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實施辦法

 《廣州市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實施辦法》已經廣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2年4月23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4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2年4月23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保障工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國土資源部 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商務部關於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降低製造業企業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訂版)的通知》(粵府〔2018〕79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工業用地市場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粵辦函〔2021〕226號)、《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明確工業物業產權分割及分割轉讓不動產登記有關事項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19〕3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用地的規劃和使用管理,包括普通工業用地和新型產業用地(M0),法律、法規授權的特定區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涉及村鎮工業集聚區更新改造等城市更新政策另有規定的,按城市更新政策執行。
  普通工業用地是指《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規定的一類工業用地(M1)、二類工業用地(M2)和三類工業用地(M3)。
  新型產業用地(M0)是指為適應創新型企業發展和創新人才的空間需求,用於研發、創意、設計、中試、檢測、無污染生產等環節及其配套設施的用地。
  第三條 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遵循“統籌布局、引導集聚、健全標準、嚴格準入、加強監管”的基本原則,促進新增工業用地合理布局和規模集聚,新增普通工業用地原則上安排在工業產業區塊內,建設用地規模和用地指標原則上向工業產業區塊內傾斜。
  挖掘存量工業用地資源,鼓勵用地單位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消防要求的前提下,通過廠房加層、廠區改造、內部土地整理、開發建設地下空間等途徑提高工業用地的利用效率。
  工業產業區塊是指為保障全市工業用地總規模,以工業為主導功能的區塊範圍,包括各類工業園區、連片工業用地、產業園區、價值創新園等。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部門及各區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組織開展全市工業產業區塊的劃定和調整,報市政府批准。
  第四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本市工業用地的規劃、供應、利用管理等工作。
  市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會同市工業和信息化、科技、商務、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負責制定本市產業準入標準和產業用地標準(指南),制定產業用地土地利用績效評估細則等。
  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本市工業用地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負責各自區域內工業用地提高利用效率的組織實施、協調管理、履約考核等工作;區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具體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五條 新型產業用地(M0)原則上在市級核心區、區級核心區,以及已建、在建或已辦理規劃選址手續的軌道交通站點周邊500米範圍以外選址。市級核心區包括廣州市主城核心區、第二中央商務區、白鵝潭商務區、東部沿江發展帶(東二環高速西側)、白雲新城地區、廣州南站核心區等地區。區級核心區由各區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結合實際情況劃定後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備案。
  在符合前款規定的情況下,新型產業用地(M0)優先在存量工業用地、村鎮工業集聚區、珠三角(廣州)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廣深港澳科技創新走廊廣州段核心創新平台或節點、各類科技創新平台和產業集聚區周邊等區域選址。鼓勵符合廣州市產業導向和政策要求的“鏈主”企業、省級及以上“專精特新”企業、中小企業等市場主體的產業項目納入新型產業用地(M0)試點範疇。
  新型產業用地(M0)在工業產業區塊內選址的,用地面積控制在本行政區工業產業區塊總面積的10%以內。選址位於廣州空港經濟區的,用地面積控制在廣州空港經濟區工業產業區塊總面積的10%以內。
  第六條 新型產業用地(M0)的選址,由各區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根據產業發展需求提出選址方案,經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會同市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商務、科技、生態環境等部門審查後報市政府批准。涉及調整詳細規劃的,由市政府委託區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按照相關規定審批。
