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城市管線管理辦法

紹興市城市管線管理辦法

為加強城市管線管理,規範城市管線的規劃、建設和信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測繪管理條例》、《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紹興市城市管線管理辦法
  • 檔案號:紹政發〔2010〕35號
  • 頒發時間:2010年5月31日
  • 頒發單位:紹興市人民政府
簡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規劃管理,第三章 測繪管理,第四章 建設管理,第五章 信息管理,第六章 責任追究,第七章 附 則,

簡介

紹興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紹興市城市管線管理辦法的通知
紹政發〔2010〕3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紹興市城市管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紹興市城市管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在紹興市區範圍內進行管線規劃、測繪、建設、信息等管理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管線,是指給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工業、綜合管溝、管廊、其他用途管線等各類管線(包括與地下連線的地上管線和架空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和相關的人防、地下立交通道等(以下簡稱管線)。
第四條 管線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籌建設、協調管理、資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鼓勵和支持管線採用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提高管線管理水平。
第五條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管線規劃、測繪、信息管理和管線的普查、整測,建立和維護更新管線信息系統。具體由市管線管理辦公室承擔。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管線的建設管理工作,對城市道路地下管線依法進行挖掘審批;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地下管線檔案的收集、保管、利用和日常管理工作,並接收普查和補測、補繪所形成的地下管線成果;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管線工程及管線信息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六條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管線綜合規劃。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管線綜合規劃,編制城市道路建設專項計畫和管線建設計畫。
各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根據管線綜合規劃、城市道路建設專項計畫和管線建設計畫,編制管線建設年度計畫。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將管線年度建設計畫在每年年底前報送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 各項管線建設工程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管線綜合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八條 各類管線的走向、位置、埋深或架空應當綜合規劃,並按照下列原則實施:
(一)沿道路建設管線,走向應平行於規劃道路中心線,避免干擾交叉;
(二)同類管線原則上應當合併建設,架空線路應當逐步進入地下;
(三)新建管線讓已建成的管線,臨時管線讓永久管線,非主要管線讓主要管線,小管道讓大管道,壓力管道讓重力管道,可彎曲的管道讓不宜彎曲的管道。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含道路挖掘)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持申請表、管線工程施工圖等材料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管線工程符合規劃要求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取得該施工地段地下管線現狀資料。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向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第十條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劃條件和核准的設計圖紙施工。確需變更的,應當向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下列管線建設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規劃寬度≥6米的市政道路上的各種規格和類別的管線及沿路建築管線接入;
(二)居住小區的管線綜合及接入;
(三)雨水管、污水管管徑≥300毫米;
(四)給水管、燃氣管、熱力管等壓力管管徑≥100毫米的;
(五)電壓≥10千伏的電力線路;
(六)各類工業地下管線;
(七)有線電視電纜≥2孔的;
(八)通信電纜≥2孔的;
(九)其他各類需要依法審批的地下管線建設。
第十二條 管線工程竣工前,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申請內容對管線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章 測繪管理

