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城市管線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加強武漢市城市管線的建設管理,於2012年2月20日經市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市政府令第225號頒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城市管線管理辦法
- 發布部門:武漢市政府
- 發文字號: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225號
- 發布日期:2012年03月19日
- 實施日期:2012年05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 法規類別:市政公用與路橋
修改決定,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城市管線規劃,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城市管線建設,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城市管線施工,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城市管線維護,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城市管線信息,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法律責任,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附則,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解讀,
修改決定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規章、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7〕40號)、《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做好法規清理工作的函》(國法函〔2017〕84號)和全省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要求,經認真清理,現決定對《武漢市印鑄刻字業治安管理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9號)等27件市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進行集中修改,對《武漢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4號)等14件市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一、集中修改27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具體內容
對《武漢市城市管線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25號)作如下修改:
1.將第二十四條中的“與新(改、擴)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設的城市管線,在土建工程施工之前,由道路建設單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建工程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監管和檔案管理登記手續,管線建設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在辦理手續時還應當提供如下資料:”修改為“新(改、擴)建城市道路有城市管線同步建設的,在工程施工前,道路建設單位應當完成如下資料備查:”;
2.刪去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管線的規劃、建設、維護及其信息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管線,是指城市市政道路、橋樑、隧道、軌道交通、人行通道、公共廣場、公共綠地等市政基礎設施(以下通稱城市道路)規劃紅線及管線專用走廊規劃控制紅線範圍內的供水、排水、電力、照明、燃氣、熱力、信息(含通訊、廣播電視、交通信號、城市監控等,下同)等地下管線、架空桿線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管線建設的統一管理和綜合協調,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管網建設管理機構承擔。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化學工業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理委員會,以及各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的管線管理。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管線的規劃管理。
供水、排水、電力、照明、燃氣、熱力、信息等管線行業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業管線的管理,並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統籌協調。
發展改革、財政、城管、公安交管、測繪、經濟和信息化、安全生產監督、園林、消防、民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管線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管線權屬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對其所有或者管理的城市管線安全負責,制訂城市管線安全應急預案,保證城市管線的安全運行。
第五條
城市管線建設應當以建設集約化城市和節約型社會為目標,遵循資源節約、環境友好,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科學規劃、統籌建設的原則。
第六條
新(改、擴)建城市道路附屬管線工程應當與道路同步規劃、同步立項、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移交竣工檔案。
