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臨時用地管理辦法

2022年,河北省自然資源廳印發《河北省臨時用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河北省臨時用地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
  • 發布單位:河北省自然資源廳
主要內容,內容解讀,

主要內容

《辦法》界定了臨時用地使用範圍,對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臨時用地的具體使用範圍進行了明確,同時結合最新政策要求,增加了“考古和文物工地建設臨時性設施使用臨時用地”內容。
《辦法》明確了臨時用地選址要求和審核主體。強調“臨時用地選址應儘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可利用劣質耕地的,不占用優質耕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必須能夠恢復原種植條件。市轄區範圍內臨時用地選址由市級自然資源部門審核,其他臨時用地選址由縣級自然資源部門審核。
在使用期限方面,《辦法》規定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施工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四年。
針對臨時地恢複方面,《辦法》規定臨時用地期滿後臨時用地使用人應當拆除臨時建(構)築物,使用耕地的復墾為耕地,確保耕地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其他農用地的,應當恢復為農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對於符合條件的鼓勵復墾為耕地。
臨時用地使用人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因氣候、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復墾的,經原批准使用臨時用地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可適當延長復墾期限,延長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對於符合辦理延期復墾條件的臨時用地,在臨時使用土地面積不擴大、位置不調整、用途不改變、土地復墾要求無變化的,可以簡化審批要件和程式。延期復墾,應當在復墾期限到期之前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針對臨時用地審批,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及市轄區範圍的臨時用地,由市(含定州、辛集、雄安新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其他臨時用地由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臨時用地審批權不得下放或者委託相關部門行使。使用臨時用地應當按批准許可權向所在地市、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轄區外申請臨時用地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應先由縣(市)出具初審意見。
《辦法》規定了臨時用地使用、復墾的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市、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監督臨時用地使用權人依法使用臨時用地和履行復墾義務,省級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定期對占用耕地和基本農田臨時用地的使用和復墾情況進行抽查通報,按年度統計縣(市、區)範圍內臨時用地復墾情況,對超期一年未完成土地復墾規模達到應復墾規模20%以上的縣暫停新的臨時用地審批。
對臨時用地使用人違法違規使用臨時用地、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等違法行為,縣級以上自然資源部門應當依法依規進行查處。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臨時用地審批和監管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內容解讀

《河北省臨時用地管理辦法》界定了臨時用地使用範圍,明確了臨時用地使用、復墾的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節約集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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