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徵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辦法

湛江市徵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辦法

《湛江市徵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辦法》是為規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切實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有關規定,結合湛江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該辦法於2019年12月25日由湛江市人民政府印發,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湛江市徵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辦法
  • 發布單位:湛江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9年12月25日 
印發通知,全文內容,

印發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湛江市徵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湛江市徵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5日

全文內容

湛江市徵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切實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有關規定,結合湛江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湛江市行政區域內徵收集體土地涉及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適用本辦法。
除徵收地上附著物外,本辦法及附屬檔案所列各項補償單價都已包含被徵收土地範圍內用於種養的各項生產工具、運輸工具和各種可搬動的設備、設施、備用物料等的搬遷費用。
第三條 徵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徵收範圍內再進行多年生長作物種植、新增養殖和新建(含擴、改建)建(構)築物。
第四條 各種農作物和林果苗木原則上按正常種植標準以畝進行補償,零星青苗以棵數計算的補償金額高或等於同類按青苗補償1畝金額的,統一按1畝給予補償,少於1畝補償金額的,按實計算。
用於成片種植管理而搭建的建(構)築物的占地面積以及寬於8米的道路用地面積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補償。
第五條 成片種植並間種多種果樹或其它樹木的,以種植最多或價值最高的植物作為青苗補償的品種。若按棵補償的零星青苗則按實際計算。
第六條 青苗補償費,屬短期作物的,按一造產值補償;屬多年生作物,根據其種植期和生長期長短給予合理補償;房屋及地上附屬設施等定著物按建(構)築物重置成本補償。
第七條 經補償後的名貴林木、風景樹等由被徵收單位或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處置,逾期未處置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的,被徵收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不予補償:
(一)徵收土地公告發布後,征遷範圍內搶栽、搶種的非短期作物和林果苗木及新增養殖水面、建(構)築物;
(二)採取反覆移植方式申報的青苗;
(三)未成活或已枯死的各類花卉樹木(不包括農作物);
(四)對登記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核實時發現與事實不符部分;
(五)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規定的其他不予補償的情形。
第九條 本辦法未制定補償標準的建(構)築物、風景樹、花卉和青苗等,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存在特殊情況可作個案評估處理。不跨縣(市、區)且不使用湛江市人民政府財政資金的個案由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批准;跨縣(市、區)個案或使用湛江市人民政府財政資金的個案,補償額度低於100萬元及擬補償標準超出征地拆遷方案標準但超標額度不高於50%的,由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批准。補償額度超過100萬元或擬補償標準超出征地拆遷方案標準且超標額度高於50%的,由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與物權人協商一致後報湛江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條 徵收項目需要個案評估的,由徵收實施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或公開選定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 收回國有農、林、漁、鹽場土地,青苗、附著物補償標準參照本方案同類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國有建設土地上房屋及建(構)築物徵收與補償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有關規定執行,零星青苗及附著物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的補償標準由湛江市人民政府根據湛江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等因素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各縣(市、區)原已實施青苗附著物補償的項目可按原補償標準執行。本辦法由湛江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湛江市自然資源局承擔。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