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黃線管理辦法

《海口市城市黃線管理辦法》由海口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海南省第五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17年9月27日批准,於2017年10月17日公布,共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城市黃線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公布時間:2017年10月17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辦法的說明,審議意見,批准的決定,解讀,

辦法發布

海口市城市黃線管理辦法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第16號)
海口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海口市城市黃線管理辦法》,已由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17年9月27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10月17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海口市城市黃線管理辦法》的決定
(2017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審的《海口市城市黃線管理辦法》,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辦法全文

海口市城市黃線管理辦法
(2017年9月1日海口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17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管理,保障城市基礎設施的正常、高效運轉,完善城市功能,促進城市可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黃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黃線,是指對城市發展全局有影響的、城市規劃中確定的、必須控制的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包括已依法建成的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和規劃預留的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
第四條市規劃、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城市黃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土地、住建、交通、水務、環衛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黃線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基礎設施用地、服從城市黃線管理的義務,對違反城市黃線管理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
第六條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編制城市黃線專項規劃,確定各類城市基礎設施的總體布局、區位、用地規模、界線和相關管控要求,報市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後納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
編制城市黃線專項規劃,應當公開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並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審查。
城市黃線專項規劃經批准後三十日內,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落實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黃線專項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的用地位置和面積,劃定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界線,規定城市黃線範圍內的規劃控制要求,並明確城市黃線的控制點坐標。
第八條劃定城市黃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與同階段城鄉規劃的內容和深度保持一致;
(二)合理確定和預留城市基礎設施用地規模,集約節約用地,清晰界定控制範圍;
(三)統籌考慮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和公共用地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等;
(四)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範。
第九條下列城市基礎設施的用地應當劃定城市黃線:
(一)軌道交通線路、場站、車輛基地及附屬設施;公共汽(電)車首末站、停車場(庫)、保養維修基地;電動車充電站及其附屬設施;長途汽車客運站、出租汽車停車場、大型公共停車場;水運碼頭;機場;交通廣場、交通綜合換乘樞紐等城市公共運輸設施;
(二)取水工程設施(取水點、取水構築物及一級泵站)和水處理工程設施等城市供水設施;
(三)排水設施(包括污水提升泵站、雨水泵站及容蓄水池),污水、污泥處理設施,再生水設施;
(四)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垃圾分類站、垃圾堆肥廠、垃圾焚燒廠、衛生填埋場;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和修理廠;環境質量監測站等城市環境衛生設施;
(五)氣源、燃氣儲配站、燃氣調壓站、燃氣搶險維護及配套服務設施等城市供燃氣設施;
(六)發電廠、變電所(站)、高壓線走廊等城市供電設施;
(七)郵政、電信設施,快遞樞紐,衛星接收站、微波站,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城市通信網路設施;
(八)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揮訓練中心等城市消防設施;
(九)防洪堤牆、排洪溝和截洪溝、防洪閘、防洪樞紐等城市防洪設施;
(十)避難疏散場地、氣象預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災設施;
(十一)其他對城市發展全局有影響的城市基礎設施
第十條編制棚戶區(城中村)改造規劃應當符合城市黃線專項規劃,保證城市黃線專項規劃的空間落實。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城市黃線。
根據城鄉規劃管理的需要,依法修改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涉及的城市黃線調整,依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城市管理基礎數據共享平台,對城市基礎設施實行動態管控。
第十三條在城市黃線範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非法占用土地,改變城市黃線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
(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不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建設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三)未經批准,改建、擴建、遷移或者拆毀原有城市基礎設施;
(四)違反國家、省市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建設;
(五)其他損壞城市基礎設施或者影響其安全和正常運轉的行為。
第十四條在城市綠線、紫線、藍線等規劃控制線範圍內進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需要調整城市綠線、紫線、藍線等規劃控制線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市規劃、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城市黃線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及時糾正和協助查處違反城市黃線管理的行為。
第十六條規劃、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程式劃定、審批和調整城市黃線的;
(二)編制棚戶區(城中村)改造規劃時未落實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的;
(三)違法批准在城市黃線範圍內進行建設或者改變城市黃線範圍內土地用途的;
(四)發現違反城市黃線管理的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占用城市黃線範圍內的土地或者改變其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黃線範圍內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要求建設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採取措施予以制止,責令恢復原狀或限期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城市基礎設施或者影響其安全和正常運轉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本辦法未設定處罰但其他法律、法規己設定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根據國務院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已經確定集中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理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的說明

