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處置市區非農業建設閒置土地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尾市處置市區非農業建設閒置土地實施辦法
  • 發文日期: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
  • 發文單位: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所屬:汕尾市
通知,汕尾市處置市區非農業建設閒置土地實施辦法,

通知

市城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汕尾市處置市區非農業建設閒置土地實施辦法》業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市國土資源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

汕尾市處置市區非農業建設閒置土地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依法處置市區閒置土地,最佳化配置土地資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國土資源部《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和《關於加強非農業建設閒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粵府[1998]7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凡在市區範圍內處置非農業建設閒置土地,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閒置土地的處置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發展改革、規劃、建設、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閒置土地的認定。本實施辦法所稱閒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非農業建設國有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或者雖已動工開發建設但投資額或者開發建設總面積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建設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閒置土地:
(一)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契約或者建設用地批准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契約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准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二)取得土地使用權後,超過出讓契約或劃撥用地批准檔案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三)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
(四)土地平整或“三通一平”(通水、通電、通道路和地面平整)工程完成後,中止建設滿1年的;
(五)城區範圍內,房屋拆遷公告公布之後,其土地使用者未按公告規定時間實施拆遷工作滿1年的;或地上建築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備項目開工條件後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閒置土地的清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市區閒置土地的檢查清理,在地籍調查和土地變更登記的基礎上,查清閒置土地的位置、面積等情況,現場勘察取證,予以認定,逐宗造冊登記,建立閒置土地宗地檔案,繪製閒置土地分布現狀圖,建立工作檯帳,監督跟蹤其利用的情況。
第六條 閒置土地處置的一般程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清理的基礎上,按下列程式處置閒置土地:
(一)對認定為閒置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發出《閒置土地認定通知書》。並通報同級發改、規劃、建設、房管等部門。
(二)閒置土地使用者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0天內,應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如實報告土地閒置情況,提供該宗用地的有關資料及基本情況(包括該宗地的範圍、面積、閒置時間及閒置原因),並接受調查,也可以進行陳述和申辯。並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閒置土地處置申請。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土地使用者的處置申請,擬訂閒置土地處置方案,報市政府審核確認閒置土地並決定採取的處置方式後,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七條 土地閒置費的徵收。對認定為閒置土地的,依照《關於加強非農建設閒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粵府[1998]72號)和市政府(1999)34號檔案的規定,從閒置土地確認之日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收費標準向閒置土地使用者徵收土地閒置費。
土地閒置費的收費標準分為三個層次:屬房地產開發用地的,按一年該用地出讓價(劃撥地按所在地的基準地價)13%的標準計收;屬一般建設用地的,按一年該用地原用地價8%計收;屬基礎設施用地的,按一年該用地原用地價3%計收。
土地使用者應按土地閒置費徵收通知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閒置費。逾期不繳納的,由徵收部門按日加收應繳土地閒置費總額3‰的滯納金。超過土地閒置費徵收通知規定的期限1個月仍拒不繳納土地閒置費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土地閒置費按收支兩條線的規定進行徵收和管理。
第八條 閒置土地處置方式:
(一)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對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的行為造成動工(動遷)建設遲延的,或者動工開發必須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等特殊情況致使土地閒置的以外,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1、超過出讓契約約定或用地批准檔案規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
2、出讓契約未約定或批准用地檔案未規定動工建設日期的,以出讓契約生效之日或批准用地檔案下發之日起滿1年為動工建設日期,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
3、雖經市政府批准延長開發建設期,但延長期滿後仍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4、違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依法可無償收回的;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法無償收回閒置土地,可按照下列程式進行處置:
1、立案,認定事實。
2、被無償收回閒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
3、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收回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收回《建設用地批准書》,或者終止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註銷國有土地使用證書。
(二)對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須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等特殊情況,致使土地閒置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採取如下方式予以處置:
1、延長開發建設時間,限期促建。對開發建設前期工作準備就緒,資金落實,已基本具備開工建設條件並明確開發建設期限的,可由閒置土地使用者向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延期申請,說明造成動工開發建設遲延的原因,提交項目建設方案、報建手續證明、開發項目投資總額25%以上的資金證明等有關材料,並填寫《動工建設保證書》。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經市政府批准,可延長開發建設時間,限期督促開發建設。延期促建的,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1)屬於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已交納全部土地出讓金的。可酌情一次性延長土地使用期限,一般延長6個月,最長期限為2年,繼續徵收土地閒置費。(2)屬於出讓的土地使用權,部分交納土地出讓金的,則按已交納的金額重新核定土地使用面積或另外調劑安排,並按核定面積一次性延長土地使用期限,一般延長6個月,最長期限為2年,繼續收取土地閒置費;多餘部分則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並按核定的土地使用面積辦理變更登記。
2、有償協定全部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協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標準如下:(1)征地款,按原底價的原始單據結算,予以退還;(2)投入的土地平整費,通過調查取證、核實後,予以補償;(3)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按現行的征地補償標準的80%予以補償。擬退還的征地款和給予補償的土地平整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結算後,由財政部門審核,經市政府審批後,進行掛賬處理。待該宗地招拍掛後三個月內付清。
3、有償協定收回部分國有土地使用權。對部分土地閒置的,可收回閒置部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辦法按第八條第(二)項第2點執行。
4、安排臨時使用。政府可安排用於臨時公共綠化等公共市政建設,待開發建設條件具備後,重新批准開發。安排臨時使用期間,閒置土地可視情況減免土地閒置費。
5、置換。政府為土地使用者置換其他等價建設用地。
6、政府採取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對原建設項目繼續開發建設,並對原土地使用者給予補償。具體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有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對閒置土地按原批准用途進行評估。評估後,政府以協定形式收購儲備,或者以招標、拍賣等公開交易方式重新出讓。屬於以公開交易方式重新出讓的,對原土地使用者給予補償的辦法是:交易價格高於評估價的,按評估價扣除有關稅費後補償原土地使用者,增值部分全部歸政府;交易價格低於評估價的,按交易價格扣除有關稅費後的剩餘額補償原土地使用者。
第九條 閒置土地使用者未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期限提出閒置土地處置申請,或所提出的處置申請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擬訂處置方案,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條 閒置土地使用者必須繳清土地閒置費及滯納金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才能辦理土地的轉讓、抵押和出租,建設、規劃部門等才能辦理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手續。
第十一條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閒置土地,作為政府土地儲備。
第十二條 金融機構抵債土地的處置,按國家、省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