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強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強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是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5年1月19日印發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強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15年1月19日
  • 發布單位: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通知全文
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強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鎮政府,市政府直屬各有關單位:
2014年4月至5月,國家土地督察廣州局對我市2013年土地利用和管理情況進行例行督察,並形成《例行督察意見書》(穗〔2014〕3號)。針對《例行督察意見書》指出我市未建立臨時用地管理制度,以及未開展臨時用地管理工作的問題,為合理節約利用土地資源,規範臨時用地行為,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復墾條例》和《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加強全市臨時用地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臨時用地的範圍
(一)生產建設項目臨時用地,包括設定的臨時攪拌站、預製場、材料堆放場、生產施工道路和其他臨時工棚用地;生產建設過程中臨時性的取土、取石、棄土棄渣用地和架設地上線路、敷設地下管線、地下工程所需臨時使用的土地。
(二)地質勘察過程中需要對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情況進行勘測所需使用的土地。
(三)礦山企業開採小型礦產以及零星分散資源,所需臨時使用的土地。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臨時用地。
下列土地一般不得作為臨時用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基本農田、城市規劃道路路幅用地、城市廣場等公用設施和綠化用地、居民住宅區內的公共用地、文物保護單位內的土地、公路及通信管線控制範圍內的土地,永久性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電力設施、測量標誌、氣象探測環境等保護區範圍內的土地,其他不宜臨時使用的土地。
二、臨時用地的期限
臨時用地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工期較長確實需要延長期限的,須按有關規定程式辦理延期用地手續。
三、臨時用地的申報審批
(一)臨時用地申請。臨時用地使用單位向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臨時用地申請書。
2、臨時用地協定書。
3、土地復墾方案。
4、土地利用現狀圖。
5、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6、城市規劃區內臨時用地或者臨時使用林地的,應當分別提交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檔案。
7、生產建設項目批准(或核准、備案)檔案。
8、其他規定的材料。
臨時用地協定書由臨時用地單位與被使用土地的使用權人簽訂。臨時使用未確定使用權國有土地的,由臨時用地單位與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訂臨時用地協定;臨時使用已確定使用權國有土地的,由臨時用地單位與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簽訂臨時用地協定;臨時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的,由臨時用單位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臨時用地協定。
臨時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土資源部《關於組織土地復墾方案編報和審查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81號)的要求,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對可能因挖損、塌陷、占壓等原因破壞的土地範圍、面積、地類和程度等進行科學合理預測,提出土地復墾的技術路線和方法,明確土地復墾的時間,落實土地復墾費用措施等。
(二)審查審批。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臨時用地申請資料齊全並符合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給予審批。臨時用地申請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批准,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嚴格控制臨時用地占用基本農田。國家和省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項目建設,確需臨時占用基本農田的,須報經省國土資源廳審查同意後,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審批手續。
(三)提供土地。臨時用地經批准後,臨時用地單位按約定支付臨時用地補償費用後,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權利人實地劃定臨時用地範圍,提供臨時用地。
四、臨時用地的補償。
臨時用地單位應按照臨時用地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對被用地單位和農戶進行補償,有關補償內容應明確寫入臨時用地協定,並按協定約定支付相關費用。
五、落實土地復墾責任
按照“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臨時用地單位為土地復墾法定義務人,必須對破壞土地承擔復墾責任和義務。
臨時用地期滿後,臨時用地單位應當在一年內落實土地復墾責任,包括清理地上建築物、建築垃圾、平整土地、恢復土地種植條件等。復墾後的土地必須達到復墾標準,並經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臨時使用的耕地不能恢復原用途的,應當由臨時用地單位按永久性用地予以補償,其補償標準按省政府公布征地補償標準執行,並補充與占用耕地(含園地)數量相等、質量相當的耕地;臨時用地單位不能補充耕地(含園地)的,按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補充與占用耕地(含園地)數量相等、質量相當的耕地。涉及臨時占用基本農田不能恢復原標準的,還應當補劃數量相等、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所需費用由臨時用地單位承擔。
六、臨時用地管理要求
各鎮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臨時用地管理工作,切實做到依法管理、有序使用、補償到位、及時供地。
(一)高效快捷辦理有關手續。對報件材料齊全的臨時用地,有關鎮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確保臨時用地單位能夠及時使用土地。
(二)必須堅持節約用地。臨時用地單位要對臨時用地的位置、面積、期限和破壞程度等進行科學論證,把好臨時用地選址關,儘量控制或減少臨時用地對土地資源不必要的破壞,儘可能地選擇使用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嚴防和杜絕項目建設單位隨意使用或擴大臨時用地的規模。
(三)嚴格用途管制。對批准使用的臨時用地,用地單位不得改變臨時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否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未經批准占用土地臨時使用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月19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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