現就《海口市城市黃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本法規的必要性
城市黃線是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是保障城市正常運行和健康發展的“生命線”,城市黃線的劃定和有序管理,對於改善人居環境、增強城市綜合承載能力、提高城市運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建立完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質量評價體系。《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進一步要求,加強城市空間開發利用管制,合理劃定城市“三區四線”。近年來,隨著我市城市的迅速發展和不斷擴張,現有城市基礎設施已不能滿足城市發展的客觀需要,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與管理也相對滯後,給民眾生產生活和城市管理工作帶來諸多的困難。尤其是在“雙創”過程中,基礎設施短板已成為“雙創”最大的軟肋。目前,《海口市城市黃線專項規劃(2013-2020)》已編制完成,為了切實加強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管理,保障城市基礎設施的正常、高效運轉,完善城市功能,促進城市可持續、健康發展,有必要制定本法規。
二、制定本法規的主要依據和起草審議的主要過程
(一)制定本法規的主要依據。制定本《辦法》依據的法律法規和參考的政策檔案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海口市城鄉規劃條例》、建設部《城市黃線管理辦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等。
(二)《辦法》起草和審議的主要過程。為提高立法質量,市市政管理局委託第三方海南法立信律師事務所承擔本法規的起草工作,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組,多次組織有關部門和企業召開立法調研座談會,並赴天津市、石家莊市等地進行考察調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與城建工委提前介入,對立法的方向、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等提出了意見建議。2014年10月,起草小組結合我市城市黃線管理工作的實際,在反覆調研、論證並充分借鑑其他城市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完成了法規初稿的起草工作。市市政管理局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企業徵求意見,並組織召開論證會,進一步修改形成《辦法》草案,提請2016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6年4月27日召開的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的關於《辦法》草案的議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常委會法工委會同城建工委通過全文公布法規草案、召開座談會、論證會、實地調研等形式廣泛徵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立法諮詢專家、基層立法聯繫點代表、省市區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吸收借鑑其他城市的先進經驗,進一步修改完善法規草案,提出了草案修改稿。2017年9月1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第二次審議後表決通過了《辦法》。
三、主要內容的說明
(一)關於法規的適用範圍和城市黃線的概念。城鄉發展一體化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辦法》將法規的適用範圍確定為本市行政區域,既緩解主城區用地壓力,改變部分基礎設施無地可用的現狀,又在保護主城區現有基礎設施的同時,加強主城區外基礎設施的建設。城市黃線的界定是依法管理的前提和基礎,《辦法》參考建設部《城市黃線管理辦法》的規定,明確“本辦法所稱城市黃線,是指對城市發展全局有影響的、城市規劃中確定的、必須控制的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同時結合現實狀態,強調城市黃線“包括已依法建成的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和規劃預留的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第二條、第三條)
(二)關於城市黃線管理的職責和義務。城市基礎設施涉及眾多獨立的行業部門,與民眾利益息息相關。為了進一步強化城市黃線管理,《辦法》一方面對部門職責予以了明確,要求市規劃、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城市黃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工作;市土地、住建、交通、水務、環衛等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城市黃線管理的相關工作。另一方面,基礎設施管理作為城市治理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離不開社會公眾參與,《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基礎設施用地、服從城市黃線管理的義務,對違反城市黃線管理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第四條、第五條)
(三)關於城市黃線專項規劃。城市黃線規劃是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依據。為了保證城市黃線規劃的科學性、嚴謹性,《辦法》一是明確依法組織編制城市黃線專項規劃,確定各類城市基礎設施的總體布局、區位、用地規模、界線和相關管控要求;二是進一步對控制性詳細規劃落實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等作出具體、細化的規定;三是針對我市舊城區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嚴重不足的現狀,要求在進行棚戶區(城中村)改造時,保證城市黃線專項規劃的落實;四是嚴格規範城市黃線專項規劃的編制、修改程式。(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四)關於城市黃線的劃定。城市黃線的劃定要“定性、定量、定位、定狀態”,才能合理配置和整合公共資源,實現城市集約化和可持續發展。《辦法》依據城鄉規劃法,對城市黃線劃定提出了與同階段城鄉規劃的內容和深度保持一致、集約節約用地等要求;特別是根據我市未來城市發展的需要,明確劃定城市黃線要“統籌考慮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和公共用地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等”。《城市黃線管理辦法》規定,11大專業44類城市基礎設施用地應當劃定城市黃線。在此基礎上,《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和城市發展遠景,予以進一步補充細化,將軌道交通線路、電動車充電站及其附屬設施、再生水設施、垃圾分類站、快遞樞紐等的用地列入城市黃線。(第八條、第九條)
(五)關於城市黃線的監督管理。為了確保城市黃線專項規劃落地實施,加強城市黃線與其他各線的統籌協調,實現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的規範化、信息化和標準化管理,《辦法》作出如下規定:一是要求市人民政府建設城市管理基礎數據共享平台,通過信息化手段對黃線實行動態管控;二是禁止在城市黃線範圍內非法占用土地、改變土地用途、進行違法建設和損壞城市基礎設施等;三是明確需要調整城市其他各線進行基礎設施建設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四是對市規劃、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城市黃線的實施提出了具體要求。(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
(六)關於法律責任。為了保障法規的有效實施,《辦法》對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一是對規劃、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未依法履行城市黃線管理職責設立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二是對其他公民、法人和組織未遵守相關黃線管理要求的行為,如在城市黃線範圍內非法占用土地、改變土地用途、進行違法建設、損壞城市基礎設施等,規定了相應的處罰;三對其他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使,作出銜接性規定。(第十六至第二十條)
《辦法》及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審查批准。

