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進一步推進工業用地提質增效實施意見

《進一步推進工業用地提質增效實施意見》已經鹽城市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鹽城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10月15日印發.本實施意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鹽城市進一步推進工業用地提質增效實施意見
  • 頒布時間:2022年10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鹽城市人民政府
全文
為提高全市工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和產出效益,推動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工業用地提質增效的意見》(蘇政辦發〔2021〕103號)、省自然資源廳等7部門《關於印發進一步推進工業用地提質增效實施細則的通知》(蘇自然資發〔2021〕264號)等相關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國土空間規劃引領
(一)最佳化國土空間布局。紮實推進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將空間管制要求和規劃控制性指標落實到要素配置上,明確土地利用效率提升、結構最佳化等目標;統籌產業園區內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因地制宜劃定工業用地保障線,合理確定各類產業園區用地規模和開發邊界,突出產業功能定位和用地布局最佳化,引導工業向園區集中集聚,嚴格限制超規模、超邊界新上工業項目。
(二)加強詳細規劃實施管理。以詳細規劃作為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核發城鄉建設項目規劃許可、進行各項建設的法定依據。落實國家和省對詳細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的相關要求,統籌城市更新、土地出讓、成片開發等工作,加強規劃引領,按照“系統謀劃、統籌推進、急用先編、保障發展”的原則,持續加強詳細規劃編制和實施管理。落實規劃管控要求,依據經批准的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組成部分,並在後續方案審查和規劃許可階段落實。
(三)嚴格園區道路和綠化建設標準。產業園區內道路建設突出交通組織功能,合理確定路網密度和道路等級,嚴禁超標準、超實際需求建設園區道路;要統籌綠地的規模和布局,從緊控制道路兩側綠化寬度和規模,新建次幹道及以下等級道路兩側原則上不設定綠化隔離帶;彈性設定單個產業項目綠地率,鼓勵集中建設、複合利用,在安全生產前提下,除產生有害氣體及污染的工業用地、儲有危險品或對周邊環境有不良影響的物流倉儲用地根據安全防護和衛生隔離要求適當提高綠地率,併合理設定防護隔離綠帶外,詳細規劃中其他工業用地綠地率可從低要求,不得建設“花園式工廠”。
(四)引導產業園區有機更新。涉及低效工業用地再開發的區域,可依據現行城鎮總體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近期實施方案組織編制詳細規劃,結合城市發展、城市更新目標和企業發展意願,深化細化提出具體地塊改造更新的差異化規劃管控要求,明確相關控制指標,納入地塊規劃條件實施,保障產業有序更新。
二、提高工業用地配置門檻
(一)提高容積率低限。全市新出讓工業用地容積率原則上不低於1.1,省級及以上開發園區原則上不低於1.2;重特大工業項目容積率,在符合省政府檔案規定的情況下,由市(縣)人民政府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在滿足安全生產等前提下,詳細規劃中工業用地建築高度可不做要求。鼓勵建設使用高標準廠房,高標準廠房用地容積率一般不低於2.0。按工業用地管理的研發項目用地,容積率一般不低於2.5,主要用於研發、創意、設計、中試、無污染生產等新型產業以及相關配套服務。
對新上工業項目用地容積率有特殊要求的特定產業(化學原料和化學製品製造業,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業,非金屬礦物製品業,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等特定產業)以及基於環保、安全、消防等要求和使用特殊工藝的工業用地,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發改、科技、工信、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商務、行政審批等單位集體決策認定。
