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辦法修正案

《河北省城市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辦法修正案》是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城市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辦法修正案
  • 公布時間:1998年1月1日
  • 門類:城市建設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一、第十三條修改為:“進行城市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應當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和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刪除第二十二條中的“(地區行政公署)”字樣,並將第四條、第八條、第十條、第二十二條中的“市”、“省轄市”修改為“設區的市”。
附:河北省城市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辦法(1998年修正本) (1995年1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3號發布 根據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號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的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河北省城市規劃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以下簡稱城市)進行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臨時建設,是指在城市建設臨時性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本辦法所稱城市臨時用地,是指在城市因建設工程施工、堆料及其他需要,臨時使用土地。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城市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的規劃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的規劃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城市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的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進行城市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不得破壞城市景觀、污染城市環境、妨礙城市交通、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影響周圍建築物的使用功能。

修訂信息

1997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七十八次常務會議通過 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號發布施行(編者註:根據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號第三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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