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臨時用地管理辦法(試行)

2022年9月16日,湖北省自然資源廳發布《湖北省臨時用地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臨時用地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湖北省自然資源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廳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為規範和嚴格臨時用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復墾條例》《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自然資源部關於規範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1〕2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特制定《湖北省臨時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對於直管市和神農架林區範圍內,涉及占用耕地、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的臨時用地,由直管市和神農架林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批。執行過程中,遇有相關問題,請及時報告。
湖北省自然資源廳
2022年9月16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嚴格臨時用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復墾條例》《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自然資源部關於規範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1〕2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臨時用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用地,是指本省範圍內因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考古和文物保護等需要臨時使用,經依法審批,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契約及相關協定約定,不修建永久性建(構)築物,使用後可恢復(通過復墾恢復原地類或者達到可供利用狀態),並交還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的土地。
第四條 臨時用地管理應當遵循嚴格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依法合理補償、嚴格土地復墾的原則。
第二章   使用範圍、選址要求和期限
第五條 臨時用地使用範圍包括:
(一)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建設的直接服務於施工人員臨時辦公、生活用房和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務於工程施工的項目自用輔助工程,包括農用地表土剝離堆放場、材料堆場、制梁場、拌合站、鋼筋加工廠、施工便道、運輸便道、地上線路架設、地下管線敷設作業,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的取土場、棄土(渣)場等使用的土地。
(二)礦產資源勘查、工程地質勘查、水文地質勘查等,在勘查期間臨時生活用房、臨時工棚、勘查作業及其輔助工程、施工便道、運輸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氣資源勘查中鑽井井場、配套管線、電力設施、進場道路等鑽井及配套設施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自然資源部、國家文物局關於在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和實施中加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的指導意見》(自然資規〔2021〕41號)規定的考古和文物保護工地,建設臨時性文物保護設施、工地安全設施、後勤設施使用的土地。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臨時使用的土地。
第六條 臨時用地選址應當堅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復多少”,儘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可利用劣質耕地的,不占用優質耕地。臨時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確需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必須能夠恢復原種植條件,並符合《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1號)中的申請條件、土壤剝離、復墾驗收等有關規定。臨時用地選址應避讓國務院批准的生態保護紅線範圍,因無法避讓確需占用的,參照臨時占用永久基本農田規定辦理,嚴格落實恢復責任。
直接服務於工程施工項目的制梁場、拌合站等難以恢復原種植條件的,不得以臨時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可以建設用地方式或者臨時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直接服務於鐵路工程施工的制梁場、拌合站,按照《自然資源部關於積極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2〕129號)有關規定執行。取土場應選址在荒山、荒坡等劣質地,嚴禁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範圍內取土。棄土(渣)場不得占用耕地,合理劃定棄土(渣)場範圍。
第七條 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施工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四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城鎮開發邊界內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期限應當與臨時用地期限相銜接。臨時用地使用期限,從批准之日起算。
第三章  臨時用地審批
第八條 使用臨時用地由生產建設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向臨時用地所在地的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涉及占用耕地、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的,由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臨時用地審批權不得下放或者委託相關部門行使。
第九條 臨時用地在城鎮開發邊界內的,可一併申請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臨時用地審批,具備條件的還可以同時申請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一併出具相關批准檔案;油氣資源探采合一開發涉及的鑽井及配套設施建設用地,可先以臨時用地方式批准使用,勘探結束轉入生產使用的,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不轉入生產的,油氣企業應當完成土地復墾,按期歸還。
第十條 申請臨時用地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臨時用地申請書;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的,需提供生產建設項目單位(業主)出具的書面委託書;
(二)臨時使用土地契約;
(三)項目審批(核准、備案)檔案或者勘查許可證等項目建設依據檔案;
(四)土地權屬材料;
(五)相關圖件:標註臨時用地位置和範圍的勘測定界圖(分別以土地利用現狀圖和最新高清影像圖為底圖,比例尺1:500、1:1000或1:2000)、與之相關項目位置關係圖、土地利用現狀照片和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的TXT格式坐標檔案;
(六)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及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查意見;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提交占用合理性和必要性的說明論證、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及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含專家評審意見)。
(七)臨時用地位於城鎮開發邊界內的,可一併提交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材料;臨時用地位於能源、交通、水利等工程控制範圍內,或者涉及占用林地、草地、濕地及各類保護區域的,同時提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臨時用地位於地質災害易發區且開展有關建設活動的,應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有關規定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及專家評審意見;臨時用地使用承包土地的,同時提交承包權人同意使用的意見材料;