(二)加強工業用地供應管理。投資總額低於5000萬元的工業項目,原則上不單獨供地,通過高標準廠房解決用地需求。用地規模小於1.5公頃且適宜使用高標準廠房的工業項目,一般不予單獨供地。確因道路、河流分割的邊角地小於1.5公頃的,優先用於園區配套用地;在滿足準入產出要求的前提下,由市、縣人民政府出具情況說明後可單獨供地。園區外原則上不得新增供應工業項目用地,各地要制定相關政策,引導園區外產業用地有計畫地退出。
(三)鼓勵建設使用高標準廠房。鼓勵各類產業園區和企業建設使用四層及以上配工業電梯的高標準廠房。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紡織服裝和服飾業、食品製造和加工業等行業原則上建設使用高標準廠房。鼓勵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初創企業、小微企業租用高標準廠房,各地可在準入、租金、規劃建設、配套服務等方面給予傾斜支持。
三、加快工業用地供應方式改革
(一)積極實行彈性年期出讓。鼓勵各地結合產業生命周期,合理確定工業用地出讓年限,彈性年期一般不超過30年;按法定最高年限50年出讓的,應當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二)實施雙契約配置方式。全市新出讓工業用地全面實行 “土地出讓契約+投資發展監管協定”配置方式,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級及以上開發園區管委會與新出讓工業用地受讓人簽訂投資發展監管協定,投資發展監管協定應明確開竣工期限、投資強度、投產時間、銷售收入、地均稅收、違約責任、退出收回等條款,相關指標不得低於《江蘇省建設用地指標》。受讓人在工業用地成交後,持已簽訂的投資發展監管協定與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契約。
(三)積極推進土地供應新模式。開展“標準地+雙信地+定製地” 供應模式試點和推廣。強化工業項目準入審核制度,鼓勵各地分行業、分區域制定並定期更新經濟、社會、環境等約束性最低標準的工業用地供應準入指標體系,通過投資發展監管協定予以明確和落實;按照“政企互信+政企守信”契約原則,加強政企對接,以“模組化、集成式、可選擇”政府服務承諾清單為企業提供選單全流程服務;在此基礎上,有機統一政府共性要求和企業個性需求,集成組合運用地價、供地等支持政策,保障優先發展產業和重大項目落地。
(四)開展“用地清單制”改革。社會投資類項目在土地供應前,可開展地質災害、地震安全、壓覆礦產、氣候可行性、水資源論證、水土保持、防洪、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等評估,並對文物、歷史建築保護對象、古樹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線等進行現狀普查,形成評估結果和普查意見清單,在土地供應時一併交付用地單位。相關單位在項目後續報建或驗收環節,原則上不得增加清單外的要求。
四、加強地下空間開發利用
省級及以上開發區(高新區)要結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完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統籌開展人防工程、綜合管廊等建設,促進地下空間科學利用、複合利用。詳細規劃要明確具體地塊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管控要求。
在確保生產安全、公共安全和環境安全的前提下,鼓勵工業項目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倉儲、停車設施以及生活配套等設施;新型產業社區、混合產業新增的商業商務和辦公建築,以及按照工業用地管理的研發類項目,鼓勵建設負一層及以下的地下空間。工業用地結建地下空間的,不收取地下空間土地出讓金。
五、共建共享配套設施
(一)促進產業園區職住平衡。經市、縣人民政府同意,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築面積占比上限由15%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於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鼓勵有條件的園區將工業項目配套比例對應的用地面積或建築面積分類集中,統一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市級及以上工業園區應根據市政府《關於印發加強工業園區職工宿舍建設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鹽政辦發〔2021〕58號)要求,集中規劃建設職工宿舍;支持鄉鎮工業園在鎮區統一規劃建設職工宿舍。各類園區要積極引導企業不在廠區建設職工宿舍,鼓勵企業組織職工入住園區集中規劃建設的職工宿舍。
