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促進產業用地高質量利用的實施方案

關於促進產業用地高質量利用的實施方案

《關於促進產業用地高質量利用的實施方案》是為深化產業用地市場化配置改革,提升南京市省會城市功能和中心城市首位度,根據國家、省相關政策要求,結合實際而制定的實施方案。

2021年1月12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以寧政發〔2021〕7號印發《關於促進產業用地高質量利用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認真貫徹落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促進產業用地高質量利用的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1年1月12日 
  • 發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寧政發〔2021〕7號 
發布通知,方案全文,

發布通知

市政府印發關於促進產業用地高質量利用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寧政發〔2021〕7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關於促進產業用地高質量利用的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方案全文

關於促進產業用地高質量利用的實施方案
為深化產業用地市場化配置改革,推動產業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推進產業用地高質量利用,促進產業鏈高質量發展,助力形成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提升我市省會城市功能和中心城市首位度,根據國家、省相關政策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發展理念和高質量發展的總體要求,深化產業用地市場化配置改革,精準配置土地要素,建立健全產業用地準入、績效評價、存量盤活、轉型退出等機制,提高單位土地經濟承載容量和產出水平,實現產業用地更集約、更高效、更可持續的高質量利用。
(二)基本原則。
堅持規劃引領,統籌用好各類規劃產業空間,在總量規模上充分保障產業發展需要和科研創新需要,在空間布局上加強規劃引導,打造高質量的產業發展空間。
堅持機制創新,全面推進工業用地供應方式改革,推行“標準地”出讓,合理確定工業用地彈性出讓年期,鼓勵長期租賃、先租後讓,探索實行“控地價、競貢獻”模式,實現工業用地最佳化配置。
堅持效益優先,牢牢把握高質量發展的總體要求,全面加強產業準入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促進實體產業提質增效,提高產業用地績效。
堅持集約高效,強化新增產業用地的投入產出、節能環保、安全等指標約束,鼓勵複合利用,加大存量低效用地盤活力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適用範圍
本實施方案所稱的產業用地指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工業用地(規劃用途為M)、倉儲用地(規劃用途為W)及科研用地(規劃用途為B29a)。
三、最佳化產業空間布局
(一)劃定產業發展紅線。
根據南京市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功能定位,劃定高質量產業發展紅線。“十四五”末,規劃工業用地規模控制在300平方公里,通過“產業園區—產業社區—零星工業地塊”三級體系穩定規模。產業園區、產業社區內用於先進制造業的工業用地面積不少於工業用地總規模的80%,嚴格限制改變用途。
(二)最佳化產業空間布局。
全市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產業園區和產業社區的邊界,突出功能定位和用地結構引導。產業用地以產業規劃為約束,以空間規劃為引導,向產業園區、產業社區集聚,新增產業項目原則上布局在產業園區、產業社區內,需符合產業園區、產業社區的產業定位,並統籌預留一定比例的工業用地用於建設高標準廠房。按照高質量產業發展標準,確定產業園區、產業社區外的規劃保留零星工業地塊。
1.產業園區以製造業功能為主,著力提升能級,其中工業和倉儲用地占比應達到60%以上,打造承載國家中心城市戰略功能、代表國內製造業一流水平的先進制造業基地。
2.產業社區強調產城融合、功能複合,其中工業和倉儲用地占比控制在50%左右,增加科技研發、企業總部、公共服務配套等功能。
