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推進產業用地高質量規劃利用管理規定

《天津市推進產業用地高質量規劃利用管理規定》是天津市2022年出台的產業用地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推進產業用地高質量規劃利用管理規定
  • 印發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通知印發,規定全文,

通知印發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推進產業用地高質量規劃利用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天津市推進產業用地高質量規劃利用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7月14日

規定全文

天津市推進產業用地高質量規劃利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本市“一基地三區”功能定位和“製造業立市”戰略部署,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要求,進一步激發本市產業發展市場主體活力,積極服務實體經濟和產業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瞄準全國先進制造研發基地功能定位,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適應新產業、新業態發展需求,提升規劃引導作用,實現本市產業用地更集約、更高效的高質量規劃利用。
第三條 堅持規劃引導和市場配置相結合。依據天津市國土空間發展戰略和國土空間規劃,充分保障實體經濟和產業發展需要,打造高質量產業空間。各級國土空間規劃以產業需要和市場需求為導向,完善配套服務,適應市場變化和需求。
堅持集約高效和產業需求相結合。以市場為主導,適應新產業、新業態發展需求,按需確定規劃性質、用地指標和配套設施比例,鼓勵混合產業用地複合利用,提高產業用地利用效率。
堅持政策支持和規範監管相結合。發揮區人民政府主體作用,組織規劃資源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和產業主管部門,進一步規範產業用地全過程管理,強化產業準入、土地供應和產業監管全過程管控,建立動態考核和達產驗收機制,促進產業用地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產業園區內規劃產業用地,房地產開發經營的標準廠房類項目除外。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產業用地,是指非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和為製造業服務的工程諮詢、技術服務的其他商務用地。
產業園區是指經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市人民政府批覆,具有專門管理機構的開發區、高新區,經市人民政府批覆的專項規劃和工作方案中確定的工業園、都市產業園,以及市人民政府批覆的新設園區。
第六條 天津市重點發展產業是指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鼓勵類或者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並符合天津市工業布局規劃等相關產業布局規劃要求的產業。
第七條 區人民政府負責認定產業項目準入,合理制定產業用地土地出讓條件,並對轄區內產業項目履約情況進行考核、評價、監管和處理。
市規劃資源局負責指導區規劃資源部門做好國土空間規劃落實、產業項目土地供應和規劃許可審批。
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規劃資源局負責制定產業準入和產業發展監管相關檔案,指導區人民政府做好產業發展監管。
第二章 國土空間規劃支持政策
第八條 根據產業園區批覆檔案,區人民政府劃定產業園區邊界,並納入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引導產業合理集聚。新增產業用地項目原則上應當布局在產業園區內。
第九條 根據天津市工業布局規劃,重點發展區(不含都市產業園區)和最佳化提升區的產業園區內應當規劃工業集中發展控制線,工業集中發展控制線內,除其他商務用地外的產業用地面積應當不低於可開發建設用地面積的70%。
第十條 在滿足安全、環保、衛生、防疫、消防等要求,且不影響園區功能定位前提下,以下情形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以下簡稱控規)的規劃執行,在規劃許可階段直接辦理:
(一)產業用地類型合理轉換。產業園區內工業用地(三類工業用地除外)、物流倉儲用地(三類物流倉儲用地除外)按大類規劃管理。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允許產業園區內工業用地(三類工業用地除外)、物流倉儲用地(三類物流倉儲用地除外)和其他商務用地可以互相合理轉換,轉換後,應符合本規定第九條要求,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產業用地規劃指標按需確定。
允許下列產業用地規劃指標按需確定:
1.在不超過基準容積率前提下,按需確定各類產業用地容積率。新型產業用地從其規定。
2.按需確定具體產業用地的建築密度和建築高度。
3.在園區整體綠地率不小於20%前提下,統籌確定具體產業用地的綠地率。
第十一條 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產業園區內(除新型產業用地外)產業用地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總用地面積的比例提高到15%,建築面積占比上限相應提高,用地性質仍按照產業用地主導性質管理。配套提高部分主要用於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
鼓勵將產業園區內各產業項目的配套比例對應的用地面積或者建築面積集中起來,選取合理位置,統一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
第十二條 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在產業園區內,允許根據產業準入需求,將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轉換為工業用地或者物流倉儲用地,納入控規規劃執行,在規劃許可階段直接辦理。經園區管理機構組織對擬轉換用地類型和具體比例進行論證,轉換結果不影響園區定位並滿足基礎設施承載、安全和環保要求的,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鼓勵園區外的存量工業用地和物流倉儲用地升級轉型為國家支持發展的新產業、新業態用地。符合相關政策要求的,可以享受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的五年過渡期政策。
第三章 新型產業用地規劃支持政策