  第七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根據詳細規劃、本市產業用地標準(指南)及本辦法,出具工業用地的規劃條件,明確用地的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等規劃指標。特殊區域對規劃指標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除位於特殊區域內或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規定的項目外,新型產業用地(M0)容積率不低於3.0,一類工業用地容積率不低於2.0,二類、三類工業用地容積率不低於1.2,生產工藝有特殊要求的工業用地容積率不低於0.8。詳細規劃中工業用地的容積率低於上述下限指標的,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按上述下限指標對詳細規划進行局部修正並出具規劃條件。
  大力發展高標準立體化廠房,提高標準廠房用地的開發強度。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規定或生產環節有特殊要求外的新建工業項目,一般應建造3層及以上多層廠房。
  第九條 普通工業用地內配套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不大於總用地面積的7%,計容建築面積不大於總計容建築面積的15%,不得獨立分割轉讓。
  新型產業用地(M0)內配套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計容建築面積不大於總計容建築面積的30%;獨立占地建設的,其用地面積不大於總用地面積的10%。
  同一土地使用權人位於同一工業產業區塊內,且位置相鄰的多宗國有工業用地,可以統一規劃布局、適度集中建設配套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配套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和建築面積分別占總用地面積、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可不減少,但不得單獨分割轉讓、抵押。鼓勵工業用地內的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集中布局,嚴禁建造商品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
  工業項目的配套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應當與工業廠房同步設計、同步報批、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第十條 因城市建設、公共利益需要,需收回已出讓或已劃撥工業用地內部分用地的,餘下用地可通過適當提高容積率、建築密度等規劃指標的方式解決工業項目的建設需求。
  第十一條 工業用地因擴大生產、增加產能等原因,經批准可以在原用地範圍內提高土地開發強度,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本市產業用地標準(指南)禁止類用地項目。
  (二)納入政府土地儲備計畫且為非工業用途的儲備用地。
  (三)納入“退二”企業名單的工業用地。
  (四)與詳細規劃確定的用地性質不符的。
  第十二條 用地單位或土地儲備機構申請調整詳細規劃中工業用地容積率等指標,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工業產業區塊內的用地申請提高容積率符合《廣州市工業用地規劃控制指標表》要求的,經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核查用地單位申請的項目不屬於政府儲備用地計畫,或土地儲備機構申請的項目屬於政府儲備用地計畫的,徵詢區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等部門意見後,由各區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根據市政府的委託對詳細規划進行局部修正。
  (二)工業產業區塊內的用地申請提高容積率超出《廣州市工業用地規劃控制指標表》要求,或工業產業區塊外的用地申請提高容積率的,由區政府組織收集、統計、評估因容積率調整產生的相關公共設施需求,開展交通、市政基礎設施和環境影響評估論證。經評估確有調整需求的,由區政府對詳細規劃調整的論證報告和方案進行初審,報送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提交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後,報市政府批准。黃埔區(含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南沙區(含南沙新區)、增城區、廣州空港經濟區內的用地依照地方性法規授予或市政府委託的審批許可權辦理。
  (三)申請調整建築密度、綠地率、建築限高等其他指標的,由各區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根據市政府的委託對詳細規划進行局部修正。
  倉儲用地規劃指標的最佳化調整,可參照本條辦理。
  各區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工業產業區塊管理機構和市政基礎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工業用地容積率等指標的調整情況相應增加或擴建公共配套和市政基礎設施。
  第十三條 存量普通工業用地在詳細規劃中規劃為其他用地性質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已供應的土地應當嚴格執行規劃條件。因國土空間規劃修改導致地塊開發條件變化,國家和省重大項目、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建設需要等情形需變更規劃條件的,在符合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式的前提下,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按以下規定辦理:
  1.已劃撥或出讓項目發生土地用途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劃撥決定書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已納入城市更新範圍的按城市更新政策辦理。
  3.不屬於上述情形的,按以下情形處理:
  (1)除私人住宅外的原劃撥用地已建成房屋,用地單位申請將不動產權證登記的房屋用途改變為經營性用途或進行改建、擴建經營性房屋的,經審查不涉及改為商品住宅或《劃撥用地目錄》用地改為經營性用途等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在取得立項批准部門或所屬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及規劃批覆檔案後30日內到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補辦協定出讓手續;經審查涉及改為商品住宅或《劃撥用地目錄》用地改為經營性用途等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不得批准變更規劃條件。