3.零星工業地塊實行差別化管理。開發邊界內的,現狀企業經市工業主管部門按照《南京市工業企業資源集約利用績效綜合評價差別化政策指導意見(試行)》(寧政辦發〔2018〕90號)評估後,符合A類標準的予以保留,可按規劃新建、改建、擴建;符合B類及以上標準的現狀優質企業,與近中期規劃實施不衝突的且企業承諾無條件服從政府實施規劃時收回土地的,可由各區統籌按產業需求實施改建。開發邊界外的,經規劃確認保留的,可按規劃對建築進行改、擴建。
四、合理確定規劃指標
(一)科學制定規劃控制指標。
根據產業需求核定產業用地容積率、建築高度、綠地率。
1.新出讓工業、倉儲類項目用地容積率原則上應不低於1.2,高標準廠房項目用地容積率不低於2.0,涉及歷史名城保護、使用特殊工藝的工業用地,經批准可按實際情況確定容積率。科研用地可參照同地區的商辦用地,容積率不低於2.5,用地布局宜相對集中。
2.產業園區、產業社區內整體統籌綠地的規模和布局,彈性設定單個產業項目綠地率,鼓勵集中布局、複合利用,除特色意圖區外,以安全生產為前提,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產業用地建築密度、綠地率不做要求。
(二)簡化工業、倉儲用地規劃調整程式。
省、市重大項目和市級以上新產業項目、倉儲項目,在符合上位規劃總體指標要求下,可適當最佳化用地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高度、綠地率等規劃控制指標,執行控規技術深化程式。
(三)鼓勵產業用地複合利用。
存量產業用地,對既有建築調整行政辦公、生活服務等兼容設施比例,不超過地上建築總量的15%,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對於工業用地上增加兼容的,可繼續按原用途使用土地;對於科研用地上增加兼容的,可以協定方式辦理用地手續,兼容設施不得分割轉讓。
新建產業用地項目,可兼容其他生產服務用途(僅限工業、倉儲、科研)比例不超過地上建築總量的15%,兼容用於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的比例不超過地上建築總量15%,仍按主體用地類型確定供應方式、管理、登記,兼容設施不得分割轉讓。對於科研用地上兼容其他用途的,按實際用途測算出讓底價。
開展多用途混合利用試點,靈活確定各產業用途的比例。同一宗土地上兼容兩種以上用途的,依據主用途確定供應方式,主用途可以依據建築面積占比或功能重要性確定。
五、嚴格產業準入管理
(一)嚴格執行產業準入政策。
貫徹落實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以及全市製造業新增項目禁止和限制目錄等準入要求,強化產業項目準入管理,嚴禁向禁止類工業項目供地,從嚴控制限制類工業項目用地。優先向《南京市推進產業鏈高質量發展工作方案》(寧委辦發﹝2020﹞27號)明確的軟體和信息服務業、人工智慧、新能源汽車、積體電路、新醫藥與生命健康、智慧型電網、軌道交通、智慧型製造裝備等產業領域項目,保障先進制造業用地。
(二)嚴格建設項目節地評價。
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過程中,嚴格執行國家、省限制用地目錄、禁止用地目錄和土地使用標準;對無標準、因特殊要求需突破標準建設項目,應由規劃資源部門會同工業主管部門按規定組織開展節地評價,評估時應考慮工藝、流程、投資規模、產出規模等因素,合理確定用地規模。
(三)強化工業用地投入產出約束。
1.江北新區、棲霞區、雨花台區、江寧區範圍內項目總投資額、畝均投資強度分別不低於1億元、550萬元,畝均產值不低於800萬元,畝均稅收不低於35萬元。
2.浦口區、六合區範圍內項目總投資額、畝均投資強度分別不低於8000萬元、350萬元,畝均產值不低於700萬元,畝均稅收不低於30萬元。
3.溧水區、高淳區範圍內項目總投資額、畝均投資強度分別不低於6000萬元、350萬元,畝均產值不低於500萬元,畝均稅收不低於20萬元。
在此基礎上,實施“控地價、競貢獻”出讓模式。
(四)探索建立工業用地土壤樣本庫。
加強工業用地土壤污染管理,對出讓前的工業用地進行土壤採樣封存。定期進行土壤監測,退出時進行土壤污染評估。探索建立土壤修復保障機制,按照“誰污染、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土壤污染治理責任。
六、最佳化產業用地供應模式
(一)推進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
提前推進空間規劃、用地指標、征地儲備、產業準入等工作,明確工業用地投資強度、容積率、單位能耗、排放、畝均稅收五項基本標準,供應工業“標準地”,供企業選擇,依申請隨時轉入摘牌程式,實現“地等項目”,“標準地”總量應達到年度工業用地供應量的一定比例。
(二)保障產業項目用地指標。
1.市級重大產業項目,由市預留建設用地指標統籌保障。區級產業項目,由市級根據批而未供、閒置土地處置情況等,向各區下達部分建設用地指標,其餘部分與低效產業用地盤活情況直接掛鈎,由各區安排落實。
2.建立工業用地指標周轉暫借制度。相關區用地指標階段性供應困難的,在明確歸還方式、時間的前提下,由市級給予土地周轉暫借額度。探索建立市區協同機制,多渠道、多方式保障工業用地合理需求。
