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臨時用地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臨時用地管理暫行辦法》是為進一步規範和嚴格臨時用地使用和管理,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自然資源部關於規範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1〕2號)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檔案要求,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臨時用地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2023年2月1日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山東省臨時用地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2023年2月1日

檔案全文

山東省臨時用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嚴格臨時用地使用和管理,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自然資源部關於規範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1〕2號)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檔案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臨時用地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臨時用地是指經依法批准的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臨時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構)築物,使用後可恢復的土地(通過復墾可恢復原地類或者達到可供利用狀態)。臨時用地範圍包括:
(一)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建設的直接服務於施工人員的臨時辦公和生活用房,包括臨時辦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務於工程施工的項目自用輔助工程,包括農用地表土剝離堆放場、材料堆場、制梁場、拌合站、鋼筋加工廠、施工便道、運輸便道、地上線路架設、地下管線敷設作業,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的取土場、棄土(渣)場等使用的土地。
(二)礦產資源勘查、工程地質勘查、水文地質勘查等在勘查期間臨時生活用房、臨時工棚、勘查作業及其輔助工程、施工便道、運輸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氣資源勘查中鑽井井場、配套管線、電力設施、進場道路等鑽井及配套設施使用的土地。
(三)考古和文物保護工地建設臨時性文物保護設施、工地安全設施、後勤設施使用的土地。
(四)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需要臨時使用的土地。
第四條 臨時用地審批由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
臨時用地審批權不得下放或者委託相關部門行使。
第二章 選址要求
第五條 臨時用地選址應當堅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復多少”,科學合理選址,堅持節約原則,儘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嚴格控制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儘量避讓生態保護紅線。
第六條 制梁場、拌合站等難以恢復原種植條件的不得以臨時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直接服務於鐵路工程施工的制梁場、拌合站,需臨時使用土地的,按照《自然資源部關於積極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2〕129號)有關規定執行。臨時用地確需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必須能夠恢復原種植條件,並符合《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1號)中申請條件、土壤剝離、復墾驗收等有關規定。
第七條 臨時占用林地、草地、濕地及自然保護地的,應當提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或審批結果。
第八條 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的有限人為活動和國家重大項目占用生態保護紅線涉及臨時用地的,參照臨時占用永久基本農田規定辦理,嚴格落實恢復責任。
第三章 臨時用地審批
第九條 臨時用地申請人為依法登記成立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
第十條 臨時用地按以下程式進行審批:
(一)用地選址申請
臨時用地申請人要將臨時用地選址申請報送所在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擬選址範圍內占用耕地、永久基本農田的,應提供占用必要性的文字說明。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選址嚴格把關,嚴控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面積,並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臨時用地選址意見。
(二)編制土地復墾方案
臨時用地申請人需編制土地復墾方案。涉及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的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不涉及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的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報告表按臨時用地審批許可權報相應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論證。其中,所申請使用的臨時用地位於項目建設用地報批時已批准土地復墾方案範圍內的,不再重複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
(三)臨時用地申請
申請臨時用地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臨時用地申請書。
2.臨時使用土地契約。
3.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備案)檔案、公益勘查項目設計批覆或者探礦權許可證等。
4.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或報告表。
5.勘測定界材料。
6.土地權屬材料。如臨時使用承包土地的,提交承包經營權人同意的有關材料。
7.土地利用現狀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涉及占用林地、草地、濕地和自然保護地的,需提供相應審查意見或審批結果。
8.土地復墾費用使用監管協定及土地復墾費繳存憑證。
(四)臨時用地審批
屬於縣級審批許可權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受理臨時用地申請材料後,經審查要件齊全並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准。屬於市審批許可權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申請人補正、完善資料時間不計入審批時限。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臨時用地申請人根據土地權屬,與相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契約。
第十二條 臨時使用土地契約應當載明臨時用地的地點、四至範圍(附勘測定界圖)、面積與土地現狀地類,並明確臨時使用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期限、土地復墾標準、補償費用金額、支付方式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三條 臨時用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可參照由各市擬定並經山東省自然資源廳、山東省財政廳批准的最新年度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
臨時用地批准後,臨時用地申請人要按契約約定向提供臨時用地的權利人支付臨時用地補償費用。臨時使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土地所屬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土地承包經營者,補償不到位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條 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施工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四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城鎮開發邊界內使用臨時用地的,可以一併申請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臨時用地審批,具備條件的還可以同時申請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一併出具相關批准檔案。相關許可的期限應當與臨時用地期限相銜接。臨時用地使用期限,從批准之日起算。