  (2)以劃撥或出讓方式供應的土地,應當嚴格執行規劃條件,不得提高容積率,不得降低綠地率,不得減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因國土空間規劃修改導致地塊開發條件變化,國家和省重大項目、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建設需要等需要調整規劃條件的,經審查不涉及改為商品住宅或《劃撥用地目錄》用地改為經營性用途等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原用地單位經批准變更規劃條件後30日內應當向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供應檔案、出讓金等變更手續;經審查涉及改為商品住宅或《劃撥用地目錄》用地改為經營性用途等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不得批准變更規劃條件,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征地拆遷成本和已建設的地上建築物根據經財政評審核定的投入成本按使用年限折現進行貨幣補償。
  (二)屬於政府儲備用地計畫內的由土地儲備機構收儲。
  (三)用地單位申請調整為新型產業用地(M0)的,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四)用地單位申請仍按照普通工業用地建設的,經所在區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組織開展國土空間規劃、環境影響、產業發展、交通影響等方面的評估論證後,適宜保留普通工業用地性質的,可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有效歷史審批檔案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對詳細規划進行局部修正。
  第十四條 工業用地建築形態應與產業類型、生產業態和周邊城市景觀相匹配,工業生產廠房應符合工業建築設計規範,研發設計用房可參照辦公建築設計規範進行設計,合理安排平面布局及各功能區面積配置比例。新型產業用地(M0)內用於無污染生產環節的用房,可按照廠房規劃建設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 新型產業用房(不含配套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首層地面荷載不低於800公斤/平方米,二、三層樓層荷載不低於650公斤/平方米,四層以上樓層荷載不低於500公斤/平方米;每棟建築單獨設定客梯,至少配備1台載重2噸以上的貨梯。
  普通工業用房(不含配套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首層地面荷載不低於1200公斤/平方米,二、三層樓層荷載不低於800公斤/平方米,四層以上樓層荷載不低於650公斤/平方米;每棟建築至少配備2台載重3噸以上的貨梯。
第三章 供地管理
  第十六條 嚴格新供應工業用地產業準入和用地標準。強化產業項目準入管理,嚴禁向禁止類工業項目供地,從嚴控制限制類工業項目用地。
  組織供應工業用地時,各區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應組織擬定包含產業門類、投產及達產時間、投資強度、投資總額、產出效率、總產值(含達產年產值)、稅收以及違約處置辦法等內容的投入產出監管協定,納入編制的土地供應方案一併公告,並將投入產出監管協定報送市工業和信息化、規劃和自然資源、商務部門。投入產出監管協定應當符合《市場監管局等五部門關於印發〈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國市監反壟規〔2021〕2號)的規定,不得設定歧視性條件等排除或限制競爭的內容。土地競買人在報名競買時需提供本方已簽署的投入產出監管協定,該協定納入土地供應檔案。
  第十七條 工業用地的供應方式包括:
  (一)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劃撥方式供地。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協定出讓方式供地:
  1.經批准以自主改造或合作改造方式實施改造的,可以協定出讓方式供地。
  2.實行先租賃後出讓、彈性年期出讓方式供應的,在出讓年限屆滿前3個月內,原土地受讓人可提出續期使用申請,經出讓人組織相關部門評估,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且經評價達到契約約定使用條件的,可以協定出讓方式續期。
  3.其他按規定可以協定出讓的。
  (三)按規定須公開出讓的工業用地應以公開出讓方式供應。
  (四)鼓勵以租賃、先租賃後出讓、彈性年期出讓方式供應工業用地。
  (五)符合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政策規定的,可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方式取得工業用地使用權。
  (六)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工業用地市場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粵辦函〔2021〕226號)的規定,對於規劃建設條件明確的工業項目,各區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可組織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同步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施工圖設計檔案,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納入供地方案,實行“帶方案”招標拍賣掛牌供應。在用地單位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並按規定完成相關手續後,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依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相關證書。土地成交後,確需調整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施工圖設計檔案的,在不涉及規劃條件變更的前提下,可不再辦理土地有償使用契約調整手續。
  (七)可將普通工業用地劃撥或協定出讓給各區和廣州空港經濟區的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投資促進部門、開發區或產業園區管委會,用於建設只租不售的標準廠房,劃撥或協定出讓的普通工業用地須位於工業產業區塊範圍內。採取此方式供應普通工業用地的面積不得超過本行政區域當年度計畫供應工業用地總面積的10%,土地供應結果應當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工業用地市場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粵辦函〔2021〕226號)的要求報送省自然資源廳備案。
