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利用管理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利用管理的通知》是2019年5月30日湛江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為加強土地利用管理,遏制圈地囤地行為,提高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水平,保障我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行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管理
將土地批後供地率、存量國有建設用地處置率、人地掛鈎、閒置土地數量等因素作為安排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畫的重要依據。對現有建設用地總量已臨近規劃建設用地總量、建設用地存量規模較大、利用粗放、產出效益低、補充耕地能力不足、閒置土地多和處置不力的縣(市、區),適當調減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對近5年平均供地率低於60%的縣(市、區),除國家重點項目、省重點項目和民生保障項目外,暫停安排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嚴格執行新增建設用地審批,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的土地,應按照批准檔案明確的用途供應,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二、加強工業用地出讓管理
編制工礦倉儲項目供地檔案、發布出讓公告和簽訂土地出讓(租賃)契約時,自然資源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稅務、財政等部門設定建設用地出讓條件,將項目建設用地的規劃條件、建設標準、非生產設施占地比例、產業類型、投資強度、產出效率和節能、環保、產值、稅收等指標要求以及違約責任列入供地方案和土地出讓(租賃)契約。在簽訂土地出讓契約時,必須明確土地用途改變為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的(按照“三舊”改造政策可以協定出讓的用地除外),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後,重新公開供應,並根據相關地價評估規程對原受讓方給予相應補償。根據“誰提出標準、誰評估考核、誰履責監管”的原則,加強事後監管,由提出標準的部門牽頭組織有關單位對項目建設情況進行核查,未履行約定的,追究違約責任,防止用地單位隨意圈占、閒置土地。
三、堅持科學論證,防止建設項目違法圈地囤地
在確定建設項目用地前,各級政府應就建設項目的可行性、必要性、環境影響、準入條件、建設標準、規模和風險防範等要求組織論證,嚴格用地前期審核。一是要堅持有重點發展、有條件發展;二是要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三是要堅持有特色發展、有特色建設;四是要堅持以市場為主體、以產業為動力;五是堅持節約集約用地,科學確定建設項目規模,防止建設項目規模過大,防止違法違規圈地。建立政策實施部門聯動審核機制,發展改革部門應會同工業和信息化、文化廣電旅遊體育、交通運輸、科學技術、商務、農業農村、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以及開發區(產業園)管理機構,研究提出重大建設項目的用地需求;自然資源部門提出用地布局、規模、土地報批、供地和建設時序意見,報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批准後組織實施。凡是超過500畝的產業用地,需報經湛江市政府同意後,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及有關部門才能與投資主體簽訂框架協定。
四、堅持多措並舉,嚴控土地閒置
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和有關部門必須多措並舉、通力協作,嚴控土地閒置。一是要堅決執行“淨地、熟地”出讓制度。土地出讓時,要達到“土地權利清晰、安置補償落實到位、沒有法律經濟糾紛、具備動工開發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條件”的基本要求,從源頭控制土地閒置現象發生;二是建立“政府主導,自然資源部門牽頭,其他部門協作”的統一協調機制,切實加強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多部門間的信息共享和協調合作,減少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閒置的情況;三是加強基層動態巡查力度,強化日常監管工作,重視建設用地動態監測監管系統管理,運用監測信息對土地供地和開工、竣工等開發利用情況進行全程監管,在契約約定動工前2個月應採取發出開工提醒、違約告知和開展約談等多種方式警示當事人,做到及時提醒、發現在初始、解決在萌芽,形成預防機制。
五、加強設施農用地和臨時用地管理
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的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必須嚴格設施農用地和臨時用地的審核(審批)。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嚴禁以農業設施用地、項目臨時用地為名建設休閒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嚴禁在各類農業園區、臨時用地中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展銷等場所。
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的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應將設施農用地、臨時用地的監督納入日常管理,依照職能加強日常執法巡查,對不符合規定進行設施建設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查處。對於擅自或變相改變設施農用地和臨時用地用途的,應及時制止、責令限期改正,並應依法依規嚴肅查處整治。
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認真排查以發展設施農業為名進行違法違規用地的行為,查清設施農業建設、臨時用地情況,重點整治建設租售“大棚房”變相搞房地產開發,將設施農用地、臨時用地改變為非農業建設用地,將審批建設用地按照設施農用地審核備案規避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嚴肅查處違法違規占用耕地特別是永久基本農田的行為,對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進一步嚴格設施農用地和臨時用地的審核(審批),加大設施農用地和臨時用地監管力度,推動建立健全設施農用地和臨時用地監管長效機制。
六、落實防控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的主體責任
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是本行政區域內控制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責任主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兩違”的防違、控違和拆違工作,協調解決“兩違”防控工作中出現的疑難問題。鄉鎮政府(街道辦)對本轄區內的“兩違”防控工作負有屬地管轄主體責任,負責落實本轄區“兩違”防控和拆違工作任務,負責開展“兩違”防控工作宣傳教育活動,每個格線落實專人負責,建立日常巡查防控和投訴快速處置機制,及時制止管轄區域內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組織、協調行政執法部門做好查處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工作。各級自然資源部門要建立完善巡查制度,開展日常巡查和防控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告。
七、發揮政府在“三舊”改造中的主導作用
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將“三舊”改造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認真開展“三舊”改造專項規劃修編工作,發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引領作用。凡“三舊”改造項目所在地塊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已於2008年1月1日之後批准的,未經湛江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同意不得編制單元規劃實施“三舊”改造。湛江市、縣(市)政府同意編制單元規劃的,也必須充分考慮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公益性項目的同步建設。各地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讓收入用於統籌平衡“三舊”改造項目之間的利益,重點包括“三舊”改造涉及的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歷史文物設施、保障性住房、城中村及成片舊城區改造項目的建設。屬於“工改商”項目,由原土地權利人自行改造的,應當按照城鄉規劃要求,將不低於該項目工業用地總面積(含紅線退縮用地)15%的土地無償移交政府用於城市基礎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或者其他公益性項目建設,並負責對移交範圍內原有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進行拆除和清理,並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之前完成公益性用地移交工作,未按規定移交的不予辦理供地手續。根據城鄉規劃未提出預留公益性用地要求,或未達到該項目工業用地總面積15%的,或改造地塊面積較小,無法提供有效的公益性用地等情形,可按公益性用地用途評估後,補繳與應移交用地等價的土地價款。屬政府收購儲備後再次供地的,必須以“招拍掛”方式出讓。屬於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公有制和以公有經濟成分占主導地位企業的用地的“三舊”改造,需要轉讓土地或合作開發的,必須通過“招拍掛”方式進行。
本通知由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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