(三)最佳化產業用地供應方式。
根據企業生命周期,確定土地出讓方式和出讓年限,切實降低企業用地成本,採取長期租賃、彈性年期出讓、先租後讓三種方式供應工業、倉儲用地。科研用地出讓可參照執行。
1.長期租賃供地的,根據產業發展趨勢和企業生命周期,以5年為單位,合理設定5年、10年、15年、20年租賃年期。
2.彈性年期出讓供地的,彈性出讓年期一般不超過30年,以5年為單位,合理設定20年、25年、30年等出讓年限。
3.先租後讓供地的,分為租賃和出讓兩個階段,租賃和出讓總年期一般不超過30年,由企業先承租土地進行建設和產業運營,投產達效後辦理出讓手續。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契約約定的使用期限內,土地使用者可經有關部門批准,建造永久建(構)築物。
(四)實施產業用地項目雙契約管理。
對於單幅地塊出讓面積達到50畝及以上的工業用地項目,各區及時將《投資發展監管協定》報送至市工業主管部門、規劃資源部門進行聯合審核,通過審核的按程式上報市政府。對於單幅地塊出讓面積小於50畝的工業用地項目,各區工業主管部門、規劃資源部門進行聯合審核後,按程式報批。
對於單幅地塊出讓面積達到50畝及以上的工業用地項目,市工業主管部門、規劃資源部門定期跟蹤進度,實施現場核查;對於單幅地塊出讓面積小於50畝的工業用地項目,市工業主管部門、規劃資源部門建立抽查和定期檢查制度進行監管。
受讓人或承租人與規劃資源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契約》後,各區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應在30日內與其簽訂《投資發展監管協定》,明確約定土地利用的產業要求、環保要求、安全生產要求、開竣工條件、投入產出標準(投資強度、產值稅收)以及招商協定中主要內容,投入、產出、過程、到期評估要求,履約違約金繳納、違約責任處理和退出機制等內容,並進行全生命周期監管。
(五)實施“控地價、競貢獻”出讓模式。
對出讓的產業用地設定上限價格,競爭到達上限價格後,轉為在此價格基礎上投報畝均年稅收程式,按照投報畝均年稅收最高者確定競得人,並將投報的畝均年稅收納入《投資發展監管協定》進行監管。
七、實行差別化用地政策
(一)重大項目的出讓年期和出讓價格。
投資10億元以上的重大投資項目、國家戰略類產業項目以及符合《南京市推進產業鏈高質量發展工作方案》要求的產業鏈重點項目,經市工業主管部門認定後,土地出讓年限可按50年確定,實行一次性整體出讓;由各區政府申請,規劃資源部門在確定土地出讓起始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的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的70%確定。
(二)不同供應方式的租賃、出讓價格。
1.採取長期租賃方式供地的,每5年為一個租金繳納周期,一次性支付,首次租金不低於法定最高年期出讓地價的10%。
2.採取彈性年期出讓方式供地的,出讓起始價按照工業用地法定最高年期50年的出讓評估價乘以相應年期係數確定,年期係數=實際年期/法定最高年期。
3.採取先租後讓方式供地的,出讓價款按出租時約定的土地總價款扣除已支付的租賃費用予以確定。
4.根據土地規模、土地估價結果、土地市場情況等,可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在首次繳納不低於出讓價款50%的前提下,餘款可按契約約定在一年內繳清。
(三)確定產業用地續期方式及價格。
1.產業用地租賃或出讓契約約定的使用年期到期後,經到期評估達標的,產業項目仍符合產業導向的,可通過協定出讓方式或租賃期延長方式等取得續期建設用地使用權。
2.續期時的土地出讓價款或租金,契約中明確約定的按照協定約定確定,契約中未明確約定的,經各區政府研究同意,可按照原出讓價款或租金,或者結合原出讓價款或租金和續期時工業用地基準地價等,綜合評估確定續期價格。
(四)明確出讓、租賃土地“同權”。
1.在辦理工業項目核准、規劃許可、建設許可、貸款抵押(轉讓)等手續時,土地租賃契約與土地出讓契約具有同等效用。以租賃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和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同等效力,以租金實際繳納對應年期辦理不動產登記。
2.為實現不同供地方式的資產界定和他項權利固化,不同供地方式土地上所建不動產均可抵押,建築物以所有權評估,土地以不同供應方式的地價內涵進行評估。
(五)鼓勵高標準廠房建設和使用。
1.鼓勵大中型企業自建自用四層及以上配工業電梯的高標準廠房;鼓勵國有企業建設高標準廠房;鼓勵小微企業、初創型企業租用高標準廠房,降低用地成本。
2.高標準廠房用地不再明確總投資、投資強度等具體要求,對高標準廠房工業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起始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的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確定。