第七條
建設城市管線應當在符合安全技術規程的前提下,優先推廣運用各類先進技術和工藝。
第八條
加強城市道路及管線工程投資融資建設,鼓勵城市道路及附屬管線工程項目由同一建設單位組織建設。
鼓勵社會資金通過合資、參股等方式參與投資建設城市道路附屬管線工程。
城市管線規劃
第九條
供水、排水、電力、照明、燃氣、熱力、信息等管線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管線專項規劃,經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協調,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城市管線規劃一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應當組織論證並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
管線規劃內容包括各專業管線發展目標、規劃原則、容量預測、設施及管線總體布局,以及建設規劃和實施措施。
第十條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已經依法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同時,應當同步編制管線控制性詳細規劃。
管線控制性詳細規劃內容應當包括詳細規劃範圍內管線的容量、管徑、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點標高。
第十一條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託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管線修建性詳細規劃內容包括:修建範圍內管線的容量、管徑、位置、走向、長度和控制點標高,管線附屬設施(檢查井、設備箱等)的平面位置,以及管線敷設、設施設定方式和工程造價估算等。
與城市道路同步實施的管線工程,道路建設單位在組織編制道路工程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同時,一併編制管線工程修建性詳細規劃。道路建設單位應當會同管線建設單位進行管線綜合規劃設計,作為管線施工圖設計的依據。管線綜合規劃設計內容包括:確定不同道路斷面型式下管線及附屬設施的平面位置、排列間距,明確交叉管線的排列順序、豎向標高等,預留接口和預埋橫穿道路的管道,並對管線施工方式和保護措施等提出要求。
第十二條
新(改、擴)建城市快速路、主次幹道、景觀路以及風景名勝區、重點功能區內部道路,應當實行管線入地,按照設計施工規範不能入地或者現場不具備入地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規範設定;其管線附屬設施箱,應當採取入室等隱蔽方式設定。
第十三條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持經批准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施工圖和相關檔案向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由管線權屬單位投資並與新(改、擴)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設的管線工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配合城市道路建設單位或者政府依法確定的建設單位一併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取得建設工程規劃紅線。
需單獨設立管廊的管線工程,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還應當辦理建設項目選址等手續。
第十四條
城市管線工程開工前,應當進行規劃定位、放線。在溝槽開挖後、管道鋪設前,經規劃驗線確認無誤後方可繼續施工。
城市管線建設
第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城建項目庫相關內容告知城市管線建設單位或者權屬單位。管線建設單位或者權屬單位應當根據城建項目庫和管線專項規劃,擬訂新建管線或者改造、遷移、廢棄既有管線的初步計畫,並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管線專項規劃和管線建設或者權屬單位申報的初步計畫,編制城市管線年度建設計畫,統籌安排城市道路和城市管線建設。
第十六條
管線建設或者權屬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管線年度建設計畫組織實施管線工程建設。
第十七條
新(改、擴)建城市道路建設項目,管線建設或者權屬單位,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規劃要求同步投資建設道路附屬管線土建工程的,由道路建設單位或者政府依法確定的建設單位預建溝槽、預埋管道或者預留通道。
對預建的溝槽、預埋的管道或者預留的通道,可以出售或者出租給管線使用單位使用,具體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物價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因新(改、擴)建城市道路或者改造城市景觀以及根據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對既有架空桿線實施入地或者對既有地下管線進行遷移的,由道路工程、景觀工程建設單位或者由政府依法確定的建設單位,按照原規模、原功能、原標準還建溝槽、管道等結構部分的土建工程。需要改造、提檔、擴容的管線工程,增加的費用由管線權屬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
在房屋拆遷、管線遷移工程量較小的重要功能區、開發區以及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提倡建設地下管線共同溝。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之前,應當查明既有管線的信息資料。地下管線現狀分布情況特別複雜的,建設單位還應當到管線權屬單位查詢或者採用現場探測方式查明建設項目規劃紅線內及鄰近地段既有管線分布情況,所需費用在工程勘察費中列支。
建設單位開展既有管線調查時,相關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相關管線資料,配合進行現場探測,拒不提供或者拒不配合的,建設單位可以提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處理。
