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調整
劃入的職能
1、原市土地管理局行政管理職能
2、原市地質礦產局行政管理職能
3、原市建委測繪行政管理職能
劃出的職能
地下水行政管理職能,交給市水務局承擔。
轉變的職能
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基礎信息和利用情況、變化趨勢的動態數據收集、技術處理及預測分析等職能;基礎性、公益性地質和礦產勘查職能;地質環境、地質災害監測等公益性工作;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工作交由直屬事業單位或專業隊伍承擔。
強化的職能
市國土資源局要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加強自然環境的保護和管理,尤其加強耕地的保護和國土資源管理。要強化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建立和完善執法監察制度,保障全市人民生活和現代化建設當前與長遠發展需要。
主要職責
(一) 貫徹實施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擬定全市國土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地方性規章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的有關政策、措施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執行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管理技術標準規程和辦法。
(二) 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和其它專項規劃;參與審核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指導審核各縣(市)、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址遺蹟保護規劃。
(三) 監督檢查全市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
(四) 擬定並實施全市耕地保護和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組織實施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
(五) 管理全市城鄉地籍工作,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土地糾紛調處,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發證工作。
(六) 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及交易工作,擬定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
(七) 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土地收購儲備計畫。對市區記憶體量土地交易進行監督審核。
負責經營和管理由市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閒置拋荒土地及無主土地,並納入儲備範圍。擇優收購、合理出售存量土地,使國有土地資產保值增值;對各縣(市)土地儲備工作業務領導。
(八) 組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定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礦產使用權價格;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審批各類用地審查報批工作。
(九) 依法管理全市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在授權範圍內依法審批對外合作區塊;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實施監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實施全市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確定地質勘查單位資格,管理地勘成果;審定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的資格,確認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
(十) 組織協調
地質災害防治、監測、監督和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保護
地質環境;負責礦泉水和地熱等礦產資源的勘查評價、鑑定;按許可權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
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
地質遺蹟,管理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一) 依法徵收有關專項收費並負責專項管理;協助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和財政、稅務部門征繳有關稅費;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年度經費預算計畫的編審和執行。
(十二) 組織開採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三) 擬定有關測繪工作管理辦法、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定測繪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有關測繪行政複議和行政處罰;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限測繪、地籍測繪以及其它全市性測繪項目、測繪科技項目;管理市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審定地籍測繪資格、確認地籍測繪成果;確認地圖印製單位的資質和地圖出版、印刷和發行的行政管理。
(十四) 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領導分工
辛明中:負責全面工作。
馬占義:協助負責全面工作,主管規劃法規科、人事教育科、桃城分局、評估所、交易所。
趙東戌:主管地籍科、儲備中心、濱湖新區分局、土地整理中心。
王忠:主管土地利用科、辦公室、機關黨委、紀檢室、執法監察科、開發區分局、執法大隊。
齊信軍:主管地理信息局、測繪科、地礦科、土地勘測規劃院、機關服務中心。
牟海東:負責桃城分局全面工作。
王建中:主管耕地保護科、信訪室、政務服務中心
主要機構
一、根據行政職能劃分,市國土資源局設9個職能科室和1個分局。
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督查催辦落實情況反饋工作;負責有關重要檔案的起草工作;負責局各種會議的組織籌備工作;負責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的承辦工作;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系統的政務信息工作;負責來客接待和對外聯繫事宜;負責局機關政務公開工作,負責信訪及資產管理等工作;貫徹有關財會法律、法規;負責制定局機關及國土資源系統的財務管理規定,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體系;負責編制和審核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預算建議計畫。負責局機關行政經費、專項經費的會計核算及報表工作;負責市本級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收繳工作,並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做好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負責會計檔案的整理、保管、移交工作;指導全市國土資源系統的財務管理工作及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其他應進行會計核算或納入財務管理範圍的事項;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在職人員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繳納工作;負責全市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情況統計工作。
