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大常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若干問題的決定

2005年8月26日海口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人大常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若干問題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5年08月26日
  • 實施時間:2005年08月26日
  • 頒布單位:海口市人大常委會
為了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有效規範土地市場秩序,促進本市經濟社會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做如下決定:
一、加強建設用地集中統一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建設用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據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實行統一徵收、統一收購(回)、統一儲備、統一供應、統一管理,遵循切實保護耕地和“從嚴控制,適度發展,限制增量,盤活存量”的原則,實行集約用地和節約用地,保障土地市場健康發展。
二、強化土地供應計畫管理。市政府儲備地、各類園區用地、集體建設用地、需補辦出讓手續的劃撥地以及其它需進入土地一級市場的土地,統一納入全市用地計畫管理。根據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產業發展規劃以及產業政策,由市人民政府統一控制投放總量,最佳化用地結構,把握供地時序,確保對土地市場的有效調控。
三、推進土地資源市場化配置。深化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從嚴控制協定出讓土地範圍。對政府扶持的工業項目可採取租賃方式供地。建立房地產用地樓面地價體系,推行按樓面地價計收土地出讓金辦法。國有土地出讓金和其它土地收益金應當依法上繳市財政主管部門,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禁止以實物地租沖抵土地出讓金,禁止以政府債務直接沖抵土地出讓金。
四、規範對劃撥土地的管理。
(一)對具有經營性質的公益事業和基礎設施用地,實行有償使用,不再以劃撥方式供地。
(二)以劃撥土地從事經營活動的,必須符合規劃,並經依法批准,按市場價補交土地出讓金或按有關規定徵收土地收益金。未經批准擅自以劃撥地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必須依法辦理審批手續,由受讓人按市場價繳納土地出讓金,市人民政府對原土地使用權人按土地取得成本給予適當補償。企業改制中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涉及土地出讓金使用返還用於安置職工等問題的,按有關政策規定處理。
(四)因實施城市規劃需占用劃撥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按土地取得成本適當補償。
(五)未經依法批准,禁止以劃撥地作價出資、入股、聯建、聯營等形式非法轉讓交易。
五、建立統一的土地有形市場。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規範我市土地交易行為,下列土地交易活動必須進入土地有形市場公開交易: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以出售等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
(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
(四)處置停緩建工程涉及土地使用權變更;
(五)人民法院判決用於債務清償的土地使用權轉讓;
(六)因企業收購、兼併、合併或者分立發生土地使用權交易;
(七)以土地使用權為條件進行聯營合作建房;
(八)為實現抵押權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
(九)法律、法規允許的其它土地使用權轉讓。
六、推行政府收購制度。對於土地交易價格低於基準地價20%以及轉讓土地不符合規劃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
七、嚴格集體建設用地的管理。嚴格控制集體建設用地用於商品住宅開發;嚴格農村宅基地的審批管理;因實施城市規劃占用集體建設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土地徵收手續。
八、嚴禁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提高用地容積率。凡需進行拍賣、轉讓以及處置停緩建工程項目的,由市土地、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土地用途、項目規劃技術指標等內容。經依法批准改變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積率的,要依照有關規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補交土地出讓金。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積率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九、加強對司法查封、協助執行過戶土地的管理。
(一)人民法院查封的土地,其價值應相當或低於土地使用權人所負債務。
(二)市人民政府已下達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告知通知書的閒置土地,人民法院暫緩處置。市人民政府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處置。
十、加強對土地二級市場的監管。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必須在土地有形市場公開進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依法審查土地使用權交易轉讓條件。凡達不到投資總額25%的土地一律不準轉讓;對超過容積率、改變土地用途和欠交地價款的,不予辦理土地轉讓登記手續;對企業要求進行土地使用權變更的,土地、稅務、工商部門要嚴格審查,依法辦理。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出讓土地的動態監測和後續管理,凡違反契約約定造成土地閒置或構成違法用地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查處。
十一、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決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十二、本決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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