第十三條 管線工程應當竣工測繪。採用開挖方式施工的,應當在覆土前進行竣工測繪;採用頂管、定向鑽等隱蔽方式施工的,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後及時採用探測、測繪等方式進行竣工測繪。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竣工測量。
第十四條 工程測量單位應當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有關地下管線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圖和控制成果。對此城市地形圖和控制成果,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不得出售、轉讓。
建設單位應當在管線工程竣工後90日內向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測繪成果備案。
第十五條 不需要辦理規劃許可證的管線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自行負責管線測繪,並按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規定進行竣工測繪及備案。
第十六條 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建立管線變更記錄製度。在管線管材、大小、孔數及線數變更、管線廢棄時,應當向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變更或廢棄管線申請,經批准併到相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變更或廢棄。同時,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按年度向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變更和廢棄管線的匯總信息資料。
第十七條 管線位置變更的必須進行管線測量,管線權屬單位或測量單位應當將管線變更測繪成果按基礎測繪成果要求在管線變更竣工後60日內向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匯交。
第十八條 建立未建檔管線測量制度。建設單位在工程施工中發現未建檔的管線,應當告知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線權屬單位,管線權屬單位應當組織管線測量。管線權屬不明時,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按基礎測繪補測計畫進行測量,並由測繪單位將管線測量信息按規定在60日內向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匯交。
第十九條 尚無管線現狀測繪資料的區域,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城市建設需要,結合基礎測繪年度計畫,編制並組織實施管線年度整測或補測計畫。
第二十條 管線普查、年度補測、管線信息系統建設及維護經費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管線竣工測繪費用按有關標準列入工程項目的總投資。
第二十一條 測繪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和地方的技術標準,對管線工程竣工測繪和管線測繪質量負責。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二十二條 管線工程必須依法建設。依法需要招投標的,應當實行招投標。
工程投資額超過30萬元(含)涉及城市基礎設施的管線建設工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收費公路以及需要跨越(潛越)等級航道的,應當持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簽發的檔案和有關設計檔案,依法分別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或航道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 管線工程應當符合規定的工程質量標準,具備國家規定的工程竣工條件,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綜合管線應當與道路工程同步建設。同類管線或施工時間接近的管線工程宜同步建設。
第二十六條 根據城市規劃要求,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需要遷移、改建管線時,道路建設單位應當事先通知有關管線權屬單位。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按照要求組織遷移或者改建,並與道路工程協同施工。同時,道路建設單位應向管線權屬單位支付相應的改遷費用。
第二十七條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管線現狀資料,施工單位應當採取安全保護措施。在管線施工中,發現不明管線,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市建設或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停止施工。經妥善處理後,方可恢復施工。
第二十八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5年內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3年內不得挖掘。重要節假日或重大活動期間,禁止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況確需挖掘的,須報請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條 廢棄的管線,由管線權屬單位予以拆除。對權屬不明的廢棄管線,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拆除。不便拆除的廢棄管線,應當由管線權屬單位或者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管道及其檢查井封填。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前,應當向城建檔案機構移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地下管線工程項目準備階段檔案、監理檔案、施工檔案、竣工驗收檔案和竣工圖;
(二)地下管線竣工測量成果;
(三)其他應當歸檔的檔案(電子檔案、工程照片、錄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訊等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地下專業管線圖。
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應當將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管線工程檔案,及時修改補充到本單位的地下管線專業圖上,並將修改補充的地下管線專業圖及有關資料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條 管線信息管理應當堅持統一標準、資源整合、綜合利用、信息共享的原則。
第三十二條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收集和整合管線信息資源,監督管理管線建設單位的管線竣工測繪成果備案和管線權屬單位的管線信息資料匯交工作。
第三十三條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管線信息系統,存儲、維護、管理、更新本行政區域內管線的綜合信息。
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專業管線信息系統,存儲、維護、管理、更新本專業管線的信息。
第三十四條 管線信息系統應當執行國家和地方的技術標準。專業管線信息系統應當採用與管線信息系統統一的或協調一致的技術標準,以利於管線信息資源整合和利用。
第三十五條 管線信息系統應當用管線普查、管線整測、管線竣工測繪、管線更新或廢棄等管線信息管理手段及時進行動態更新。
第三十六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管線信息應當遵守保密管理規定。涉密管線信息單位應當建立保密制度,明確規定獲取、登記、歸檔、使用、審批、銷毀國家秘密工程管線信息的程式,並配備符合要求的保密管理人員,儲存涉密管線信息的庫房設施應當符合保密要求,涉密管線信息應當標明秘密等級。
第三十七條 涉密管線信息用於規劃、設計、信息系統開發等活動的,委託單位應當與被委託單位簽訂保密協定。
第三十八條 存儲、處理、傳遞涉及國家秘密工程管線信息的計算機及其信息系統,應當遵守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有關保密管理規定,實行物理隔離,不得與國際網際網路或者其他公共信息網路相連線。確需聯網的,必須在保密專網上運行。
第三十九條 管線信息資源應當實行共建共享。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線信息與管線權屬單位的專業管線信息應當相互共享。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線信息與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實行資源共享。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利用管線信息提供便利。
第四十條 工程建設單位、管線建設單位以及其他從事開挖、爆破、鑽探等施工活動的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向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查明該施工範圍的管線情況。
第四十一條 需要使用管線信息的,應依法提請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決定。
政府職能部門、管線權屬單位通過線上信息服務使用工程管線綜合信息,用於國家機關決策、社會公益事業和管線權屬單位自身建設的實行無償使用。
除前款規定外實行有償使用的,按價格許可權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費用。
第四十二條 線上信息服務包括資料庫接入服務、網站服務和定製服務,資料庫接入服務和定製服務中發生的技術服務費用(軟體開發、數據整合等),由接入或定製單位自行承擔。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三條 違反城市管線管理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城市管線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依法給予其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各縣(市)管線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紹興市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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