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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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業區是指山口、滿莊鎮行政區範圍;
(四)風景區是指泰山鳳景名勝區規劃範圍;
(五)規劃控制區是指除市區、近郊區、工業區、風景區以外的規劃區域,主要包括大津口、黃前、北集坡邱家店、徂徠五個鄉慎的行政區和大汶口、省莊、天平等鄉鎮(辦事處)部分行政區以及徂徠山國家森林公園
城市市區、近郊區、工業區、規劃控制區,應根據城市發展狀況進行調整。調整後的區域範圍,由市政府公布。
第四條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的管理工作。
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按照有關法規規定和《泰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負責泰山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管理工作。
市計畫、建設、國土資源、環保、交通、公安、文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規劃管理的有關工作。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做好規劃管理相關的業務工作。
第五條 城市規劃管理工作必須圍繞建設現代化園林旅遊城市和歷史文化名城,處埋好城與山、古與今、整體與局部的關係,提高規劃設計和管理水平。
第六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本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城市規劃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服從城市規劃的義務和監督城市規劃實施的權力。
第二章 規劃編制
第七條 泰安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政府組織編制和修訂,報省政府審批。
城市規劃必須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流域防洪規劃相銜接。
第八條 在城市市區、近郊區範圍內,應當按下列規定編制專業、分區和詳細規劃:
(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專業規劃編制任務書,分別編制專業規劃,經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政府審批;
(二)城市主次幹道兩側、重要地段、城片開發,文物保護區、舊城改造等,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詳細規劃,報市政府審批:
(三)城市新區、開發區,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報市政府審批;
(四)市區、近郊區內的村民住宅建設、舊村改造,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城市規劃要求編制詳細規劃經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後報市政府審批。
第九條 規劃控制區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分區規劃,工業區要編制詳細規劃,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條 城市專業規劃、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的編制,必須符合泰安市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和國家及省城市規劃技術規範。城市規劃的編制,應當具備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承擔,並推行招標投標制。
編制城市規劃所必需的城市勘察、測量等基礎資料,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及時提供,使用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統一坐標和高程系統的地形圖。
第十一條 專業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的局部調整,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重大變更的,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 經批准的專業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新聞媒體、城市規劃展等不同方式,向社會公布,進行廣泛宣傳。
第十四條 在城市市區、進郊區、工業區內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按下列程式申請辦理建設使用地規劃許可證: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持建設項目批准檔案、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等,向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經實地勘察,初步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建設用地的規劃設計條件;
(三)建設單位或個人依據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規劃設計總圖,報市規划行政規劃主管部門審查;
市區、近郊區範圍內的單位院落改建、居民區建設、房地產綜合開發等,必須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圖;
(四)經審查論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建設用地位置和界限,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其中開發區內的建設項目,由開發區管委會受理並初審後,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通過公開招標、拍賣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憑中標通知書或拍賣成交確認書向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許可證。
第十五條 規劃控制區範圍內的建設單位或個人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由所在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並進行審查,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工業區,規劃控制區範圍內的村民住宅建設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使用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簽章的規劃許可證,審批後有關資料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需要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過程中,按規定向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選址意見書,建設方案確定後,再接第十四條成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手續。
第十八條 在城市市區。近郊區範圍內臨時使用土地的,應當到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在臨時用地上不得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或構築物及其他設施,在使用期間因國家建設需要,應及時無條件清場退地。
第十九條在城市市區、近郊區範圍內挖沙取土,圍填水面,設定主產生活廢棄物堆放場所等活動,須徵得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進行。
第二十條 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服從市政府根據城市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和儲備土地的決定,
第三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在城市市區、近郊區,工業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以及其他設施的,必須按下列程式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持建設用地批准檔案等有關貿料,向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市規划行政主管部問依據城市規劃;提出建設工程規劃沒計要求,作為工程設計的依據;
