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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河北省土地復墾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冀自然資發〔2024〕6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雄安新區管委會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現將《河北省土地復墾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河北省自然資源廳
2024年4月23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由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稱土地復墾義務人)對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負責復墾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土地復墾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依法依規、科學合理的原則;
(二)堅持“誰損毀,誰復墾”的原則;
(三)堅持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經濟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則;
(四)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
(五)堅持復墾的土地優先用於農業生產的原則。
第四條 下列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由土地復墾義務人負責復墾:
(一)露天採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損毀的土地;
(二)地下採礦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堆放採礦剝離物、廢石、礦渣、粉煤灰等固體廢棄物壓占的土地;
(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和其他生產建設活動臨時占用所損毀的土地。
第五條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範圍內土地復墾的政策指導、監督管理。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全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審查。
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土地復墾方案評審、審查、備案,並根據實際情況負責市轄區土地復墾工程的驗收。負責土地復墾的抽查檢查、日常監管、落實情況報送等工作。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和建設項目土地復墾方案(以下稱土地復墾方案)初步審查、實施監管、驗收等工作,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同配合和行業指導監督。負責督促土地復墾義務人履行復墾義務,並根據復墾進展情況,及時更新系統信息,定期向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送土地復墾情況。
第二章 土地方案編報與審查
第六條 屬於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範圍的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義務人應按照項目類型自行編制或者委託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編制的土地復墾方案應符合國家、省有關檔案和標準規定。能源、交通、水利等建設項目,可以項目為單位編制土地復墾方案,也可分市域、縣域編制土地復墾方案。
第七條 報國務院審批的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尚未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的,建設單位可以出具承諾書隨卷報批,並自承諾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土地復墾方案的編制、評審、審查和預存復墾費用,簽訂三方資金監管協定。
直接服務於鐵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場、拌合站臨時用地確需占用耕地的,其土地復墾方案通過評審前,項目建設單位應簽訂承諾書,明確復墾完成時限和恢復責任,確保能夠恢複種植條件,但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第八條 土地復墾方案編制前,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會同生產建設單位開展損毀土地實地踏勘或建設項目臨時用地選址。
第九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應書面提出土地復墾方案評審申請。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土地復墾方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出具初審意見。具有審查許可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委託機構應在受理後10個工作日內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
第十條 土地復墾方案經專家評審通過後,由具有審查許可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通過審查的,應當向土地復墾義務人出具土地復墾方案審查意見書,並及時向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未通過審查的,應當書面告知土地復墾義務人補正。
第十一條 負責審查土地復墾方案的單位應在土地復墾方案通過審查後,及時將審查意見、復墾地塊範圍坐標推送臨時用地審批單位,將其作為批准臨時用地具體範圍的依據。
第十二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在實施土地復墾工程前,應當依據審查通過的土地復墾方案進行土地復墾規劃設計,將土地復墾方案和土地復墾規劃設計一併報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當應通過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土地復墾地塊、計畫安排、任務目標、預期效益、相關措施等事項,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按規定足額將土地復墾費用存入專門賬戶,與損毀土地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銀行三方共同簽訂土地復墾費用監管協定。
在確保土地復墾落實的前提下,可以探索使用銀行保函預存土地復墾費用,減輕企業資金壓力。
第三章 土地復墾實施
第十五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在生產建設活動中對擬損毀的耕地、林地、草地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表土剝離,分層存放。剝離的表土用於被損毀土地的復墾。
第十六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須嚴格履行復墾義務,按土地復墾方案、規劃設計組織實施,對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的規模、程度和復墾過程中土地復墾工程質量、土地復墾效果等實施全程控制,並對驗收合格後的復墾土地採取管護措施,保證土地復墾效果。
禁止將重金屬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於土地復墾。
第十七條 因生產建設項目的用地位置、規模和施工(生產)工藝等發生變化,或者採礦項目變更礦區範圍、開採方式等重大內容發生變化的,按有關規定對原土地復墾方案進行修改或者重新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原審查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
土地復墾義務人按照本辦法修改或者重新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後,對已經預存的土地復墾費用不足的,應當在土地復墾方案通過審查後1個月內補齊差額費用,重新簽訂土地復墾費用三方監管協定。
第十八條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復墾義務人自身原因影響復墾的,可適當延長復墾期限,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延期復墾,應當在復墾期限到期之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
第十九條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不復墾,或者復墾驗收中經整改仍不合格的,應當足額繳納土地復墾費,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代為組織復墾。
第二十條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每季度應向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送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復墾有關情況,主要包括:
(一)土地損毀情況。包括土地損毀方式、地類、位置、權屬、面積、損毀程度等;
(二)土地復墾費用管理情況。包括費用預存、使用、返還和管理等情況;
(三)土地復墾實施情況。包括復墾地類、位置、面積、權屬、主要復墾措施、工程量、工程質量、實施效果等;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每季度最後一個月25日前將所轄各縣(市、區)情況匯總後報送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第四章 土地復墾驗收
第二十一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完成土地復墾任務後,應當開展自查,向損毀土地所在地市級或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申請驗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驗收申請;
(二)驗收調查報告及相關圖件;
(三)規劃設計執行報告;
(四)質量評估報告;
(五)檢測等其他報告;
(六)實施前、中、後影像對比資料(含電子文檔)。
