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徵用土地青苗、附著物補償規定
(重府發〔1995〕171號一九九五年九月六日)
第一條為做好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附著物的補償工作,根據《重慶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徵用本市渝中區、南岸區、九龍坡區、沙坪壩區、江北區、大渡口區、北碚區、巴南區、渝北區集體土地的青苗、附著物補償適用本規定。
除上述地區以外的其他區市縣,可參照本規定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補償標準,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條下列情況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其他合法權證的房屋;
(二)《建設用地預辦通知書》下達後搶栽、搶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和搶建的建(構)築物等;
(三)租用集體土地和違法占地修建的建(構)築物;
(四)超過批准使用期限或雖無規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兩年以上的臨時用地上的建(構)築物等;
(五)天然野生的灌木雜叢。
第四條青苗補償按實際種植面積計算,建築物(房屋)補償以實測包牆閉合面積為準計算,構築物按實計算。
第五條青苗、附著物補償標準
一、青軒補償標準(見附表一);
二、附著物補償標準:
(一)建築物(房屋)補償標準(見附表二);
(二)構築物補償標準(見附表三);
(三)林木補償標準(見附表四)。
第六條零星徵用集體土地,每畝按該地區糧食作物補償標準的1至2倍給予補助,用於被征地單位調整承包地和發展集體經濟。
第七條征(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和經政府認定的林地,按本市有關規定進行補償。
第八條征地範圍內不屬住房安置對象的農業人員的房屋拆適可按本規定標準上浮40%予以補償,確需異地建房的,由所在經濟合作社按有關規定劃給宅基地,由被拆適人員自建住房。
農轉非人員的住房在征地範圍以外的,不拆適、不補償、不安置。但應根據該住房占用的宅基地面積(以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確定的面積為準),每畝按該地區糧食作物補償標準的3至5倍向被占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次性支付農轉非人員占用宅基地綜合補償費。補償後,農轉非人員在公共設施使用、公益事業等方面與所在地的農業人員享受同等待遇。因國家建設需徵用該宅基地時,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按徵用時的房屋拆適規定辦理。
第九條在規定時間內搬遷的拆遷戶,搬家補助費按戶一次性計發,3人及3人以下戶每戶300元,3人以上戶每戶400元。
臨時過渡戶按兩次計發。
第十條因建設需要,被拆遷戶須提前搬遷過渡的,從過渡之日起以批准征地時的在籍戶口為準,發給搬遷過渡費。屬統一安置的,按實際過渡時間計算,每人每月50至80元;屬自建住房的,每人一次性發給300至500元。
第十一條被征地單位(不含被征地的社員住戶)的水、電設施按實際安裝費用適當補償。
第十二條閉路電視線路、天燃氣安裝按實際安裝費用補償。電話移裝按電信部門規定的移機費補償。房屋裝飾物不予補償。
第十三條征地範圍內,經確定需要搬遷的企業,按搬遷還建辦理,其房屋按重置成本計算補償費,構築物和林木按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標準進行補償。
房屋按重置成本補償後,原房屋歸國家所有,由征地管理部門負責處置。
