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城鎮臨時建設、臨時用地規劃管理辦法

山東省城鎮臨時建設、臨時用地規劃管理辦法

《山東省城鎮臨時建設、臨時用地規劃管理辦法》是山東省人民政府1994年發布的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城鎮臨時建設、臨時用地規劃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4年
山東省城鎮臨時建設、臨時用地規劃管理辦法
(1994年10月13日魯政發〔1994〕115號發布 根據2010年11月29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28號修正 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鎮臨時建設、臨時用地的規劃管理,保證城鄉規劃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建設,是指經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臨時搭建、臨時使用並限期拆除的建築物、構築物、棚廈、管線及其他設施。臨時用地,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堆料、堆物或其他情況需要臨時使用並按期收回的土地。
第三條 凡在本省城市、鎮規劃區內,需要臨時用地、進行臨時建設的,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應當徵得有關部門同意後,向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按照批准的內容進行建設。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城市、鎮規劃區內臨時使用土地,應當向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第六條 臨時用地確需占用耕地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財政部門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領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3個月內,未進行建設或使用土地的,其規劃許可證和用地批准檔案自行失效。
第八條 臨時建設、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確需延期使用的,應當在使用期滿30日前,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延期使用手續。
第九條 臨時建設、臨時用地使用期滿後,使用單位和個人應當在30日內自行拆除、清場,併到原批准機關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條 臨時建設、臨時用地如遇國家建設需要,使用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拆除、退地。
第十一條 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得作為房屋確權的依據。
第十二條 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不得買賣、交換、出租、轉讓,贈與或者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在臨時用地上,不得建設永久性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第十三條 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或者臨時建設逾期不拆除的,由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拆除等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臨時用地逾期不退出的,按城鄉規劃對違法用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未取得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臨時用地批准檔案、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檔案無效,占用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十五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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