(三)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公園、廣場、城市雕塑或建築小品的設計方案,應向社會公布,廣泛徵求意見;
(四)建設單位或個人間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施工圖等有關資料,經審核同意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個人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有關部門辦理開工手續。開工建設前,須經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現場驗線後,方可正式施工。
其中開發區內的建役頂日,由開發區管委會受理初審後,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二條 規劃控制區內的建設單位或個人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由所在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並進行審查,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開工建設前,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現場驗線後施工,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建設過程進行監督。
工業區、規劃控制區範圍內的村民住宅建設規劃申請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使用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簽章的規劃許可證,審批後有關資料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過程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個人在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則許可證時,應附有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在建設過程中,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切實保護文物古蹟,風景名勝和古樹名木,並保持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第二十四條 在城市市區、近郊區範圍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到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臨時建設規劃許可手續,戶外廣告的設定與管理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臨時建設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使用期滿應立即拆除臨時建築,清場退地,確需延期使用的,應在期滿30日前向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延期使用手續。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在驗線的範圍內,按照建設規劃許可規定的內容和批准的設計進行建設,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建役用地範圍,不得改變工程設計,確需變更的,應經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六條 工程竣工後,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對建設工程進行規劃檢查驗收,符合工程規劃許可要求的,出具工程規劃認可檔案,未出具認可檔案的,有關單位不得通水通電,不得發放房屋產權證明。
第二十七條 城市市區。近郊區範圍內主次幹道兩側建築物改門改窗等,必須經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八條 新建居民住宅之間以及其他建築與住宅之間的南北問最小間距,舊城區不得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1.3倍,城市新區不得小於1.5倍;其他建築之間的間距不得小於1倍;東西向間距必須滿足消防需要。
第二十九條 建築物,構築物與道路紅線之間的距離, 按建築物和道路的性質、規模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凡占壓規劃道路紅線的建築,一律不得改建,擴建,按照城市規劃要求逐步拆遷。
第三十條 城市主要道路兩側,一般不規劃建設住宅樓。有礙市容市貌的臨街建築,應逐步予以改造。
沿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各單位,一般不得規劃設定圍牆,大問,傳達室、車庫,變(配)電室等建築物構築物確需設定圍牆的,不得高於1.8米,並採取通透、美化、綠化措施。
第三十一條 成片開發,城市新區,居民區建設,其綠地率不得低於35%。
各類建築必須處理好第五立面,改善城市景觀效果。
公共建築匝配套建設相應容量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庫)。住宅建設應當將儲藏間建在底層,樓房之間要進行適當綠化。
第三十二條 各種管線應按規劃要求的位置埋設或架設,市區內設定各種管線應當埋設在地下,現有的架空線路,按照城市規劃要求,逐步改為地下埋沒。
第三十三條 總體規劃中確定搬遷的環境污染單位,不得改建擴建,應予以外遷。短期內不能外遷的限期治理成轉產。
在城市水源地保護範圍內,禁上新建、擴建污染水源的項目現有項目應轉產或外遷,管理措施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用地批准檔案、占用土地的,批准的檔案和用地無效。
第三十五條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加強對城市規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制止違法建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則責令停止建設對影響城市規劃的限期拆除、強制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
(一)未經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建設的;
(二〕擅自擴大或移動建設工程用地位置的;
(三)擅自變更規劃設計的;
(四〕未經批准,擅自改門、改窗或設定戶外設施的。
以上行為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補辦手續,交足有關費用,並處以土建工程造價3%一10%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並依法追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迫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越權審批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程式和和要求審批的;
(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
第三十七條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自覺接受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加強對規劃控制區內各項建設工程的檢查,對違反規劃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並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埋。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及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泰山風景名勝區各景區的詳細規劃,由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組織編制,經市政府審定後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建設項目申請,由泰山風景名勝管理委員會受理和初審。應當由市政府審批的,報市政府審批;應當由上級審批的,經市政府審定後逐級報批。
第四十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按泰政辦發[1993]78號文《關於市政府行政性規章解釋許可權和程式問題的通知》規定進行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