審議意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根據《海南省制定與批准地方性法規條例》的規定,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9月8日召開會議,對海口市人大常委會報請審查批准的《海口市城市黃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合法性進行了審查。省法制辦、海口市人大常委會等單位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審查情況報告如下: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多次提前介入《辦法》的起草和修改論證工作,並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大多已被海口市人大常委會採納。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有效加強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管理,保障城市基礎設施的正常、高效運轉,促進城市可持續、健康發展,海口市人大常委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黃線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制定該《辦法》是非常必要的。《辦法》沒有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准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牴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准”的規定,法制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批准的決定

(2017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審的《海口市城市黃線管理辦法》,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解讀

10月19日上午,海口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海口市城市黃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新聞發布會。該《辦法》系我省首部關於城市黃線的地方性法規,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彰顯了前瞻性,要求在城市基礎設施用地中為停車場、電動車充電站、垃圾分類站、快遞樞紐等預留空間。
城市黃線聽上去有些陌生,但其實和市民生活息息相關,它是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是保障城市正常運行和健康發展的“生命線”。海口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常委會副主任揭曉強舉例說,大家買了電動汽車卻發現沒有足夠的充電樁,政府在小區旁修垃圾轉運站遭到居民反對等,都是因為在城市規劃中沒有事先給這些基礎設施預留出空間。
“《辦法》一是為了保證城市黃線的科學規劃和劃定,二是為了保證劃定落到實處。”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常委會法工委主任嚴音莉介紹,《辦法》將適用範圍確定為海口本市行政區域,而不僅限於主城區。為了保證科學規劃,《辦法》對城市黃線專項規劃在編制內容上的定性、定量、定位,以及嚴格編制(調整)程式都作了詳細規定。
前瞻性是該《辦法》的一大特點。《辦法》明確城市公共運輸設施、供排水設施、環境衛生設施、供氣供電設施等11大專業44類基礎設施用地應當劃定城市黃線。考慮到城市發展遠景,《辦法》將軌道交通線路、電動車充電站及其附屬設施、再生水設施、垃圾分類站、快遞樞紐等用地列入城市黃線。同時,《辦法》要求劃定城市黃線要統籌考慮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和公共用地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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