未查明既有管線現狀分布情況、未根據既有管線現狀分布情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規劃審批申請。
第二十一條
城市管線與新(改、擴)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設的,道路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管線建設或者權屬單位委託相關設計單位進行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綜合,形成管線工程與道路設計綜合圖,並經相關管線行業管理部門認可。
複雜的同步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應當經過管網專家論證。經綜合後的初步設計檔案和施工圖由管線建設單位配合道路建設單位分別報法定部門審批和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初步設計檔案應當包含既有架空桿線入地、既有地下管線遷移方案及概算,並經管線權屬單位認可。施工圖設計應當對各類地下管線的走向、位置、埋深、用材和規格等內容進行最佳化,對各類管線工程施工時序、工期、工藝、工法等內容進行規定。
城市管線施工
第二十二條
城市管線土建工程施工應當依法在建設工程交易有形市場進行招標投標。招標控制價應當根據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和取費標準確定,並在開標前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條
城市管線和城市道路建設單位及其委託的施工單位應當在管線權屬單位的指導下,制定既有管線保護措施,並與管線權屬單位簽訂保護協定。
同步建設項目中城市管線與城市道路工程投資單位不一致的,管線投資單位應當組織其委託的管線工程施工單位與道路施工單位簽訂配合施工協定。
第二十四條
與新(改、擴)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設的城市管線,在土建工程施工之前,由道路建設單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建工程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監管和檔案管理登記手續,管線建設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在辦理手續時還應當提供如下資料:
(一)既有管線調查與保護登記表;
(二)項目規劃紅線範圍內既有管線情況;
(三)項目規劃紅線範圍內管線保護措施方案;
(四)項目規劃紅線範圍內管線保護協定;
(五)配合施工協定。
第二十五條
新(改、擴)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5年內、大修道路竣工後3年內不得開挖;確需開挖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一般應當採取非開挖方式施工。
第二十六條
開挖既有城市道路單獨進行管線建設的,城管部門在辦理占道挖掘許可手續前,應當要求管線建設單位查明施工區域內既有管線情況、制定管線保護措施、簽訂管線保護協定。
與新(改、擴)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設的管線工程,無需辦理占道挖掘許可手續,無需繳納占道挖掘修復費。
第二十七條
已預埋信息管網的城市道路,沿途信息線纜必須敷設在預埋信息管網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既有地下管線或者規劃管線專用走廊進行建設,任何民用通信設施不得占用軍用通信通道。
第二十八條
管線建設單位和道路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監理單位嚴格遵守管線保護措施方案及保護協定,加強對施工區域及鄰近地段既有管線的保護。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保護協定規定及時通知相關既有管線的權屬單位在工程施工過程中進行現場指導和監護,相關既有管線的權屬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九條
城市管線與新(改、擴)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設的,道路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與管線建設單位、既有管線權屬單位進行協調,組織施工單位制訂科學的施工組織方案,綜合考慮征地拆遷、管線遷移、交通組織、施工進度和管線運營等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時序和工期,統籌實施城市道路和管線工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服從道路建設單位的統籌安排和管理。
在開工前,道路建設單位應當與管線建設單位協商確認管線土建工程的具體內容、責任分工及費用分擔方案;在施工中,管線專業與道路專業的監理單位對管線土建工程共同簽證確認。
第三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管網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施工的監督管理,統籌協調道路建設單位與管線建設單位以及各個施工單位之間的關係。
供水、排水、電力、照明、燃氣、熱力、信息等管線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管線材料及設備安裝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對管線土建工程的施工管理,相關管線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服從管網建設管理機構的統籌協調。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管線安全保護的相關規定進行施工,在既有地下管線水平距離1米範圍內,禁止使用機械開挖方式進行探測或者施工。
城市管線建設工程採取頂管等非開挖方式或者設定工作井等點狀開挖方式進行施工的,其施工方案應當經專家論證並報管網建設管理機構備案。
各類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接口,並預留至城市道路紅線1米範圍外。
第三十二條