第二十二條 市級或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自收到土地復墾驗收書面申請之日起45日內,會同同級相關部門,邀請有關專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完成驗收。驗收內容如下:
(一)土地復墾計畫目標與任務完成情況;
(二)規劃設計執行情況;
(三)復墾工程質量和耕地質量等級;
(四)土地權屬管理、檔案資料管理情況;
(五)工程管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土地復墾工程驗收合格的,市級或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出具階段或者總體驗收合格確認書;驗收不合格的,出具書面整改意見,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項,由土地復墾義務人整改完成後重新申請驗收。
驗收合格確認書應當說明下列事項:
(一)土地復墾工程概況;
(二)損毀土地情況;
(三)土地復墾完成情況;
(四)土地復墾中存在的問題和整改建議、處理意見;
(五)驗收結論。
第二十四條 土地復墾工程通過驗收的,市級或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項目所在地公告,聽取相關權利人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少於30日。相關土地權利人對驗收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告期內向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書面提出。
市級或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核查,形成核查結論並反饋給相關土地權利人。異議情況屬實的,應當向土地復墾義務人提出書面整改意見,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條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代為組織復墾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確定施工單位,項目竣工後組織初驗,初驗通過後申請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終驗,驗收程式依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復墾驗收通過後,土地權屬和地類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通過日常變更機制變更地類,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相關手續。
第五章 土地復墾監管
第二十七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充分利用自然資源部臨時用地信息系統和河北省礦產資源監管系統,強化日常監管,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二十八條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通過“雙隨機,一公開”方式,開展土地復墾方案執行情況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綜合運用定期通報、提示提醒、警示約談、考核扣分、區域限批、追責問責等措施,加強對全省土地復墾工作的監督管理,夯實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管理責任。
第三十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不按本辦法編制或者修改調整土地復墾方案的,按照《土地復墾條例》有關規定處理。土地復墾義務人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履行的,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進行查處。土地復墾義務人不履行承諾的,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其失信行為計入信用記錄,並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
第三十一條 承擔土地復墾方案編制、規劃設計的單位對土地復墾方案所引用相關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對工作中存在不實不細、弄虛作假,造成重大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
第三十二條 承擔土地復墾方案審查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委託機構對評審工作具體負責,對未按規定時間組織評審、出具專家評審意見的,通報批評。在評審過程中干預專家評審、影響評審結論,造成不良影響的;借組織評審之機,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將有關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置,取消承擔單位土地復墾方案評審資格,並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責任。
第三十三條 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在全省進行通報批評。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展實地踏勘或選址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時限要求出具初審意見、完成審查、復墾驗收、向上級報送土地復墾情況以及向社會公示土地復墾有關事項的;
(三)土地復墾情況未按時錄入臨時用地信息系統的;
(四)未督促土地復墾義務人在本辦法規定時限內兌現承諾的;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調整審查通過的土地復墾方案的;
(二)批准臨時用地與審查通過土地復墾方案明確的範圍不一致的;
(三)在復墾驗收中弄虛作假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發現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造成重大影響的;
(五)在審查土地復墾方案、項目實施、組織驗收以及監督檢查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土地復墾檔案管理制度,規範檔案管理。土地復墾檔案主要包括:土地復墾方案(調整方案)、規劃設計、資金使用監管協定、實施情況報告和驗收材料等資料(含電子版)。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歷史遺留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復墾,按照《土地復墾條例》和《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各市(含定州、辛集)、雄安新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區土地復墾實施管理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中“45日、30日、15日”為自然日。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內容解讀
一、出台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將生態文明建設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擺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土地復墾工作是生態文明背景下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生態理念的重要抓手。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相繼修訂發布實施,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土地復墾管理,提升確保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土地復墾工作管理水平,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土地復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出台意義
《管理辦法》的出台是進一步落實“放管服”要求,全面規範土地復墾工作的重要舉措。本辦法以從嚴從實為總基調,嚴把土地復墾方案編制和審查、規範實施、驗收程式和內容、突出監管職責、強化懲戒措施,確保土地復墾工作全面落實,牢牢守住我省生態修復底線和耕地保護紅線。
三、主要內容
全文六章,三十八條。《管理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復墾條例》《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土地復墾管理的新形勢,堅持從嚴管理、規範管理的總基調,進一步規範我省土地復墾管理工作。
全文內容共六大部分。第一部分為總則,明確了本辦法制定依據、明確了適用範圍、需要復墾損毀土地類型、復墾應遵循的原則和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土地復墾管理許可權職責。第二部分規範方案編報與審查,明確了方案編制、初審、評審和審查要求,對方案編制和審查程式、標準依據、工作時限等作出具體要求。為了支持重大項目建設,允許報國務院審批的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尚未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的,可以以承諾的方式,先行辦理用地報批,再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為減輕企業負擔,創造營商環境,在確保土地復墾落實的前提下,允許可以探索使用銀行保函預存土地復墾費用,減輕企業資金壓力。第三部分規範土地復墾實施。一是明確復墾實施前對損毀土地(耕地、林地、草地)進行表土剝離要求。二是明確復墾義務人復墾實施全程控制,確保復墾成效。三是對土地方案調整、延期復墾、不復墾或者復墾不到位等有關情形進行規定。四是建立季報制度,及時掌握實施動態。第四部分規範土地復墾驗收。一是明確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的程式、驗收內容、驗收材料、時限以及驗收結果的處理。二是明確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代為組織復墾的項目實施、驗收等有關要求。三是明確土地復墾通過驗收後,常變更機制變更地類管理的相關要求。第五部分強化土地復墾監管。釐清了權責職能,明確了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權責、評審機構和評審人員職責,並列舉了對土地復墾理進行問責的具體情形,明確了問責措施。第六部分明確了本辦法的實施期限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