3.高標準廠房在不改變功能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按幢、層等固定界限為基本單元分割登記、轉讓,不受轉讓比例限制。項目所在地的區、園區,要明確受讓對象條件,並進行監管。
(六)加強產業用地轉讓管理。
1.新增產業用地上的建築,除明確約定可轉讓的部分以外,均應當整體持有。科研用地除兼容設施以外的建築(地上)可轉讓不超過50%,相關區、園區需對受讓對象進行監管,不得轉讓、銷售給個人。既有工業用地上的建築,未明確約定可以分割、轉讓的,為最佳化產業配套、提升產業績效和建築使用效率,經工業、規劃資源等主管部門認定後可以有條件分割、轉讓。
2.可轉讓建築的,應在土地出讓契約中明確轉讓方式、產業準入要求和退出機制。鼓勵採用先租後售方式,在承租人產業績效、研發投入等指標達到設定條件後再轉讓。
3.園區平台轉讓的建築,自轉讓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轉讓,5年後確需轉讓的可由園區平台或區政府指定機構按約定價格優先回購,放棄優先回購的可以轉讓給符合產業準入要求的企業或研發機構。
4.最佳化節餘土地分割轉讓。工業用地在滿足原權利人自身需要後節餘的部分,符合規劃分割條件的,由各區政府(園區)牽頭,經規劃資源部門明確分割部分的規劃建設條件,工業主管部門明確產業準入和投入產出要求後,可通過土地交易市場,採用“帶產業項目”掛牌方式,分割轉讓給園區平台或經產業準入的項目。
八、實施全生命周期績效評價
(一)建立全生命周期績效評價制度。
工業用地項目績效評估分別在竣工階段(投入評估)、達產階段(產出評估)、運營階段(過程評估)、出讓或租賃年期到期前1年(到期評估)等階段進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土地出讓(租賃)契約、投資發展監管協定組織實施,科研用地可參照執行。
實施全生命周期管理之前出讓的產業用地,在項目改擴建、通過司法拍賣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應通過簽訂補充協定,明確產業績效要求,納入全生命周期管理。
建立產業園區評估機制,圍繞固定資產投入強度、畝均工業增加值、畝均稅收、單位能耗增加值、單位排放增加值等對產業園區進行綜合績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作為用地指標分配、享受差別化優惠政策的重要參考。
(二)試行項目時間履約保障制度。
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各區可以實施項目時間履約保障制度,項目時間違約金以土地出讓價款的一定比例約定,確保工業項目按期開工竣工、投產達產。項目時間違約金按照開工、竣工、達產等階段,採取分階段違約收取的方式管理;對違約情節嚴重的,按照協定約定,可解除出讓契約,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強化全生命周期績效評價套用。
1.項目竣工後,應開展投入評估。各區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應按照《南京市工業企業資源集約利用績效綜合評價差別化政策指導意見(試行)》的具體政策,及時將相關信息納入工業企業資源集約利用績效綜合評價平台。同步開展投入評估,對於固定資產投資強度未達到協定約定標準的,由工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長不超過半年,整改後仍不能達到投資發展監管協定約定的,按協定違約責任有關條款執行。
2.項目達產後,應開展產出評估。項目畝均稅收未達到協定約定標準的,由工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長不超過1年。整改後畝均稅收仍達不到協定約定標準的,原則上應按年補繳協定約定稅收與實際上繳稅收的差額作為違約金,具體按協定違約責任有關條款執行。
3.項目正常運營後,應開展過程評估。定期對項目單位或投資主體承諾的項目業態、畝均稅收、畝均銷售收入、單位電耗稅收、單位能耗銷售收入、單位主要污染物稅收等開展過程評估,根據評定的等級採取相應的差別化政策。對評價為C類(監管調控類)企業,原則上不再提供新增建設用地;禁止D類(落實整治類)企業參與工業用地招拍掛競買活動。
