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綠化條例》於2018年8月29日泰安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18年9月21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條例》旨在促進城市綠化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共五章四十四條,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泰安市政府2004年5月19日制發的《泰安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97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安市城市綠化條例
- 發布機關:泰安市第十七屆人大
- 通過時間:2018年8月29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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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出台
泰安市城市綠化條例
城市綠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礎設施,做好城市綠化工作對提升城市品位、最佳化人居環境、改善城市生態具有重要意義。為此,泰安市出台《泰安市城市綠化條例》。
主要內容
條例提出,城市綠地實行綠線管理制度。市、縣(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劃定城市綠地的控制線,並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條例明確了各類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綠地用地面積占建設項目用地總面積的比例應達到的標準:新建居住區項目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五,舊城區改建、城中村改造及建築高度不大於20米的項目可適當降低,但應不低於國家相關標準。新建學校、醫院、機關團體、部隊、療養院、公共文化設施等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五。新建園林景觀路不低於百分之四十;道路紅線寬度大於五十米的,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紅線寬度在四十米至五十米的,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紅線寬度小於四十米的,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條例還提出,城市主要道路兩側沿線單位應當拆牆透綠,實現綠地共享。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建認養、共建共管等方式參與城市綠化,並可以享有綠地、樹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權。
條例發布
泰安市城市綠化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