  (八)可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包含工業用途與其他產業用途的混合用地(不包括商品住宅),其中普通工業用房計容建築面積占比不得低於用地總計容建築面積的50%。混合用地的四至範圍、功能配比應在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中明確。
  對投資規模、投資強度未達到規定要求的項目,原則上不單獨供地,引導進入標準廠房。
  第十八條 工業用地最高出讓年限按50年設定。各區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可以根據產業發展周期,按有關規定採取彈性年期出讓工業用地。
  第十九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科技等部門及各區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制定包括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含分割轉讓擬引進的項目)準入和退出的機制、流程、標準等內容的實施細則。
  各區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按照前款實施細則的要求,組織區有關部門和工業產業區塊管理機構等對新型產業用地(M0)申請引入的投資項目提出產業準入意見,作為新型產業用地(M0)的供地依據。
  第二十條 已按普通工業用地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具備以下全部條件的,可通過補繳土地出讓金的方式調整為新型產業用地(M0):
  (一)已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不涉及企業原因閒置土地或存在違反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違約行為。
  (三)已取得新型產業用地(M0)的規劃條件。
  (四)已取得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新型產業用地(M0)產業準入意見。
  第二十一條 已按普通工業用地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申請調整為新型產業用地(M0)的,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用地單位向所在區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或其指定機構提出申請。
  (二)所在區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或其指定機構根據該區域產業發展需求,組織核查申請用地具備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全部條件後,與用地單位簽訂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定。
  (三)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根據區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或其指定機構出具的關於產業準入的意見、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變更協定,並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計收土地出讓金。
  已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集體建設用地申請調整為新型產業用地(M0)的,可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新增普通工業用地的出讓底價以市場評估地價為基礎綜合擬定,屬於廣東省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節約(容積率和建築係數超過國家規定標準40%、投資強度增加10%以上)的製造業項目,土地出讓底價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別對應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但不得低於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相關費用之和,不低於國家、省規定的土地出讓最低價。出讓年限不足50年的新增工業用地的出讓起始價格、以先租賃後出讓方式供地的工業用地年租金價格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廣州市工業用地使用權先租賃後出讓和彈性年期出讓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規〔2019〕2號)的規定執行。
  新增新型產業用地(M0)的出讓底價按照出讓時點同地段辦公用途市場評估樓面地價的20%,乘以該地塊的總計容建築面積(不含須無償移交的建築面積),並按照實際出讓年限修正後確定,且不得低於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相關費用之和,不低於國家、省規定的土地出讓最低價。計價公式為:
  P=C×20%×S×(N/50)
  其中:P為新型產業用地出讓底價,C為出讓時點同地段的辦公用途市場評估樓面地價,S為該地塊的總計容建築面積(不含須無償移交的建築面積),50年為工業用地最高出讓年限,N為實際出讓年限。
  第二十三條 存量普通工業用地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及區域產業發展政策、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經批准在原用地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業項目,且投資強度、容積率等指標符合省、市規定的,應當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變更協定,增加的建築面積不再補繳土地出讓價款。
  存量普通工業用地經批准調整為新型產業用地(M0)的,須按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依法受理用地單位申請簽訂出讓契約變更協定時點同地段辦公用途市場評估樓面地價的20%,乘以該地塊的總計容建築面積(不含須無償移交的建築面積)補繳土地出讓金,並按已出讓土地使用權剩餘年期進行年限修正。