(二)加強產業園區綜合配套。產業園區可集中建設商業服務業、商務公寓、宿舍以及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等鄰里中心綜合設施及生態環境基礎設施,為園區統一提供商住及公共服務。鼓勵存量工業用地更新改造過程中,按照就近、集中的原則,對相鄰地塊,實行工業配套設施集中建設,所建生產服務、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和建築面積分別占總用地面積、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可不減少,不得分割轉讓。
六、增加混合產業用地供給
(一)提升土地利用效能。在符合安全和環保要求下,按照產業關聯、功能互動、用地兼容的原則,鼓勵同一地塊內工業、倉儲、研發、辦公、商服等用途互利的功能混合布置。工業用地可有條件兼容生產服務、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科研用地可兼容研發與中試、科技服務設施與項目及生活性服務設施。對涉及公共安全、環境保護及特殊功能需求的用途不得混合利用。
(二)加強混合用地供應管理。混合產業用地應在規劃條件中確定主導功能及混合比例要求,明確容積率、建築高度等規劃指標以及工業用地規模、分割轉讓限制等要求,並按主要用途確定混合用地供地方式。混合用地地價根據各用途構成比例、混合地價計算方式,通過市場評估、集體決策確定。單一工業用地中增加的混合用途,由受讓人自主選擇,可以包括研發、中試設施、檢測等其他產業用途,其他產業用途和行政辦公、生活配套設施的建築面積占地上建築總面積的比例上限由15%提高到30%,其中用於行政辦公、生活配套設施的比例不超過地上建築總面積的15%,不得單獨分割轉讓、抵押。
原土地使用權人依據規劃實施混合利用開發的,可通過協定方式補繳地價完善手續。
七、積極盤活存量工業用地
(一)編制低效用地再開發規劃和計畫。開展產業園區用地調查和工業用地年度更新調查,全面摸清工業用地特別是規上企業土地利用現狀、資源消耗和產出效益等,依託工業企業資源集約利用評價系統,結合產業定位分類制定低效工業用地再開發標準,編制“十四五”低效用地再開發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將產出效益低、能耗高、排放大、工藝技術落後等工業用地列入再開發範圍。邊角地等無法單獨出具規劃條件或難以獨立開發的零星土地,可納入再開發範圍結合周邊地塊一併開發。
(二)多途徑盤活存量土地。鼓勵各產業園區和工業企業通過產業更新、增容技改、綜合整治等多種模式盤活存量低效用地。允許土地使用權人自主再開發,或以轉讓、入股、聯營等方式開發低效工業用地。單宗低效用地涉及兩個以上用地主體,可以由多個主體聯合或共同設立項目公司作為新的主體進行開發改造。相鄰多宗地塊,可以由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人聯合或共同設立項目公司作為新的用地主體進行開發改造。對不改變用途的現有工業用地,通過廠房加層、拆除重建、老廠改造、內部整理等途徑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完善建設用地二級市場,搭建市場平台,健全交易規則,暢通信息渠道;達到契約約定條件的,允許企業依法分割轉讓節餘土地。
(三)支持新興產業發展。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利用現有工業用地、工業廠房從事科技研發、生產性服務業等新業態的,可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過渡期政策,過渡期為五年。土地用途變更為戰略性新興產業、生產性服務業等新產業、新業態,並列入低效用地再開發專項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的,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採取協定出讓方式供地。此類土地再開發後確需分割轉讓的,最高不得超過除配套設施以外計容建築面積的50%,並依據用途、比例等確定價款,在土地有償使用契約中明確約定相關要求。分割轉讓的受讓方應符合所在地產業準入要求,並與屬地政府或省級以上開發區管委會簽訂投資發展監管協定,明確投資、產出、稅收等相關要求。生產服務、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等配套用途的土地、房產不得分割轉讓。
