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測繪管理辦法

為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我市測繪事業發展,更好地為紹興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浙江省測繪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紹興市測繪管理辦法》。該《辦法》經紹興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9年8月28日紹興市人民政府令〔2009〕96號發布。《辦法》共28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紹興市測繪管理辦法
  • 性質:管理辦法
  • 地點:紹興市
  • 發布時間: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政府令,管理辦法,

政府令

〔2009〕96號
《紹興市測繪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錢建民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我市測繪事業發展,更好地為紹興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浙江省測繪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紹興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 紹興市規劃局是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市、縣(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測繪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縣(市)測繪管理部門業務上接受市測繪管理部門的指導。
國土、建設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測繪管理部門做好測繪管理工作。
第四條 測繪管理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測繪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查處測繪違法行為;
(二)管理測繪基準、標準並監督執行;
(三)管理和組織實施基礎測繪;
(四)組織管理地籍測繪,監督管理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房產測繪及其他測繪;
(五)管理和監督測繪資質資格和測繪市場;
(六)管理地圖編制、地圖審核、地圖產品和地圖市場;
(七)管理測繪成果,負責地理空間信息系統建設、信息共享管理,向社會提供基礎測繪成果和測繪公共服務;
(八)管理和維護負責管理的測量標誌;
(九)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市測繪管理部門根據測繪事業發展的需要,依法建立與省坐標系統相統一的相對獨立的紹興城市平面坐標系統。
縣(市)測繪管理部門根據測繪事業發展的需要,可依法建立與省坐標系統相聯繫的相對獨立的縣(市)行政區域平面坐標系統。一個城市或行政區域只能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 平面坐標系統。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省、市平面坐標系統相聯繫。
第六條 基礎測繪管理實行統籌規劃、分級管理、定期更新的原則。
第七條 測繪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和複測本區域統一的基礎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和更新本區域1:500、1:1000、1:2000和1:5000(政府所在地城市規劃區以外區域)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位化產品,編制政府和社會需要的全市 性、區域性地形圖;
(三)建立和維護地理空間信息系統;
(四)建設和維護基礎測繪設施;
(五)普查、整測城市地下管線,建立和維護更新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
(六)依法應當由其組織實施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前款第(五)項中涉及城市地下管線的普查、補測等事項,《浙江省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等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八條 測繪管理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組織編制基礎測繪中長期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第九條 基礎測繪應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及財政預算。市、縣(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同級測繪管理部門編制基礎測繪年度計畫,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 案。
第十條 市級基礎測繪年度計畫由市本級基礎測繪年度計畫和縣級基礎測繪年度計畫組成。
第十一條 測繪管理部門按照基礎測繪年度計畫項目和國家規定的測繪成本定額編制基礎測繪經費計畫,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地方財力許可將核定的基礎測繪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年 度計畫。
第十二條 基礎測繪成果按下列規定更新:
(一)地理空間信息系統和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的資料庫應當及時更新數據及資料;
(二)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十年內複測一次;
(三)1∶10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位化產品,每三至八年更新一次;
(四)1∶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位化產品,每三至五年更新一次;
(五)1∶500、1∶1000、1∶2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位化產品每二年更新一次,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三條 測繪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籍測繪規劃。地籍測繪規劃應當與基礎測繪規劃相銜接。測繪管理部門按照地籍測繪規劃組織管理地籍測繪,並負責其中基礎地形圖測繪的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敷設及更新城市地下管線,覆土以前應進行竣工測繪。竣工測繪成果以及廢棄的地下管線資料,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後九十日內向所在地測繪管理部門 備案。
城市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將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地下管線及時修改、補充到地下管線專業圖上,並在修改、補充後三個月內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報送。
第十五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准立項前應當書面徵求所在地測繪管理部門的意見。測繪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反饋意見。確屬重複測繪的,不得批准立項。
第十六條 建立地理空間信息系統或者使用地理空間信息的專業套用信息系統,應當採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使用地理空間信息數據或平台系統的專業套用系統,應在測繪管理部門作技術備案,以利於地理空間信息系統的技術支持與配合。使用財政資金建設的基於地理位置的信息系 統,應當採用測繪管理部門提供的基礎地理信息公共平台。
第十七條 甲級測繪資質按照國家規定審批;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由市測繪管理部門受理,報省測繪管理部門審批。市測繪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單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 審查。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查的,核查工作由市測繪管理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
第十八條 測繪單位質量管理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體系考核及證明檔案,乙級以上按省規定執行;丙級由市測繪管理部門負責考核並發證明檔案;丁級由市測繪管理部門 會同縣(市)測繪管理部門考核,由市測繪管理部門發證明檔案。
第十九條 測繪項目依法應當實行招標投標的,按照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測繪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投標單位的測繪資質、測繪質量保證體系、測繪項目執行的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等情況,由當地測繪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監督。
第二十條 測繪單位應當在測繪項目實施前,將測繪項目的有關材料報所在地測繪管理部門備案。按規定需要備案的測繪項目主要為:基礎測繪、界線測繪、大規模(0.5平方公里以上)地籍測繪和房地產測繪、重要工程測繪(5公里以上線路及地下管線、0.5平方公里以上工程測繪和工程竣工測繪)、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及基於地理信息系統的專業套用系統。
第二十一條 測繪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測繪項目進行質量檢查,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測繪單位對測繪成果的質量負責。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家投資完成的測繪成果,項目單位應當按規定委託具有測繪質量檢驗資質的機構檢驗。項目單位應對測繪項目進行最終成果檢查驗收,基礎測繪成果的檢查驗收,由測繪管理部門組織。
第二十二條 測繪成果實行匯交制度。測繪項目完成後自驗收完成之日起六十日內,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向當地測繪管理部門匯交測繪成 果資料。屬於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屬於非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測繪管理部門應當出具測繪成果匯交憑證。
測繪管理部門定期編制測繪成果目錄,向社會公布;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上一級測繪管理部門上交上一年度基礎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
第二十三條 基礎測繪成果實行統一使用管理和資源共享制度。需要使用基礎測繪成果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向當地測繪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準予使用的簽訂使用(共享)協定, 由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提供;屬於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使用和管理應符合測繪成果保密規定。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測繪部門提供用於基礎地理信息更新的地名、境界、交通、水系、土 地覆蓋等信息,測繪部門要按有關規定及時提供基礎地理信息服務。
第二十四條 測繪管理部門負責測量標誌的統一管理和保護工作,並按規定具體管理和維護國家三、四等點及本級建立的基礎控制網點測量標誌。其他部門和單位負責由其建立的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永久性測量標誌的保管和維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五條 測繪管理部門負責當地範圍編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載地圖的監督管理,跨縣範圍地圖由市測繪管理部門監督管理,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第二十六條 違反測繪管理有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浙江省測繪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紹興市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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