企業搬遷還建的土地以原企業實際占地面積為準,按當時當地平均征地成本計算還建土地費。
被搬遷企業在搬遷過程中動產設備耗遷費合併為搬遷損失費,搬遷損失費按正常使用的動產設備折舊後淨值的5%至10%計算。在協定搬遷期間,因搬遷造成停工損失的,可參照被搬遷企業實際停產期間在冊職工的日標準工資金額,由被搬遷企業與土地管理部門商定補償。
第十四條征地範圍內經補償後的建築物(房屋)、構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的處置按《重慶市征地拆遷安置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征地工作中,受賄、索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敲詐勒索的,按《重慶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第六章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青苗附著物補償標準劃分為三類,其中,市城市建設規劃區範圍內適用一類標準;市城市建設規劃區范外的經濟比較發達的鎮(街道)適用二類標準;上述範圍以外的其他區域適用三類標準。
各類標準的具體適用區域,由各區人民政府根據轄區經濟差異,以鎮、街道、鄉為單位,明確適用範圍和額度,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重慶市國土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
附表一:
青苗補償標準
單位:元/畝
┏━━━━━━━━┳━━━━━━━━━━━━━━━━━━━┓┃ ┃ 標 準 ┃┃ 作物類別 ┠─────┬──────┬──────┨┃ ┃ 一類標準 │ 二類標準 │ 三類標準 ┃┃ 蔬菜類 ┠─────┼──────┼──────┨┃ ┃1300-1600 │ 1200-1500 │ 1100-1400 ┃┠───┰────╂─────┼──────┼──────┨┃ ┃主糧 ┃1000-1300 │ 900-1200 │ 800-1100 ┃┃糧食類┃ ┠─────┼──────┼──────┨┃ ┃其他雜糧┃ 600-800 │ 500-700 │ 400-600 ┃┗━━━┻━━━━┻━━━━━┷━━━━━━┷━━━━━━┛
說明:1.經政府劃定的糧食制種地上的作物可按糧食類補償標準上浮30%計算補償費;
2.蔬菜類包括多經作物。
3.專用魚池按水面積補償(含魚苗損失),其補償標準與蔬菜類一致。
附表二:
房屋補償標準
單位:元/平方米
┌────┬────────────┰──────────────┐│ │ ┃ 補 償 單 價 ││結構類別│ 房屋結構 ┠────┬────┬────┤│ │ ┃一類標準│二類標準│三類標準│├────┼────────────╂────┼────┼────┤│ │磚牆(條石)預製蓋 ┃140-160 │130-150 │120-140 ││磚混結構├────────────╂────┼────┼────┤│ │磚牆(條石)瓦蓋 ┃130-150 │120-140 │110-130 │├────┼────────────╂────┼────┼────┤│ │磚牆(木板)穿逗瓦蓋 ┃100-120 │ 90-110 │ 80-100 ││ ├────────────╂────┼────┼────┤│磚木結構│磚牆(片石)瓦蓋 ┃ 80-100 │ 70-90 │ 60-80 ││ ├────────────╂────┼────┼────┤│ │磚牆瓦蓋(含油氈、波纖)┃ 70-90 │ 60-80 │ 50-70 │├────┼────────────╂────┼────┼────┤│ │穿逗、土牆瓦蓋 ┃ 80-100 │ 70-90 │ 60-80 ││土牆結構├────────────╂────┼────┼────┤│ │土牆瓦蓋(石棉、波纖) ┃ 50-70 │ 40-60 │ 30-50 │├────┼────────────╂────┼────┼────┤│ │土牆氈蓋(含棚蓋) ┃ 30-50 │ 20-40 │ 10-30 ││簡 易├────────────╂────┼────┼────┤│ │簡易棚房 ┃ 30-40 │ 20-30 │ 10-20 │└────┴────────────┸────┴────┴────┘