(四)推動村鎮工業集中區改造升級。立足於村鎮工業集中區(鄉鎮工業園區)現狀,各地要按照布局更優、產業更高、資源利用更高效的要求,積極開展村鎮工業集中區改造提升專項行動。積極推動村鎮工業集中區升級改造,開展升級改造工作試點,改造提升一批、騰退轉型一批,逐步釋放存量空間,促進環境資源配置更最佳化,推動村鎮工業用地集中區高質量發展。村鎮工業集中區原則上不得新增建設用地。
(五)積極開展工業用地儲備。各地要按照市政府《關於印發鹽城市開發園區工業用地收儲辦法的通知》(鹽政發〔2021〕14號)有關要求,將批而未供土地納入儲備範圍,積極實施閒置、低效工業用地收購儲備,加強儲備土地前期開發整理,提升工業用地供應效率。建立低效用地主動退出機制,原土地使用權人無法實施自主再開發的,可向政府申請土地收儲並獲得合理補償。
八、加強政策支持
(一)強化要素保障。積極支持各地符合條件的重大工業項目申報國家、省重大項目,爭取國家和省單列用地計畫指標支持。列入市重大項目投資計畫的工業項目,各地要統籌國家計畫指標、城鄉增減掛鈎指標、工礦廢棄地復墾指標優先保障新增建設用地需求。支持各地制定激勵措施,引導盤活存量土地用於新上工業項目。
(二)實施差別化地價政策。市區應嚴格執行《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調整市區工業用地出讓價格實施方案通知》(鹽政辦發〔2021〕98號)明確的工業用地出讓價格;鼓勵類、創新型等重大產業項目,報經市政府批准後,可以在不低於最低保護價的基礎上,確定適當地價;屬於省政府明確的16個先進制造業集群以及“7+X”戰略性新興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的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
(三)強化工業企業資源集約利用評價結果運用。優先保障A類(優先發展類)企業新增建設用地需求,鼓勵B類(鼓勵提升類)企業利用存量土地提升改造,對C類(監管調控類)新上投資項目原則上不支持新增建設用地供應申請,D類(落後整治類)可列入低效用地再開發範圍,有計畫地實施再開發。各地要運用差別化的用能、要素分配、信貸、財稅、行政監管等措施,引導工業企業主動提升改造、轉型升級,促進工業用地提質增效。
(四)提升工業用地配置效率。應充分利用土地儲備機構、國有平台公司對工業用地進行前期開發整理、基礎設施配套,加快形成可供立即開發利用的“淨地”。在公布年度土地供應計畫時,可一併公布擬出讓工業用地地塊情況,工業企業可根據投資發展需要,提出用地預申請。根據開發園區發展定位、產業布局,對條件成熟的地塊實施帶產業、帶方案掛牌出讓;全面落實“交地即發證”,積極推動“拿地即開工”。各地要進一步最佳化工業用地出讓流程,共享區域評價評估成果,落實並聯審批,促進工業用地配置提速增效。
九、強化工業用地全程監管
(一)建立健全部門聯動機制。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建立政府牽頭,發改、科技、工信、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商務、行政審批等部門和單位共同參與的聯席會議制度,統籌推進工業用地提質增效。加強工業項目事前(項目準入、用地規模)、事中(開竣工、投產)、事後(投入產出、運營績效、資源集約利用)全過程監管和評估。在項目落地前,聯席會議要對項目可行性、行業發展前景、項目產值稅收、投資強度等進行審核。對容積率、投資強度、畝均稅收等相關指標達不到投資發展監管協定約定要求的,應依約追究責任,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權。
(二)落實增存掛鈎機制。常態化開展閒置土地、閒置廠房清理處置,對閒置土地、閒置廠房較多的開發園區,暫停土地供應。嚴格落實“增存掛鈎”機制,以盤活閒置土地、批而未供土地處置確定新增建設用地供應量,未完成考核年度批而未供土地和閒置土地處置任務的縣(市、區),扣減下一年度20%的新增建設用地計畫。對盤活存量成效顯著地區,可適當給予新增建設用地計畫傾斜。
(三)建立考核通報制度。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切實履行工業用地提質增效的主體責任,細化措施、明確任務,全面抓好省、市意見的貫徹執行。市政府將對各地工業用地提質增效工作進展和成效進行督查考核,並適時進行通報。
本實施意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至2027年11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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