經審定的管線規劃方案和施工圖不得擅自變更;因場地條件、地下空間占用、地質條件等原因確需變更的,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計變更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城市管線與新(改、擴)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設的,道路建設、施工及監理單位應當監督、制止管線建設、施工單位擅自變更設計或者施工方案的行為。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
地下管線在覆土前,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跟蹤測量和竣工測量並記錄管線類別、材質、管徑等基本屬性特徵信息。城市管線建設工程的測量單位應當對測量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竣工測量費用應當按照計價規範和取費標準,在管線工程的其他費用項目中足額列支。未組織管線建設工程竣工測量的,不得辦理竣工決算。
第三十四條
採取頂管等非開挖方式施工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預留變徑點、地面管線點;採用非金屬材質進行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附設電子標誌器、金屬示蹤線;鋪設供電、燃氣、油料等高危管線,應當設定警示標誌。
第三十五條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管線工程竣工驗收,並接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未經竣工驗收的城市管線工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採取成品保護措施,並制訂應急處置預案。與新(改、擴)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設的城市管線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城市道路不得進行竣工驗收。
竣工驗收前應當進行竣工檔案預驗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時,應當查驗工程檔案預驗收認可檔案。
城市管線維護
第三十六條
供水、排水、電力、照明、燃氣、熱力、信息等管線行業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監督管線權屬或者管理單位對城市管線的維護管理,並定期組織開展城市管線維護管理專項檢查。
第三十七條
管線權屬或者管理單位對所屬地下管線及其設施的安全運行負責,加強日常巡查與維護,保持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完好、安全;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破損、老化、缺失的,應當及時修復。
第三十八條
地下管線發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進行緊急搶修的,管線權屬或者管理單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記錄,同時向市管網管理機構和城管、公安交管部門報告,並在24小時內補辦批准手續。如遇節假日,補辦手續可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三十九條
管線權屬或者管理單位不得擅自遷移、變更或者廢棄城市管線。確需遷移、變更管線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廢棄的管線應當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線應當將管道口及其檢查井封填。
第四十條
在地下管線用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壓占地下管線進行建設;
(二)損壞、占用、挪移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三)擅自移動、覆蓋、塗改、拆除、損壞管線設施的安全警示標誌;
(四)傾倒污水,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質;
(六)擅自接駁地下管線;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線安全的行為。
城市管線信息
第四十一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本市基礎地理空間框架為基礎,充分利用現有城市管線信息資源,建立城市管線專業信息平台,並負責其維護和管理工作,及時更新城市管線信息數據,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城市管線專業信息平台所需的基礎地理空間框架信息數據以及城市管線專業信息平台形成的信息數據相互應當無償提供並及時更新;城市管線專業信息平台信息的提供和使用應當遵守《武漢市測繪管理條例》和城建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測繪、規劃、質量技術監督、信息產業、通信管理、管線行業等部門組織制定城市管線信息數據的交換格式、標準及信息已分享資料夾;協調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管線行業管理部門以及管線建設和權屬單位、勘測單位,共同參與城市管線專業信息平台的建設和維護工作,實行城市管線信息兼容互通、共建共享。
第四十三條
供水、排水、電力、照明、燃氣、熱力、信息、交通等既有管線的竣工檔案、信息數據應當按照規定的交換格式、標準要求,無償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統一納入城市管線專業信息平台,並作為政府部門、管線行業管理部門和管線權屬(建設)單位共建共享信息資源。管線權屬單位及其委託(或者政府部門委託)的勘測單位應當對其既有管線的竣工檔案、信息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負責。
第四十四條
城市管線的檔案資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及時納入城市管線信息平台,實時更新城市地下管線信息數據。
(一)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後3個工作日內,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將紙質版和電子版的地下管線竣工圖和竣工測量成果表向城建檔案館移交,並於5個工作日內納入城市管線專業信息平台;管線工程其他檔案資料應當在3個月內移交。城市管線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的,有關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編制管線和道路竣工綜合圖,統一移交竣工檔案。
