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市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為嚴格執行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切實轉變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保障我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經市政府研究決定進一步加強全市土地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市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 來源:綿陽市人民政府
  • 公布時間:2016年5月31日
耕地保護,規劃管控,土地管理,出讓管理,管理機制,

耕地保護

(一)實行“一票否決”制度。將耕地保護目標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是耕地保護工作的責任主體。嚴格執行耕地保護責任追究制,對未按要求落實耕地保護措施、未完成耕地保護目標任務的單位實行“一票否決”。
(二)從嚴審批占用耕地。建設用地占用耕地要嚴格審查補充耕地落實情況,凡不符合耕地占補平衡要求的不得占用耕地。對符合占用耕地條件的,要按照確保糧食生產能力不下降的要求提出補充耕地實施方案,及時補充數量質量相當的耕地,該條件作為通過耕地占用審批的必備條件。
(三)加強耕地保護管理。進一步加強土地整治管理,嚴格項目驗收和建後管護,避免出現邊整治邊撂荒、整治後又被非農業建設占用等現象。深化耕地保護制度改革,有序穩妥推進耕地保護經濟補償機制等改革試點工作,採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實耕地保護的數量和質量。

規劃管控

(四)從嚴審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礎和依據,是土地巨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對促進節約集約用地、加強耕地保護,保障建設用地至關重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及修改完善應充分考慮與城市、產業、生態等規劃的銜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准,不得隨意修改調整,確需調整土地利用規劃的,嚴格按規定程式和許可權報批。
(五)最佳化城鄉建設用地布局。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規劃的銜接,嚴格執行規劃用途管制,推進人口向城鎮集中、居住向社區集中、產業向園區集中,嚴禁突破規劃設立新城新區和各類開發區(園區)。嚴格控制農村居民點建設用地總量,因地制宜推進農村居民點整合撤併和小城鎮建設,在具備條件的地方對農村建設用地按規划進行區位調整、產權置換,促進農民住宅向集鎮、中心村集中。
(六)實行差別化計畫指標管理。土地利用計畫是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手段,各縣市區、園區要嚴格執行省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不得超計畫報征土地。要優先為節約集約利用程度高、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成效明顯的建設項目配置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積極推進計畫差別化、精細化管理,努力化解土地供需矛盾,保障科學發展用地。

土地管理

(七)加強農業用地用途管制。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必須依法依規使用,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進行非農業建設。經依法批准可以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涉及占用農用地的,必須納入年度用地計畫,並按程式嚴格審查農用地轉用條件。嚴防集體土地流轉“非農化”,不得借農地流轉之名違規搞非農業建設,嚴禁在流轉農地上建設旅遊度假村、高爾夫球場、別墅、農家樂、私人會所等,嚴禁占用基本農田挖塘造湖、種植林果、建綠色通道及其他發生毀壞基本農田種植條件行為。
(八)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嚴格落實農村宅基地的審批制度,嚴禁未批先建,嚴格執行一戶只能申請一處符合規定面積標準的宅基地政策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建房,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農房,嚴禁農民提供宅基地或集體經濟組織提供建設用地,與企業、其他社會成員合作聯合建房,出資者獲取部分房屋所有權、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聯建”行為。
(九)嚴格設施農業用地審批。嚴格按《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要求,界定設施農用地範圍,加強設施農用地的管理。設施農用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並儘可能利用農村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節約集約使用土地,禁止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於其他非農建設。以下用地必須依法依規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經營性糧食存儲、加工和農機農資存放、維修場所;以農業為依託的休閒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各類農業園區中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展銷等用地。