人事教育科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資工作;擬定全市國土資源系統教育、人力資源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老幹部管理和服務;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系統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考核、錄用、職稱評定和聘任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檔案管理工作。
規劃法規科
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組織擬定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政策、辦法;組織有關法律、法規宣傳教育;辦理有關行政複議、行政訟訴工作;負責錯案及執法過錯追究。擬定全市國土綜合開發整治政策措施;起草編制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規劃;擬定土地供應政策;指導和審核基本農田保護、土地復墾、土地整理、未利用土地開發等專項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審核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參與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對建設項目實行用地預審;負責有關統計工作。
耕地保護科
擬定全市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農地保護和土地整治政策,農地轉用管理辦法;擬定全市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規定;組織耕地開發的立項、檢查和驗收;指導土地開發、合理復墾工作;實施農地用途管制;審核農用地轉用、耕地補充、徵用方案;組織基本農田保護。
地籍管理科
擬定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全市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擬定土地權屬糾紛調處規則和管理辦法;調處土地權屬糾紛;對大型、線型工程使用國有土地進行登記審核和發證工作;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土地他項權利的造冊、核發證書和確權工作;負責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和註銷、變更登記工作。
土地利用管理科
負責全市土地利用管理工作;指導規範房地產市場;管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抵押、轉讓、收回、政府收購儲備工作,擬定相應管理辦法;擬定實施全市鄉(鎮)村土地使用管理辦法;組織農村集體非農業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審核供地、收回土地使用權、取土、土地資產處置、臨時用地等方案,委託和授權國有土地資產經營;指導組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審定工作;審查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資格;指導、評測、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及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工作;發布建設用地信息及地價信息。
地質礦產管理科
承辦採礦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審批登記工作;依法調處採礦爭議、糾紛;對採礦權評估機構進行年度審查;審核國家出資形成的採礦權評估結果;依法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擬定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有關辦法、標準;組織開展礦產資源供需形式分析、論證;編制礦產資源年報;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工作;組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工作;審核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資質,管理全市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專家系統;負責全年地質資料匯交;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認定;負責全市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有關政策、法規規範和標準。
實施地質環境、地質遺蹟保護、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與整體規劃;參與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科研規劃、計畫;協辦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區塊登記工作,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按照許可權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單位的資質管理,組織地下水等地質環境動態監測、評價預報;負責礦泉水、地熱等礦產資源的勘察評價、鑑定,確認鑑定結果。執行地質勘查工作標準、規程、規範;組織編制地質勘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有關專項計畫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監督管理地質勘查項目;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負責全市地質勘查單位資質認證工作;承辦勘查項目審批登記發證和探礦權轉讓審批登記的初審工作;審核對外合作勘查開採區塊;調處地質勘查爭議、糾紛;審核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評估資格;組織確認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評估結果。
執法監察科
負責對全市土地管理、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參與有關土地管理、礦產資源管理等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商議和修改;擬訂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程式性規定;組織開展對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地轉用、土地轉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土地登記等的監督檢查;負責對各類土地、礦產、測繪等違法案件的立案報批、案卷審理、組織告知、聽證和處理、處罰決定的起草報批、送達及執行;組織查處內部違法案件和本行政區域內影響較大的以及上級交辦的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負責指導、監督、檢查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執法監察工作;負責對違反土地管理、礦產資源管理行為行政處分的建議移送,土地犯罪、礦產資源犯罪案件的移送事宜。
測繪管理科
擬定有關測繪工作管理辦法、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定測繪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審批各部門在市域內航空攝影和遙感計畫;審查認證測繪單位資格,負責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和外國組織、個人來衡測繪的審批;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限測繪、地籍測繪以及其它全市性測繪項目、測繪科技項目;管理市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審定地籍測繪資格、確認地籍測繪成果;管理全市地圖編制工作,確認地圖印製單位的資質,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管理和審核地圖上的地名表示;指導全市測繪隊伍建設,組織測繪行業職工技術崗位培訓。
衡水市國土資源局桃城分局
負責衡水市規劃區外桃城區轄區內國土資源工作。
二、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衡水市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4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級領導職數14名(含黨務專職科級職數)。
機關老幹部服務人員編制2名。
紀檢(監察)機構和領導職數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