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中發[1997]11號)(以下簡稱《通知》)中關於凍結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耕地一年的決定,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凍結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耕地規定
- 【頒布日期】:1997/05/20
- 頒布單位】: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計畫委員會
- 【文號】:國家土地管理局、
發布信息,規定內容,
發布信息
國家計畫委員會令第6號
規定內容
第一條 根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非農業建設項目,不包括解決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住房和安居工程以及經國家批准的重點建設項目(以下簡稱三類建設項目)。其他各類非農業建設在凍結期間都不得占用耕地;確實需要占用耕地的,報國務院審批。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住房,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改部門認定的住房解困項目。 本規定所稱安居工程,是指由國家批准的專為面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建設項目。 本規定所稱經國家批准的重點建設項目,是指列入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畫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名單的建設項目。 以上三類建設項目用地仍按原規定報批。
第四條 除三類建設項目以外,已經列入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且急需建設的非農業建設項目確需占用耕地的,用地單位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審查,報國務院審批。 前款所指急需建設的非農業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畫主管部門確認。
第五條 凍結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時限為一年,自《通知》下發之日起計算。凍結具體事宜,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布通告。
第六條 凍結期間,除本規定另有規定的以外,國家土地管理局不受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報的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報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不得受理用地單位和個人進行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申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人不得簽發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上報檔案。
第七條 凍結期間,依照本規定可以批准占用耕地的非農業建設項目用地報批時,除按照現行的建設用地審批規定提供必需的檔案、資料和圖件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檔案、資料和圖件: (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關資料; (二)地籍圖或者土地利用現狀圖及土地變更調查資料; (三)耕地占補平衡措施有關資料; (四)其他有關材料。 國家能源、交通、水利等重點建設項目確需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在報批時還需提供說明及有關材料。 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非農業建設項目確需占用耕地的,在報批時還需提供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畫主管部門確認項目急需建設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凍結期間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監督檢查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占用耕地情況應當進行經常性的巡迴檢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國家土地管理局可以根據需要對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抽查。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發現政府非法批准占用耕地的,應當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門報告。隱瞞不報的,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利用各種方式、渠道及時了解、掌握本行政區域內耕地占用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非法批准和非法占用耕地的行為進行檢舉。 凍結期間,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設立舉報信箱,公布舉報電話。
第十一條 凍結期間,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非法批准和非法占用耕地的土地違法案件,應當及時查處,不得拖延。
第十二條 凍結期間,違反本規定,非法批准占用耕地的,批准檔案無效,並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凍結期間,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耕地的,分別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罰;處以罰款的,按《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罰款標準的高限執行;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凍結期間,各類建設項目用地應當挖掘現有建設用地潛力,充分利用閒置土地、荒地、劣地、廢棄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節約使用土地。
第十五條 凍結期間,國家土地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重點地區或者用地集中的地區非農業建設占用土地情況進行動態監測。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土地管理局和國家計畫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凍結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結束,本規定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