  第二十四條 新增新型產業用地(M0)在組織出讓時,或存量國有普通工業用地經批准調整為新型產業用地(M0)的,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變更協定時,應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變更協定中約定用地單位須向區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或其指定機構無償移交扣除配套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後不低於10%的產業用房,具體比例由各區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確定。無償移交產業用房的設計要求、建設標準、建設工期、移交時間等內容,須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變更協定所附的投入產出監管協定中約定。
  無償移交的產業用房不計入項目可售面積,不占用項目可分割登記、轉讓比例,由所在區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統籌管理,用於引進產業項目、安排公共服務設施或作其他公益性用途使用。
  第二十五條 利用工業產業區塊外存量工業用房進行製造業與文化創意、科技服務業融合發展的,經發展改革、行業主管部門審核符合投資和產業要求的,在5年過渡期內可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5年期滿涉及轉讓需辦理相關用地手續的,新用途與詳細規劃一致的,可按新用途申請調整規劃條件,辦理協定出讓手續,按照新用途和申請補繳出讓金時點的市場評估價補繳土地出讓金,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新的用途與詳細規劃不一致的,在申請規劃條件前應先申請調整詳細規劃。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公布實施後,工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須約定以下內容:
  (一)工業用地在土地出讓期內申請調整為商業、辦公、商品住宅、旅遊等非工業用途經營性用地的,須由土地出讓人收回土地使用權,並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價值和剩餘年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評估市場價格及經評估認定的直接損失給予土地使用者補償。
  (二)對於擬通過設立項目公司取得工業用地使用權或競得土地後擬成立新公司進行開發建設的,應在參與公開出讓申請檔案中明確項目公司或新公司的出資構成、股權結構等內容,且項目公司或新公司的經營範圍、資質等必須符合土地出讓公告中的出讓條件。
  (三)工業用地供應後的投產年限、達產年限、達產後年產值、供後監管評價時點、評價要求和評價未達標的整改及處理措施。
  (四)工業用地的地下空間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讓和單獨抵押。
  (五)工業用地內建築物分割轉讓和再次轉讓的,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或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
  (六)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需無償移交給所在區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或其指定機構的產業用房建築面積。
  第四章 產權登記和分割轉讓
  第二十七條 工業用地使用權以宗地為單元進行登記,宗地範圍內的建築物首次登記和分割登記不改變已登記的宗地面積。土地用途登記為工業,並在不動產權證書上標註工業用地分類。
  以出讓方式供應的工業用地,在按契約約定繳清土地出讓金後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以先租賃後出讓方式供應的工業用地在土地租賃期間不予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其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轉讓、轉租、抵押。
  工業項目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轉讓,開發投資未完成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開發投資總額25%的,可先簽訂轉讓契約,辦理不動產預告登記,待開發投資總額達到法定要求時,再依法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
  轉讓方存在違約行為或涉及閒置土地的,在申請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前須依法依規依約處理到位。受讓方可憑預告登記證明辦理項目規劃、建設、環評、消防等審批手續。開發投資額的認定,以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或評估報告,或者各區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或開發區(產業園區)管委會出具的書面認定意見為依據。
  第二十八條 製造業企業在工業產業區塊範圍內國有普通工業用地上已確權登記的產業用房,可按幢、層、間等固定界限為基本單元分割登記、轉讓,最小單元的建築面積不低於500平方米。分割轉讓的產業用房在保持用於產業發展的前提下,可用於引進相關產業鏈合作夥伴的產業項目,受讓主體須為經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認定的已依法註冊登記且屬於轉讓方的產業鏈合作夥伴企業。分割登記、轉讓和受讓的主體是否符合本條規定的條件,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徵求所在區、廣州空港經濟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意見。產業用房分割轉讓的比例不超過總計容建築面積在扣除配套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計容建築面積後的60%。