4.項目使用年期到期前,應開展續期評估。採取先租後讓、長期租賃方式供地租賃期或工業用地使用權到期前1年,土地權利人提出續期使用申請的,開展到期評估,經評估達標且產業項目仍符合產業導向的,優先以協定出讓方式或租賃期延長方式等取得續期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權利人未提出續期申請,或提出續期申請但績效評價後不符合條件的,建設用地租期或使用權到期後,自然終止契約,依法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四)加強全生命周期監管體系建設。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區、市相關部門應建立覆蓋產業用地項目準入、工程建設、竣工驗收、達產覆核、到期續期等環節監測核查機制,實施全覆蓋、全過程的聯動協同監管體系。項目準入時,重點審核企業是否按照“雙契約”的標準和要求編制建設方案。項目建設過程中,重點監管企業是否嚴格按標準、設計要求施工建設。項目竣工達產後,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建立抽查和定期檢查制度,及時排查並消除各種隱患。項目正常運營後,按照工業企業資源集約利用績效綜合評價進行管理。
(五)健全產業用地退出機制。
1.建立土地自願退出機制。在項目約定的開工時間之前或達產之後,因企業自身原因無法開發建設或運營的,土地權利人可申請解除土地出讓契約,經出讓人同意,按照約定終止土地出讓契約,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按約定返還剩餘年期土地出讓價款。
2.強化土地強制退出機制。土地權利人在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後,應按照“雙契約”約定的開發利用條件使用土地。存在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企業自身原因未按時開工、竣工、達產,超過契約約定最長時限的;在使用過程中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經生態環境部門認定的;在項目建設運營過程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經應急管理部門認定的,三種情形之一的,按照協定約定,出讓人可無償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3.土地自願或強制退出的,對地上建築物的補償,可按契約中事先約定的,採取殘值補償、無償收回、由土地權利人恢復原狀等方式處置。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退出的,建築物殘值可按最高年期折舊後補償。
(六)加大信用評價和聯合獎懲力度。
探索建立產業用地企業投資項目信用評價體系和嚴重失信名單制度。建立健全項目全過程信用檔案,並提請相關部門依照國家和省、市規定納入公共徵信系統,依法供查詢或予以公示。根據項目開工、竣工核驗、達產覆核情況按約定予以獎懲。信用評價結果作為企業享受差別化優惠政策的重要參考。針對嚴重失信的用地企業,採取聯合懲戒措施。
九、加大存量產業用地盤活力度
(一)引導低效工業用地“退二優二”。
1.對於產業園區、產業社區內的低效工業用地,鼓勵綜合運用廠房加層、增資技改、整治提升改造等多種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水平。對符合相關規劃,不改變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2.為促進企業實施“退二優二”,各區可在完善過渡期安置服務、提供資金扶持、開展改造開發業務指導與幫扶等方面研究出台相關支持措施,滿足企業需求,釋放產業用地升級潛力。
3.原則上產業園區、產業社區內的低效工業用地再開發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確需改變土地用途的,須經市工業主管部門同意,在滿足工業用地總量不減少的前提下,按程式報批。對於新增供應的工業用地,項目出讓十年內,原則上不得通過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協定出讓方式改變土地用途。
4.對於列入低效用地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的工業用地項目,為實施再開發,可以對項目用地和建築進行分割。
(二)積極探索低效用地退出路徑。
完善市、區產業用地收儲制度,各區可劃定特定區域,明確區域內產業用地必須通過收儲進行轉型開發。鼓勵園區平台發揮市場主體優勢,試點“優質物業換低效用地”等市場化回購和退出方式。
(三)鼓勵零星工業地塊入園轉型。
產業園區、產業社區外的零星工業地塊,按規劃和產業政策需要搬遷的,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前提下,經規劃資源部門審核,並報市、區政府批准,收回原土地使用權,在產業園區、產業社區內以協定出讓或租賃方式為原土地使用權人重新安排工業用地。
十、建立產業用地高質量利用保障工作機制