(八)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十一條 臨時使用土地契約由臨時用地申請人與提供臨時用地的權利人簽訂。臨時使用已確定使用權人的國有土地的,由申請人與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簽訂;臨時使用未確定使用權人的國有土地的,由申請人與受理申請的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簽訂,其中,使用已納入土地儲備範圍內的國有土地的,由申請人與受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委託的土地儲備機構簽訂;臨時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申請人與土地所屬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簽訂。
臨時使用土地契約應當載明臨時用地的地點、四至範圍、面積與現狀地類,以及臨時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復墾標準,補償費用和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二條 臨時用地申請人應當編制臨時用地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的編制、論證及審核應當依據土地復墾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進行。申請使用的臨時用地位於項目建設用地報批時已批准土地復墾方案範圍內的,不再重複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
第十三條 對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准,印發臨時用地批覆。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各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上報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印發臨時用地批覆。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補正後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臨時用地批准後,臨時用地申請人作為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依據土地復墾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資金數額,將土地復墾費用預存入銀行“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專門賬戶”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臨時用地申請人應當按契約約定向提供臨時用地的權利人支付臨時用地補償費用。補償費用由申請人與土地權利人協商確定,其中,有明確補償標準的不得低於有關標準,沒有標準的各地可根據地方實際自行制定。
第十五條 臨時用地申請人憑復墾費用預存憑證、臨時用地補償費用支付憑證到臨時用地申請地的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領取臨時用地批准檔案。
第十六條 臨時用地使用人應當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轉讓、出租、抵押臨時用地。
第十七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臨時用地申請不予批准:
(一)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或影響公共設施正常運行的;
(二)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且預防措施難以保障安全的;
(三)臨時用地範圍記憶體在違法違規行為尚未查處的;
(四)臨時用地範圍存在權屬爭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臨時用地恢復
第十八條 臨時用地期滿後臨時用地使用人應當拆除臨時建(構)築物,使用耕地的復墾為耕地,確保耕地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其他農用地的,應當恢復為農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對於符合條件的鼓勵復墾為耕地;使用建設用地的應當恢復原狀或達到可供利用的狀態。
第十九條 臨時用地使用人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因氣候、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復墾的,經原審批使用臨時用地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可適當延長復墾期限,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 臨時用地的復墾、驗收標準和程式嚴格按土地復墾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臨時用地復墾完成後,臨時用地使用人應當及時將臨時用地歸還提供臨時用地的權利人。
第五章  臨時用地監管
第二十二條 臨時用地使用人應在臨時用地醒目位置設定“臨時用地公示牌”,並標明以下內容:臨時用地使用人或法定代表人及聯繫電話、臨時用地範圍、占地面積、使用地類、批准用途、使用期限、臨時建設用地批准檔案名稱稱和編號、監督電話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加強臨時用地監管。各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臨時用地獲得批准後20個工作日內,將臨時用地的批准檔案、契約以及四至坐標、土地利用現狀照片影像資料等信息傳至省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台“臨時用地省級備案專欄”,由省廳與自然資源部“臨時用地信息系統”對接,完成系統配號和數據備案。同時,及時通過入口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開臨時用地批准信息,跟蹤督促臨時用地使用人按照土地復墾方案開展土地復墾工作,並根據復墾進展情況,及時更新系統信息。
第二十四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依託“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台”,在年度國土變更調查、衛片執法檢查中,結合臨時用地信息系統中的批准檔案、契約、影像資料、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等,認真審核臨時用地的批准、復墾情況。
第二十五條 建立定期抽查和通報制度。對臨時用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使用和復墾情況,省、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每半年組織抽查一次,對不符合用地要求和未完成復墾任務的,予以公開通報。
第二十六條 省自然資源廳按年度統計各市(州)及縣(市、區)範圍內臨時用地復墾情況,對超期一年以上完成土地復墾規模未達到10%以上的市(州)和20%以上的縣(市、區),應當要求該地區暫停審批新的臨時用地,根據整改情況恢複審批。
第二十七條 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依法監督臨時用地使用人履行復墾義務,對逾期不恢複種植條件、違反土地復墾規定的行為,責令限期改正,並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和列入失信名單。
第二十八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嚴肅查處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超出復墾期限未完成復墾以及臨時用地期滿拒不歸還等違法違規使用臨時用地行為,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通報,並依規依紀依法移送問題線索,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臨時用地審批和監管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違反規定的,依法依規依紀予以問責,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湖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加強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鄂土資發〔2009〕39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後,國家或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各地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