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安市城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
  • 施行日期:2012年2月1日
  • 發布日期: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 檔案號:第157號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規劃建設,第三章 管理使用,第四章 監督檢查,第五章 附 則,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157號
《泰安市城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批准,現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王雲鵬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泰安市城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公共廁所的建設和管理,提高城市環境衛生水平,方便人民民眾,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公廁管理辦法》、《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泰安市城市市區和泰安高新區、泰山景區範圍內公共廁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維護均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廁所(以下簡稱公廁),是指設定於公共場所、公共建築和商業、民用建築,供社會公眾使用的廁所。
第三條 所有公廁一律對外開放,免費使用。
任何人使用公廁,都應當自覺維護公廁的清潔、衛生,愛護公廁設備、設施。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公廁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公廁建設、管理、維護和監督指導。
市財政、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管理、交通運輸、物價、商務、旅遊、城管執法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廁管理有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等部門,組織編制泰安市城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確定公廁規劃布局,按規定程式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六條 下列場所和建築應當設定公廁:
(一)城市主幹道兩側、具有一定規模的廣場、免費開放的公園;
(二)旅遊景區景點、體育場所、文化場所、火車站、汽車站、影劇院等公共場所;
(三)大中型商場、賓館、飯店、娛樂場所、停車場、加油站、市場(包括農貿市場、各類批發市場)等公共建築和場所;
(四)舊城成片改造的地段(包括城中村改造)、新建住宅小區;
(五)按照規劃其它應當設定公廁的建築和場所。
第七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應提出公廁新建、改建計畫,並與市財政、城鄉規劃、旅遊等有關部門會商後,報經市政府批准後實施。城市主幹道兩側、廣場、公園等公廁建設,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需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泰安高新區、泰山景區、泰安旅遊經濟開發區、泰山區東部新城區範圍內的公廁建設,分別由泰安高新區管委、泰山管委、泰安旅遊經濟開發區管委、泰山區有關部門負責。
公共建築、公共場所、住宅小區等的公廁建設和改造,由各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自行負責。
第八條 城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確定的公廁用地,未經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時應當徵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經批准占用公廁規劃用地的,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另建公廁,並將建成公廁的產權與管理權移交給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實行統一管理。
第九條 公廁應當規劃建設在明顯易找、方便使用、便於清運的地點,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規劃城市道路兩側公廁時,有條件的應將距公廁外牆3米以內的空地規劃為綠化用地。
第十條 應當設定公廁的建築和場所,在新建、改建、擴建時,該建設項目應當配建公廁而未配建或公廁設計不符合國家環境衛生設施規範標準的,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項目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手續。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配套建設公廁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概算。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應當對公廁進行專項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妨礙公廁建設施工。
第十二條 道路、廣場、公園和新區開發、舊城改造等城市重點建設工程,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應當參加重點工程指揮機構的有關具體工作,參與實施相應的公廁規劃設計、建設施工等工作。
第十三條 公廁建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市區、景區內的公廁應按照水沖式一類公廁標準建設,有條件的應當興建生態公廁。
公廁應做到造型美觀、衛生適用。繁華路段、視窗地段、景區公園的公廁應提高建造標準,四周植樹、種花、栽草,以美化環境。
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聯合市旅遊等有關部門單位統一製作、設定公廁標誌牌和指示牌。
第十四條 人流量大、公廁數量不足、建廁地點難以落實的地段、區域,沿街有條件的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對外開放內部廁所,供社會公眾使用。
提倡沿街單位對外開放內部廁所,在其工作時間或營業時間內供社會公眾使用。
第十五條 節假日、舉辦大型活動期間,景區景點、活動舉辦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流動公廁。流動公廁的管理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封閉公廁。確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除方案,經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同意後,按“先建後拆”的原則簽訂契約,負責重建。因拆除造成的損失,由建設單位負責補償。

第三章 管理使用

第十七條 公廁按照以下規定由責任單位負責保潔、維護和管理:
(一)城市主幹道兩側、廣場、公園的公廁,由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或者由相應管理機構負責;
(二)公共建築、公共場所內的公廁,由產權單位或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三)住宅小區的公廁,由其物業公司或管理單位負責。
泰安高新區、泰山景區、泰安旅遊經濟開發區、泰山區東部新城區範圍內的公廁管理,分別由泰安高新區管委、泰山管委、泰安旅遊經濟開發區管委、泰山區有關部門負責。
第十八條 根據泰政發〔2000〕48號檔案《泰安市城市公共廁所建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建設的公廁(不包括公廁附屬建築物),應按當時規定的管理經營期限到期後由政府全部收回,交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進行統一管理;尚未到期的,由產權人與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協商同意後,移交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統一管理。
產權人不同意移交仍自行管理的,該公廁不得改變用途,不得再收費,對公廁的維護管理必須達標,並接受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擅自改變公廁使用性質從事經營活動的,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依法責令停業整頓並給予處罰。
第十九條 供水、供電部門應當保障公廁的水、電供應,供水按居民生活用水價格標準收取,供電按國家規定的價格收取。
第二十條 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應加強城市公廁保潔維護的監督檢查,組織制定實施具體的公廁保潔標準。公廁的保潔維護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公廁管理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應定期對公廁進行維護檢查,保持公廁內外設施、設備完好,確保正常使用;
(二)公廁保潔實行專人負責,並佩戴胸卡、統一著裝,做到規範化、標準化;
(三)公廁內、外環境必須保持整潔、衛生,牆面無亂貼亂畫,化糞池無滿溢,基本無異味;
(四)廁內張貼使用說明,明示監督電話、服務標準和保潔維護單位名稱等。
第二十一條 公廁使用人必須嚴格遵守公廁使用管理規定,禁止在公廁牆壁和其他設施上塗抹、刻畫、張貼;禁止隨地吐痰、亂扔雜物;禁止向便器、便池、糞井內傾倒污水、污物;禁止在便池外便溺;禁止損壞公廁的各項設備、設施。
第二十二條 公廁的開放時間由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根據季節變化和公廁所處位置予以確定,並在顯著位置標明。公廁不得隨意停用。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停用的,應當經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同意,並採取相應臨時措施。
第二十三條 城市主幹道兩側、廣場、公園等由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管理的公廁,管理和維護費用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市城管執法部門、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加大公廁開放使用、維護管理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有關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市城管執法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市財政部門負責對公廁建設管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未按要求同步建設公廁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採取相應措施;未按照批准的規劃設計建設公廁的,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未經批准擅自占用或毀壞環衛設施的,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移交市城管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向公廁使用人收費的,由物價部門責令整改、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應當對公廁的衛生及設備、設施等情況進行檢查,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當督促責任單位及時整改。
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應當對公廁管理責任單位的維護管理情況進行定期考核。考核情況作為該單位參評文明單位(機關)的重要內容,參評時,市文明辦應當徵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 對辱罵、毆打公廁管理人員,阻礙市環境衛生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泰安市城市公共廁所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泰政發〔2000〕4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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