地上線路、鋪設地下管線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臨時使用的土地。
(二)地質勘查臨時用地,包括廠址、壩址的選址等需要對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情況進行勘測,探礦、採礦需要對礦藏情況進行勘查所需臨時使用的土地。
(三)搶險救災臨時用地,包括受災地區交通、水利、電力、通訊、供水等搶險救災設施和應急安置、醫療衛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四)公共服務配套設施臨時用地,包括交通場站、社會公共停車場、環境衛生、電力、燃氣、氣象、通訊、水利、教育、醫療、文化、體育、公安等設施所需臨時使用的土地。
對於歷史上已建成並長期使用且無法辦理正式用地手續的土地,按臨時使用建設用地方式辦理。
除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用地外,其他項目用地都可以通過國有土地租賃方式承租國有土地使用權。國有承租土地使用權的取得依照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和程式辦理。
第七條 建設項目施工臨時用地原則上在項目用地紅線內安排。根據施工組織方案,項目用地紅線內確無法安排施工臨時用地的,可在建設項目周邊安排用地,其用地規模原則上參照下列標準:
(一)房建類項目:
1.建築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下的項目用地規模在3000平方米以內;
2.建築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項目用地規模在5000平方米以內。
(二)市政類項目:
1.投資規模小於10億元的項目用地規模在3000平方米以內;
2.投資規模大於10億元的項目用地規模在5000平方米以內;
地質勘查、搶險救災用地、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用地可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用地規模;
國家、省、市、區重點項目可根據項目實際需要確定用地規模。
第三章 申請
第八條 臨時用地使用單位向屬地鎮(街道)提出申請,並提供用地選址意向範圍,屬地鎮(街道)對用地申請單位提出的申請進行項目、用途、面積及選址進行初步審查。申請範圍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鎮街管轄區域的臨時用地,由區政府或市自然資源局香洲分局根據具體情況,指定相關鎮街辦理。
第九條 臨時用地申請單位應準備以下材料:
(一)臨時用地申請報告,應說明申請理由和用途、申請用地面積與建築面積、使用期限等;
(二)擬申請臨時用地位置範圍影像圖;
(三)擬申請臨時用地建築平面布局圖(明確功能分區、擬建層數、面積等);
(四)經審核的臨時用地範圍勘測定界測繪報告(2000坐標);
(五)恢復土地原貌承諾書及土地復墾方案;
(六)其它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四章 審批
第十條 屬地鎮(街道)在接到臨時用地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對申請要件齊全並符合要求的,予以初審通過並在徵求各職能部門意見後匯總上報區政府審批;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審核通過。若經審查需臨時用地申請單位補充提交相關材料的,應一次性告知。
第十一條 臨時用地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設規劃,不影響各層次規劃以及城市建設與土地利用年度實施計畫的實施;
(二)臨時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上涉及占用農用地的,須編制土地復墾方案;涉及臨時占用林地的,須辦理《臨時占用林地審批同意書》;
(三)臨時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土地,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構)築物、經復墾能恢復原種植條件的前提下,應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和耕作層剝離再利用方案並經批准;
(四)嚴格控制臨時用地占用耕地、林地、園地;可利用荒地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質土地的,不占用好地;
(五)預製場、拌合場等容易造成永久性破壞的臨時用地一般不得占用耕地,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取土場應選址在荒山、荒坡等劣質地,合理設計控制取土深度,嚴禁在永久基本農田範圍內取土;棄(土)渣場不得占用耕地,確需占用耕地的,臨時用地單位在建設過程中,必須開展“耕作層剝離”,及時將耕作層的熟土剝離並堆放在土地復墾方案確定地點,用於土地復墾和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六)涉及其他用地管理規範的,按相關管理規範實施。
第十二條 屬地鎮(街道)、城市管理、住建、水務、公路、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司法、自然資源等職能部門依法、依職能對臨時用地申請進行審查,各職能部門在屬地鎮(街道)徵求意見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反饋意見。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職能主要對臨時用地上的建築安全要求、涉及公共綠地等提出意見。
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主要對涉及占用農用地的土地復墾方案和耕作層剝離再利用方案、對涉及水利工程控制範圍內的土地等提出意見。
市自然資源局香洲分局主要依據城市規劃、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結合臨時用地申請單位的具體要求,對申請臨時使用的土地規劃、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用途、林地、土地復墾方案、耕作層剝離再利用方案和臨時用地使用費計收等提出意見。
市生態環境局香洲分局主要對涉及占用農用地的土地復墾方案和耕作層剝離再利用方案、對申請使用的臨時用地環境保護要求等提出意見。
涉及產業園區和專項工作範圍用地的,需徵求所在產業園區和專項工作領導小組意見;臨時使用公路兩側控制範圍內土地的,需由交通運輸部門提出意見;臨時使用河道的,需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涉及鄰避性設施用地的,在徵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外,屬地鎮(街道)應做好公示徵求相關權益人意見;涉及其它用地的,需徵求相應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三條 屬地鎮(街道)匯總各職能部門意見後報送區政府審批,區政府同意後向屬地鎮(街道)下達批覆,屬地鎮(街道)在接到批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與用地單位簽訂臨時用地契約,並做好臨時用地使用費收取和批後監管工作。屬地鎮(街道)在契約簽訂後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報送區政府並抄送區財政局和市自然資源局香洲分局進行備案,同時抄送屬地稅務部門開展稅務管理。