(二)在城市道路規劃紅線範圍內的工程勘察、施工過程中發現未建檔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並通知該管線的權屬單位。未建檔管線的權屬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勘探補測,並在勘探補測成果驗收後30日內將勘探補測成果報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三)城市管線因緊急搶修後發生管位變化或者管線遷移等情況的,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在緊急搶修工作完成後30日內將有關管線檔案報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四)既有管線經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予以廢棄或者改變使用性質、權屬關係的,管線權屬單位在拆除廢棄的管線、封填廢棄的井口與溝槽或者完成使用性質及權屬關係變更後30日內將管線異動情況報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五)房屋建築連線市政道路的管線工程竣工檔案應當隨同房屋建築工程竣工檔案一併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利用城市管線信息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並辦理相關手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應當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利用城市管線信息提供便利。
城市管線相關信息數據用於黨和國家機關決策及履行職責、城市管線等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以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城市管線信息數據的利用應當遵循相關管理規定,具體辦法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進行處理;沒有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建設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並參照武漢市建設市場不良行為記錄與公布管理規定,予以不良行為記錄或者公布。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屬於非經營活動的,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屬於經營活動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管線建設(或者權屬)單位未納入城市管線年度建設計畫擅自進行管線建設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管線權屬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管線信息資料或者拒絕配合現場探測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查明施工地段既有管線現狀情況擅自組織施工的;
(四)與新(改、擴)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設的城市管線的建設(或者權屬)單位、設計單位拒不配合道路建設單位進行設計綜合的;
(五)管線建設單位未組織管線工程施工承包單位與其他既有管線權屬單位或者城市道路施工承包單位簽訂配合施工協定的;
(六)管線建設單位在覆土前未組織跟蹤測量的;
(七)施工單位未按照管線保護措施方案及保護協定組織施工的;
(八)城市管線與城市道路工程同步施工過程中,管線建設(或者權屬)單位和施工單位無故拒不服從城市道路建設單位統籌安排,阻撓工程施工的。
(九)管線建設(或者權屬)單位未按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移交城建檔案資料的;
第四十八條
發展改革、規劃、測繪、城鄉建設、城管、公安交管、水務、信息產業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城市管線規劃、建設和維護等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在城市道路規劃紅線及管線專用走廊規劃控制紅線範圍外的企事業單位自用管線的建設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燃油、工業等用途的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並應當遵守本辦法有關管線規劃和管線信息管理的規定。
軍事、鐵路專用管線建設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城市管線的日常檢修和緊急搶修、城市道路或者城市管線建設項目規劃紅線範圍外的管線建設活動,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本市信息管網的建設、經營和管理,適用於《武漢市信息管網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171號令)的規定,《武漢市信息管網管理辦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本辦法。
解讀
《武漢市城市管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於2012年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市政府令第225號頒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辦法》的出台,將有利於建立健全我市管線統一管理體制,推進我市管線有序建設,有利於促進我市城市建設進一步走上“地上與地下並重”、“道路橋樑工程與附屬管線工程並重”、“政府投資基礎設施工程監督管理與企業投資配套管線工程協調服務並重”的科學發展軌道,推進管線工程與道路橋樑工程同步建設,有利於在工程建設中加強對既有管線的安全保護,確保管線設施運行安全,有利於建立健全管線信息資源互通共享機制,提高政府機關決策水平和設計施工質量。
