蓮花縣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蓮花縣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是蓮花縣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文號為國土資發〔2010〕96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蓮花縣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 文號:國土資發〔2010〕96號
  • 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單位:蓮花縣人民政府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省市駐縣有關單位:
為切實加強和規範征地管理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民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0〕15號)、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96號)以及《萍鄉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嚴格征地管理的通知》(萍府字(2014〕4號)等檔案精神,嚴格按照信訪評估到位、審批程式到位、政策公開到位、補償安置到位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土地徵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檔案內容

一、加強部門聯動,確保土地徵收工作順利實施
1.縣國土局職責: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徵收工作,負責建設用地預審、土地徵收方案、農用地轉用方案及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等的編制、報批,按照法定征地程式進行兩公告一登記、組織聽證及徵收土地的調查勘測,確認土地權屬、利用狀況,確定徵收土地的面積、界址,徵收土地協定的簽訂、征遷資金撥付、土地徵收後的管理等。
2.鄉鎮政府職責:負責組織村、村民小組、農戶等配合縣國土局踏勘徵收土地位置、確定土地權屬,召開被征地農民戶主會,收集農戶意見及征地公告知曉情況的相關資料,對被征地農戶提出的不合理要求進行疏導和解釋,協調解決征地工作中產生的矛盾和糾紛,監管村級征地款的發放和使用情況等。
3.村委會職責:負責落實徵收範圍內各農戶的權屬、界址、比對土地承包證面積,召開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大會,確定征地款分配方案,及時發放被征地農戶的征地補償並在村務公開欄進行公告,督促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及時交出已被徵收的土地等。
4.相關部門職責:縣財政局負責征地資金的落實;縣人社局負責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就業培訓,抓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的落實,擬定並公告社會保障事項;縣農業局、縣林業局負責征地範圍內果樹、林木的認定工作並提供使用林地審核意見書;縣住建局負責征地範圍內房屋及構築物的認定,落實縣城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明確規劃用途,並與征地項目做好銜接;縣公安局負責審核並辦理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轉為非農業戶口;縣監察局、縣審計局負責對征地款的支付、分配、使用和財務公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等。
二、規範土地徵收程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
1.嚴格落實“兩公告一登記”。切實做到征地公告、勘測調查公開、安置補償方案公示等征地工作程式,及時將征地範圍、面積、地類、權屬、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社會保障事項以及建設用地批准機關、批准時間、批准文號、批准面積、批准用途等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的人口密集區進行公告,充分徵求民眾意見,保證被征地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確認權。對被征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構築物種類、數量的確認必須要由所有權人親自到場或其委託人簽字認可並逐戶登記。
2.嚴格執行聽證規定。土地徵收期間,鄉鎮政府應當組織縣國土、人社、住建等部門分別召開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村小組長、村民代表或被征地農戶會議,充分聽取被征地農民意見,並形成由參會人員簽字的書面記錄。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或被征地農戶提出書面申請要求聽證的,縣國土局應當及時組織聽證;不申請聽證的,出具放棄聽證證明。
3.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全額拔付到村級財務專戶後,鄉鎮政府應當督促村委會在60日內召開村民會議,制定分配方案並拔付到戶,同時與被征地單位簽訂交地協定。
三、嚴格征地補償標準,確保補償費用落實到位
1.完善土地徵收相關費用管理制度。土地徵收相關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被徵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政府補貼部分等。縣國土局要根據年度建設用地計畫,編制年度土地徵收相關費用支出計畫,報縣財政局審核並經縣政府同意後,納入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確保土地徵收相關費用及時足額到位。
2.嚴格執行征地補償標準。土地徵收補償應當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全省新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贛府字〔2010〕126號)及《蓮花縣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全縣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蓮府字〔2011〕10號)規定執行。在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工作中,同一個項目用地或同一批徵收土地位於同一綜合地價區片的,征地補償標準應當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補償同地同價,實現土地補償和安置的公平性。
3.探索和完善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建設用地報批時,根據征地規模與補償標準,測算征地補償費用,由申請用地單位提前繳納預存征地補償款;對於城市建設用地和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由縣財政預存征地補償款。用地經依法批准後,根據批准情況對預存的征地補償款及時核算,多退少補。
4.合理分配征地補償費用。征地方案依法批准後,縣財政局要按照簽訂的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協定,將補償安置費用及時足額拔付到縣國土局征地費用專戶,由縣國土局支付給被征地的村委會財務專戶。按照征地補償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民的原則,被征地的村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召開村民會議,充分徵求村民意見,制定出較為合理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的征地補償費分配方案。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權人所有。
四、落實社會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
1.嚴格落實征地補償安置各項政策,切實做好失地農民再就業培訓和安置保障工作,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建立被徵收土地農民就業保障制度,將被徵收土地農民納入失業登記範圍和就業服務體系。
2.因徵收土地造成的多餘勞動力,縣國土局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函告縣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由勞動部門解決失地人員的就業、保障。
3.村民小組的耕地全部被徵收或土地徵收後人均耕地在0.3畝以下的,鄉鎮政府應當徵求被征地農民意見,將同意轉為非農業戶口的人員情況報縣政府批准後,由縣公安局及時辦理。
4.被征地的村民委員會被徵收土地後人均耕地面積在0.5畝以下的,由縣國土局會同鄉鎮政府、縣住建局等部門按照《蓮花縣徵收土地暫行辦法》(蓮府發〔2012〕17號)檔案精神,可以安排預留一定數量的土地作為被征地農民生產經濟發展就業安置用地和住宅用地。
留地安置重點在城鎮規劃區和工業園區範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留用地原則上保留集體土地性質,利用方式可以採取自行開發、作價入股、出租等形式,但不得買賣和用於商品住宅開發。
五、強化監督檢查,切實加大執法力度
1.嚴格徵收主體。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只能由縣國土局代表縣政府具體實施,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如以租代征等)擅自與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村或村小組簽訂征地協定。
2.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費應當專款專用,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剋扣、截留、挪用。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費的收支狀況納入村務公開的內容,定期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
3.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阻撓建設徵收土地的,由國土資源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在土地徵收過程中妨礙執行公務、煽動民眾鬧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蓮花縣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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