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是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促進節約集約用地工作作出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
  • 類型:通知
  • 發布機構:成都市人民政府
  • 目的:加強土地管理促進節約集約用地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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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促進節約集約用地工作通知如下:
一、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管理
(一)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控制作用。按照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合理布局、循序漸進的原則,科學編制和完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市域總體規劃、城鎮總體規劃、產業布局規劃等必須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規劃確定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設用地規模不得突破。充分考慮地震災後重建的實際需求,優先核定災區建設用地規模。要將農村土地整理規劃作為重要內容,統籌設定土地整理項目區。加大對重大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規劃的統籌協調,避免盲目投資、過度超前和低水平重複建設。
(二)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新增建設用地總量不得突破上級下達的控制指標。以項目為載體,編制實施年度新增建設項目用地計畫,加強新增建設項目用地管理,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總量。年初由市國土局研究制定主要行業的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標分配方案,報市土管會審定。根據審定方案,由市政府相關行業部門具體安排年度計畫指標。市經委負責審查提出全市年度新增建設用地工業項目,並安排工業項目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畫指標;由市國土局負責審查提出全年年度新增城鎮建設(經營性)項目,並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市發改委負責審查提出除工業和城鎮建設以外的全市年度新增建設用地重大項目,並安排其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
(三)加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把土地預審作為用地審批的重要環節和入門關口。嚴格審查對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地定額標準和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涉及占用耕地的,區(市)縣必須制定耕地補充方案,落實耕地占補平衡。
二、採取綜合措施,提高城鎮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四)全面推行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制度。認真執行《劃撥用地目錄》,嚴格審核劃撥用地項目,逐步擴大有償使用用地範圍。工業用地和經營性用地必須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其中商品住宅用地必須實行拍賣出讓。非政府辦公、科研、培訓等用地要逐步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土地必須權屬清楚、面積準確、規劃條件明確,不得設定影響公開、公平、公正競爭的約束性條件。《災後重建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用地,按災後重建的用地政策執行。
(五)嚴格土地使用標準。健全各類建設用地標準體系,抓緊編制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用地指標。要按照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在滿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修改審定現有各類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建設項目設計、施工和建設用地審批必須嚴格執行用地標準。採取先進節地技術和方案,對超標準用地的,要核減用地面積。
(六)進一步完善土地儲備機制。郊區(市)縣政府要建立土地儲備機構和制度,完善土地收購、土地整理、土地儲備等功能,妥善解決資金來源,規範資金和收益管理。
(七)科學制定年度供地計畫。合理確定供地總規模及各類用地比例。停止低密度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土地供應,保證政策性住房建設用地。嚴格控制經營性用地單宗出讓土地規模,原則上中心城區單宗出讓土地規模不超過200畝,郊區(市)縣不超過100畝。地震重災縣(市)超過規模的由當地縣(市)政府研究決定,報市國土局備案;其他郊區(市)縣超過規模的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出讓。
(八)充分挖掘存量土地潛力。五城區政府作為本行政區域舊城改造的責任主體,要積極動員社會力量參與舊城改造,除市政府投資實施的項目外,經市政府批准,由各區政府投資或引進社會資金實施的舊城改造項目,整理出來的經營性用地招拍掛出讓後,土地出讓收入扣除市財政按規定應提留部分外,其餘全部返還用於所在區的舊城改造。郊區(市)縣要結合第二次土地調查摸清本區域內未利用地、廢棄土地的家底,制定措施引導和鼓勵開發利用。
(九)嚴格執行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劃撥決定書。出讓(劃撥)土地要嚴格按規劃設計、出讓契約(劃撥決定書)規定的土地利用條件和建設開發期限進行開發建設。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經營性用地,確因城市規劃調整,改變原規劃條件確定的土地利用強度的宗地,經規劃管理部門將宗地土地利用強度調整情況公示無異議後,方可進行調整並按成交樓面地價補繳土地價款;以協定方式出讓的土地,因城市規劃調整或舊城改造,調整原規劃條件或規劃方案的,經規劃、國土管理部門同意後方可調整,收取的土地出讓收入按調整前后土地使用條件下的評估價差額收取。
(十)嚴格執行閒置土地處置政策。市級有關部門要嚴格依照《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和土地出讓契約、招商引資協定的約定加大閒置土地和空閒土地的清理力度,土地閒置滿兩年、依法應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無償收回的,由政府回購,納入政府儲備。土地閒置一年,不滿兩年的,要按相關規定收取土地閒置費。
三、加強政策引導,大力推進工業節約集約用地