說明:1.房屋層高在2.4米)以下,1.5米(含1.5米)以上的,按同類標準的70%計算補償;
2.房屋層高在1.5米以下的,按同類標準的50%計算補償;
3.預製板作樓板的多層瓦蓋房屋,使用瓦蓋一層的,按瓦蓋房屋補償,其餘樓層按預製蓋房屋補償;
4.外陽台按同類房屋的50%計算;
5.經補償後的村社集體、個人房屋由被拆遷人自行處置。
附表三:
構築物補償標準
單位:平方米
┏━━━┯━━━━┯━━━┯━━━━━━━━━━━━━━━━━┯━━━━━┓┃ │ │ │ 單 價 │ ┃┃名 稱│ 結 構 │ 單位 ├─────┬─────┬─────┤ ┃┃ │ │ │ 一類標準│ 二類標準│ 三類標準│ 備註 ┃┠───┼────┼───┼─────┼─────┼─────┼─────┨┃堡 坎│ 條 石 │平方米│ 35-50 │ 30-45 │ 25-40 │集體改田土┃┃圍 牆│ 片 石 │平方米│ 25-40 │ 20-35 │ 15-30 │堡坎,房屋┃┃(含 魚│ 磚 │平方米│ 30-45 │ 25-40 │ 20-35 │基礎堡坎不┃┃塘坎) │ 土圍牆 │平方米│ 4-6 │ 3-5 │ 2-4 │予補償 ┃┠───┼────┼───┼─────┼─────┼─────┼─────┨┃ │水泥路面│ │ │ │ │人行道路一┃┃ │碎石(含條 │ │ │ │律不予補償┃┃ │石)泥結 │平方米│ 50-60 │ 40-55 │ 35- 50 │,水泥路面┃┃道 路│ 路 面 │平方米│ 30-40 │ 24-35 │ 20-30 │厚度10cm按┃┃ │簡易路面│平方米│ 12-14 │ 11-13 │ 10-12 │碎石泥結路┃┃ │(機耕道)│ │ │ │ │面標準補償┃┠───┼────┼───┼─────┼─────┼─────┼─────┨┃磚 瓦│ │ 座 │4000-5000 │ 3500-4500│ 3000-4000│廢棄磚瓦,┃┃石灰窯│ │ │ │ │ │石灰窯一律┃┃ │ │ │ │ │ │不予補償 ┃┠───┼────┼───┼─────┼─────┼─────┼─────┨┃ │ 條 石 │平方米│ 40-50 │ 30-40 │ 25-35 │水井:按容┃┃水 井│ 水 泥 │平方米│ 20-30 │ 15-25 │ 10-20 │積計算補償┃┃ │ 簡 易 │平方米│ 8-10 │ 7-9 │ 6-8 │後,一律不┃┃ │ │ │ │ │ │再計畫材料┃┃ │ │ │ │ │ │補償 ┃┠───┼────┼───┼─────┼─────┼─────┼─────┨┃墳 墓│ 單 人 │ 座 │ 180-200 │ 170-190 │ 160-180 │由征地單位┃┃ │ │ │ │ │ │公告墳主,┃┃ │ │ │ │ │ │按期遷葬,┃┃ │ 雙 人 │ 座 │ 280-300 │ 270-290 │ 260-280 │逾期不遷葬┃┃ │ │ │ │ │ │,按無墳主┃┃ │ │ │ │ │ │處理 ┃┠───┼────┼───┼─────┼─────┼─────┼─────┨┃ │ 石 板 │平方米│ 5-5 │ 4-5 │ 3-4 │地壩:指正┃┃地 壩│ 水 泥 │平方米│ 8-10 │ 7-9 │ 6-8 │規形成的曬┃┃ │ 三合土 │平方米│ 4-5 │ 3-4 │ 2-3 │壩或院壩,┃┃ │ 土 │平方米│ 2 │ 2 │ 2 │非正規不成┃┃ │ │ │ │ │ │形的零星小┃┃ │ │ │ │ │ │塊棄平地,┃┃ │ │ │ │ │ │不論是三合┃┃ │ │ │ │ │ │土面或土質┃┃ │ │ │ │ │ │地面等一律┃┃ │ │ │ │ │ │不計算補償┃┠───┼────┼───┼─────┼─────┼─────┼─────┨┃ │ 條石,│平方米│ 25-35 │ 20-30 │ 15-25 │農民自建室┃┃糞 池│ 堅石 │ │ │ │ │內糞坑和燕┃┃ │ 硬打 │平方米│ 8-10 │ 7-9 │ 6-8 │窩形糞坑,┃┃貯水池│三合土 │平方米│ 3-5 │ 2-4 │ 1-3 │一律不予補┃┃ │ 水泥土 │ │ │ │ │償。