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鎮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辦法

《浙江省城鎮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辦法》是為進一步加強國土空間規劃管理,規範城鎮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浙江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城鎮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辦法
  • 發布單位: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浙江省城鎮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國土空間規劃管理,規範城鎮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工作,我廳制定了《浙江省城鎮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參照執行。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2022年6月27日

辦法全文

浙江省城鎮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國土空間規劃管理,規範城鎮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浙江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城鎮建設工程(包括在城鎮開發邊界外依據國土空間規劃使用國有土地進行工程建設的建設工程),應按照本辦法實施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
第三條 設區的市、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工作。
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劃核實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單宗建設用地可以根據項目實施要求,經設區的市、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後,分期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分期原則上不超過三期。其中,用於銷售的住宅、商業和辦公類建設項目需要分期實施的,在設區的市轄區範圍內的建設項目每期建設用地不得小於5萬平方米,其他建設項目每期建設用地不得小於2萬平方米。
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應的用地範圍為單元組織,不得在一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應的用地範圍內分次進行規劃核實。
第五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具備下列條件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可以申請規劃核實: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的各項工程內容已全部竣工;
(二)規劃許可確定應當予以拆除的建築物、構築物和臨時建築及設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場地(包括臨時用地)清理完畢;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其他事項已全部完成。
第六條 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的內容:
(一)建設工程的功能、規模、建(構)築物的定位、標高等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實施建設的情況;
(二)房屋建築工程的建築面積、分類建築用途及相應建築面積、容積率、綠地率、建築密度、建築高度、建築層數、各層層高、室內外地坪標高以及建築立面造型等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實施建設的情況;
(三)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等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實施建設的情況;
(四)規劃許可確定應當予以拆除的建築物、構築物和臨時建築及設施等按要求拆除和施工場地(包括臨時用地)清理情況;
(五)設區的市、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相關內容。
第七條 申請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申請表;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出具的建設工程竣工測繪報告及圖件,並同時提供電子文檔碟片(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在覆土前進行竣工測繪);
(四)因建設項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以及設區的市、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竣工階段的規劃核實測繪工作按照建設項目“多測合一”改革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向設區的市、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核實;
(二)設區的市、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按照第六條規定的內容,通過圖件核驗、現場勘查等方式進行核實;
(三)設區的市、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經核實確認符合規劃許可內容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不符合規劃許可內容的,不予出具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條 設區的市、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核實過程中發現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處理決定執行完畢後,方可出具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處理時間不計入第九條規定的核實期限。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時進行現場勘查的工作人員不得少於2人。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結果應當公布,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建設工程竣工測繪報告及相關規劃核實材料應當及時立卷歸檔,並加強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工作中的建築面積審核執行浙江省《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和竣工綜合測量技術規程》和其他國家、省房產測量規範及相關規定。
分期實施的建設項目,按照分期辦理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規劃核實;對最後一期進行規劃核實時,應當同時按第十四條的規定核算各分期合計的總建築面積誤差。
建築位置誤差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築物角點坐標、四至間距誤差限差0.10米;
(二)圍牆角點坐標、圍牆後退用地紅線距離誤差限差0.15米;
(三)地下室角點坐標、地下室後退用地紅線距離誤差限差0.15米。
第十四條 建築面積誤差是指建設工程竣工實測建築面積大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的建築面積的數值。建築面積的合理誤差按以下規定累進計算:
(一)1000平方米以內(含1000平方米)部分為3%;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間部分為2%;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間部分為1.5%;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為0.5%;
累進計算的建築面積合理誤差不得超過500平方米。
建設工程建築面積誤差在合理誤差範圍內,且沒有其他違法建設情形的,可以視為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按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和相關規費後,由設區的市、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建設工程建築面積誤差在合理誤差範圍內但屬於增建單體建築物的,認定為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依法依規進行處置。
第十五條 建築高度誤差是指建設工程竣工實測建築高度超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的建築高度的數值。建築高度的合理誤差按以下規定累進計算:
(一)20米以內(含20米)部分為0.5%;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間部分為0.25%;
(三)100米以上部分為0.1%;
累進計算的建築高度合理誤差不得超過0.5米。
建築高度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的建築高度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日照分析報告。建築高度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的建築高度,造成該建築不能滿足消防設計規範或使周邊建築不能達到日照標準的,無論是否在合理誤差範圍內,均認定為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依法依規進行處置。除上述情形外,建築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誤差範圍內,且沒有其他違法建設情形的,可以視為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由設區的市、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應當載明分類建築和構築物的位置、用途及相應建築面積;住宅、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應當明確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積。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載明的相關內容予以登記。
第十七條 對納入工程建設項目監管驗收服務集成改革範圍的工程建設項目,設區的市、縣(市)自然資源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對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關鍵環節和重要節點加強日常監管,將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事項與竣工階段其他審批事項並聯審批,提高工程建設項目驗收效率。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