  符合廣州市產業導向和政策要求的“鏈主”企業、省級及以上“專精特新”企業在工業產業區塊範圍內國有普通工業用地上已確權登記的產業用房申請分割登記、轉讓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普通工業用地內的配套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不得獨立進行分割登記、轉讓或抵押,但可以隨產業用房按比例以幢、層、間等為基本單元進行分割登記、轉讓或抵押。產業用房及配套設施自完成分割轉讓不動產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轉讓,起止時間須在不動產權登記證書附註註記。原土地批准檔案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不得分割登記、轉讓的,按批准檔案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執行,但經所在區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出具意見,並由土地批准單位或使用權出讓方同意,重新取得土地批准檔案或變更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可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分割登記、轉讓。原土地批准檔案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未對分割登記、轉讓作明確約定,以及已辦理土地權屬登記但未取得土地批准檔案或未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經所在區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出具意見,並由土地批准單位或使用權出讓方同意,重新取得土地批准檔案或變更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可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分割登記、轉讓。
  鼓勵各區、廣州空港經濟區組織建設符合《廣東省高標準廠房設計規範》(DBJ/T15-235-2021)、廣州市產業導向和政策要求以及所在區關於稅收、經濟貢獻和成長性等方面標準的工業大廈和高標準廠房。各區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應制定本區內組織建設工業大廈和高標準廠房的實施細則,報送市工業和信息化、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備案。工業大廈和高標準廠房內產業用房分割登記、轉讓的比例上限和不得再次轉讓的年限可不受本條限制,具體由各區、廣州空港經濟區在出讓土地時明確。
  以出讓方式供應的普通工業用地,其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築物依法可以轉讓、抵押,前四款規定情形外的項目原則上應當整體轉讓、抵押。
  第二十九條 新型產業用地(M0)內的建築可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約定按幢、層、間等固定界限為基本單元分割登記、轉讓。分割登記、轉讓的比例不超過總計容建築面積在扣除配套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計容建築面積後的50%。
  申請分割登記、轉讓須執行以下規定:
  (一)申請分割的項目須以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所對應的用地作為申請單元,涉及指標的考核、評價均以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作為依據。
  (二)最小單元的建築面積不低於500平方米。項目竣工後連續3年的年度地均稅收達到本市新型產業用地(M0)準入退出實施指引規定的達產標準1.2倍及以上,且運營主體未違反投入產出監管協定約定的,經各區、廣州空港經濟區的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認定,最小單元的建築面積可不低於400平方米。分割的總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屬於新型產業用地(M0)配套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途的建築不得分割登記和轉讓、抵押。
  (三)分割後的受讓主體須為從事生產、研發、設計等環節的工業企業或生產性服務企業,符合各區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制定的關於稅收、經濟貢獻和成長性等方面的標準。分割登記、轉讓和受讓的主體是否符合本條規定的條件,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徵求所在區、廣州空港經濟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或區政府、管委會指定機構意見。
  (四)新型產業物業產權分割轉讓後,自辦理不動產權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轉讓。5年後轉讓的,新的受讓主體須符合本條第(三)項的要求。
第五章 供後監管
  第三十條 各區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或其指定機構承擔工業用地監管職責,對產業準入、轉售、轉租、產出指標、改變用途等進行重點監管,確保工業用地真正用於產業項目。
  第三十一條 各區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應綜合運用經濟、行政和法律等手段,會同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置閒置和違約工業用地:
  (一)用地單位因自身原因終止項目建設的,可向出讓人提出退還土地的申請。超過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不滿1年且在屆滿1年前不少於60日提出申請的,出讓人在扣除定金後退還企業已支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超過1年但未滿2年,並在屆滿2年前不少於60日提出申請的,出讓人在扣除定金,並按規定徵收土地閒置費後,可退還剩餘的已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二)對在達產評估、過程評估中未達到契約約定標準的,按照契約約定督促整改;逾期未達到整改要求的,可按契約約定收取違約金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權。
  (三)因用地單位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閒置滿1年不滿2年,用地單位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出讓土地價款的20%徵收土地閒置費;用地單位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有劃撥土地價款的,按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徵收土地閒置費。無劃撥土地價款的,按劃撥土地時土地使用權價格的20%計收土地閒置費。
  對土地閒置滿兩年、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予以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違反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劃撥決定書規定惡意囤地、炒地的,在閒置土地處置完畢前,不得受理該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新的用地申請,不得辦理被認定為閒置土地的轉讓、出租、抵押和變更登記手續。