(十一)堅持工業集中集群集約發展。按照“三個集中”的原則和“一區一主業”的產業發展規劃要求,新上工業項目必須安排在相應的工業集中發展區內。工業集中發展區外的工業企業,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達到環保要求的條件下,要通過“拆企並企”、“拆企入園”等方式逐步進入工業集中發展區發展;對規模小、污染重、效益差的企業逐步實行淘汰關停。
(十二)進一步提高工業用地標準。市國土局、市經委和市規劃局等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土資源部《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發〔2008〕24號)相關規定。各區(市)縣要結合當地實際,適時調整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原則上不得低於土地成本供地。
嚴格設定工業用地出讓前置條件。工業集中發展區管委會要會同國土、發改、經委、規劃、建設、水利、環保等部門,認真擬定出讓地塊的產業類型、規劃條件、投資強度、產出效益以及環保、能源、安全生產要求等事項和標準,在招拍掛出讓檔案中予以明確。
(十三)拓寬工業用地供應方式。鼓勵企業採取租賃方式使用土地,積極探索分期分段供地方式。對分期建設的重大工業項目,要預留規劃發展用地,根據項目實際投資額和建設投產進度分階段供地,嚴禁虛假包裝項目圈占土地;對投資規模較小、生產周期較短的工業項目,可按照低於50年的期限分期限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前,由市經委、市國土局等相關部門對工業項目的實際運行情況進行評估,決定是否延長出讓期限。
(十四)建立工業用地退出機制。要在工業用地出讓契約中明確約定項目建設規劃條件、產業類型、投資規模、投資強度、開竣工時間等事項或標準,對違反契約約定事項和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項目實行用地削減或政府收回用地。
(十五)加強工業用地用途管制。嚴禁將工業用地變相用於商業性房地產開發。工業用地因城市規劃原因改變土地用途的,政府按原用途收回。
(十六)鼓勵節約集約用地。對符合規劃的工業項目用地,在不改變原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積率和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不再收取或調整土地出讓費用。推行中小企業用地統一建設標準廠房的節地模式。在2010年前,對符合投資強度、建築密度等控制指標的工業項目,修建3層廠房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70%交納;修建4——5層廠房的,按50%交納;修建5層以上廠房的,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四、強化農村土地管理,積極推進集體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
(十七)加強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規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村民建住宅等需要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土地的,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手續。嚴禁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和未批先占集體土地。
(十八)轉變農村宅基地用地方式,促進農民集中居住。在城鎮規劃區和土地整理項目區範圍內,停止審批零星宅基地,引導農民向城鎮和農村新型社區集中居住。有條件的地區,在實施農村住房災後重建、農民“新居工程”和農村新型社區建設時,鼓勵建設多層或高層住宅。在城鎮規劃區和土地整理項目區以外的農村地區,農民新建住宅,要向規劃的農村新型社區集中;確需分散居住的,要嚴格執行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和當地的宅基地面積標準。要儘量使用村內空閒地、閒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不占和少占耕地。
(十九)大力開展農村土地整理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工作,依法盤活存量集體建設用地。通過實施土地整理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項目,大力開展“拆院並院”和“拆企入園”工作,搬遷後的集體建設用地復墾還耕,騰出的集體建設用地集中到規劃的建設用地區使用。
(二十)深化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開展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工作。在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的前提下,依法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進行流轉,按照規定用於工業、商業、旅遊業、服務業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應當進入土地有形市場,採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等方式公開交易,通過土地市場最佳化配置農村土地資源。
五、加強監督檢查,全面落實節約集約用地責任
(二十一)建立健全土地開發利用動態監測制度。國土部門要運用遙感等現代技術手段,做好年度土地變更調查,更新土地利用現狀資料庫,對土地供應和開發利用情況進行定期評價分析。
(二十二)建立建設用地全程跟蹤管理制度。市國土局負責,市發改委、市經委等相關部門配合,運用成都市建設用地跟蹤管理系統,對土地出讓契約、劃撥決定書的執行實施全程監管。對違反土地出讓契約和劃撥決定書的情況要依法及時查處。
(二十三)完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制度。建設主管部門要將建設項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讓契約、劃撥決定書的情況,作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一項內容。沒有國土部門的檢查核驗意見,或者檢查核驗意見不合格的,不得竣工驗收。
(二十四)強化對節約集約用地工作的監管。國土部門要會同監察部門加強用地執法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案件,要將企業違法用地、閒置土地等信息納入有關部門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並及時通報給金融部門。
(二十五)建立節約集約用地考核制度。各區(市)縣政府和成都高新區管委會是落實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的主體。市發改委會同市經委、市國土局等相關部門制定單位GDP和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增長的新增建設用地消耗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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