已按標┃┃ │ │ │ │ │ │準補償的糞┃┃ │ │ │ │ │ │池、貯水池┃┃ │ │ │ │ │ │,其材料不┃┃ │ │ │ │ │ │再補償。 ┃┠───┼────┼───┼─────┼─────┼─────┼─────┨┃ │條石磚徹│ │ │ │ │指村社人工┃┃水 渠│片石(磚,│平方米│ 40-50 │ 30-40 │ 25-35 │砌築的專用┃┃ │三合土) │平方米│ 20-25 │ 15-20 │ 10-15 │水渠 ┃┠───┼────┼───┼─────┼─────┼─────┼─────┨┃ │9m以上圓│ │ │ │ │ ┃┃電 桿│電桿水泥│ 根 │ 80-90 │ 75-85 │ 70-80 │ ┃┃ │方電桿( │ │ │ │ │電桿、電線┃┃ │含9m以下│ 根 │ 40-50 │ 35-45 │ 30-40 │指鄉鎮以下┃┃ │圓電桿) │ │ │ │ │集體、個人┃┠───┼────┼───┼─────┼─────┼─────┤投資的 ┃┃ │室外照明│ 米 │ 1 │ 1 │ 1 │ ┃┃電 線│電線 │ │ │ │ │ ┃┃ │動力電線│ 米 │ 2 │ 2 │ 2 │ ┃┠───┼────┼───┼─────┼─────┼─────┼─────┨┃水管 │室外飲水│?米 │ 2 │ 2 │ 2 │不含市政管┃┃ │供 │ │ │ │ │網 ┃┠───┼────┼───┼─────┼─────┼─────┼─────┨┃鋼架大│鋼架薄膜│ 畝 │ 3000-3500│ 2500-3000│2000-2500 │ ┃┃ 棚 │ │ │ │ │ │ ┃┗━━━┷━━━━┷━━━┷━━━━━┷━━━━━┷━━━━━┷━━━━━┛
說明:1.正常使用的沼氣池按糞池補償標準,每立方米增加10元補償;
2.經補償後的原構築物由被征地單位、個人自行處置。
附表四:
林 木 補 償 標 準
┏━━━┯━━━━━┯━━━┯━━━━━━━━━━━━━━┯━━━━━┓┃ │ │ │ 單 價 │ ┃┃名 稱│ 結 構 │ 單位 ├────┬────┬────┤ ┃┃ │ │ │一類標準│二類標準│三類標準│ 備註 ┃┠───┼─────┼───┼────┼────┼────┼─────┨┃ │移栽嫁接苗│ │ │ │ │不分樹種, ┃┃ │未移栽苗地│ 株 │ 0.8-1 │ 0.7-0.9│0.6-0.8 │直徑以主幹┃┃ │Φ2-4cm(含│平方米│ 1.5-2 │ 1.2-1.7│1-1.5 │離地1m處置┃┃ 果樹 │2cm) │ 株 │ 18-20 │ 17-19 │16-18 │算Φ16cm以┃┃ │Φ4-7cm(下│ 株 │ 20-30 │ 19-25 │18-20 │上,每增加 ┃┃ │ 同) │ 株 │ 30-50 │ 25-45 │20-40 │2cm,增加補┃┃ │Φ7-10cm │ 株 │ 50-80 │ 45-75 │40-70 │償20元,果 ┃┃ │Φ10-13cm │ 株 │ 80-110 │ 75-105 │70-100 │園按上年產┃┃ │Φ13-16cm │ │ │ │ │值的2倍計 ┃┃ │ │ │ │ │ │算補償費。