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發布單位】81902
【發布文號】粵府[1998]72號
【發布日期】1998-10-27
【生效日期】1998-10-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非農業建設閒置土地管理的通知
(粵府〔1998〕72號)
具體內容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我省人多地少,土地資源貧乏,用地需求與土地保護的矛盾十分突出。但近幾年,我省非農業建設閒置土地的現象仍比較嚴重。為進一步加強管理,盤活存量建設用地,防止新的土地閒置,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市、縣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閒置土地的管理工作。對未按規定進行建設的閒置土地,要因地制宜地採取積極措施,認真消化利用。各級國土管理部門要建立閒置土地檢查處理制度。定期對轄區內的建設用地進行檢查,對已有閒置土地及時處理,並防止閒置土地行為的再發生。各級財政、物價、審計部門要與國土管理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對土地閒置費徵收和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
二、界定閒置土地的範圍。有下列四種情況之一的,視為閒置土地: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後,超過出讓契約或劃撥用地批准檔案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建設的;
(二)土地平整或“三通一平”(通水、通電、通道路和地面平整)工程完成後,中止建設滿1年的;
(三)城區範圍內,房屋拆遷公告公布之後,其土地使用者未按公告規定時間實施拆遷工作滿1年;或地上建築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備項目開工條件後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
(四)已動工開發的面積占該宗地應動工開發總面積不足2/3的,尚未動工開發的部分視為閒置土地。
出讓契約或批准用地檔案未規定動工建設日期的,以出讓契約生效之日或批准用地檔案發出之日起滿1年為動工建設日期。對於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的行為造成動工(動遷)建設延遲的,土地使用者應在動工開發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向用地所在地的縣以上(含縣級市、區,下同)國土管理部門提出延期開發書面申請,經同意延期開發的,可順延計算應動工開發日期。
三、各級國土管理部門要加強閒置土地的檢查,發現閒置土地,應及時通知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縣以上國土管理部門如實報告土地閒置情況,接受調查處理。經國土管理部門確認為閒置土地的,應通知土地使用者並通報同級計畫、建設、規劃部門。
四、認真抓好閒置土地的復耕工作。未進入開發期的土地應保持原來的利用狀態。閒置的土地原為耕地但已停止耕作或耕作條件已被破壞的,土地使用者必須限期恢復耕作或恢復農業用途。逾期不復耕的,要加倍徵收土地閒置費。
五、加強土地閒置費的徵收、管理工作。閒置土地從確認之日起,由縣以上國土管理部門對房地產開發用地按1年不超過該用地出讓地價(劃撥地按所在地基準地價)的15%的標準徵收土地閒置費,其中一般建設用地按不超過原用地價的10%、基礎設施建設用地按不超過5%計收。具體收費標準和辦法由地級以上市國土管理部門提出,經市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收費單位應到當地物價部門申領《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土地使用者應按土地閒置費徵收通知規定的期限繳納土地閒置費。逾期不繳納的,由徵收部門按日加收應繳土地閒置費總額3‰的滯納金。土地閒置費留市縣90%,上繳省10%,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使用辦法由省國土廳會同省財政廳制定。要專款用於土地保護、開發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六、加快對閒置土地的調整使用。閒置土地超過1年的,國土管理部門應責令土地使用者在限期內動工開發,沒有動工開發建設條件的,可將土地調整給其他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項目使用,對原土地使用者給予相應的補償。閒置土地超過2年的,縣以上國土管理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對開發建設前期工作準備就緒,資金落實,已基本具備開工建設條件並明確開發建設期限的,經批准可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屬於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已交納全部土地出讓金的,可酌情一次性延長土地使用期限,最長期限為2年,繼續徵收土地閒置費。屬於出讓的土地使用權,部分交納土地出讓金的,則按已交納的金額重新核定土地使用面積或另外調劑安排,並按核定面積一次性延長土地使用權,最長期限為2年,繼續收取土地閒置費;多餘部分則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並按核定的土地使用面積辦理變更登記。新建項目凡能安排利用閒置土地的,不得批准新增用地。在城鎮規劃區範圍內有閒置土地的,城鎮建設不得新徵用土地擴展。對有閒置土地的開發區,不得批准新增用地。
七、各市、縣要把閒置土地的利用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要進一步摸清本地閒置土地的數量、類別和分布情況,並根據本地經濟發展需要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明確閒置土地利用的方向和目標,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閒置土地利用計畫和具體實施方案,並報省國土廳備案。今年年底前,各市應把閒置土地利用計畫執行情況報省計委、國土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