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泰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泰安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魯廳字〔2009〕56號)和《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關於泰安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泰發〔2010〕3號),設立泰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掛泰安市外國專家局牌子),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地點:泰安市
  • 屬性:市政府工作部門
  • 內設機構:辦公室等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領導成員,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人事局、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增加承擔省外國專家局下放的外國專家行政許可事項管理工作職責。
(四)取消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的職責。
(五)將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初審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劃給市商務局。
(六)加強統籌城鄉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
(七)加強統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從城市到農村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八)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九)加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貫徹落實,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政策和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市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完善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全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完善就業政策體系,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負責落實就業援助制度,建立完善就業、失業預測預警制度,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牽頭擬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政策,組織推動大中專畢業生就業。
(四)負責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全市城鄉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的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辦法。
(五)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工作。擬訂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擬訂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考核制度,並依法實施監督;組織實施公務員行為規範,推動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落實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援建地區、重點建設項目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制度並組織實施。
(六)負責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負責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落實博士後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綜合管理全市引進國外智力、赴國(境)外培訓和留學人員來我市工作。擬訂全市引進國外智力的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來我市工作外國專家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聘請外國專家規劃;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來我市工作或定居政策;管理非教育系統公派留學工作;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對外交流工作。
(九)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工作;指導全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制度,建立完善職業資格制度;擬訂全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農民工工作的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報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建立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保持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參與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措施和辦法,負責社會保險基金存儲計畫的制定和監督實施。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外國專家局)設18個職能處科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辦、政務公開、安全保密、應急管理等工作;負責對外聯繫、綜合協調工作;牽頭負責政務信息及局機關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局系統各類大型活動的組織安排工作。
(二)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及局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等工作;組織協調局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和局屬單位年度考核工作;負責局系統表彰獎勵工作;組織指導局系統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和計畫生育工作;負責掛職包村工作。
(三)調研信息科(掛政策法規科牌子)
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和諮詢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調研工作;負責局機關重要文稿起草和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工作;負責新聞宣傳、信息和部門史志的編寫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工作。
(四)規劃綜合科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人事制度改革總體規劃、計畫;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科學發展目標考核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畫和機關、企事業單位政策性安置計畫(不含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數據統計、綜合分析和對外發布工作。
(五)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和職稱改革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工作;擬訂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和專業技術資格評定、考試的規定和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和部分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審批工作;負責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審查、申報工作;健全落實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承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和有突出貢獻專家及學術、技術帶頭人的選拔、推薦、申報和管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拔尖人才的選拔、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
(六)工資福利處
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福利工作。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政策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時間及連續工齡的審定工作;管理市屬事業單位工資總額;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統一發放工資的審核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政策、規定的組織實施;參與指導協調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七)勞動監察處
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制度,監督檢查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監督和指導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負責受理查處違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舉報、投訴;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信訪、維護穩定等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
(八)公務員管理辦公室
負責全市公務員錄用、考核、獎懲、辭職、辭退、任免等政策法規的組織實施;負責公務員職位分類和非領導職務設定辦法的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公務員登記、任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聘任制公務員管理等政策法規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依法辦理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手續和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負責管理行政獎勵表彰工作,審核以市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事項;擬訂全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九)外國專家管理辦公室
編制引進國外智力、出國(境)培訓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引進國外智力、對外人才交流、外國專家管理、出國(境)培訓的規定、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智力引進項目立項申報及成果評估、推廣工作;負責來泰外國專家、海外華人專家以及港澳台地區專家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國家、省和市專項經費資助的聘請外國專家計畫審核報批工作。
(十)就業促進科(掛高校畢業生就業科牌子)
擬訂全市就業再就業年度計畫和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職業介紹機構的審批管理工作;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大中專學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全市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工作;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落實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我市就業管理政策;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承辦市就業聯席會議和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的組織協調工作。
(十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流動和市場發展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市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聘、考核、獎懲等實施辦法;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有關人員調配工作;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負責援建地區、重點建設項目和其他特殊需要人員的選調派遣及內調人員的安置工作;承辦為駐外使領館、商務機構選派工勤人員工作;負責非教育系統公派留學工作;承辦幹部信息統計工作。
(十二)市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
負責轉業軍官安置政策、法規的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協調落實全市轉業軍官安置計畫;負責協調轉業軍官隨遷隨調家屬子女的安置工作;負責全市轉業軍官的培訓和有關服務工作;指導全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困難企業軍隊轉業幹部生活補助審核、發放工作。
(十三)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政策;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規定和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承辦審查認定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資格的有關工作。
(十四)勞動關係科
貫徹落實勞動關係政策;擬訂全市勞動關係調整的有關規則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企業工作人員調配工作;落實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訂全市企業職工收入分配調控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改革、改制、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最低工資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制度,負責勞動契約鑑證工作。
(十五)養老保險科
負責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綜合管理工作;擬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辦法,負責檢查、督促、監督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與管理;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辦法、個人帳戶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擬訂補充養老保險管理辦法和政策性規定;擬訂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性規定、規劃和標準;擬訂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性規定和給付標準;建立完善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負責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和檢查督促退休政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的落實。
(十六)醫療工傷保險科
擬訂全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規劃和費率、基金征繳管理辦法、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辦法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辦法;擬訂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組織擬訂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工傷醫療、生育醫療的藥品、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及支付標準;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負責工傷認定工作;協調勞動能力鑑定工作;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傷殘鑑定及有關待遇的落實工作;擬訂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管理辦法;擬訂企業職工疾病、工傷停工治療和生育期間的待遇政策及標準;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的規則和辦法。
(十七)失業保險科
擬訂全市失業保險的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費率、基金征繳辦法、待遇項目、給付標準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人員登記管理辦法和監督落實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擬訂企業改革、改制、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完善失業預測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性規定;牽頭負責本局派駐市公共行政服務中心視窗管理協調工作。
(十八)財務基金監督科
負責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受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投訴,組織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案件;負責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業務的資格並對其承辦的補充保險基金實施監督;匯總編制本局管理的各項經費預決算並監督實施;負責局機關和指導局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辦局機關後勤保障工作;參與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措施和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招商引資工作。
離退休幹部科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指導局屬單位黨群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科承擔。

人員編制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56名,工勤人員編制4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4名,市外國專家局局長1名(副縣級),科級領導職數3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領導成員

牛國新為泰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調研員;
劉業新為泰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

其他事項

(一)整合原市人才市場、原市人力資源市場的職責,實現市場的資源整合和最佳化配置。將原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承擔的人才供求信息管理、人才廣告、人才推薦、人才招聘、人才交流活動、人才信息網路服務等職能交由市勞動就業辦公室承擔,將全市人才市場的規劃、發展以及人才中介機構的綜合管理工作交由局機關承擔。撤銷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加掛的市人才市場牌子,加掛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牌子。
(二)市人事爭議仲裁中心更名為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管理處,掛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牌子,重新核定編制9名。主要職責是:負責全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政策、法規的貫徹落實;承辦全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人員、調解人員的業務培訓及仲裁員考核工作;負責承辦有關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指導縣(市、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負責政策諮詢工作;負責處理與勞動、人事爭議有關的有重大影響的民眾性突發事件;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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