辦理臨時用地勘測定界測繪報告和土地復墾方案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四條 搶險救災急需臨時用地的,可先行臨時使用土地,但應在險情消除後自行恢復原狀,不再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如險情發生之日起30日後仍未消除,且需繼續使用臨時用地的,應當申請補辦臨時用地手續。
第十五條 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
第十六條《臨時用地契約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契約各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用地位置、四至範圍、面積與土地現狀地類等基本情況;
(三)土地具體項目及具體用途、使用期限;
(四)臨時用地使用費標準、繳交期限及方式;
(五)使用期滿恢復原狀的措施、期限;
(六)契約的解除和終止條件;
(七)契約解除或者終止時地上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的處置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九)其他需載明的事項。
第五章 費用
第十七條 臨時用地單位應依照本辦法繳納臨時用地使用費。
市自然資源局香洲分局每2至3年委託評估公司對全區臨時用地使用費的價格進行評估,委託評估費由區政府劃撥。臨時用地使用費依評估價格計收,涉及經營性及其他特殊項目按單宗評估地價計收,由屬地鎮(街道)收取,作為區級財政收入。
除地質勘查、搶險救災及建設施工作業區域外,原則上均須計收臨時用地使用費;特殊情況報請區政府研究批准後,可不計收。
第十八條 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由臨時用地單位參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有關青苗補償、征地拆遷補償標準給予補償,臨時用地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應當支付給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所有者,由屬地鎮(街道)組織徵收並加強監管。
第十九條 臨時用地涉及農用地的,臨時用地單位須辦理土地復墾方案,並與市自然資源局香洲分局在雙方約定的銀行建立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資金數額,在土地復墾專門賬戶中足額預存土地復墾費用,並按規定簽訂三方監管協定。土地復墾費用只能用於臨時用地到期後的土地復墾工作,不能移作他用。
第二十條 臨時用地單位按規定應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應向屬地稅務部門進行納稅申報。
第六章 續期
第二十一條 臨時用地使用期滿後仍需申請使用的,臨時用地單位應在使用期滿前2個月內提出續期申請,參照首次申請流程辦理,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涉及占用林業用地的,臨時用地單位應在使用期滿前3個月向原林業用地審核機關提出延期申請。對於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用途的臨時用地,申請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竣工期限。對於已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的臨時用地,申請期限不得超過方案有效期限。
第二十二條 臨時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續期:
(一)屬建設工程項目施工臨時用地,所服務的項目已辦理規劃驗收、竣工驗收手續的;
(二)屬地質勘查臨時用地,已完成地質勘查的;
(三)屬搶險救災臨時用地,已完成搶險救災的;
(四)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影響各層次規劃以及城市建設與土地利用年度實施計畫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予續期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監管
第二十三條 臨時用地單位應按契約約定的用途、性質、位置和範圍使用臨時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不得改變批准用途使用,不得以轉讓、出租、抵押場地或地上建(構)築物等形式給他人使用。
第二十四條 臨時用地單位應在用地現場顯著位置張貼或豎立臨時用地信息公告牌,並主動接受屬地鎮(街道)和其他職能部門監督檢查,臨時用地使用期限內不得撤下該信息公告。
第二十五條 屬地鎮(街道)要依照臨時用地契約加強對臨時用地單位的監管,加強組織協調,建立與空閒地管理、街道格線管理等相結合的監督巡查機制;其他職能部門要依職責加強對臨時用地使用的監督檢查。凡發現未經區政府審批或超過批准面積使用臨時用地的,要依法查處;發現改變臨時用地用途、性質、位置和範圍等違反契約約定的行為,要及時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按非法占用土地查處。屬地鎮(街道)將核實的具體違法情形及相關檢查材料交由執法部門,依法查處,並跟蹤落實。
第八章 收回
第二十六條 臨時用地使用期限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區政府有權提前收回:
(一)臨時用地單位未按臨時用地契約約定使用的,屬地鎮(街道)可收回臨時用地,並要求臨時用地單位按規定完成清場工作,交回土地;
(二)因城市建設等需要,屬地鎮(街道)應提前1個月通知用地單位收回臨時用地,用地單位應配合拆除本宗地上的臨時建築物;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臨時用地使用期限內,用地單位提前退出的,應按契約約定完成清場或復墾工作,交回土地,剩餘臨時用地使用費不予退回。
第二十八條 臨時用地使用期限屆滿前2個月,屬地鎮(街道)應向臨時用地單位送達《交還土地通知書》,做好用地收回準備工作。
第二十九條 臨時用地單位完成用地清場或復墾工作後,屬地鎮(街道)應牽頭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填寫《臨時用地土地交接表》完成土地移交工作。臨時用地期限屆滿前已經完成農轉用報批手續的,由市自然資源局香洲分局出具書面說明無需實施土地復墾工程,退還土地復墾義務人土地復墾費用共管賬戶中結餘的所有費用。
用地清場或復墾驗收不合格的,由臨時用地單位在30日內完成再整改,再整改期滿後仍不合格的,由屬地鎮(街道)組織清場及復墾。
第三十條 臨時用地單位逾期未清場或拒不辦理土地移交手續等違法違規情形的,屬地鎮(街道)應牽頭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清場並做好用地收回工作,相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三條等規定和職能分工予以處罰。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交還土地通知書》《臨時用地土地交接表》,由市自然資源局香洲分局統一制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自然資源局香洲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