市政府成立全市產業用地高質量利用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組長,分管工業的副市長、分管規劃資源的副市長擔任副組長,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規劃資源局、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生態環境局、商務局、投促局、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管局、稅務局等相關部門為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統籌推動產業用地高質量利用工作。建立全市工業項目用地出讓聯合審核機制,由分管工業的副市長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規劃資源局、生態環境局、商務局、投促局等相關部門參與,負責對項目投資人、項目可行性以及行業發展前景、項目產值稅收和投資強度、未達標準補償機制等進行審核。
對於單幅地塊出讓面積達到50畝及以上的工業用地出讓,各區應擬訂工業用地出讓方案、項目《投資發展監管協定》,並將相關材料一併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規劃資源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規劃資源局共同召開會議,召集相關單位對工業用地出讓方案、項目《投資發展監管協定》進行審查,並報全市工業項目用地出讓聯合審核機制審核。分管工業的副市長召開工業項目用地出讓聯合審核專題會,對上報議題進行集體研究,會議通過後報市政府常務會研究;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簽發後,由市規劃資源局使用“南京市人民政府土地審批專用章”,以市政府名義發文批覆,並按程式組織掛牌。對於單幅地塊出讓面積小於50畝的工業用地出讓,各區參照制定相應工作流程,自行組織出讓。工作流程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規劃資源局備案。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牽頭負責產業用地高質量利用的具體工作,綜合協調產業園區產業規劃和布局,實施工業企業、園區資源集約利用績效綜合評價,推動落實差別化政策,聯合市規劃資源局修訂工業用地出讓工作流程規則,報市產業用地高質量利用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後發布執行。增設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專職負責產業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指導推進工業用地的節約集約利用,承擔產業園區規劃布局和建設發展的綜合協調。
市規劃資源局負責編制產業用地空間規劃,劃定工業用地紅線,提供企業空間地理信息和工業用地數據,監管和實施產業用地出讓契約。
市發改委負責落實產業結構調整目錄,適時修訂完善製造業新增項目禁止和限制目錄。
市科技局負責提供企業研發機構等相關數據。
市財政局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存量用地收儲相關稅費政策,配合做好差別化政策落實。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提供企業排放數據和環保違法信息,做好產業項目生態環境準入監管。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提供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審信息和事故統計信息等相關數據,牽頭推動產業項目安全生產工作。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依法參與涉地股權轉讓的聯合監管。
市稅務局負責提供企業銷售收入和稅收相關數據,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存量用地收儲相關稅費政策,配合做好差別化政策落實。
各區政府作為產業用地高質量利用的責任主體,需建立對應專門機制,指定部門或由園區管委會負責產業用地高質量利用涉及項目準入、用地出讓、績效評價、低效退出等具體工作。
江北新區管委會應根據本實施方案要求,按照相應管理許可權,制定江北新區直管區範圍內的產業用地高質量利用實施方案。土地出讓後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契約》《投資發展監管協定》同步報送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規劃資源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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