┃┠───┼─────┼───┼────┼────┼────┼─────┨┃ 香蕉 │新栽未結果│ 株 │ 2-3 │ 1.5-2.5│ 1.0-2.0│16株以上的┃┃ │ 5-10 │ 窩 │ 25-40 │ 20-35 │ 15-30 │,可酌情合┃┃(巴蕉)│ 10-15 │ 窩 │ 35-50 │ 30-45 │ 25-40 │並為相應規┃┃ │ │ │ │ │ │格計算 ┃┠───┼─────┼───┼────┼────┼────┼─────┨┃ │未移栽扦插│立方米│ 2-3 │1.5-2.5 │1.0-2.0 │直徑在4cm ┃┃ │苗 │ │ │ │ │以上的,每┃┃ │新移栽苗 │ 株 │ 1.5-2.0│1.0-1.5 │1.8-1.2 │增加1cm,增┃┃葡 萄│Φ1-2cm │ 株 │ 5-6 │4.5-5.5 │ 4-5 │加補償10元┃┃ │Φ2-3cm │ 株 │ 6-10 │5.5-9.5 │ 5-9 │ ┃┃ │Φ3-4cm │ 株 │10-20 │9.5-19 │ 9-18 │ ┃┠───┼─────┼───┼────┼────┼────┼─────┨┃ │Φ2cm以下 │ 株 │ 1.5-2.0│1.2-1.7 │ 1-1.5 │10cm以上每┃┃桑 樹│Φ2-5cm │ 株 │ 2-5 │1.7-4.5 │ 3-4 │增加1cm增 ┃┃ │Φ5-8cm │ 株 │ 5-10 │4.5-9.5 │ 4-9 │加5元 ┃┃ │Φ8-10cm │ 株 │ 10-20 │9.5-19 │ 9-18 │ ┃┠───┼─────┼───┼────┼────┼────┼─────┨┃ │ 成片樹苗 │平方米│ 4-5 │3.5-4.5 │ 3-4 │以主幹離地┃┃ │Φ3cm以下 │ 株 │1.5-2 │1.3-1.8 │ 1-1.6 │面1.2米處 ┃┃雜 樹│Φ3-5cm │ 株 │ 2-5 │1.8-4.5 │1.6-4 │為準20cm以┃┃ │Φ5-10cm │ 株 │ 5-9 │4.5-7.5 │ 4-7 │上每增加 ┃┃ │Φ10-15cm │ 株 │ 9-18 │7.5-15 │ 7-13 │1cm,增加5 ┃┃ │Φ15-20cm │ 株 │18-30 │15-26 │13-23 │元,屬名貴 ┃┃ │ │ │ │ │ │樹種可提高┃┃ │ │ │ │ │ │一個規格計┃┃ │ │ │ │ │ │算補償 ┃┃ │ │ │ │ │ │ ┃┠───┼─────┼───┼────┼────┼────┼─────┨┃ │Φ5cm以下 │ 株 │ 7-12 │6.5-11 │ 6-10 │包括核桃板┃┃乾果樹│Φ5-10cm │ 株 │12-20 │11-19 │10-18 │粟棕樹油橄┃┃ │Φ10-15cm │ 株 │20-30 │19-29 │18-28 │欖皂角等, ┃┃ │ │ │ │ │ │16cm以上每┃┃ │ │ │ │ │ │增加1cm增 ┃┃ │ │ │ │ │ │加10 ┃┠───┼─────┼───┼────┼────┼────┼─────┨┃ │小籠(20根 │ │ │ │ │10根以上, ┃┃慈 竹│以下) │ 籠 │ 20-40 │ 15-35 │ 10-30 │40根以上的┃┃雜竹等│大籠(21-40│ 籠 │ 30-50 │ 25-45 │ 20-40 │,可酌情合 ┃┃ │根) │ │ │ │ │並為相應規┃┃ │ │ │ │ │ │定計算 ┃┠───┼─────┼───┼────┼────┼────┼─────┨┃ │Φ5CM以下 │ 根 │ 7-9 │ 6-8 │ 5-7 │以離地1.2 ┃┃楠 竹│Φ5-10 │ 根 │ 9-15 │ 8-14 │ 7-13 │米處的直徑┃┃ │Φ10以上 │ 根 │ 15-25 │ 14-24 │13-23 │為準 ┃┠───┼─────┼───┼────┼────┼────┼─────┨┃ │小窩(20-30│ │ │ │ │20根以下, ┃┃鳳尾竹│根) │ 窩 │ 8-13 │ 7-12 │ 6-11 │50 根以可 ┃┃ │大窩(30-50│ 窩 │ 10-20 │ 9-19 │ 8-18 │酌情合併為┃┃ │根) │ │ │ │ │相應規格計┃┠───┼─────┼───┼────┼────┼────┼─────┨┃萬年青│按窩計算 │ 窩 │ 0.5 │ 0.4 │ 0.3 │ ┃┠───┼─────┼───┼────┼────┼────┼─────┨┃ │苗 甫 │平方米│ 5-6 │ 4-5 │ 3-4 │盆栽花一律┃┃花 木│木本花 │ 株 │ 3 │ 2 │ 1.5 │不予補償 ┃┃ │(含草本花)│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