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

《北京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為地方性法規,是北京市為加強公共廁所管理,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水平,方便民眾使用制定的辦法,對公共廁所建設規劃、建設標準等作出了明確規定。該辦法一共有21條,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北京市公共廁所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
  • 類別:管理辦法
  • 地點:北京市
  • 內容:公共廁所
基本信息,詳細條款,

基本信息

法規名稱:北京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
施行公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08號
《北京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
二00八年五月七日

詳細條款

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廁所管理,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水平,方便民眾使用,根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廁所的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公共廁所,是指在道路、廣場、住宅區、園林綠地、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獨立設定,或者附設於其他建築物,供社會公眾使用的廁所。
第三條 本市公共廁所的管理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方便適用、文明衛生、環保節能的原則。農村地區公共廁所的規劃、建設和維護管理應當與農村地區的發展與需求等實際情況相適應。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和有關規定製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四條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負責本市公共廁所建設規劃、建設標準和維護管理標準的編制和監督管理。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公共廁所管理的組織實施。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公共廁所管理和監督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公共廁所的管理工作。規劃、建設、交通、衛生、水務、旅遊、商務、園林綠化、環境保護、農村工作以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公共廁所的建設應當符合公共廁所建設規劃。公共廁所建設規劃是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專業規劃的組成部分,納入本市城鄉規劃體系。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公共廁所建設規劃,結合本區、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轄區內的公共廁所的新建、改建、擴建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廁所,應當按照本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定額指標和公共廁所建設標準的規定執行,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採用節水、節電、除臭、無障礙等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和行動不便者使用的技術和設備;
(二)地面、牆裙、蹲台面、便器等採用防滑、防滲、耐腐蝕、易清洗的材料;
(三)提供照明、通風設備以及防蠅、防蛆、防鼠設施;
(四)實現糞便排放無害化,具備排入污水管條件的,應當納入城市污水管網。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的公共廁所,不符合公共廁所建設標準的,應當逐步改造達到標準。
第七條 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的公共廁所,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所需資金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八條 按照規劃要求應當建設公共廁所的,規劃管理行政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徵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按照規劃要求應當配套建設公共廁所的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門申請驗收;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在受理後20個工作日內,對建設工程配套建設的公共廁所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條 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在人流量大、公共廁所數量不足且難以補建的地區,組織設定活動式公共廁所,滿足公眾用廁需求。
第十一條 舉辦大型商業、文化、公益等活動,所在地現有公共廁所不能滿足用廁需求的,舉辦單位應當按照要求設定臨時廁所,按照標準做好保潔服務,並在活動結束後及時清除。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停用公共廁所或者改變公共廁所用途。確需拆除公共廁所的,應當在拆除公共廁所15日前報告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並按照規定予以重建或者補建。重建或者補建期間,拆除單位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滿足用廁需求。
第十三條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制定並公布本市城鎮和農村公共廁所維護管理標準。
第十四條 公共廁所的維護管理由產權人負責,產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維護管理責任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公共廁所的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標準對公共廁所進行維護管理,使公共廁所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立面保持完好、整潔;
(二)各類設施、設備齊全、完好;
(三)採光、通風良好;
(四)保持衛生,按規定進行衛生消毒處理;
(五)公共廁所內無蠅蟲,基本無臭味,地面無積水、痰跡或者菸頭、紙屑等雜物,便器內無污垢、雜物、積存糞便,牆壁、頂棚無積灰、污跡、蛛網等。公共廁所的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公示服務標準、監督電話,便於公眾監督。
第十五條 本市應當建立公共廁所導向牌、電子地圖等指引服務系統,方便社會公眾使用公共廁所。公共廁所的建設單位或者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設定公共廁所標識,並保持公共廁所標識安全牢固、完好整潔。
第十六條 公共廁所因設施故障等原因確需臨時停用的,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公示停用期限,並及時維修。停用時間超過24小時的,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滿足用廁需求。
第十七條 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廁所對社會公眾免費開放。平房住宅區設定的公共廁所應當24小時開放。商業、文化、體育、醫療、交通等公共建築和場所設定的供服務對象使用的廁所,社會公眾在服務時間內可以使用,使用時應當遵守設定單位的管理要求。
第十八條 公共廁所應當文明使用。公共廁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亂扔雜物;
(二)在便器外便溺;
(三)向便器、糞井內排倒污水、污物、廢棄物;
(四)在公共廁所內的牆壁、設施上亂塗抹、亂張貼、亂刻畫;
(五)毀損公共廁所內的設施、設備或者將其移作他用;
(六)其他影響環境衛生和公共廁所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十九條 各級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公共廁所建設和維護管理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制度,並組織落實。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業內公共廁所維護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建設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設計、施工、驗收公共廁所的,由規劃、建設管理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規、規章予以處罰。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和公共廁所正常使用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照《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1989年4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1號令發布、1994年9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0號令第一次修改、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第二次修改的《北京市公共廁所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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