第十六條 油氣資源探采合一開發涉及的鑽井及配套設施建設用地,可先以臨時用地方式批准使用,勘探結束轉入生產使用的,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不轉入生產的,油氣企業應當完成土地復墾,按期歸還。
第四章 臨時用地復墾
第十七條 臨時用地申請人為土地復墾義務人。臨時用地的復墾及驗收應當按照《土地復墾條例》《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臨時用地批准前,申請人應當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資金數額簽訂土地復墾費用使用監管協定,足額繳存土地復墾費。省級以上重大項目、民生重點工程可探索採用銀行履約保函形式代替預存土地復墾費。
第十九條 嚴格落實臨時用地復墾責任,臨時用地期滿後申請人應當拆除臨時建(構)築物,並在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履行土地復墾義務。因氣候、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復墾的,經批准可以適當延長復墾期限。使用耕地的應當復墾為耕地,確保耕地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低;使用未利用地的,符合條件前提下鼓勵復墾為耕地。
第二十條 臨時用地的復墾驗收應當按照土地復墾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執行。臨時用地期滿拒不歸還土地、拒不及時復墾並恢復原狀的,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復墾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 臨時用地監管
第二十一條 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臨時用地的審批及全程監管,督促臨時用地申請人依法使用,如期落實恢復責任。臨時用地取得合法批准前不得動工建設,否則不予辦理臨時用地批准手續。臨時用地批准後,臨時用地使用人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和面積使用土地,不得轉讓、出租、抵押臨時用地,不得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構)築物。
第二十二條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臨時用地批准後20個工作日內,將臨時用地的批准檔案、契約以及四至範圍、土地利用現狀照片影像資料信息等傳至自然資源部臨時用地信息系統進行系統配號,並向社會公開臨時用地批准信息。未按要求進行配號的,在衛片執法檢查等管理工作中不予認可。
第二十三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年度國土變更調查、衛片執法檢查中結合臨時用地信息系統中的批准檔案、契約、影像資料、土地復墾方案等,認真審核臨時用地的批准、復墾情況,及時做好各類臨時用地監管工作。
第二十四條 建立定期抽查和定期通報制度,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定期對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臨時用地的使用和復墾情況進行抽查,對不符合用地要求和未完成復墾任務的,予以公開通報。按年度統計,縣級行政區劃範圍內的臨時用地,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復墾規模達到應復墾規模20%以上的,暫停其新的臨時用地審批,並結合衛片執法檢查等工作重點監管,直至整改到位。
第二十五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嚴肅查處違法違規審批臨時用地、未按照批准內容使用臨時土地,以及臨時用地超出復墾期限未完成復墾等行為,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通報,並依規依紀依法移送問題線索,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7日。《山東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加強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魯國土資規〔2018〕3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後,國家或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屬檔案:1.臨時使用土地契約(樣式)
2.XX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於 項目(工程)臨
時用地的批覆
附屬檔案1
臨時使用土地契約(樣式)
甲方:(相關自然資源部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土地使用權人)
乙方:(臨時用地使用單位)
因 (項目名稱)建設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自然資源部關於規範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1〕2號)等相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經甲乙雙方平等友好協商,甲方同意乙方臨時使用本村(單位)集體(國有)土地建設 (表述符合臨時用地要求的具體建設內容),現就臨時用地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定:
1.用地位置:該宗地位於 。
2.用地面積:用地總面積 公頃,其中農用地 公頃,建設用地 公頃,未利用地 公頃。
3.使用期限:本契約項下土地臨時使用期限為 年(含復墾期);時間為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
4.補償費用及付款方式:雙方經平等協商確定,乙方支付甲方土地補償費 元/(公頃·年),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元/公頃,自本契約簽訂之日起 日內,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或逐年)支付 年各項補償款,補償款合計人民幣 元(大寫:)。
5.權利和義務:甲方負責按臨時用地範圍的原土地使用權歸屬情況分配乙方支付的補償款,如因分配問題引起糾紛,由甲方負責解決,與乙方無關。如甲方未及時解決,由此造成的乙方損失及後果,由甲方承擔並賠償乙方經濟損失。在臨時用地上所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所從事的違法經營活動後果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乙方應按照臨時用地協定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破壞耕作層、地下資源、埋藏物和用地範圍內的公用設施,不得在所使用的臨時用地範圍內修建永久性建築,臨時用地期滿自行拆除地上建築物及構築物,按照有關要求實施復墾。如遇國家建設等公共利益需徵收該宗地,乙方應自行拆除修建的臨時建築物,並將土地交還甲方。
6.解紛方式:因履行本契約發生爭議,由爭議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臨時用地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本契約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商定。
8.本契約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協定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兩份,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存檔一份。
甲方(蓋章):法定代表人: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屬檔案2
XX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關於 項目(工程)臨時用地的批覆
用地單位 :
你單位 項目(工程)臨時使用土地的申請收悉,經研究,現將有關事項批覆如下:
一、同意你單位臨時使用位於 國有(集體)土地
公頃,四至範圍為 (見附屬檔案勘測定界圖)。總面積為 公頃,其中農用地公頃(分別列出永久基本農田、一般耕地、林地、園地、草地、設施農用地、農村道路面積)、建設用地公頃、未利用地 公頃,用於項目(工程)建設,用途為。
二、本臨時使用土地期限為 年,時間為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到期不得續期。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嚴禁修建永久性建(構)築物,並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三、臨時用地批覆後,你單位要及時繳納耕地占用稅。
四、臨時使用土地期間,你單位應自覺接受屬地自然資源部門的監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單位應拆除地上建(構)築物並交還土地。
五、臨時使用土地期限屆滿後,你單位應當:(一)清除障礙、拆除臨時建(構)築物;(二)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復墾方案實施復墾,恢復土地可供利用狀態;(三)占用耕地的,須在臨時用地使用期滿後1年內完成土地復墾,並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復墾質量;(四)申請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附屬檔案:勘測定界圖
XX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年 月 日
抄送:XX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設區市審批的)、林業主管部門、行政審批服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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