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存量建設用地處置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存量建設用地處置工作的通知》是2010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存量建設用地處置工作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10年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提升節約集約用地水平,有效緩解土地供需矛盾,保障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用地需求,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閒置土地處置工作的意見》(國土資發〔2008〕178號)、《關於在保增長保紅線行動中加快處理批而未用土地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電發〔2009〕44號)以及《常州市閒置土地處置辦法(試行)》(常政發〔2008〕145號)等檔案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全市存量建設用地處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認識,高度重視存量建設用地處置工作
近年來,我市不斷強化節約集約用地理念,切實加強建設用地項目審查和投資強度控制,依法盤活各類存量建設用地,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全市範圍內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土地閒置浪費和低效利用現象,一些地區粗放利用土地現象仍然嚴重,部分建設項目資金落實不到位、投資強度不足,已批准征轉用的土地不能得到有效供給,已出讓土地未能得到充分使用。隨著我市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速推進,建設用地不足已經成為制約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全市各級、各有關部門必須充分認識加強存量建設用地處置工作,對於嚴格土地管理,緩解用地供需矛盾,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升我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能力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立足於內涵挖潛、節約集約用地,進一步加大存量建設用地處置工作力度,切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為全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用地保障。
二、切實採取措施,依法分類處置存量建設用地
(一)農用地轉用批准後,滿兩年未實施征地和用地行為的,批准檔案自動失效;未滿兩年的,要加快實施土地徵收和拆遷,加快形成用地條件,並及早進入供地程式。對因城市建設規劃調整或其他原因造成原批准地塊不能使用,原地類狀況未發生改變的土地,要按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關於調整盤活批而未用土地的意見〉的通知》(蘇國土資發〔2005〕242號)精神,儘快申請調整利用。
(二)已實施征地但尚未供地的,要加快供地手續的辦理。如尚未落實用地項目的,一律調整原供地方案,納入當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或實施政府儲備。已落實用地項目,但由於項目自身原因造成無法及時供地的,要重新調整給急需用地的項目。
(三)對已辦理了供地手續,但尚未開工建設的,要嚴格按照《常州市閒置土地處置辦法(試行)》(常政發〔2008〕145號)檔案有關規定處置。凡認定為閒置土地的地塊,一律徵收土地閒置費或收回土地使用權。其中:對閒置滿一年以上未滿兩年的,按出讓地價的20%徵收土地閒置費,並限期開工建設;閒置滿兩年、應當依法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如用地單位確有繼續開發意向,並已落實開發資金的,可在按出讓地價的20%徵收土地閒置費的前提下,限期開工建設,逾期仍未開工建設的,依法無償收回。因征地或拆遷原因不能按時用地的,應由產生原因的單位出具書面證明,並經轄市、區政府審核認定後,報原批准機關辦理延期用地手續。因法院查封或其他與土地相關的債權矛盾無法動工建設的,各級政府和國土管理部門要積極與法院、相關債權人等協商,區分不同情況,無償或有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對出讓契約約定了處置條款的,可依據契約規定先行予以處理,再按規定收取土地閒置費或收回土地使用權。
(四)對於供地後未充分利用的土地,要根據出讓契約約定的竣工時間或用地協定約定的條件,採取責令限期建設、退出土地或實施土地置換、建設標準廠房、收購及收回等措施,充分盤活和利用,按規劃要求實施到位。其中,對確無後續項目或投資,可以調整給其他項目的,各級政府要採取調整規劃、實施收購、依法轉讓等措施,儘量安排給其他急需用地的項目。
(五)鼓勵工業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且不改變工業用地性質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重建、改建、擴建廠房,涉及容積率提高的,不需補交土地出讓金。
三、明確目標要求,紮實推進存量建設用地處置工作
(一)目標要求
各轄市、區要確保在2010年9月底之前,將轉徵用批准後滿兩年且未供未用的土地全部供地到位;對供而未用的閒置土地在2010年11月30日前全部處置到位;對未供未用和供而未用兩類閒置土地的盤活使用率在2010年11月30日前必須達到60%。
今後,各類新建項目要優先使用存量建設用地,各地存量建設用地的利用率不得低於60%,上年度征轉用地報批項目批後實施完成率不低於80%,所有完成批後實施的土地供地率(儲備土地除外)不低於85%,閒置土地的處置率不低於80%。
(二)實施步驟
這次存量建設用地處置工作,採取上下聯動、自查自糾、邊查邊改和集中處置相結合的方法進行,整個清理處置工作分為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調查摸底階段(2010年7月31日前),各轄市、區完成存量建設用地的清查工作,摸清存量建設用地的總量、分布和閒置原因等。
第二階段:盤活處置階段(8月1日—11月30日),各轄市、區根據市政府工作部署和有關政策措施,完成存量建設用地盤活和閒置土地的處置工作。
第三階段:檢查考核階段(12月1日—12月31日),市政府組織對各轄市、區存量建設用地盤活處置工作進行考核驗收,在此基礎上制定閒置土地長效監管辦法。
四、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完善建設用地長效管理機制
(一)建立存量建設用地處置工作考核機制。市政府將在每年年底之前對各轄市、區存量建設用地的處置情況進行考核,對處置工作得力、完成任務較好的地區進行表彰,並在下達下一年度用地指標時予以獎勵;對未完成目標任務的地區,國土部門可暫停辦理征地報批,並在下達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畫指標時相應扣減。
(二)建立健全工業用地竣工驗收制度。按照土地出讓契約明確的開竣工時間,嚴格批後管理。土地出讓後,頒發有效期至出讓契約規定的竣工日期的土地證,待整個項目按要求竣工後重新核發土地使用證。各轄市、區要建立由國土部門牽頭,發改、經信、建設、規劃、開發區管委會(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等組成的驗收組,對建設用地範圍、投資強度、產業類型、規劃指標等內容進行驗收。對驗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不能限期整改的,報市、轄市政府批准進行處置。對沒有處置或處置不到位的,不予換髮有效期與法定使用年限相同的土地證書。
(三)加強建設用地全程跟蹤管理。各級國土部門要根據江蘇省建設用地全程跟蹤管理系統的要求,全面、及時錄入土地報批、土地供應、批後管理等材料,嚴格落實土地全程跟蹤管理制度。要把建設用地全程跟蹤管理納入常年土地執法巡查範圍,嚴格對照土地出讓契約的相關規定,督促項目進度。要建立完善的土地供應和批後管理台賬,定期統計分析存量土地情況,結合全程跟蹤管理系統反映的情況,按季度向各級人民政府提供統計分析報告。
五、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存量建設用地處置工作取得實效
各轄市、區要把存量建設用地處置工作列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議事日程,市國土局要做好對全市存量建設用地處置工作的政策指導和督促檢查工作,市發改、建設、規劃等部門要各負其責,共同配合,創造有利於存量建設用地處置工作的條件。各地要及時發現、認真總結存量建設用地處置工作中好的經驗、做法和制度,對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進行分析研究、切實加以解決,確保存量建設用地處置工作取得實效。
附屬檔案:2010年各轄市、區存量建設用地盤活目標任務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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