一、制訂《辦法》的必要性
管線關係國計民生,是現代化城市穩定高效運轉的保證,也是建設“智慧城市”、“兩型社會”的物質基礎。管線與人民民眾工作、生活息息相關,必須保證地下管線有序建設和正常運行。
目前,在我市650多平方公里建成區寬度10米以上道路下,地下管線總長度達2萬多公里,涉及供水、雨水、污水、供電、路燈、燃氣、通信等7大類17種管線。隨著我市城市建設的迅速發展,各類地下管線建設錯綜複雜,其占據地下空間資源總規模也在不斷增大,隨之而來的問題也越來越突出。目前,在管線建設和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四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施工中任意挖掘、損毀地下管線,造成水電運轉中斷、煤氣泄漏乃至爆炸、交通阻斷等事故屢有發生,有的還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不良的社會影響。
二是重複開挖道路敷設地下管線,影響道路建設質量和正常交通秩序。由於體制因素,管線建設往往是各自為政,缺乏統一規劃和協調,道路建設過程中缺乏對管線建設單位協調、制約的法律手段,道路和管線建設難以同步完成,導致新建道路交付使用不久又重複開挖現象時有發生。
三是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測量不規範,竣工檔案信息的收集、管理缺乏有效法律手段,使得可供查詢的地下管線信息不準確、不完整,導致各類建築、道路施工中,損壞已有地下管線的事故經常發生,嚴重影響人們正常的生產、工作和生活。
四是管線信息管理各自為政,難以對其加以綜合利用,極不利於城市建設的可持續發展,尤其是影響政府對公共危機有效管理的能力。
近年,漢口後湖地區、武昌岳家嘴地區屢次發生施工損壞管線事故,“馬路拉鏈”遍布武漢三鎮,新聞媒體多次曝光,廣大市民反覆投訴,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因此,必須從體制機制上查找原因,在政策法規上提出對策。為從根本上解決管線建設和保護問題,必須從行政立法著手,出台《武漢市管線管理辦法》,使管線建設管理有法可依、管線建設管理執法有據。
二、《辦法》的適用範圍和對象
《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管線規劃、建設、維護和信息檔案等的管理,主要針對城市市政道路、橋樑、隧道、軌道交通、人行通道、公共廣場、公共綠地等市政基礎設施(以下通稱城市道路)規劃紅線及管線專用走廊規劃控制紅線範圍內的供水、排水、電力、照明、燃氣、熱力、信息(含通訊、廣電、交通信號、城市監控)等地下管線、架空桿線及其附屬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燃油、工業等用途的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並應遵守本《辦法》有關管線規劃和管線信息管理的規定。規劃紅線及管線專用走廊規劃控制紅線範圍外的企事業單位自用管線以及軍事、鐵路專用管線不在本辦法調整範圍內。另外,管線的日常檢修和緊急搶修,也不在本《辦法》調整範圍內。
三、管線的管理體制
由於缺乏統一的監督管理規範和統一的綜合協調機制,導致各類管線的建設和管理各依其法、各行其事,無序建設、盲目施工的痼疾積重難返,反覆開挖道路、施工損壞管線的現象屢見不鮮。針對這一體制上的缺陷,《辦法》特別突出了市城建委的管線建設統一管理和綜合協調職能,進一步明確了政府相關部門在管線建設活動和管線保護工作中的職能分工,如規劃等部門負責對管線的規劃等進行管理,供水、排水、電力、路燈、燃氣、熱力、通信等管線行業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業管線的管理,同時,強調在進行管線建設中,管線行業管理部門要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統籌協調。
四、《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立足我市實際,以建立健全管線建設的統一管理和綜合協調體制機制為基礎,以推進管線與新改(擴、建)道路的同步建設、控制開挖既有道路單獨進行的管線建設、加強在各類工程施工中對既有管線的安全保護、建立管線有序建設和科學發展的保障體系為重點,在程式、技術、制度、措施、責任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
(一)推進管線與新改(擴、建)道路的同步建設
為切實解決管線建設管理中的難點問題和現實矛盾,進一步推進管線工程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辦法》設定了“六個環節同步”和“三次設計綜合”。
1、六個環節同步,即:在新(改、擴)建和大修道路橋樑工程項目中,做到管線工程與道路橋樑等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立項、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移交竣工檔案。
(1)同步規劃。主要是為了突出規劃部門的龍頭地位和統籌職能,以管線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指導全市管線建設,在規劃階段做到管線工程與道路工程配套,防止盲目建設、無序建設。
(2)同步立項。主要是為了強調計畫編制前必須做好項目前期工作、完善立項程式,並突出城建部門在計畫方面的統一管理和綜合協調職能,要求在計畫編制前和編制中徵求和尊重管線單位的意見,力求管線工程與城建基礎設施主體工程在項目和投資等方面同步配套。
(3)同步設計。主要是為了突出道路建設單位及道路設計單位的統籌職能,並發揮管線行業管理部門在技術方面的審查把關作用,避免專業管線工程掉項漏項或與主體工程出現技術衝突。
(4)同步施工。主要是為了突出道路建設單位和道路施工單位的主導作用,在確保道路橋樑等主體工程質量和工期的同時,充分考慮新建管線工程和既有地下管線的專業特徵,在工藝、工法、工序、工期等方面進行統籌,防止盲目的交叉作業和無序的同場施工。《辦法》還規定,管線建設或管線權屬單位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規劃要求同步投資建設道路附屬管線土建工程的,由道路建設單位或政府依法指定的建設單位預建溝槽、預埋管道或預留通道。
(5)同步驗收。主要是為了強調管線工程是實現道路橋樑主體工程使用功能的重要保障,確保道路橋樑主體工程的質量、工期及其功能完整性。