出讓管理

(十)嚴格規範土地出讓前期工作。擬出讓土地必須是徵收(拆遷)安置補償落實到位、沒有法律糾紛、土地權利清晰並已註銷原土地使用證、規劃條件明確、具備動工開發基本條件的“淨地”,不具備“淨地”條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讓。在控制性詳規未覆蓋區域,不得出讓房地產開發用地,城市規劃部門要嚴格依據經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節約集約用地要求,明確向社會公開擬出讓地塊的空間範圍、用途、容積率、建設密度、綠地率等規劃條件,國土部門必須組織完成擬出讓宗地的地籍調查和地價評估,委託土地估價機構進行地價評估的,應採用公開方式隨機抽取。土地估價報告要嚴格履行電子備案程式,未經電子備案的土地估價報告,不得採用。
(十一)嚴格土地出讓方案編制和審批。出讓宗地土地出讓方案由國土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建設、城鄉規劃等部門編制。出讓方案應當包括:擬出讓地塊的位置、空間範圍、用途、面積、年限、出讓方式、土地交付時間、土地使用條件、開竣工時間、出讓起始(叫)價、競買保證金、底價確定原則以及土地價款繳納比例和期限等內容。符合城市規劃並經規劃部門核實不能單獨成宗開發建設,確需整合毗鄰零星的土地,經政府土地決策機構研究同意後可由相鄰土地使用者整合使用,按市場價繳納土地出讓價款。
土地出讓方案的審批由政府常務會、土地管理委員會或專門組建集體決策機構等方式中的一種,召開專題會議進行集體決策,參會人員應充分發表意見,主要領導末位表態,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投票結果現場統計並當場宣布,方案贊成票超過應到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通過。
(十二)嚴格規範土地出讓交易活動。土地出讓交易環節應納入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縣(市、區)工業用地以外的土地出讓,因特殊情況不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由市人民政府集體決策,形成書面報告說明理由,報省政府備案,並抄送省國土資源廳。
土地交易機構應嚴格按照土地出讓檔案的要求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對聯合申請的,在出讓檔案中要明確申請人須提交由聯合申請各方共同簽署的申請書,並須提交包含有聯合各方的出資比例、簽訂出讓契約時的受讓人、明確聯合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等內容的聯合競買(投)協定。對競得土地後擬註冊成立新公司進行開發建設的,申請人須在申請書中明確新公司的出資構成、成立時間、契約簽訂方式等內容。
土地出讓底價應以土地評估價結果為重要參考依據,並統籌考慮產業政策、土地供應政策和土地市場運行狀況,不得低於國家和省規定的最低價標準;土地出讓底價可以高於或等於出讓起始(叫)價,拍賣出讓可採取無底價方式;需要設定底價的,在招標開標、拍賣開始、掛牌起始前1個小時內,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專門的底價決策小組集體確定土地出讓底價,出讓底價按照國家保密有關規定辦理,嚴禁泄露。
競得土地後不及時簽訂成交確認書或出讓契約、未按契約約定及時開竣工、未按契約約定用途或開發利用條件開發建設的,市、縣(區)國土部門要在當地媒體和國土資源入口網站、省國土資源廳入口網站上向社會公示,將其納入不誠信檔案。

管理機制

(十三)加強土地供後監管。建立健全土地出讓監管機制和工作制度,對已供土地進行全程監管,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項目所在地醒目位置,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設單位、項目開工時間、竣工時間、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等用地信息以及監管機構、舉報電話等內容進行公示,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土地出讓後,原則上不允許調整既定規劃條件,確需調整土地用途、容積率指標的,必須符合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徵求國土部門意見,經政府常務會審議同意,規劃部門按相關規定出具新的規劃條件,國土部門按新的規劃條件完善用地手續;國土部門未完善用地手續前,規劃、建設部門不得按新的規劃條件核發規劃建設許可證。對擅自改變用途、調整容積率的,應依法查處。查處未到位前,建設部門不得進行綜合竣工驗收,相關部門不得進行房產登記和土地變更登記。
(十四)全面落實共同責任機制。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綿陽市人民政府關於構建土地管理共同責任機制的意見》(綿府發〔2012〕31號)要求,強化節約集約用地工作責任主體,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公眾參與、上下聯動”的工作機制。發展改革、經信等部門要對建設項目行業準入、投資規模、投入產出強度等審核把關,從嚴管理;城鄉規劃部門要嚴格核查項目開發建設強度執行情況;林業部門要嚴把占用徵收林地審核關;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土地執法,認真做好建設用地批前審查、批後監管工作。
(十五)加強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國土資源部門要切實加強出讓土地開發利用的全程監管,定期開展土地利用動態巡查,督促用地者嚴格按照契約約定開發利用土地。建立節約集約用地動態監控資料庫,加大重點區域巡查力度,健全土地批而未征、征而未供、閒置土地和低效用地信息通報制度,建立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狀況動態報告制度,加大閒置土地、違法用地查處力度。
(十六)堅決查處違紀違法行為。嚴格執行《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在土地開發出讓管理工作中,對有關責任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存在徇私舞弊、壓案不查、隱瞞不報等行為的,要嚴格依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紀違法問題多發高發、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或者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地區,在全市予以通報,並對主要領導和其他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嚴格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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