第十三條 新型產業用地是指符合本市重點發展產業,對居住和公共環境無干擾、無污染和安全隱患,原則上應屬於《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中C(製造業)、I(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M(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行業,融合研發、創意、設計、中試、無污染生產等新型產業功能以及相關配套服務的用地。
第十四條 新型產業用地原則上在產業園區內集中布局。產業園區內新型產業用地面積不應超過園區產業用地面積的15%,都市產業園區內新型產業用地面積比例不受限制。
第十五條 根據產業準入,將新型產業用地分為生產類和通用類。生產類新型產業用地為低層或者多層廠房類業態,按照一類工業用地規劃管理;通用類新型產業用地為研發設計諮詢辦公類業態,按照其他商務用地規劃管理。
規劃許可階段,生產類新型產業用地規劃用地性質界定為M1(新型產業用地),通用類新型產業用地規劃用地性質界定為B29(新型產業用地)。
第十六條 生產類新型產業用地容積率原則上不大於2.5,通用類新型產業用地容積率原則上不大於3.0。
第十七條 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產業園區內新型產業用地的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建築規模占地上總建築規模比例可以提高至30%,其中用於商業、餐飲、宿舍等生活服務設施建築規模比例不超過15%,用地性質仍按主導用地性質管理。
第四章 土地利用支持政策
第十八條 產業用地可以通過法定最高年期出讓、彈性年期出讓、長期租賃、租讓結合、先租後讓等方式供應。
第十九條 對國家政策允許將產業類型、生產技術、產業標準、產品品質要求作為土地供應前置條件的,區產業主管部門或者園區管理機構明確設定土地供應前置條件的理由或必要性、適用要求、具體內容表述及條件履約監管主體、監管措施、違約處理方式等要求,經區規劃資源部門審核認為前置條件不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可以予以設定。
第二十條 市、區規劃資源部門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要求,確定產業用地土地出讓底價。其中,認定為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的通用類新型產業用地,自持部分可以按企業總部用地評估。
第二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在產業項目招商時,應當與產業主管部門加強銜接,做好產業項目遴選。對於需分期建設的產業項目,首期建成後方可供應二期土地。
建設單位已將通用類新型產業用地土地抵押融資的,抵押權實現時,抵押物競買人應當經產業主管部門和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綜合認定,符合產業準入要求。
第二十二條 對於符合國家及本市重點發展產業的項目用地,土地出讓金可以分期繳納,最長時間不超過兩年,須在不動產登記前繳清。
第二十三條 產業園區內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並已完成達產目標,且尚有未建設並具備獨立開發條件節餘用地的產業項目,除依法收儲外,區規劃資源部門明確分割用地的拆分範圍,用地面積、容積率等規劃建設條件,區產業主管部門或者園區管理機構明確產業準入條件和投入產出要求後,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允許土地權屬單位將節餘用地從原產業用地中分出轉讓,土地轉讓價格不得高於本區三年內產業用地的平均價格。
第五章 其他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條 產業用地上的建築,除通用類新型產業用地或者明確約定可以轉讓的部分以外,均應當整體持有。
通用類新型產業用地,除生活服務設施以外的物業可以分割轉讓不超過50%,具體比例結合產業發展需要,由區人民政府研究確定。
第二十五條 對產業用地轉租、轉讓的,承租方和受讓方應當為區人民政府認定符合產業準入的產業企業。
第六章 產業發展監管
第二十六條 區人民政府是產業發展監管的責任主體。
第二十七條 在產業準入階段,根據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產業準入條件,園區管理機構結合產業項目特點,制定有針對性的產業發展監管協定,經區人民政府集體決策後確定。其中,涉及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的產業項目,區人民政府在決策前,應當以書面形式聽取市委市政府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意見。
第二十八條 在項目落地階段,園區管理機構與建設單位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定,區人民政府指定區相關部門和園區管理機構,根據產業準入和產業發展監管協定要求,對開工、竣工、投產、達產等約定要求進行事中監管。
第二十九條 在項目建成運營階段,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產業發展監管協定開展日常監管,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區產業主管部門定期對產業準入和產業發展監管協定的履約情況進行核查。在產業項目建成投產後1年內、投產後每隔5年、租賃轉為出讓前1年內等階段對履約情況進行核查;也可依土地權屬人或者承租人申請進行核查。
第三十條 根據履約核查情況,對履約核查未通過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產業主管、投資主管、規劃資源、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提出整改要求,整改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整改期內未完成整改的,嚴格按照產業發展監管協定要求進行處置。整改期內按產業發展監管協定要求完成整改或者因不可抗力等非企業原因導致無法完成整改的,可以不予追究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在產業發展監管過程中,發現擅自改變新型產業用地行業準入用途的,應當嚴格按照產業發展監管協定要求處置並及時上報市投資主管部門,依法將違約單位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依法依規對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進行失信懲戒,並將相關失信行為記入其個人信用記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濱海新區及國家批准的在特定領域先行先試的示範區,可結合自身實際,進一步提出有針對性的創新政策。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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