(6)同步移交竣工檔案。主要是為了貫徹落實《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6號)等法規、規章,保障新(改、擴)建管線工程竣工檔案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為共建管線信息平台、共享管線信息資源創造條件,為管線設施管理維護和安全保護提供便利。
2、三次設計綜合,即:在管線工程與道路工程同步設計過程中,為實現管線參建單位與道路參建單位的充分溝通和無縫對接,《辦法》規定實行三次設計綜合。
(1)修建性詳細規劃設計綜合。主要作用在於:一是防止同步建設規劃方案中出現管線工程漏項掉項問題,二是解決管線的容量、管徑、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點標高等技術標準和相互關係問題。
(2)初步設計綜合。主要作用在於:一是解決設計方案的技術可行性和造價經濟性問題,二是明確架空桿線入地和地下管線遷改方案、概算及資金分擔問題。
(3)施工圖設計綜合。主要作用在於:提前預測和解決施工過程中的技術問題,重點對各類地下管線的走向、位置、埋深、用材和規格等內容進行最佳化,對各類管線工程施工時序、工期、工藝、工法等內容進行規定。
(二)控制開挖既有道路單獨進行的管線建設
我市正處於城市建設的高峰期,完全禁止開挖既有道路進行管線建設,不僅做不到,也不能滿足我市城市建設的要求。針對我市實際,《辦法》原則上要求管線工程與道路工程同步建設,一般不允許開挖既有道路進行管線建設,確需建設的,《辦法》對批准的程式和施工方式都進行了嚴格的規範,即:新(改、擴)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五年內、大修道路竣工後三年內不得開挖。確需開挖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一般應採取非開挖方式施工。
(三)加強在各類工程施工中對既有管線的安全保護
為加強在各類工程建設活動中對既有管線的安全保護,明確各類工程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和管線產權單位的責權利關係,在尊重工程建設的系統性、專業性等基本規律和要求,做好交叉施工、同場施工中的銜接、協調調度和配合工作,保障新(改、擴)建管線工程竣工檔案的完整性、準確性。針對施工中存在的問題,在總結實踐中比較有效的經驗的基礎上,《辦法》將其歸納為六項基本制度,即:
1、施工區域地下管線調查制度;
2、管線保護制度(含管線保護措施方案和保護協定);
3、配合施工協定制度;
4、管線工程跟蹤測量和竣工測量制度;
5、管線工程驗收制度(含規劃驗收、竣工檔案預驗收和竣工驗收備案等);
6、管線工程竣工檔案移交制度。
(四)建立管線有序建設和科學發展的保障體系
為保障《辦法》中各項政策措施的可行性和執行力,《辦法》還在投資、技術、信息等平台建設及作用發揮方面做了超前規劃。
1、打造管線建設投資平台,為實現管線工程與道路主體工程同步建設提供資金重要保障
為防止道路配套管線功能不全或為補建管線工程而重複開挖道路,《辦法》設定了同步預建機制,即:打造管線建設投資平台,在某個路段或某個地塊的管線工程出現管線單位因項目計畫、資金籌措等原因而無法與道路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情況下,管線建設投資平台就可以根據規劃總體要求,與道路主體工程同步,先行投資建設管線土建工程(如預留通道、預建溝槽、預埋管道)。
2、構建專家諮詢平台,為實現管線工程與道路主體工程科學決策提供技術保障
在“借用外腦”方面,一是利用建設科技委的平台構築管線專家庫,為解決同步建設日常工作中的各類專業技術難題提供科學決策的諮詢參考依據,二是利用設計產業聯盟、中國市政工程協會、規劃協會和勘察設計協會構築“中國地下城市開發建設研究基地”這個國家級技術平台,為地下管線建設融入地下城市建設提供政策技術指導,為在巨觀及長遠層面解決管線建設這個“世紀難題”進行超前研討和大膽探索。
3、建立管線電子信息系統,為管線建設的統一管理、綜合協調工作提供信息保障
全面、準確收集管線工程檔案是有效管理城市地下管線的前提條件,管線信息管理是推進管線有序建設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強管線安全管理的核心內容。2012年度全國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會議特彆強調重點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要求各城市積極探索創新地下管線等管理方式,進一步推動數字城市建設,強化城市檔案管理,推進數位化城市管理平台功能向地下管線、城市安全等領域拓展和延伸。為抓緊推進管線電子信息系統建設,《辦法》對其建設管理模式做了明確規定:一是將管線電子信息系統定位為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二級專業平台。二是將管線電子信息系統建設成為城市建設管理系統的重要載體和紐帶。三是做到管線信息及時更新,保持管線電子信息系統的生命力。四是實現管線信息共建共享,增強管線電子信息系統的吸引力。
(五)法律責任
對於違反《辦法》的行為,其處理方式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上位法已有明確規定,對這類違法行為,《辦法》規定按相關上位法的規定進行處理。另一類是上位法沒有規定的,依據行政許可法關於規章設定權的規定,《辦法》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屬於非經營活動的,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屬於經營活動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參照武漢市建設市場不良行為記錄與公布管理規定,予以不良行為記錄或公布。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管線建設(或權屬)單位未納入管線年度建設計畫擅自進行管線建設的;
2、管線權屬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管線信息資料或者拒絕配合現場探測的;
3、建設單位未查明施工地段既有管線現狀情況擅自組織施工的;
4、與新(改、擴)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設的管線建設(或權屬)單位、設計單位拒不配合道路建設單位進行設計綜合的;
5、管線建設單位未組織管線工程施工承包單位與其他既有管線權屬單位或城市道路施工承包單位簽訂配合施工協定的;
6、管線建設單位在覆土前未組織跟蹤測量的;
7、施工單位未按管線保護措施方案及保護協定組織施工的;
8、管線與城市道路工程同步施工過程中,管線建設(或權屬)單位和施工單位無故拒不服從城市道路建設單位統籌安排,阻撓工程施工的;
9、管線建設(或權屬單位)未按規定移交城建檔案資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