  (四)對工業用地擅自改變用途的,責令限期整改,恢復工業用途。整改不到位的,應組織市場監督管理、稅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對用地單位依法予以處置,情節嚴重的,出讓人可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解除契約,收回工業用地使用權。
  第三十二條 建立工業用地項目土地利用績效評估制度。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牽頭,聯合市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統計、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部門指導各區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開展產業監管工作,建立產業大數據監測及分析管理平台,定期分析土地供後產出效益。
  各區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應根據項目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和投入產出監管協定約定,按照“誰提出,誰監管”的原則,會同提出關聯條件的部門在開竣工階段、達產階段、達產後每3至5年、出讓年期到期前1年等階段,對投資總額、投資強度等產業政策執行情況和投資情況(含項目)、單位面積產出和稅收等產出情況,以及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和投入產出監管協定約定的其他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評估考核。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中廣州市“鏈主”企業是指根據廣州市關於“鏈長制”工作的規定,由市級鏈長指導各重點產業鏈牽頭部門統籌各方意見確定的本產業鏈“鏈主”企業。
  省級及以上“專精特新”企業是指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處於有效期內的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和經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認定的,處於有效期內的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引用的本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如修改或者重新制定的,應當適用修改或者重新制定後的檔案內容。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9〕4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一、檔案背景
  2019年4月,《廣州市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實施辦法》首次印發實施以來,對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支持製造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包括:統籌劃定了全市工業產業區塊,為“製造業立市”戰略奠定空間基礎;支持製造業企業辦理工業用地擴容手續,有效解決產業發展的空間需求;探索建立了廣州市新型產業用地(M0)制度,開展了新型產業項目的選址;多家企業辦理了產業用房分割、轉讓手續,促進了市場要素的有序流轉。
  為深入貫徹市第十二次黨代會和市政府工作報告提出的“製造業立市”戰略,對該辦法作修訂後繼續實施。
  二、主要內容
  修訂後的《廣州市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實施辦法》分6章,共34條,主要包括:
  第一章“總則”(第一至四條),明確政策的制定依據、適用範圍、政策導向和部門職責。
  第二章“規劃管理”(第五至十五條),對新型產業用地的選址範圍、辦理程式,工業用地容積率的審批依據、下限要求和配套比例,以及提高容積率的辦理條件和程式進行了規定,並對各類用房的建築形態、樓層荷載等進行了明確。
  第三章“供地管理”(第十六至二十六條),明確了工業用地的產業監管協定、土地供應方式、出讓年限,普通工業用地轉為新型產業用地的辦理條件和程式,工業用地出讓金的計收標準、新型產業用地需向區無償移交產業用房等內容。
  第四章“產權登記和分割轉讓”(第二十七至二十九條),對工業用地和用房的產權登記、產業用房的分割和轉讓進行了明確。
  第五章“供後監管”(第三十至三十二條),明確了工業用地的供後監管職責、閒置和違約工業用地的處置標準,以及開展土地利用績效評估和產業監管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章“附則”(第三十三至三十四條),為名詞解釋和政策適用時間(5年)。
  三、主要亮點
  一是對實施效果較好,惠企成效明顯的措施予以保留。包括簡化工業用地因增資擴產申請提高容積率的辦理手續;普通工業用地提高容積率不增收土地出讓金等。同時規定調整其他規劃指標也在區一級辦理,將工業用地的一般建築限高由40米增加至60米,明確特殊項目開展方案論證的辦理程式。
  二是最佳化產業用房分割轉讓政策,促進要素活化利用。將“鏈主”企業、“專精特新”企業建設的產業用房也納入允許分割轉讓的範圍;基本分割單元除幢、層外,再增加“間”;原出讓契約禁止或未約定產業用房分割轉讓的,允許符合本辦法條的項目重新進行約定;支持各區探索建設工業大廈和高標準廠房,進一步放寬允許分割轉讓的比例和年限。
  三是深化我市工業用地市場化配置改革。增加三種用地出讓方式:將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或施工圖設計檔案納入出讓方案,實行“帶方案”出讓,實現“交地即可開工”;支持各區劃撥或協定出讓土地給區相關部門,統籌建設只租不售的標準廠房;工業用地還可以與其他用地混合出讓。
  四是進一步支持新型產業用地的發展。鼓勵“鏈主”企業、“專精特新”企業等申報選址;放寬在工業產業區塊內選址的限制條件,由原來不超過單個區塊面積的10%調整為不超過各區區塊總面積的10%;無污染生產環節的用房還可以按照廠房標準規劃和建設。
  五是提高工業用地的配套服務水平。將普通工業用地的配套建築比例提高至15%;同一使用權人位置相鄰的工業用地可以統籌規劃,集中布局配套設施;利用區塊外存量工業用房進行製造業與文創、科技業融合發展的,可享受5年過渡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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